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原告:乙方被告:某软件公司案由:软件侵权案号:XXXXX人民法院:我是原告乙方,就某软件公司的软件侵权行为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某软件公司是一家以开发和销售软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开发并推出了一款名为“XXX”的软件。
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用户群体。
然而,经过我方对该软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该软件存在侵权行为。
二、侵权事实1. 侵权软件描述:乙方发现,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涉嫌侵犯了我方的知识产权。
该软件在功能和界面设计方面几乎与我方开发的软件“YYY”完全一致。
从软件的整体结构、界面布局以及操作方式等多个方面来看,可以明显看出某软件公司在开发“XXX”时存在直接抄袭我方软件的行为。
2. 存在的侵权行为:乙方对比了我方的软件“YYY”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发现以下明显的侵权行为:(1)软件功能一致: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几乎完全复制了我方软件“YYY”的功能模块,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注册、浏览文章、发表评论等功能。
(2)界面设计相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在界面设计方面直接照搬了我方软件“YYY”的主题色、布局风格,以及各个版块的页面排版等。
(3)操作方式相似: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对于用户的操作方式与我方软件“YYY”完全一致,包括按钮位置、手势操作等。
综上所述,某软件公司通过复制我方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界面设计等要素,构成了对我方软件的侵权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我方要求鉴于上述事实,我方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定被告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侵犯了我方软件“YYY”的知识产权。
2. 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销售及推广软件“XXX”。
3. 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4. 要求被告向我方公开道歉,恢复我方的商誉。
五、证据我方已准备了以下证据予以提供:1. 《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我方软件“YYY”的合法所有权。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名称: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事件背景:1998年,A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SpeedyCalc”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拥有强大的计算功能和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备受用户好评。
A 公司在同年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依法获得了该软件的独家所有权。
2005年,B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QuickMath”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界面和功能与“SpeedyCalc”软件极为相似。
A公司发现B公司的软件涉嫌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双方因此引发了一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经过:2005年12月15日,A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侵权投诉申请。
申请中,A公司详细列出了“QuickMath”软件与其自己的“SpeedyCalc”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方面极为相似的几个关键点,并提供了相关软件比对截图和用户证词等证据。
2006年1月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了A公司的投诉申请,并启动了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两款软件进行了全面比对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调查结论,认定B公司发布的“QuickMath”软件确实侵犯了A公司的“SpeedyCalc”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据调查结论,两款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且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是独立开发的。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QuickMath”软件的行为。
同时,知识产权局还要求B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A公司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
2007年6月1日,B公司以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结论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诉讼。
B公司认为其“QuickMath”软件并未抄袭“SpeedyCalc”软件,而且在界面设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二】网络游戏按其表现形式可认定为汇编作品——A公司等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游戏场景地图的著作权保护探析——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四】如何确定网络游戏的基本表达和侵权比对内容——A公司等诉B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五】准确划定游戏改编电影的侵权边界——A公司诉B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游戏账户封禁与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王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电子商务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权益应由账户实名认证人对外主张——张某诉A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九】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张某诉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法律效力认定——连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一】某云游戏平台获取用户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二】仿冒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C公司诉D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三】明晰游戏聚合类平台身份认定标准——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十四】厘清和划定内容平台合法有序经营的法律界限——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五】以民法典生效日期为界,分段适用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A公司诉陈某、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为A游戏的著作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附件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刑法》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著作权法》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软件版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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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或者进⾏诉讼。
(⼀)调解。
《著作权法》第五⼗四条第⼀款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
调解,是纠纷当事⼈按照⾃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种⽅法。
当然,达成协议后,很可能也会出现⼀⽅反悔、不执⾏调解协议,调解失败,当事⼈还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仲裁。
《著作权法》第五⼗四条第⼆项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达成的书⾯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依法⾏使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为,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只有⼀⽅不履⾏仲裁裁决,另⼀⽅才可以提起诉讼。
(三)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式,主要⽤于:
1、当事⼈直接因著作权纠纷向⼈民法院诉讼解决;
2、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3、⼀⽅不执⾏仲裁裁决,另⼀⽅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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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证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视角
案例引证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视角案例引证制度研究课题组【摘要】将过往类似判例引入裁判作为审判参考的案例引证制度是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又一创新性探索.201 3年东莞市第一法院便制订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率先试行案例引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以该法院试行案例引证的工作实践为样本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围绕《案例引证指南(试行)》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引证报告的提供者、引证程序、引证考量因素等问题展开,明确要求法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引证案例及其裁判规则进行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而不得仅以案例为依据做出判决.第二部分,从案例引证的前期准备、适用方法以及具体适用等三个方面对实践运行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在对案例引证制度遇到的适用困惑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并相信伴随着制度价值所焕发的强大生命力,当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将会迎刀而解.【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7页(P16-22)【关键词】案例引证;引证报告;实践【作者】案例引证制度研究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诉讼中律师时而会提供类似案例的判决以支持己方观点,法官遇到困惑时,也会主动查找类似案例作为审判参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日益突出,司法公开的深化则使寻找类似案例愈加便利,由此参考既往类似判例的案例引证制度成为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又一创新性探索。
2013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适用案例引导调解的基础上制订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率先试行案例引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案例引证是当事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根据具体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案例引证报告,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以判决理由的方式加以利用,以确保更大说服力和司法一致性。
正式认可既往案例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将其进行制度化设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该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律师所出具声明被告人有罪专家称律师所违.doc
律师所出具证明被告人有罪专家称律师所违-律师所证明当事人有罪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的基本道德,尤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
对此,我国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却出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说明法治周末记者李秀卿发自宁夏石嘴山因涉嫌合同诈骗,33岁的宁夏石嘴山市市民李杰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李杰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他却被原审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第一次一审判决之前,李杰的辩护律师袁波所任职的石嘴山太西律师事务所,向大武口公安分局、大武口区检察院、大武口区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李杰有罪,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女朋友的法律责任。
因对重审判决不服,李杰再次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刑期四年变十年2007年7月13日,李杰的生意伙伴梁安奎(又名梁江)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分局举报李杰合同诈骗,同年8月31日,李杰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2010年7月,李杰被逮捕。
大武口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5月上旬,梁安奎通过中间人与李杰认识,两人于同年5月15日签订协议,其中约定:李杰每月给梁安奎批发煤炭车皮计划150个至200个,代办费为每吨75元。
随后,李杰请大武口火车站调车组工作人员杨宪成帮助运作车皮计划,并答应给杨每吨80元的劳务费。
2007年6月至7月,杨为李杰办理了煤炭车皮计划60个,发煤40个车皮,共计2480吨。
从协约签订到7月份,李杰从梁安奎处先后拿走现金87.2万元。
扣除实际支付的代办费198400元之外,共支付铁路费等各种费用计434268元,剩余239332元。
2010年7月,大武口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李杰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
李杰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嘴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该案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的结果: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软件工程中的软件知识产权与法律问题
软件工程中的软件知识产权与法律问题软件知识产权(Softw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对于软件创造物所享有的权益。
在软件工程领域,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软件的研发、使用和推广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软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关注和遵守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软件工程中的软件知识产权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种类1. 软件著作权(Software Copyright)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软件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软件保护规定,只有对软件进行了实质性的著作和创作性的劳动,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算法等。
2. 软件专利(Software Patent)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工程技术中的发明和创新性发明的专利保护。
与软件著作权不同,软件专利对于某一项具体的技术或发明进行了保护,一般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和审批。
3. 商标和商业秘密(Trademark and Trade Secret)在软件工程中,商标和商业秘密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商标用于标识软件产品的来源和品质,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记忆软件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商业秘密则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实施的保密措施。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行为1. 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为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设立相应的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软件开发规范和保密措施。
(2)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了解软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申请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合法保护手段。
(3)加强员工教育和意识,提高员工对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2. 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盗用他人软件代码或算法等软件创造物。
(2)未经许可,私自销售或传播他人的软件产品或服务。
(3)篡改软件产品的版权信息或商标标识。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案情简介原告同方光盘诉称,同放光盘公司系“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
5”软件(以下简称TPI软件)和“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
0”软件(以下简称3I 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作为上述软件总代理商,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
金诚国道未经同方光盘许可,即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且同方光盘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站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
此外,金诚国道还以同方知网的代理和合作伙伴为名与香港的Karl Research Limited(卡尔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分别收取服务费用18万元和许可使用费4.5万元。
金诚国道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同方光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同方光盘诉至法院,要求金诚国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软件、3I软件和3I注册机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 895 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54 000元。
被告金诚国道辩称,我司曾与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刘晓华签订关于TPI软件和3I软件的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我公司依据协议在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上述软件,且因3I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
我公司依据与刘晓华所签协议已成为同方光盘的涉案软件代理商,故我公司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并未侵犯同方光盘软件著作权。
至于我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我公司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我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
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盘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1、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同方光盘系TPI软件和3I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直接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亦有权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
TPI软件和3I软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软件,不同用户对其所需软件具体要求互有差异,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均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方光盘的单独授权许可。
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不属于“软件研制者”
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不属于“软件研制者”【关键词】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导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的享有者。
但是此处的“软件开发者”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具体含义是什么,通过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本案中的一个小问题给我们解答。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JG灯控程序”的软件予以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MJ公司。
原告MJ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MJ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MJ公司计算机版权的舞台灯光控制器产品。
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对被告的行为采取了公正证据保全。
被告谢某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林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出庭作证表示,涉案软件由其与王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共同开发,因不知道原告MJ公司进行版权登记而未提出诉讼;在2014年9月份口头许可被告谢某使用涉案软件。
【法院判决】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等侵犯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JG灯控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软件复制品;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由软件的开发者享有,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软件销售引发的纠纷事件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事件背景:2008年7月1日,Mr. Zhang成立了一家名为“优德软件”的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音乐制作软件。
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音乐大师”的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收到了广泛好评并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
然而,不幸的是,Mr. Zhang在2009年4月15日发现,一家名为“恒盛科技”的公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与“音乐大师”软件功能几乎完全相同的软件,名为“音乐追踪”。
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软件是经过盗版并稍作修改后出售的。
事件经过:2008年7月1日,Mr. Zhang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提交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成功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009年4月18日,Mr. Zhang代表“优德软件”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恒盛科技”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乐追踪”软件。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恒盛科技”擅自复制和销售“音乐大师”软件,侵犯了优德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Mr. Zhang提供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了他们拥有该软件的知识产权。
而“恒盛科技”对于未经授权销售“音乐追踪”软件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声称其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清楚该软件的盗版来源。
经过多轮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恒盛科技”侵犯了“优德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并认定“恒盛科技”需要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乐追踪”软件,并对“优德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并且通常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Mr. Zhang成功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在侵权诉讼中,凭借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源代码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其拥有软件的著作权。
对于“恒盛科技”的辩护声称不清楚软件的盗版来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侵权有权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并不要求著作权人证明侵权方的主观故意。
【合同协议范本】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范本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5.5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元,其余货款38500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
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2310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
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
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原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被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约定的软件使用许可及相关技术支持;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_____元、公证费_____元、差旅费_____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一款名为“_____”的计算机软件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许可使用费_____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软件使用许可及相关技术支持。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履行。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未提供软件使用许可及相关技术支持,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软件开展业务,导致原告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损失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此外,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为此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25正文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网络股份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吴萍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网络股份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某网络股份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中公证员未执行磁盘清洁性检查,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审法院不应采信。
(二)“葫芦侠3楼”应用是一个游戏交流平台,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直接提供侵权软件的行为。
《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存储于被链接的百度网盘服务器而非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服务器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亦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三)涉案游戏由网络用户个人上传,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无关,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既不直接提供内容,也不会对用户所提供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16)粤73民初1387号•【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4.27裁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两次收悉权利人的删帖通知邮件后均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存在过错,导致涉案博客用户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扩大,应承担停止侵权、与博客用户连带赔偿求知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案涉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非人身权益的侵权之诉,著作权人也无证据支持其曾遭受精神上的损害,故对其要求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文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初1387号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唐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新浪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求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求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停止侵害求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新浪公司网站上撤下侵权文章与链接;2.在新浪公司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求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求知公司是一家从事全国计算机职称考试辅导软件开发及销售的科技型企业,其自行开发了《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系列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于2014年1月1日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其对该系列软件享有著作权。
广东龙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广东龙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著作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12.05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游戏运营方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正文广东龙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一、案件事实2017年6月始,被告人龙某某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在未经著作权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到泰国协助他人架设、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歪歪神武》的运营。
期间,二人负责通过QQ与玩家沟通,进行游戏推广,并联系游戏充值平台管理员将玩家充值金额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2017年9月始,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歪歪神武》运营方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通过“派爱支付”平台与《歪歪神武》私服网站进行连接,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经鉴定,《歪歪神武》游戏程序对著作权人自主研发的《神武》游戏程序进行了非法复制。
经核算,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歪歪神武》支付结算玩家充值金额共计36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2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同年12月25日,黄埔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魔方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魔方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9正文魔方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付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雄,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3日询问当事人。
上诉人某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付成、宋子雄,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参加诉讼。
李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解除;2.某软件公司返还李某某已支付的20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某软件公司承担。
某软件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李某某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网站开发余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李某某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涉案合同约定情况:李某某作为甲方与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涉案合同,由某软件公司为李某某开发定作“独立站商城平台软件”,开发总费用500000元。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修改权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修改权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11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04760号)记载:登记号为200OSR0685、软件名……案情简介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11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04760号)记载:登记号为200OSR0685、软件名称为“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
0”[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为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自1999年7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000年11月,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昊源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昊源公司)。
2001年9月4日昊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版权局2003年4月15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7613号)记载:登记号为2003SR2522,软件名称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V2。
O”[简称:YDHIS] ,著作权人为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时间2001年2月1日。
1999年11月,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益达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惠州市妇幼保健院向益达公司购买“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合计9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昊源公司是“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V1。
0 [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经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认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是由昊源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故应认定益达公司登记的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系侵权作品。
益达公司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益达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往往法院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都没有鉴定专业能力,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鉴定部门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当然,鉴定所作的意见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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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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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 年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 5.5 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 元,其余货款38500 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
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 年9 月25 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 元。
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 元及利息2310 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 年10 月 1 日至2007 年 4 月 2 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
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
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
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 条、第11 条、第12 条、第14 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 页组成。
若整个程序不到60 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
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
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
申请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
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 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
38500 元为基数,从2007 年 4 月 2 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二、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9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 元,共计1582 元,由被告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