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82.02.04•【文号】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施行日期】1982.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1982年2月4日(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
第三条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四条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
第五条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
第六条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气象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气象科学素质,提升全民气象安全意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气象部门、气象科普机构和个人从事气象科普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宣传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气象的认识和了解。
第四条气象科普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气象科普机构第五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善的科学教育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法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科普活动,制定年度科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宣传。
第七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普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
第三章气象科普活动第九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气象科普讲座、展览、讲解等活动。
第十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实用性和互动性,提供相关气象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开展气象主题节目、宣传片等,扩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多元化和群众参与,鼓励公众自发参与气象科普宣传。
第四章气象科普评价第十三条气象科普工作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制定评估标准和指标,对科普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问题和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及补充规定另行制定。
以上为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旨在加强气象科普工作,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气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希望各级气象部门、科普机构和个人认真执行,共同推动气象科普事业的发展。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失效]发文单位:中国气象局文号:国气科字[1986]第012号发布日期:1986-3-26执行日期:1986-3-26生效日期:1997-3-26为贯彻、执行《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试行方案》,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国气象部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试行方案》,从1986年起,对国家气象局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
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条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部门科研、业务、教学单位。
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个人也可申请。
第三条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
第四条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气象科研的“七五”计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七五”期间计划;拟定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经费分配;检查课题进度,审理结束课题的验收,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保管课题档案。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以及有关事宜。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中气办函〔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中气办函〔2024〕3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科技企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中气规发〔2021〕2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方式(一)专家提名气象行业两院院士、中国气象局战略科技人才在本人熟悉专业领域可提名1项成果。
(二)国家级科研项目提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气象联合基金每个项目可提名1项本项目研发成果。
(三)单位提名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可在本单位建立科学合理遴选机制的基础上择优提名。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上每单位提名数量不超过2项。
二、提名条件提名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含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与技术开发成果两类,必须符合《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属于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关键、重大科技成果或涉及区域乃至全国共性的科技成果,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名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为代表性成果,不宜为单篇论文、单项专利等。
提名的应用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要完成成果登记并有一定时间的应用效果检验,应已试用满半年及以上或实现业务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提名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3.曾参加过中国气象局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如没有补充重要科技进展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支撑材料,不予重复评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的管理,使气象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气象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气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以下简称“软科学”)的管理,使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的软科学管理。
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按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管理,主要包括软科学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审批和结题验收,研究成果评审和登记,经费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运用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创新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工作,是国家软科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及业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气象防灾减灾对策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气象知识的认知水平,树立正确的气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象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象科普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真实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科普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学习等需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第五条气象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创新和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科学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气象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机构或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科普宣传技能。
第八条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气象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与各级气象部门、媒体、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气象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各级气象科普组织应当定期召开汇报会、交流会,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开展气象科普教育,普及气象基础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科学素养。
第十二条制作气象科普宣传资料,包括图文并茂的宣传册、宣传海报、宣传视频等形式。
第十三条开展气象科普活动,如气象科普讲座、气象科普展览、气象科普实验等。
第十四条利用新媒体平台,如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气象科普知识,吸引更多人参与。
第十五条发布气象科普信息,包括气象预报、气象解读、气象科普故事等,提高公众对气象信息的接受和理解。
第四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气象科普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经费、场地和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吸引企业和公益组织参与气象科普事业。
第十八条加强对气象科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科普宣传水平和效果。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气象科普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重点关注气象科普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_城市气象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1
西南地区 补偿回流 衡水湖 臭氧 自动站 能量平衡 能见度变化 能见度 背景气流 聚类分析 羊草 综合风险 综合分类 结构特征 累积 系统动力学模型 系留气艇 粒径分布 突变检测 穿透雨 空间格局 空间插值 空间分布 空气污染指数(api) 稳定边界层 积雪分类精度 社会经济学模式 研究进展 研究方法 矢量和 相关关系 相似理论 生态学 理查逊数 环境因子 热源 热浪 热汇 热成风 热带季节雨林 热岛效应 烟幕/霾日频率 灾情 灾害链 灰霾天气 灰尘 滞后相关分析 湿球黑球温度 湍流结构 湍流特征 温度廓线 渤海海冰面积 涡管扭转 消光特性
科研热词 数值模拟 逆温 辽宁中部城市群 珠江三角洲 气溶胶 大气污染 城市热岛效应 城市热岛 城市 雾 郊区 累积百分率 空气质量 秋季 污染特征 气候变化 时间变化 弱风 天津 城市边界层 城市发展 土地利用 ridit分析法 高温日数 高温初终日 驱动力分析 风险管理 风险 风廓线 频率分布 预警信号 预测模型 青岛 霾天气 霾 雷电灾害 雨岛效应 降雨再分配 陆面过程 长白山高压 长江三角洲 遗传算法 逆湿 近地面 近地层尺度参数 近地层 迁移 边界层特征 输送条件 趋势分析 超细颗粒物 资料
推荐指数 4 3 3 3 3 3 3 3 3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9.29•【文号】气人函[2004]240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气人函[2004]24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气象部门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事教育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和认真研究,并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局领导的指示,对《气象部门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有关部分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将经局领导批准的《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联系。
中国气象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科技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加快气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气象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结合气象科学技术、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是从事“天气、气候与气象服务”、“气候变化与农业和生态气象”、“综合探测技术”、“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气象信息技术”以及“气象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和评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三、气象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研究员、气象业务技术正研级高级工程师和气象科技管理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四、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中国气象局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研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及任职资格,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事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8.07.17•【文号】气发[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8〕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八个专业气象研究所,气象行业各有关单位:在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文件的指导下,我局于2007年相继发布了《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两个文件,有效地指导了我局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推动专项科研与气象业务的紧密结合,确保专项科研成果在气象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近两年来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实际,我局组织对上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三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第四章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项目后评估第七章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气象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深化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88.07.21•【文号】国气办发字[1988]第022号•【施行日期】198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深化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意见(1988年7月21日)(国气办发字〔1988〕第022号)为了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三大精神,在总结前一阶段气象科技研究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气象局加快和深化改革的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进一步深化气象科技研究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改革的成绩、问题和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标自1985年9月,国家气象局下达了《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后,两年多的实践证明:《改革方案》的总体设想基本上符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所采取的措施基本上也是可行的,从而推动了气象科技研究事业的发展。
两年多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突出表现在:(一)明确了气象科技研究的方向,拓宽了气象科技研究工作领域。
许多研究所在完成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科技研究任务的同时,开辟了一些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新路子。
实践证明,气象科研机构实行“两个面向”,即面向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面向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是正确的,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符合气象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方向的。
(二)在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发挥气象科研机构在科研工作(特别是科研攻关)中的主力军作用,摸索到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做出了一些重要贡献。
(三)通过为经济建设部门服务,为经济发展做了一定贡献,同时使气象科研单位的经费得到部分补充,对搞活研究所、减少对国家拨款的依赖、增强研究机构自身发展能力、改善科技人员生活起到一定作用。
(四)部分基层气象台站,通过“短平快”项目和其它技术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业务技术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和改善了科研管理,初步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择优支持,研究课题普遍实行了合同制,课题组试行了组长与成员双向选择制,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了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步伐。
气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事业单位、气象企业以及其他与气象工作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气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开源节流、合理使用;(三)民主决策、科学理财;(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气象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气象财务管理的重大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气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气象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气象财务预算、决算;(二)组织气象财务收支;(三)监督管理气象资金使用;(四)开展气象财务分析和审计;(五)执行国家和上级气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事业单位、气象企业以及其他与气象工作相关的单位应当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气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气象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气象财务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科学合理、规范透明。
第九条气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依据;(二)预算收支项目;(三)预算收支金额;(四)预算执行要求。
第十条气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收支管理第十一条气象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二)及时准确、安全可靠;(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气象收入管理主要包括:(一)按规定收取气象服务费用;(二)依法取得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气象支出管理主要包括:(一)保障气象事业发展所需的各项支出;(二)按规定支付的气象服务费用;(三)依法支付的其他支出。
2017气象部门财务制度
2017气象部门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气象部门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2. 财务管理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资金使用1. 气象部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费项目、经营收入等,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2. 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未经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
3. 费用支出应当根据相关授权进行,未经授权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四、财务报表1. 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气象部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 财务报表应当依法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五、资产管理1. 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登记、清查、评估和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资产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六、财务监督1. 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七、违法违规处理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气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问责。
2.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气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2017年气象部门财务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1.04•【文号】气人函〔2019〕305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气人函〔2019〕30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制订了《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经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气象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气人函〔2017〕230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2019年11月4日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献气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学风作风端正。
二、在综合观测、装备保障、预报预测、应用气象、气象服务、信息技术、雷电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或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工程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员1. 熟悉气象专业相关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性气象业务服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象局⽓象科学基⾦管理办法⽂号:国⽓科字[1987]第025号颁布⽇期:1987-05-06执⾏⽇期:1987-05-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象科学基⾦课题的申请和审批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评议、奖励第⼀章总则第⼀条:根据《⽓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案》,从⼀九⼋六年起,国家⽓象局对⽓象科研计划中的⼀部分应⽤基础性、规律性(包括创新的预报⽅法)的研究项⽬试⾏基⾦制。
为此,设⽴国家⽓象局⽓象科学基⾦(以下简称⽓象科学基⾦)。
第⼆条:⽓象科学基⾦是部门基⾦,主要⾯向全国⽓象科研、业务、教学单位。
⽓象部门之外的⾼等院校、科研单位也可申请。
第三条:国家⽓象局设⽴⽓象科学基⾦委员会,并下设若⼲个⽓象科学基⾦项⽬评审组。
⽓象科学基⾦委员会是⽓象科学基⾦的最⾼领导机构。
⽓象科学基⾦评审组是⽓象科学基⾦委员会的执⾏机构。
⽓象科学基⾦委员会的委员和⽓象科学基⾦项⽬评审组成员,实⾏任期制,每三年轮换⼆分之⼀,任期三年。
⽓象科学基⾦委员会和⽓象科学基⾦项⽬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象局科教司、有关省(⾃治区、直辖市)⽓象局和⽓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
第四条:⽓象科学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基⾦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象科学基⾦项⽬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科研规划,掌握基⾦的⽀持⽅向;听取和审查⽓象科学基⾦项⽬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作报告;审定各项⽬科研经费额度;发布⽓象科学基⾦的项⽬指南。
⽓象科学基⾦项⽬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的规划;拟定本项⽬的项⽬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及其经费;检查课题进度,审理验收结束的课题,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
⽓象科学基⾦委员会和⽓象科学基⾦项⽬评审组办事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象科学基⾦委员会或⽓象科学基⾦项⽬评审组⽇常事务性⼯作;建⽴、保管项⽬和课题档案;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条:⽓象科学基⾦的经费主要来⾃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费和机关团体、个⼈捐助。
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1. 预算编制每年年初,各部门向财务部门报送预算编制方案,经财务部门初审后提交财务管理部审批,并组织预算编制工作。
2. 预算控制实行年度预算控制,各部门不得超出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出预算的,必须经过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 支出审批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计划进行支出,并确保支出与合同、收据等票据相符合。
各部门发生支出前,必须先向财务管理部报送支出申请,经过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4. 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制度,各部门要认真登记资产清单,每年进行盘点核对,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三、收支管理1. 入账管理经济业务收入、经费补助、拨款等经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账。
收入的票据必须齐全、准确、真实,按期入账,做到申请、审批、批准、结算程序有条不紊。
2. 支出管理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控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支付的票据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并保留相关存根单据。
3. 结算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部门账务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定期进行收支对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账目。
四、财务统计和分析1. 每月报表每个月财务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当月的经济收支情况,并进行业务分析和年度规划。
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审核认真,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2. 年度总结每年年底,财务管理部门向领导层提交年度财务总结报告,通报上年度收入、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
五、违规处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并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批准随意支出;2.支出与票据不符;3.未按规定入账等行为。
对违规行为者,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相应处罚,并通报给有关领导。
同时,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意识和合规能力。
气象经费保障方案
气象经费保障方案气象工作是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
为了有效地开展气象工作,保障气象业务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的重要性经费是开展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保障,也是推动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经费保障的好坏和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气象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而气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进行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投入。
例如,气象观测站点的建设、气象预报系统的升级及维护、数据中心的运行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综合保障。
如果经费不足,这些工作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导致在线预报能力下降、气象服务水平下降、设备老化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到气象工作的核心职能。
因此,加强气象经费保障工作,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对于保证气象业务顺利运行,推进气象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气象经费保障的现状目前,我国气象经费的总体水平还非常低下。
从地方气象局来看,经费保障主要依赖于当地政府的财力支持。
但由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未能真正解决气象工作的经费问题。
同时,气象工作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都要求投入巨大的资金,但很多地方气象部门的经费来源却并没有相应增加。
因此,气象部门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充分的经费保障,导致气象预报、预警和业务管理等方方面面受到的影响。
需要从多个层面上来加强经费保障工作。
加强气象经费保障的措施为了提高气象经费保障能力,应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加强政府主导目前气象部门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的预算拨款,因此,加强政府主导,确保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充足,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2.分散经费来源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气象业务,要求投入的经费各不相同,因此,分散经费来源,根据业务的性质、特点、需求,制定专门的经费保障方案,是必要的措施之一。
3.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流程,限制不必要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对经费的浪费和滥用,是提高经费保障能力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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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城市气象科学的发展,吸引国内外城市气象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我国城市气象的研究,提高我国城市气象预测技术、探测技术、生态气象、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科研水平,形成中国城市气象研究的特色,建成国内水平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城市气象科学研究中心,特设立“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城市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由北京市气象局和城市气象研究所筹集,同时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工程项目及个人资助。
研究基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用资金。
第三条研究基金本着“鼓励创新、择优资助”的原则,以项目方式申请。
研究基金重点资助影响我国城市气象、城市气候成因、预测技术、探测技术、生态气象、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研究。
同时资助城市气象研究所和北京市气象局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等)研究项目的预研究。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面向我国城市气象发展需要和国际科技前沿讨论确定基金资助领域和方向,提出基金资助项目指南,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并组织专家围绕城市气象科学目标的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基金使用资金额度。
第二章研究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申请
(一)研究基金项目指南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7月公开对外发布,9月底之前确定当年度资助的项目及资助经费。
(二)研究基金主要资助具有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工或副
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三)资助以项目形式进行,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鼓励与北京市气象局或城市气象研究所的合作研究。
申请人不能同时进行2项以上本基金项目的申请。
(四)北京市气象局以外的申请人申请课题时,需与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的固定人员合作(未填写合作者由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根据研究内容指定)。
(五)本基金项目的研究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一)被批准的城市气象研究基金申请课题,课题承担人需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的进度安排和达到的目标。
基金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将研究项目报北京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备案。
(二)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承担项目任务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三)项目承担者应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研究期间每年11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论文,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基金委员会汇报。
(四)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任务书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五)项目按任务书计划结束后,须在两个月内结题。
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
评定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承担人员所在单位反馈评定意见。
(六)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半年向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由基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
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第一归属单位为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原单位可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并列),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原始记录、软件源程序及使用说明等全部技术档案需移交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并将完整材料送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技档案馆存档留存。
(八)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基金名称和项目编号,同时将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九)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向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汇报项目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并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第三章其它相关事宜
第七条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金额和拨款方式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定后报基金委审议通过,并报计划财务和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获资助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在项目批准受资助的年限内,即为城市气象研究所客座研究人员。
重点项目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必须来城市气象研究所从事客座研究工作不少于一个月,所需经费由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北京市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