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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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简称气科院)是经人事部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下简称工作站),为使气科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人发[2001]136号)规定,结合气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气象局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通过气科院博士后工作站的平台,为中国气象局的科研及业务不断引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从而不断提高中国气象局的科研创新能力,推进气象事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领导。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划分
第四条 成立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 由中国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2人(由局人事司司长和气科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司、科技发展司、计财司、行管局、气科院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 其职责如下:
l.人事司、科技司、计财司、行管局负责了解、检查、督促工作站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日常管理经费以及住房等问题。
2.气科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和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宣传工作,组织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和期满出站的学术水平,办理进站和出站手续和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科技成果材料的归档工作。
人事处: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人事档案的保管和转送,进出站户口手续、子女入学和入托手续,确定进站人员的工资额度。
办公室:负责安排博士后进站后的住房及家具等生活必需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补助费以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以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气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有关学术

事宜,其职责是:
1. 对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资格进行评议,遴选并确定人选。
2.对在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以及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及时指导、解决。
3. 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4.确定是否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5.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评价和建议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招收计划及科研经费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每年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每年向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经费,其经费由合作导师或导师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章 合作导师的招收资格和职责
第八条 凡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均须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须聘请一名与其研究课题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第九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提供的研究项目,应属本单位正在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的重点科研项目,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合作导师所在的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部分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项目提出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气科院培养的博士生不得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章 报名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请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在每年的7月底之前向工作站提出申请,9月份工作站为进站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申请人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3、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的推荐信,

对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至少需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所从事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推荐信;
4、本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博士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获得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需由其培养单位出具统招统分证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脱产证明);
6、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回国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向工作站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教育部的博士学位认定证明。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取消进站资格,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拟录取博士后人选确定以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由工作站签发录用通知书。
第十七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工作站进站通知书按时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向工作站说明情况。无故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研究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需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工作站一份,合作导师一份,导师所在单位及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气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协议规定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研究或进修。如研究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合作导师同意和工作站审批后,安排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国外从事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作开题报告,由合作导师组织相关专家(由至少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博士生导师,设组长1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进行论证和指导,并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写出书面意见。通过的开题报告报工作站备案。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

过者,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开题报告,如仍不能通过开题者,将视为前期考核不合格,工作站劝其退站。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网页上下载。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每半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进站满一年后,由工作站组织至少5名相关专家(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外聘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通过后可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工作站劝其退站。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网页上下载。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
1、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与在站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其中至少1篇在国际三大文献检索(SCI、EI、ISTP)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
2、作为主要研究(参加)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成果鉴定,要求有成果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被业务部门转化、采用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可依照《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华风奖学金"章程》申请"华风博士后奖金"。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八章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每年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5万元/人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非科研费用以及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经费等。各项费用的具体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同岗位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其费用由工作站及导师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一居室或两居室的住房,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局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每人每月享受生活补贴100元,凡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者,每月可享受200元两地分居补贴,其补贴从博士后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三十二条 自上级批准博士后出站的第二个月,工作站停发一切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随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被录取后,凭博管会介绍信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照我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如有需要,工作站可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其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

第十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需向工作站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拟定课题未完成的,或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的,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程序如下:
1、出站前两个月须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或出版证明)。
2、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3、博士后出站研究工作报告须事先由博士后工作站组织2名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举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会。
4、由博士后工作站组织5-7名相关专家(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外聘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汇报,组长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报告情况和专家评审的意见,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给出书面评定意见(包括创新点、理论意义、应用价值、不足之处以及建议)。报告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由气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研究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出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书。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颁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一条 如果博士后人员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

预期任务,可由合作导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适当延长时间,经工作站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等开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负责解决。

第十一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以及发表的论文、专著归属权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和气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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