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4.23•【文号】国知办函服字〔2024〕35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4〕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为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信息传播利用品牌活动,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以下简称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主题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大赛目标(一)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过以赛促训、以赛促建,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竞技交流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员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大赛形成规范、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成果,并发布推广,带动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从业人员提高信息分析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培养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人才队伍。
形成一套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人才培养的办赛模式,逐步建设形成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人才库,为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四)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
通过以赛促用,有效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公共服务产品,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利用率。
(五)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
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信息传播利用品牌活动,促进发挥知识产权数据战略性资源价值,营造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优良生态,高效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
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
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
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四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专利收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002.实用新型专利500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申请附加费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三)公告、公布印刷费50(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六)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2.实用新型专利3003.外观设计专利300(七)专利登记费1.发明专利2002.实用新型专利1503.外观设计专利150(八)年费1.发明专利1-3年(每年)9004-6年(每年)12007-9年(每年)200010-12年(每年)400013-15年(每年)600016-20年(每年)8000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年(每年)6004-5年(每年)9006-8年(每年)12009-10年(每年)2000(九)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十)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1.实用新型专利24002.外观设计专利2400(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高校院所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高校院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高校院所的通知各驻市高校院所: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根据《西安市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市发〔2021〕9号),现开展西安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高校院所征集工作。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思路推进实施高校、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加强高校、院所、企业协同创新,聚焦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机制和模式,完善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二、申报条件(一)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
(二)对成果就地转化工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高校院所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落实。
(三)有利于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工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完备。
(四)与地方、行业有深入的协同创新并取得积极成效。
三、建设任务(一)积极落实国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探索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机制创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的合作服务机制。
出台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办法,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行科研人员创新激励制度,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奖励、收益分成、分红奖励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高校、科研院所坚持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
不断培育高水平原创成果,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着力提升创新能力,力争在重大原创成果及前瞻性技术领域实现新突破。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西安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好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讲话精神,彰显西安市科技创新“硬”成果、“硬”技术、“硬”实力,全面展示我市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现向全市公开征集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与条件(一)研发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近两年研究产生的,能够带动硬科技产业变革、具有巨大市场前景的重大突破性、颠覆性技;(二)近两年来获得国家、部委重点支持的技术项目,并取得创新性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或实现国产替代等的技术,具有明显的创新点和实用价值;(三)成果实现重大应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或能够有效提升行业发展前景的技术成果;(四)拥有一支稳定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人才团队;二、征集要求请各单位及个人对照征集条件,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技术突破成果并填写《西安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征集表》,如有必要可附相关可行性报告等说明材料。
申报材料需详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三、时间节点征集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评审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四、征集方式请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西安硬科技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申报”。
联系人:秦毅,联系电话:139****5499;邮箱地址:****************。
五、评审与发布我局将组织权威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技术和成果重大突破,在2024硬科技创新大会期间对外发布,入选的重大突破我局也将给予一定奖励支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市政办函〔2018〕27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工作部署,打造一批引领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社会经济重要增长点,汇聚追赶超越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西安“全球硬科技之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聚焦硬科技、发展大产业为主线,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人才集聚培育、技术创新供给、金融供给支撑、优化产业生态等方面增强扶持,构建独角兽分层级、分梯次、精准化培育机制,加大对拥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四新企业的投入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形成带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支撑丝路科创中心和全球硬科技之都建设。
二、主要目标——培育一批国际级独角兽企业。
建立分类分层的独角兽企业培育扶持体系,到2021年,全市力争培育独角兽企业10家以上,独角兽成长企业30家以上,独角兽种子企业100家以上。
——构建多层次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金融资本等创新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高水平创新平台布局,逐步形成符合独角兽企业发展规律的、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
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
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3月24日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市办字〔2019〕198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精神,提升平台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政策、规划制定,审核认定、定期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一)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
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
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
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西安市科委西安市税务局关于科技成果转让实行登记。发证,证、免营业税的通知-市科发字[87]第55号
西安市科委西安市税务局关于科技成果转让实行登记。
发证,证、免营业税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西安市税务局文件(市科发字(87)第55号)关于科技成果转让实行登记。
发证,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市级各委、办、局,市各税务分局、各区、县科委、税务局,市属各研究所、市科技交流中心,中央、省属驻西安市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防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067号《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成果转让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凡在我市的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可持该成果的研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各一份,或专利证书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到西安市科委科技成果处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经审查合格后,给于登记,并发给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成果审查内容,根据以上三种材料,对每项转让成果应从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审查。
凡在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达到或超过我省、市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成果转让后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发给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院校及个人研究成功的科技成果,凡按西安市成果管理规定申报市级成果登记准备申奖的项目,在登记时同时给发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不再办理(一)项登记手续。
四、凡转让的科技成果,可持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及合同登记部门登记盖章后的技术合同书到税务分局或所在县、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2024年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有意愿参加培训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及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二、开设工种:
A类机电、汽车专业: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电工
B类机电、汽车专业:维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电焊工
C类机械、烹饪专业:工具钳工、机修钳工、叉车司机、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会计软件应用(用友软件)、办公软件应用
2024年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举办培训班的通知1
为不断提升XX系统管理水平,培养优秀XX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公司XX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公司将于X月X日起举办XX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为X月X日-X月X日, X月X日17:30前报到;本次培训由XX承办。培训地点为XX(北京市XX区XX路XX号),联系人:XX,联系电话:。
二、授课时间:20xx年3月1日(星期三)14:30。
三、授课地点:
夷陵医院门诊九楼学术报告厅。
四、授课对象:
全院摄影或新闻写作爱好者,要求各科室通讯员必须参加。
五、相关事项:
上课时请自觉关闭通讯设备,保持会场安静。
通知人:
日期:
举办培训班的通知4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组织我区在岗员工、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我区的劳动者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局与肇庆市技师学院联合举办企业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免费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签到时间:20xx年4月27日8:20,(二楼第二国际会议厅门口)。
6、用餐地点:曲江宾馆一楼雨林咖啡厅。
通知人:
日期:
公司技术创新培训通知
公司技术创新培训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提升公司整体技术水平,推动创新发展,特举行技术创新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员工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和应用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
现将培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主题本次培训主题为“技术创新与应用”,涵盖领先的行业技术趋势、创新思维方法、实践案例分享等内容,旨在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升团队整体竞争力。
二、培训时间地点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地点:公司会议室三、培训内容行业前沿技术解读:深入剖析当前热门技术趋势,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帮助员工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创新思维培养:引导员工拓展思维边界,突破传统思维定式,激发创新灵感,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与分享:分享成功的技术创新案例,探讨背后的思维逻辑和实践经验,启发员工在工作中勇于尝试、不断创新。
四、培训形式本次培训以专家授课、互动讨论、小组合作等形式展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帮助员工深入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五、参训对象全体员工均可报名参加,欢迎对技术创新感兴趣、渴望提升自我能力的同事踊跃报名参加。
六、报名方式请有意参加培训的员工于9月20日前将个人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部邮箱(对应邮箱),报名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联系方式等。
七、注意事项参加培训人员需按时参加,全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互动环节。
培训期间请做好时间安排,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请提前向主管汇报并请假。
希望通过本次技术创新培训,能够为公司技术团队带来新的思路和动力,共同推动公司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谢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祝好!人力资源部2022年9月15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知识产权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知识产权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苏知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知识产权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的通知(苏知发〔2008〕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苏知发[2007]70号文件, 2007年度知识产权中、高级职称评定,将采用笔试、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为进一步提高申报人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为评审工作做好准备,省局定于7月下旬在南京理工大学举办一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申报2007年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资格并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培训时间2008年7月22日-7月25日,为期4天。
三、培训地点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火车站乘36路公交车至南京理工大学)。
四、培训内容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战略。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资料费由省局补贴。
食宿由南京理工大学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到时间及地点报到时间:外地学员于7月22日下午18:00前报到,南京地区学员于7月23日上午8:50前报到。
报到地点: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人文经管楼102室)。
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笔试,笔试成绩将作为技术资格评审的要素之一,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并安排申报人员参加此次培训。
面试和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名单2.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培训班日程安排二OO八年七月七日附件1: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没有入选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仍可申报,不占各地名额。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属于单位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为突出,在行业或区域中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二)最近3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幅。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区域内能够发挥较好的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范围(一)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但参加过省(区、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或类似试点示范工作,且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取得的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安市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安市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安市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及科技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职改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西安市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就我市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从事西安市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申报。
今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申报人近2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5.按要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80小时(公需课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具体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 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人社函〔2024〕227号)执行,申报时需提交近2年的继续教育学习记录材料,工作年限未满2年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
(二)资格条件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1年期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转移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行业范围内一般性难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通知
各科技小巨人企业:
为促进科技小巨人发展类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水平,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养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产权人才,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市发明协会组织省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分级分类”方式开展科技小巨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决定近期举办一期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