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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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 〕247号);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试题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试题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试题《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知识竞赛题一、多项选择题(每个问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根据(c)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浙江省气象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第二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d)日在中国气象局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d)日起施行。

a、2000年1月1日b、2021年7月1日c、2021年10月1日d、2021年10月1日3、温州全市有()个国家基准气候站、()个国家基本气象站、()个国家一般气象站。

a、 0b、2c、4d、64.本办法对“障碍物”的解释是指(d)(c)(b)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顺畅性或检测数据代表性和准确性的物体。

a、水体B.树木c、作物d、建筑5.《办法》规定,观测点围栏与公路路基边缘的距离为(d)。

a、大于20MB,≥ 2000万摄氏度,≥ 30米D>30米6。

高于(c)的作物和树木不得种植在观测点周围的(b)范围内。

a、5米b、10米c、1米d、3米7.国家通用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排边缘的距离为(b)。

a、≥障碍物高度3倍b、≥障碍物高度8倍c、≥障碍物高度10倍d、≥障碍物高度5倍8.气象观测资料应具有(a)(b)(d)项。

a、代表性b、准确度C、均匀度D、可比性9、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c),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a、5°b、20℃、10℃、15°10、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边缘的距离[遮挡仰角]应(b)。

a、屏障屏蔽高度≤ 18.44°B,屏障屏蔽标高≤ 7.13°C,屏障屏蔽标高≤5.71°D,屏障屏蔽标高≤ 10.04 ° 11. 本办法中对“隔离”障碍物的解释:指在围栏和障碍物之间的最近点处,单个物体水平方向上最大屏蔽角(d)以及与相邻物体的横向距离(b)的障碍物。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meteorologica l facilities and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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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章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篇章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_0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_0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是指通过各种气象设备和仪器,对大气的各种参数进行测量和观测的过程。

气象探测不仅能提供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还能为气候研究、环境监测等领域提供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境和设施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为减小人类活动对气象站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选择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区域建设气象站,避免附近有大面积的人类活动。

对于已建设的气象站,应严格控制周围环境的开发和使用。

禁止在气象站周围进行焚烧、喷洒农药等可能污染大气的活动。

2.2 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大气污染物对气象站观测数据的准确性有较大影响。

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系统,定期对周围环境中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3 确保气象站设备的正常运行气象站的设备和仪器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定期对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设备和仪器的布局和放置也需要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设备间的相互干扰。

3. 设施保护办法3.1 安全防护措施为确保气象站的安全运行,应设置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加装安全门禁系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设施巡查等。

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和溢油处理等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3.2 设施的合理布局气象站内部设施的布局应合理、紧凑。

减少设施间的空隙和距离,有利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设施的布局也应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

3.3 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检修和维护设施是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关键。

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于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减少污染物对气象观测的干扰;,加强设施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地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气象站等探测设施对于气象预报、气候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1. 维护设施周围环境。

气象探测设施周围应树立标志牌,禁止任何人员或农业活动干扰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应保证设施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避免杂物等物体对设施的影响。

2. 控制噪音污染。

在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的干扰,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将噪音降至最低。

3. 控制光污染。

在设施附近区域的灯光应严格控制,以避免对观测器具产生影响。

4. 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定期对设施周围区域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草木过高或其他杂物对设施的影响。

二、市气象探测设施保护措施1. 增强安全意识。

保护气象探测设施需要所有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在使用和维护设施时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

2. 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气象探测设施的具体状况,设置适当的防护措施,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定期检查气象探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施故障,并进行及时维修。

4. 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的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5. 开展防盗和防损活动,以防止设施被盗或损坏。

总之,保护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实际行动中都重视。

只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城市的发展以及对气象、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设施,包括气象观测场、气象站、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等等,这些设施是获取气象数据的重要工具。

而气象探测环境,则是指为了保证气象探测设施能够准确获取气象信息所必需的周围环境条件,比如没有障碍物遮挡、没有电磁干扰等等。

那么,为什么要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呢?这是因为准确的气象预报对于我们的生活和社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比如,在农业生产中,农民需要根据准确的天气预报来安排播种、灌溉和收获的时间,以确保农作物的丰收。

在交通运输中,航空公司、铁路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都需要依靠准确的气象信息来保障航班、列车和车辆的安全运行。

在灾害防御方面,提前准确地预报暴雨、台风、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可以让人们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当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原本位于郊外的气象观测站逐渐被城市建设所包围,周边高楼大厦的兴建可能会遮挡观测视线,影响气象数据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一些人为的干扰,如电磁干扰、灯光干扰等,也会对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缺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随意破坏气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规建设。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和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条例的规定,破坏气象设施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将依法受到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等等。

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中来。

我们应当增强保护意识,了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做破坏气象设施和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事情。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2023简版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2023简版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一、背景气象探测是指通过观测、研究和分析大气状态和变化的现象,以获取天气和气候信息的过程。

气象探测设施包括气象观测站、气象卫星、雷达等设备。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相关的办法和措施。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提供一个模板,以便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以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环境保护办法1. 设施布置合理:气象探测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配置,避免设施之间相互干扰。

2. 设施定期维护: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3. 设施安全防护:为了防止盗窃、损毁等意外事件,需要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的安全防护。

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保安巡视等。

4. 设施标识明确: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设置明确的标识,以便他人了解设施的作用和禁止入内等规定。

5. 设施周边环境保护:维护气象探测设施周边的环境清洁和有序,避免杂草过度生长、垃圾堆积等情况。

四、环境保护措施1. 噪声控制:在安装气象探测设施时,应合理考虑设施带来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降低噪音水平。

2. 废弃物处理:处理气象探测设施产生的废弃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3. 能源利用优化:在气象探测设施运行过程中,应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消耗。

4. 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5. 环境监测: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了解环境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五、本文档提供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办法和措施模板,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落实。

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保障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也是维护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背景介绍气象探测是指通过观测、采集并分析大气中的各种气象要素,以便进行天气预报、气候分析、灾害预警等工作。

气象探测设施包括气象观测站、气象雷达、卫星探测器等。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对于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2. 确保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2.1 避免人为干扰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首先需要避免人为干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气象观测站的选址应远离人类活动区域和污染源,避免受到建造、交通噪声等的干扰;- 限制在气象观测站周围进行工程建设,避免土地开辟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 禁止在气象观测站附近进行焚烧、喷涂等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活动。

2.2 定期维护和清洁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必须定期维护和清洁观测设施。

具体措施包括:- 定期检查和修复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清理积尘,清洁设备表面和传感器;- 定期更换传感器的防护罩,避免附着杂质对传感器的影响。

2.3 加强安全防范气象观测设施应加强安全防范,避免遭受盗窃和破坏。

具体措施包括:- 采取防护措施,如安装围墙、监控设备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设施;- 定期检查安防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培训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增强安全意识。

3. 设施保护办法3.1 设施选用和布局在建设气象探测设施时,应注重以下因素:- 选择适宜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耐用性和抗风、抗震等能力;- 合理布局设施,避免相互干扰和影响;- 考虑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便利性,确保能够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2 设施维护和保养为保证气象探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周期和责任人;- 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清理水沟、防止阻塞,保证设施排水畅通。

3.3 危(wei)险因素预防为防止设施受到不可预见的危(wei)险因素影响,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安装防雷装置,减少雷击对设施的伤害;- 加强防火措施,定期清理可燃物品;- 定期检查设施的电气路线,防止电火灾的发生。

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指在气象探测过程中,为了保护环境和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法。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测站位置的合理选择在布置气象测站时,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因素,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

首先,测站应远离污染源,如化工厂、工业区等,避免受到污染物的干扰。

其次,测站周围不宜有高大的建筑物或树木,以免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动,影响气象要素的观测。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水源的接近,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进行配水工作。

2.2 建立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测站设施免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比如,对于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可以在测站周围建立防护墙或类似结构,以减少风雨对设施的冲击。

对于地震等地质灾害,可以选择地势稳定的区域建设测站,或采取加固措施,增强设施的抗震能力。

2.3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保持测站设施的良好状态对于气象探测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灰尘、细菌等物质对设施造成损害。

3. 气象探测设施保护办法3.1 设备保护气象探测设备通常非常昂贵且脆弱,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首先,可以在设备周围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以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设备或违规操作。

其次,安装监控设备,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坏。

此外,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清洁、校准等,可以保持设备的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设施安全为了保护气象探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防盗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

其次,确保设施周围的治安环境良好,避免不法分子对设施造成破坏。

此外,防雷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安装避雷针、接地装置等设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的侵害。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8
【摘要】<正> 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二○○四年八月九日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J],
2.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J], ;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J], ;
4.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J],
5.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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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一节气象探测环境的划定根据气象观测站点及其周边区域特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范围。

涵盖大气、水文、地形地貌、建筑物、植被等要素。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的调查在划定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进行环境调查,包括气象观测点周边环境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人为影响等方面的调查。

第三节气象探测环境的评估根据环境调查结果,评估气象观测站点及其周边环境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影响程度。

制定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因素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干扰。

第四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基于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环境监测、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巡查检查等。

第三章气象设施保护第一节气象设施的保护范围确定气象设施的保护范围,涵盖气象观测仪器设备、通讯设备、数据中心等相关设施。

第二节气象设施保护原则制定气象设施保护的原则,包括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保护设施数据的安全性等。

第三节气象设施保护措施制定气象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设施数据备份等。

第四章附件附件1: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表格附件2:气象设施保护巡查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气象观测数据:指通过气象观测设备获得的用于气象研究和预报的各类数据,如气温、湿度、气压等。

2.气象探测环境:指影响气象观测点及其周边环境的各种自然和人为要素,如地形、植被、建筑物等。

3.气象设施:指用于气象观测、数据传输和处理的各类仪器设备、通讯设备、数据中心等。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一、引言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不仅能够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合理规划气象站点位置在建设气象站点时,需要科学地选取适合的位置。

应避免设置在城市中心或者密集的人口聚集区,以免人类活动对气象观测的影响。

要考虑到地形、植被覆盖和接触到其他物理和化学物质的可能性,确保观测环境的纯净和稳定。

2. 加强观测环境监测和质量评估对气象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和质量评估,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对气象站点周围的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3. 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加强对气象站点周边人类活动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

例如,禁止在气象站点附近进行工地施工、焚烧垃圾等可能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加强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气象观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人为因素对气象观测结果的干扰。

三、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建设坚固可靠的设施在气象设施的建设中,要注重选用坚固可靠的材料和结构,确保设施能够经受住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

要进行设施维护和定期检修,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破损的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和监管。

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实施信息安全保护对气象数据和信息进行安全保护是设施保护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止黑客攻击和侵入。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提高气象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02
国家标准包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等,规定了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标准
地方标准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规范
03
,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03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 措施与机制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重要性,在地方和国家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下,将需要保护的 区域划定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02
监管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03
监管结果运用
将监管结果作为评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
符合保护要求的单位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破坏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预防措施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提高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和 设施保护的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损毁和 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气象探 测环境和设施的各项措施,包括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设立标志、建立档案等。同时对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日常维护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巡查和监测,发现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 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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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
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

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 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

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
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

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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