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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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总监代表
6分
18
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人4分
19
监理员
每人2分
不区分
10分
4
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不区分
10分
5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约谈的
每次10分
10分
6
施工、监理企业一经确认有三次以上未在我局建管股建立的施工、监理企业相关文件签收软件上确认签收文件的
每次5分
5分
7
在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性执法检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门定性相关监理机构管理人员未履职的
总监或总监代表
每人10分
14
其它任命人员
每人5分
15
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现场未提供按合同节点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区分
6分
16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的
5分
17
在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程度
扣 分值
1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我局发文通报的;
不区分
10分
2
企业存在频繁变更经施工许可核定的工程管理人员,达3个(含3个)以上或变更项目经理、总监,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行为;
不区分
6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区性建筑工程管理会议,企业存在无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的行为或参会人员违反会议规定的行为;
每人6分
8
其他任命人员
每人2分
9
专项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doc

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doc






13
未按照规定开标的
1
14
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1
15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
1
16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
3
17
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
18
转包工程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3
3
2
19
违法分包工程的
3
8
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
2
9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1
1
10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批准、确认手续的
1
1
11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
12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1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3
20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
21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3
3
2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4
4
4
23
与其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1
1
24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表二: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建筑工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

建筑工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

建筑工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
本考核表用于评估建筑工人的执业行为和工作表现,并根据具体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以下是各项不良执业行为和对应的记分标准:
1. 违反安全规定:根据违反程度,记分范围从1到10不等。

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将导致高分扣分。

2. 不遵守工作纪律:根据违纪情况,记分范围从1到5不等。

频繁违纪将导致高分扣分。

3. 工作技能不达标:根据工作技能的不足程度,记分范围从1到8不等。

技能不达标严重将导致高分扣分。

4. 不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工作态度的不良表现,记分范围从1到6不等。

态度不负责任严重将导致高分扣分。

5. 低效率工作:根据工作效率的不足程度,记分范围从1到10不等。

低效率严重将导致高分扣分。

6. 滥用职权:根据滥用职权的程度,记分范围从1到8不等。

滥用职权严重将导致高分扣分。

记分考核表将根据以上不良行为和记分标准,对建筑工人进行
全面考核。

建筑工人的总记分将直接影响其执业情况和职业发展。

本考核表的目的是提高建筑工人的职业素养,促进工作质量和
安全意识的提升。

通过明确评估和奖惩机制,建筑工人将受到激励,同时也将被警示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纠正。

考核结果将用于建筑工人的绩效评定和晋升决策。

建筑公司将
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培训或纪律处分等相应措施。

以上为《建筑工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的内容简介,希
望能够对建筑工人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管理,提升整体工
作绩效和安全水平。

以下为考核表格示例:。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1—2分
1—10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记录10分
4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10分
1—10分
7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0.5—1分
0.5—1分
8
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
0.5—1分
0.5—1分
9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1—10分
1—10分
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记录1—2分,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记录3—5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10分
违反法律法规的记2—4分,违反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记1—3分,被责令停工或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记3—5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录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录10分
6
未按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10分
1—10分
情节轻微的记录1分,情节严重的记录3—5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录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录10分
10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1—10分
1—10分
每违反一条记录1分,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记录3—5分,对责任人记录3—6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录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录10分
11
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本办法中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报送的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SG)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
1
1
1
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清除建筑物楼层废弃物未集装密闭,清扫场地和楼层未湿法作业;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洒水,没有在指定垃圾处理场处理;不能及时清运时,在工地未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
2
2
2
2
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方设备驶出工地前未作除泥、除尘处理,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3
3
3
3
4
4
4
4
4
4
未采用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气物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
3
3
3
3
3
建筑工地进出口地坪未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市政工地进出口未设置密目网钢笆或钢筋蓖子、草帘等。
3
3
3
3
3
建筑工地主要通道未硬化,料具场地未平整夯实,其它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市政工地施工通道未用焦渣、砂石等硬化,未合理安排工程道路造成路面污染的。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安全及文明施工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不良行
建筑业企业
项目管理公司
监理企业
建造师
(项目经理)
监理
工程师
安全及文明施工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且具备运输专用证照的运输车辆,运输建渣、沙石、水泥、建材等。
4
8
4
8
4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未停止土方施工。
2
2
2
2
2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未设置沉淀池。未经过二次沉淀的废水或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
1—2分
1—10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记录10分
4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0.5—1分
1—3分
5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10分
1—10分
14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10分
1—10分
情节轻微的记录1分,情节严重的记录3—5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录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录10分
注:责任人系指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0.5—1分
12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3分
1—3分
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记录1分,拒绝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记录3分
13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3分
1—3分
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1分,拒绝整改的记录3分
10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1—10分
1—10分
每违反一条记录1分,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记录3—5分,对责任人记录3—6分,造成四级质量事故的记录8分,造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记录10分
11
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本办法中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报送的
0.5—1分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源自序号内容责任单位记分值
责任人记分值
记分细则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表二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表二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表二 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工 程 师 4 3 4 4 2 1 3 1 1 1 1 1 1 1 2 1 1 1 2 1 1 1 1 5 5 2 2 2 2 4 1 2 1 4 3 1 2 1 1 2 1 1 2 2 4 1 2 1 4 4 5 5 1 1 1 1 造 价 工 程 师 4 3 4 4 4 2 1 3 1 4 4 2 1 3 1 评 标 专 家 法 定 代 表 人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4 3
3 1
不良行为 类 别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1 职业资格及 持证上岗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招标 投标 方面 3 4 5 6 1 2 3 工程 质量 管理 4 5 6 施工安全 文明施工 其他方面 1 2 1 2
执业 行为 方面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取得资质证书的、岗位证 书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超范围执业的 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涂改、出借、伪造、转让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不按时间要求参加年检,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参加年检的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与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或利益关系 未按规定签署有关文件的 监理工程师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 的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的 监理工程师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签发相关文件 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 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未经批准,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工程中任职的 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考核或继续教育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 收受贿赂,为招标人或投标人取非法利益的 无视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 象的 违反评标规定或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未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 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 文要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改正的 未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 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进行 签发的 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 条文履行职责的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中,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 法分包的 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工程违反建设法定程序不制止、不报告的 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的

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

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
10
10
17
施工期间,因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
10
18
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
15
15
19
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或缺损严重,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20
15
20
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0
15
21
不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的
40
2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将所承接的业务转包的
30
3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出租、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派到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非该机构人员的
40
4
泄漏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需要保密的内容或资料的
30
30
5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
10
15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5
15
16
监理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进行的
10
10
17
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20
20
18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监理单位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
10
10
25
监理人员未见证取送样或故意取假样的
15
20
26
一个年度内随机检查中监理工程师两次不在岗的

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10分
23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分
24
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包方5分
接受方2分
25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分
26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
5分
27
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分
28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2分Biblioteka 34省级及以上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2分
35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2分
5分
15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分
16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2分
17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分
18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5分
19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4分
20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分
21
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分
22
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30分
4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0分
5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30分
6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30分
7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0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记录

以下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表的一种示例,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
序号记录时间不良信用信息内容记分
1. 日期1 内容1 3分
2. 日期2 内容2 2分
3. 日期3 内容3 4分
4. 日期4 内容4 1分
5. 日期5 内容5 5分
... ... ... ...
总计得分:(根据总分计算企业信用等级)
说明:
1. 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的严重程度,每条记录分别记分,分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2. 记录时间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发生时间;
3.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延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等;
4. 根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总得分,可以计算企业的信用等级,例如:总得分小于10分为优秀信用等级,10-20分为良好信用等级,20-30分为一般信用等级,30分以上为不良信用等级。

---------------------------------------------------------------------------------------------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种示例记分记录表,具体的内容和记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根据监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定制,以便更好地记录和评估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某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某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二条
逾期未改 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 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
专职平安员
工程负责人 22
专职平安员
工程负责人 11
专职平安员
工程负责人 22
专职平安员
企业负责人
1 1 工程负责人
专职平安员
企业负责人
2 2 工程负责人
专职平安员
.
.word.
.
.
平安管理
SGB03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立工程概算的平安生 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0 万元
1 1 工程负责人
SGB01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罚款 10 万-50 万元 2
罚款 50 万元
3
企业负责人 2
工程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3
罚款 5 万元
1
SGB003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 六十一条
罚款 5 万-10 万元 2
1 专职平安员 2 工程负责人
.
.word.
.
.
平安管理 平安管理
人员现场监视的
专职平安员
企业负责人
罚款 10 万元
3 3 工程负责人
专职平安员
罚款 5 万元
1 1 专职平安员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限期整改
专职平安员
工程负责人 11
专职平安员
企业负责人
2 2 工程负责人

5.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5

5.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5

附件5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记分标准资质管理D1-1 D1-1-01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1-02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资质考核资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鲁建管发[2007]25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1-0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有以上行为的-0.1分D1-1-04注册建造师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有以上行为的每缺一人-0.1分D1-1-05工程技术人员中,高、中级职称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一般缺10%以下的-0.1分较重缺10%及以上,20%以下的-0.2分严重缺20%及以上的-0.5分D1-1-06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5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1分D1-2-01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未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2-02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 1 -承揽业务D1-2部门备案的D1-2-0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2-04企业注册建造师未在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2-05投标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以及不提供以上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一般首次发生的-0.1分严重二次及以上发生的-0.2分D1-2-06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5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1分D1-2-07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一般首次发生串标行为的-0.5分严重二次及以上发生串标行为的-1分D1-2-0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有以上行为的-0.5分D1-2-09与甲方串通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的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回避招标的或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条有以上行为的-0.5分D1-2-10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有以上行为的-0.5分D1-2-11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一般中小型项目-0.2分较重大型项目-0.5分严重责令停工,仍擅自继续施工的-1分D1-2-12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与发包人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1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的;未对隐蔽工程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 2 -工程质量D1-3量检查和记录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号)第三十条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的;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3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检验未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九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一般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责令限期改正-0.2分严重不履行保修义务,责令限期改正-0.5分D1-3-06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3-07 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条款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4-0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4-02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4-03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一般验收合格不登记的-0.1分- 3 -安全生产D1-4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不登记的;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较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0.2分严重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0.5分D1-4-04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有以上行为的-0.1分D1-4-0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5分严重责令办理且逾期未办理的-1分D1-4-0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有以上行为的-1分D1-4-0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4-08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四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4-0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4-10未按规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的;论证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以上行为的-0.5分D1-4-11 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第111号)一般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分严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20分扬尘治理D1-5 D1-5-0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设施不符合规定;车辆带泥上路的;施工现场污水未经处理排放;产生的污水和泥浆溢流到场外的《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之一的-0.1分较重有二种及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 4 -D1-5-02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未采用混凝土硬化;现场内道路两侧未设置排水沟;大块空地未绿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未覆盖;未配备洒水设施进行洒水降尘;建筑垃圾未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的;其他未采取的防尘措施《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之一的-0.1分较重有二种及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民工工资D1-6 D1-6-01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不张贴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6-02未按规定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按月结清工作量、未提供真实工资表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6-0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的;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一般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的-0.1分较重不及时到场处理的-0.2分严重不及时解决的-0.5分D1-6-04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严重有以上行为的-3分D1-6-05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政府集体上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不及时解决的-0.5分D1-6-06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5分严重不及时解决影响恶劣的-1分- 5 -D1-6-07 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到省集体上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1分严重不及时解决影响恶劣的-2分D1-6-08 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进京集体上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一般有以上行为的-2分严重不及时解决影响恶劣的-3分工程造价D1-7 D1-7-01未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进行结算提报和核对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7-02违反备案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三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墙改节能D1-8 D1-8-01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8-02不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二十三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8-03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8-04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2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5分D1-8-05提供虚假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使用证明材料等资料的;《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般有以上行为的-0.1分严重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的-0.2分D1-9-01工程项目开工后,不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劳保管理机构提报《关于在全省实施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预收有以上行为的-0.1分- 6 -其他D1-9《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联系单制度的通知》(鲁建劳统[1996]02号)D1-9-02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条《关于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计【2011】189号)有以上行为的-0.1分D1-9-03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第三十七条有以上行为的-0.1分D1-9-04内部管理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对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的《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41号)有以上行为的-0.2分D1-9-05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淄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淄建发[2008]88号)第十三条《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运行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41号)第二十一条有以上行为的-0.1分D1-9-06因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有以上行为的-1分D1-9-07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有以上行为的-2分D1-9-08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0.2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0.5分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分- 7 -。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表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007年6月修订)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一、资质方面1.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的 5 5 5 5 5 市场处2.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3 3 3 2-5 市场处3.3在资质申报、升级、复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或上报管理机关的数据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4 4 4 4 市场处4.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5 市场处5. 5 企业现状低于资质标准的 3 3 3 3 市场处6. 6 未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事项变更手续的1 1 1 1 市场处7.7 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的0.5 0.5 0.5 0.5 市场处8.8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3 市场处企管站9.9 进杭企业在杭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杭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杭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1 1 1 1 市场处企管站二、建设程序方面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4 3 2 市场处企管站2.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市场处企管站3.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3 市场处企管站4.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3 2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3 3 3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6.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3 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7.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2 工程处8.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5 工程处三、承、发包方面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肢解发包的3 市场处招标办2.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2 市场处招标办3.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3 市场处招标办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1 1 市场处招标办4.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竟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5.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限定价或明显1 1 市场处招标办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造成废标的6.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投标文件明显不1 1 市场处招标办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2 市场处招标办7.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的8.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5 5 5 5 5 市场处招标办通投标的,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9.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3 2-5 市场处招标办3 3 3 3 市场处招标办10.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1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包的 4 市场处招标办3 1 1 市场处招标办1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 市场处招标办13.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14.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1 1 市场处招标办批准、确认手续的1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 市场处招标办1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1 市场处招标办17.未按照规定开标的 1 市场处招标办18.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1 市场处招标办19.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 1 市场处招标办3 3 3 3 市场处招标办20.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1 市场处招标办21.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2.转包工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转让咨询业务 3 3 3 3 市场处招标办23.违法分包工程的 3 市场处招标办企管站2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 市场处招标办3 3 市场处招标办25.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26.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2 2 市场处招标办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27.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1 市场处招标办承接监理任务的2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1 1 1 1 1 市场处招标办企管站造价办29. 招标人无故不在招投标有效期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的1 1 市场处招标办30.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1 1 市场处招标办 31.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 市场处招标办32.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 2 3 市场处交易中心 33.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1 市场处招标办 34. 劳务分包不进入市劳务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 市场处企管站 35. 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按规定被扣分的22222市场处招标办交易中心企管站造价办36. 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开标现场的 1 1 市场处招标办 37.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 3 3 3 3 市场处招标办 38. 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未及时到市招标办办理IC卡刷卡手续的11市场处招标办四、工程质量方面1. 1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2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 3 偷工减料的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 4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3 1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 5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 3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6.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的或现场试块制作与施工记录不符 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7. 7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建 8. 8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9.9 工程有关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2 2 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0. 10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的11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1. 11 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抽查三次不到岗)2 2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12. 1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3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3. 13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施工图未盖图审合格章2 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4. 14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或未办理扣分卡11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15. 15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6. 16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7. 17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结构混凝土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8. 18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3 1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19. 19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2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0. 20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11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1. 21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2. 22不履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义务的 2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3. 23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4. 24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的2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5. 25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的1-3 1-3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 26. 26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2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27. 27 发生其他未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11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8. 28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足(其中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必须参加)抽查3次不到岗2 2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 29. 29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实施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0. 30 监督检测抽查异常,经有资质单位检测的数据未满足设计要求的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1. 31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2. 32 工程现场不具备常规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标定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3. 33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2 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4. 34现场未按规定对材料和试件进行养护送检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35. 35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脱责任的4 44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和竣工评价的11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 2.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3. 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2 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4. 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5.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11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造价办招标办6.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作业专项安全备案的2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7.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 1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8.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 9.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定各层次、部门、岗位人员及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11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0.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11.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2.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进场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3.未对工程范围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监控,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5.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6.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17.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脱责任的4 4 4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18.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1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19.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0.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1.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2.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3.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井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5.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6.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7.工地扬尘、废、污水排放、市政工地交通便道通行引起群众投诉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8.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1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29.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0.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工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2.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1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3.未制定企业和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4.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5.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6.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7.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8.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39.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0.塔吊、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拆装未由具有资格的拆装队伍进行,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1.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引起城市地下管线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3.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4.施工现场被通报批评或悬挂黄牌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45.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6.临时宿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开始使用的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7.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2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8.施工现场用于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钢管、扣件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49.本年度施工现场因违章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0.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4 4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1.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8 8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2.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3.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的,或发现安全隐患而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整改不力的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4.遇紧急状态(台风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服从政府部门指令的 4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55.遇紧急状态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指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8 4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56.宿舍管理未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住宿登记等制度,管理责任不落实,保洁具配备不足 3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57.发现可疑中毒症状的,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处理,无瞒报,不报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5 2 工程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1. 1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5 5 5 5 5 市场处造价办2. 2 编制预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量有明确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5 5 市场处造价办3. 3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3 3 3 3 3 市场处造价办4.4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 3 3 3 市场处招标办5. 5 咨询、代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2 2 2 市场处造价办、招标办6. 6 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或其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或非本单位专职人员负责代理项目的3 3 市场处招标办7.7 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和投标代理或咨询,或同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5 5 市场处招标办、造价办8.8 与其代理、咨询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的2 2 市场处招标办、造价办9. 9 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 2 2 2 2 2 市场处招标办、造价办 10. 10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的2 2 2 2 2 市场处招标办、造价办 11. 11没有及时办理《诚信手册》的2 市场处 12. 12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调动,未在一个月内办理经备案的上岗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或应办理岗位证书人员未及时进行上岗证备案的2市场处13. 13招标代理机构经备案上岗人员未达资质标准的3 市场处 14. 14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2 2 市场处招标办 15. 聘用无IC 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身份认证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2 市场处招标办 16. 15 代理、咨询单位收费不规范的5 5 市场处招标办 17. 16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22222市场处企管站七、工程档案与诚信评议1.1 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2 1 1 城建档案馆2. 2 地下管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2 1 城建档案馆3. 3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齐全,工程档案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1 1 1 城建档案馆 4. 4 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竣工三个月内不移交的 1 1 城建档案馆 5. 5 不按诚信评议卡制度实事求是进行评议2 2市场处八、其他1.被市建委通报批评的 2 2 2 2 2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2.被省建设厅、市政府通报批评的33333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3.被建设部、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4 4 4 4 4 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4.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脱责任的2 2 2 2 2工程处市场处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5.发布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材料、刊登虚假广告的1 1 1 1 1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招标办、质安监总站6.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2 2 2 2 2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招标办、质安监总站7.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累1-2次的2 2 2 2 2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招标办、质安监总站8.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5 5 5 5 5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招标办、质安监总站9.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3 市场处10.进杭企业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使用《杭州市进杭建筑安装企业专用发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2 市场处企管站11.企业已收工程款但未纳税的 1 2 市场处企管站12.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的工程款 3 市场处13.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员工工资的 2 2 2 2 市场处企管站14.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交纳保险金2 2 2 2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15.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5人以下的1 1 1 1 市场处企管站、造价办16.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6—10人的2 2 2 2 市场处企管站、造价办17.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11人以上的3 3 3 3 市场处企管站、造价办18.企业未规定为员工办理人事托管手续的 1 1 市场处造价办19.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数据、报表的 1 1 1 1 1 市场处20.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或未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网报送企业相关资料的2 2 2 2 2 市场处造价办、企管站、招标办、质安监总站21.不按要求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或不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的1 市场处企管站、质安监总站22.进杭企业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1 1 1 1 市场处企管站、造价办、招标办、质安监总站。

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评分记分表

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评分记分表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每项工程均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1、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汉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备案证;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考核合格持证止岗;
3、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15
1、凡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汉企业安全生产备案证》的不参评;
样板工地10%。
15
1、施工现场达标率低于100%,每低一个点扣5分;
2、优良工地低于30%,每低一个点扣3分;
3、样板工地低于10%,每低一个点扣2分。





经济效益、经营活动。
1、施工年产值达企业标准80%以上;
2、两年内中标承接新开工单位工程在4个以上;
3、经济效益较好,利润额为正数;
4、资产负债率<75%,产值利润率≥1.5%,净资产增长率≥3%。
10
1、年产值达标率每少10%扣1分;
2、少一个新开工项目扣3分;
3、利润额持平,扣3分,利润额发生负数扣6分;
4、资产负债率未达标每升5%扣2分;
5、产值利润率未达标每少0.5%扣1分;
6、净资产增长率每少1%扣1分。












标 准 内 容
加分标准
1、获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奖”、“安全之最奖”、技术创新奖(含工法、专利)
5
1、无企业信用建设方案扣5分;
2、工作机制和工作人员不完善不落实扣2分;
3、无信用工作总结和明显效果的扣2分。
遵纪守法、科学管理。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违反行业行为规范、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科学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规范并定期考核项目部;工程结算收入、净资产、企业经理、三总师、工程技术人员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资质项目经理、“五大员”配备达标;职工保障体系建立;有微机管理系统,按期报表;照章纳税,按期还贷;无工商、税务、环保、银行等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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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15年8月

评审结果
扣分合计
投标


扣分 (设定分值1.5分)
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有”、“无”选项下画“√”表示选定该项,评顶为“有”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无”时不扣分。 2、不良记录按查处其、期最高处罚级别扣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表
表五 招标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 招标人名称
(一)投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2、投标人发生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 (包括公告、罚款、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 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 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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