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案怎么量刑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因为贷款问题陷入了法律纠纷。
其中一种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贷还贷”案件,它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贷款,然后将这笔钱用于还贷项下的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称为“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
在这类案例中,借款人通常是面临资金问题,为了能够及时偿还之前的债务,采取了骗贷的手段。
他们可能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企图通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帮助借款人暂时缓解财务压力,但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以贷还贷案件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如果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这种犯罪行为一般会被视为非法获利,判决结果通常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如今,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手段越来越严格,以防止类似的欺诈行为。
同时,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面对财务困境,应该积极寻求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如借助法定的减免制度或与贷款机构协商等。
而“以贷还贷”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信用的损害。
总之,在刑事判决中的“以贷还贷”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同时,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都有责任加强法律宣传和诚信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导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违法放贷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车贷骗贷案例
车贷骗贷案例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车贷骗贷案例屡见不鲜。
车贷骗贷是指借款人通过虚假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或逃避偿还债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车贷骗贷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某甲通过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车贷的案件。
某甲在贷款申请中提供了虚假的个人收入和资产证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车贷。
然而,事后某甲并未按时偿还贷款,还将贷款用于其他投资,导致银行损失惨重。
经过调查发现,某甲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其提供的资产证明也是伪造的。
这种情况下,银行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不仅浪费了金融资源,还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乙利用虚假车辆信息骗取车贷的案件。
某乙通过伪造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辆价值等,成功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车贷。
然而,某乙并未购买实际的车辆,而是将贷款用于其他消费或投资。
在银行发现异常后,某乙已经销声匿迹,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追回损失。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车辆信息的核实和审查,避免因虚假信息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丙通过伪造车辆抵押信息骗取车贷的案件。
某丙伪造了车辆的抵押信息,包括伪造车辆抵押证明、虚构抵押人信息等,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车贷。
然而,某丙并未将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而是将贷款挪用到其他投资中。
在银行发现异常后,某丙已经销声匿迹,导致银行无法追回损失。
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加强对抵押信息的核实和审查,避免因虚假抵押信息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综上所述,车贷骗贷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信息的核实和审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阻止车贷骗贷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车贷骗贷行为的警惕,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认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篇一: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xx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更在于破坏信用体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认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诈骗意图。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想要借款买车,但因征信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王某在不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提交贷款申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手段骗取多家贷款平台的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在判定骗取贷款罪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也应有所考虑。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与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组成骗子团伙。
团伙利用张某所掌握的警察技能,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除了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之外,还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
最后,与骗取贷款罪有关的案例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审理。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假冒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获得了1500万元的贷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发现被害人徐某也存在一定责任,因其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而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仅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要慎重考虑徐某的责任所占比重,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诈骗意图、被害人损失情况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案例1:某公司员工骗取贷款案某公司员工赵某为了筹集资金,为公司达成销售业绩奖励,利用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骗取200万元。
后被发现,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0年。
案例2: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案某某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上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公司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5年。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套路贷是指以各种手段欺骗他人,将他人诱导至高利贷平台借款,并以高额利息和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借款人偿还的一种非法借贷行为。
近年来,套路贷的问题屡见报端,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打击套路贷行为,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与判断。
本文将就套路贷的立案标准进行探讨。
一、涉案金额标准套路贷的立案首要条件之一是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套路贷案件的立案,司法机关会将涉案金额纳入衡量的重要指标。
然而,由于套路贷案件形式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金额数额也不尽相同。
一些套路贷案件涉及数额较大,高达几百万元,而一些较小的案件则只涉及几万元。
因此,立案标准应综合考虑到金额数额的大小、对借款人的经济影响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二、欺骗手段及行为标准除了金额标准外,套路贷案件是否涉及欺骗手段和行为也是立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
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采取各种手段,如虚构借贷需求,编造背景故事,故意隐瞒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对借款人进行欺骗。
此外,套路贷还经常采用人身威胁、抢占房产等暴力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
这些欺骗手段和行为都会对被骗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在判断套路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到涉案的欺骗手段和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被骗人的影响程度。
三、借款人和放贷人的关系标准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在一般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陌生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联。
放贷人通过人肉搜索、微信、QQ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与借款人联系,向其提供高息贷款服务。
这种没有任何合法借贷关系的套路贷行为更加明显,因此,套路贷案件中无论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都需要加以查证和判断。
四、社会影响标准套路贷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立案的重要考察因素之一。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案金额: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与一定金额有关。
警方一般会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判断诈骗级别的高低,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立案。
二、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如虚假承诺、虚构项目、捏造资料等等。
涉案人员使用这些方式诱导被害人进行贷款,如果情况严重,涉案人员还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迫使被害人归还贷款。
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涉案人员在借贷过程中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如超高利率、虚增贷款金额、精心设置套路等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警方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立案。
综上所述,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要素,警方将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来判断案件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和处理。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展开全文作者:金道刑事法律团队(王晓辉、袁昕炜、郭越鸣律师),来源于:金道律师事务所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号]2011年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
辽宁省诈骗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省诈骗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跟据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实在不同的省市,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无论如何规定,其实总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做出。
那其中辽宁省诈骗罪数额是如何规定的呢?可能大多数人并不是很清楚,针对这一情况,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辽宁省诈骗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骗贷怎么样才能构成
骗贷怎么样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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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申贷的过程中,有任何期骗行为;就涉嫌此罪。
立案标准是:额度达到100万或损失达到20万或三次以上骗贷,就构成骗贷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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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胆大包天,骗钱骗到银行的头上去了,提供虚假的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拿到贷款后就逃之夭夭,永远消失,这就属于骗贷的范畴,会依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
那么骗贷案怎么量刑?骗贷案怎么量刑?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
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的骗取贷款的行为。
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将诈骗的贷款据为己有或者他人所有。
如果行为人虽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是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另有他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贷案怎么量刑?不要以为骗银行的贷款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银行对于贷款资料是会有严苛的审核标准,一旦发现有骗贷行为对方会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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