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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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水利三类人员考试卷C类卷2

水利三类人员考试卷C类卷2

水利三类人员考试卷C类卷(2)1.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等都反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

正确答案:(1). 责任原理2.()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正确答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正确答案:(1). 244.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

正确答案:(1). 20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强调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

正确答案:(1). 停产撤人6.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急响应内容的是()。

①应急演练②事故损失评估③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④应急预案的演练正确答案:(1). ①②④7.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安全工作计划一般以()为一周期。

正确答案:(1). 一年8.在“三类人员”考核和延期审核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将新上岗培训或每年的再培训证明记录交()核验,必要时对企业培训情况进行核查。

正确答案:(1). 电力监管部门9.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正确答案:(1). 禁止10.铲运机是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方可投放使用。

正确答案:(1). 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11.某单位被检查出从业人员不知道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经查明,是由于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应对该单位()。

正确答案:(1).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2.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深入贯彻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水利行业经济实力,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和推动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认识1、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配置、节约、保护的全过程。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会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提高了水利职工收入水平,稳定了水利职工队伍,壮大了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尚未理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和指导,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类水利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建立水利单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2、“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总体思路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壮大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促进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依托行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供水、水电和多种经营,全方位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水利行业自身经济实力。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 1978(78)水电水管字第006号关于规定报汛电报传递报类等问题的通知2 1979 (79)水财字第36号关于“水利部举办全国培训中心经费开支暂行规定”的通知3 1979 (79)水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加强中小型水库基本建设管理》和《加强地方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4 1979 (79)水农字第1号关于重新颁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5 1979 (79)水农字第48号关于小水电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6 1980 (80)水财字第42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内包工程价款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7 1980 (80)水财字第21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 1980 (80)水财字第56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及帐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9 1980 (80)水技字66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情报工作的通知10 1980 (80)水农字54号对电力部《农村人民公社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11 1980 (80)水环字4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12 1980 (80)水干字192号关于颁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3 1981 (81)水财字105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4 1981 (81)水财字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其他工程和费用》及《施工管理费定额》的通知15 1981 (81)水财字63号颁发《水利部直属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6 1981 (81)水财字74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 1981 (81)水财字69号关于从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遗留问题基金的规定18 1981 (81)水财字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 1981 (81)水管字73号关于颁发《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 1982(82)水电财字第163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电力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增收节支分成办法》的通知21 1982(82)水电物字第19号颁发《水电部供销企业整顿合格验收标准》和《关于整顿物资供销企业财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 1982(82)水电财字第13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财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3 1982(82)水电水管字第89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4 1983(83)水电财字第115号颁发《水利电力部直属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5 1984(84)水电财字第20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设备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26 1984(84)水电财字第209号关于颁发《水电部机电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7 1984(84)水电基字第0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28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12号关于颁发《水文勘测站队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29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拍发水情报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0 1985 (85)水文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31 1985(85)水电教字第58号印发关于改革部属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32 1986(86)水电财字第60号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1986(86)水电水建字第00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 1986(86)水电技字第2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1986(86)水电基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36 1986(86)水电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做好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37 1986(86)水电基字第70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条例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8 1986(86)水电基字第47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的通知39 1986(86)水电基字第81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40 1986(86)水电基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力、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41 1987(88)水电财字第36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2 1987(87)水电技字第1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3 1987(88)水电技字第20号关于发送《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 1988 (88)水财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5 1988 (88)水财30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46 1988 (88)水综经7号关于印发水利综合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7 1988 (88)水管字1号关于颁发《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通知48 1989 水财[1989]36号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49 1989 水科教[1989]6号关于颁发《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条例的通知50 1989 水科教[1989]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 1989 水建[1989]7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2 1989 水建[1989]1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53 1989 水电[1989]12号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54 1989 水管[1989]19号法》的通知55 1990 水财[1990]74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56 1990 水管[1990]37号关于规范河道管理单位名称的通知57 1990 水建[1990]5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58 1990 水建[1990]9号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 1990 水电[1990]1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工作的通知60 1990 水电[1990]2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供电地区配套小火电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61 1990 水文[1990]1号办法》的通知62 1990 水资[1990]1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63 1991 水财[1991]11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4 1991 水财[1991]88号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65 1991 水财[1991]5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66 1991 水管[1991]23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试67 1991 水建[1991]13号行)》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地方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68 1991 水电[1991]19号法》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69 1991 水移[1991]4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70 1992 水办[1992]17号则(试行)》的通知71 1992 水办[1992]9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72 1992 水财[1992]11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73 1992 水科教[19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74 1992 水科教[1992]5号补充规定的通知75 1992 水科教[1992]16号关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 的通知76 1992 水企管[1992]7号关于加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试行) 》77 1992 水建[1992]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78 1992 水建[1992]25号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79 1992 水企管[1992]4号行)的通知80 1992 水人劳[1992]44号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意见81 1992 水文[1992]12号关于发布《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82 1992 水文[1992]2号关于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测站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举办镇水利 (水保) 员音像函授中专教83 1992 水科教[1992]32号育意见的通知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84 1992 水人劳[1992]92号的通知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规85 1992 水人劳[1992]131号定》的通知86 1993 水财[1993]31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意见的通87 1993 水财[1993]211号知关于《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88 1993 水建[1993]454号行意见的通知89 1993 水资[1993]458号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90 1993 水科教[1993]5号关于印发加快改革我部普通高等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部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人事管理暂91 1993 水人劳[1993]127号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92 1994 电综[1994]26号知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 和 <水利水电93 1994 水建[1994]284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4 1994 建技[1994]11号关于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几项规定95 1994 办部字[1994]38号关于印发建立水利五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96 1995 水财[1995]278号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97 1995 水财[1995]226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98 1995 水建[1995]130号通知99 1995 水农发[1995]37号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100 1995 水审[1995]60号通知101 1995 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102 1995 水人劳[1995]100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水电103 1995 水建[1995]424号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1996 水办[1996]159号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5 1996 水财[1996]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106 1996 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通107 1996 水规计[1996]60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108 1996 水建[1996]397号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109 1996 水建[1996]58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0 1996 水建[1996]396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111 1996 水审[1996]515号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112 1996 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113 1996 水人教[1996]330号关于印发《水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114 1996 水人教[1996]589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115 1996 水建[1996]160号见》的通知116 1997 水科技[1997]46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17 1997 水科技[1997]286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的通知118 1997 办水管[1997]1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19 1997 水建[1997]6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20 1997 水经济[1997]469号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21 1997 水农水[1997]121号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22 1997 水政资[1997]527号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23 1997 水保[1997]41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124 1997 水政资[1997]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125 1997 水管[1997]349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6 1998 水规计[1998]3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7 1998 水建[1998]275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28 1998 水建管[1998]48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9 1998 水建管[1998]541号关于印发《提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提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30 1998 水科技[1998]222号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131 1998 水政资[1998]153号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1998 水资文[1998]569号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33 1998 水保[1998]546号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1998 水建[1998]4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35 1999 水经调[199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36 1999 水政法[1999]448号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137 1999 水政法[1999]460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138 1999 水政法[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139 1999 水规计[1999]7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0 1999 水规划[1999]353号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1999 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1999 水建管[1999]5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3 1999 水建管[1999]78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4 1999 水建管[1999]48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5 1999 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46 1999 水办[1999]11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当前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147 1999 水电[1999]707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8 1999 水资文[1999]245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49 1999 水资源[1999]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50 1999 水移[1999]13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51 1999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52 1999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153 1999 水保[1999]288号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勘测设计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154 1999 水总[1999]493号的通知155 2000 水经调[2000]558号关于印发《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SL229 156 2000 水国科[2000]224号-2000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57 2000 水建管[2000]62号的通知158 2000 水建管[200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前期工作规定159 2000 水保[2000]187号的通知160 2000 水建管[2000]4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161 2001 水农[2001]229号细则》的通知162 2001 水农[2001]263号关于印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63 2001 水移[2001]246号关于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选164 2001 水人教[2001]576号拔评审条件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设165 2001 水建管[2001]217号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水利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166 2002 水经调[2002]15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67 2002 水经调[2002]161号法》的通知168 2002 水经调[2002]39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9 2002 水经调[200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0 2002 水资源[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1 2002 水资源[2002]1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的通知172 2002 水资源[2002]14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173 2002 水移[2002]357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174 2002 水人教[2002]541号见》的通知175 2002 办水保[2002]58号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176 2002 水保[2002]596号则》的通知177 2002 水保[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178 2003 水经调[2003]491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179 2003 水办[2003]461号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和《水利计量认证评180 2003 水国科[2003]60号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通181 2003 水国科[2003]1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182 2003 办建管[2003]120号通知183 2003 水农[2003]252号印发关于加强灌溉试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184 2003 水农[2003]69号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185 2003 水资源[2003]118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186 2003 水资源[2003]133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187 2003 水人教[2003]548号法(修订稿)》的通知188 2003 水保[2003]202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9 2003 办水保[2003]16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190 2003 水建管[2003]79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191 2004 水规计[2004]29号行办法》的通知192 2004 财农[2004]24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004 水国科[200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4 2004 水电[2004]308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195 2004 水电[2004]3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的通知196 2004 水移[2004]636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197 2004 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2004 水移[2004]154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 2004 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2005 水财经[2005]46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预拨款管理的通知201 2005 办财经[2005]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通知202 2005 水财经[2005]57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3 2005 水农[2005]502号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4 2005 办资源[2005]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5 2005 水移[2005]7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206 2005 办水保[2005]67号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7 2006 水办[2006]513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8 2006 水办[2006]20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9 2006 水国科[2006]54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0 2006 水建管[2006]240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211 2006 财农[2006]124号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2006 水电[2006]274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13 2006 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14 2006 办资源[2006]3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备案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15 2006 水资源[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系统并网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通216 2006 办建管[2006]132号知217 2006 水人教[2006]583号水利部关于大力发展水利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218 2006 水监[2006]256号定》的通知219 2006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20 2006 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研究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意见的通221 2007 水规计[2007]374号知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222 2007 水建管[2007]164号行)》的通知223 2007 水人教[2007]2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224 2007 办水保[2007]210号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225 2007 水总[2007]76号知226 2008 水财经[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27 2008 办财经[2008]13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监控工作互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2008 水财经[2008]2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229 2008 水财务[2008]494号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230 2008 办财经[2008]120号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31 2008 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232 2008 水规计[2008]601号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33 2008 办农水[2008]6号管理的通知234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的235 2008 水文[2008]316号通知236 2008 办移民[200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37 2009 水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38 2009 办综[2009]51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239 2009 办宣[2009]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40 2009 水财务[2009]253号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241 2009 水财务[2009]337号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242 2009 办财务[2009]44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31•【文号】[88]水电水规字第29号•【施行日期】198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88]水电水规字第29号)各流域机构、直属勘测设计院、电管局、水电工程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现将《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附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附: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国家计委计设〔1985〕209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我部(86)水建计字第19号文关于《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设计单位自行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和派员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设计“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设计单位支付。

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审批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费用。

但设计单位接待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如接待服务、配合专家工作及接待设施等开支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二、设计单位应邀参加进口设备的谈判、出国考察、资料译制等费用,应包括在引进设备价格之内。

三、工程招标设计的费用,按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咨询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的设计交底(含标底)和按规定或设计合同设计配合工作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2•【文号】电水农[1997]220号•【施行日期】1997.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电水农〔1997〕220号)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各方职责第六条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水规计〔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87]水电财字第2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01.08【实施日期】1987.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10月8日(87)水电财字第2号)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3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86年起,勘测设计单位实现的盈余,15%作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交部,5%交主管机构,75%留单位使用。

单位留用的盈余按下例规定进行分配:1.关于自费调资经费,仍按我部(86)水电财字第137号文规定,先从留用部分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

2.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1)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20%,职工奖励基金为25%;(2)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15%,职工奖励基金为30%。

二、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问题,仍按我部(85)财综字第32号文转发财政部(85)财税字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

三、关于对在用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问题,部将制定试行办法,待办法印发后按统一的规定办理。

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计设[1986]2562号)自1983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8]水电物字第1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1.13【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88]水电财字第1号)各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各流域机构,水规院、电规院:为适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需要,加强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水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现予颁发,请自一九八八年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

附件:水利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附:水利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核算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计算勘测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勘测设计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产成品、材料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生产、劳资、计划经营等部门核对相符。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7]水电财字第63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5.25【实施日期】1987.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5月25日(87)水电财字第63号)为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国家、上级下达和接受外部委托的勘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要有效地组织财务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计算成本,组织好收入结算,搞好盈余分配,按时完成上交任务;同时,必须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精神,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按《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大、中型勘测设计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配备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主管财会工作,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2.05•【文号】电建[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2月5日电建(1997)79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29•【文号】[88]水电水规字第19号•【施行日期】1988.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几点意见的通知(1988年3月29日[88]水电水规字第19号)各直属勘测设计院,流域机构,山西、新疆、兰州勘测设计院,武警总队水电指挥部:现将《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附件: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附: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1988年2月25日)从一九八二年起,由原水电总局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五定”概算审查工作、并分别经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批准。

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据以与工程局签订了投资包干合同。

这对克服基本建设项目敞口花钱,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工程项目“五定”以后,由于国家调整价格体系、调整计划和政策性变动,“五定”概算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

根据国家计委计基〔1984〕2008号文、水电部(85)水电基字第15、92号文以及(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的要求,有必要对部分在建项目以原“五定”概算总投资为基础,编制投资追加概算,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在建工程的追加概算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追加概算指在“五定”概算基础上的追加。

凡由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设并进行了“五定”的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应在已审查批准的“五定”概算基础上编制追加概算,独立形成文件报批。

凡未经“五定”审查和不属于施工企业自营建设的工程,均不在此次追加之列。

二、追加概算应在第一台机组发电之后六个月内报送。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水财[1988]30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1988年11月7日)水财[1988]30号为加强对水利,电力基本建议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现颁发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主要生产工具。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状况直接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企业的施工效益。

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条例及规定。

二、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

使用的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确实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职责落实,保证国家财产完好无损。

三、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对资产的调拨、更新、报废等,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四、本《办法》及《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各单位在执行中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五、本《办法》及《目录》均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电力部颁发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核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六、地方水利、电力系统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是否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补充修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水总〔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是指勘测设计行为与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四)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功能发挥、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程度的投资增加。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开展相应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协助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测设计失误的调查、认定和问责。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电电规[1994]287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0日电电规[1994]287号)为适应电力建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强化勘测设计单位责任管理,充分发挥电力勘测设计工作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使之做到控制工程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优化,建成后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审定批准,现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

请各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贯彻执行。

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该《规定》的监督和管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1994年5月)第一条为适应深化改革和加快电力建设的需要,使电力勘测设计工作能真正发挥它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勘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和工程投产后能安全经济运行,把勘测设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明确勘测设计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不得为局部利益而进行违背国家政策的勘测设计。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以做出“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质量优良、造价合理、工期适当的设计成品”做为设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和目的。

在执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时,必须严肃认真,不允许有随意性。

当有特殊情况,允许因地制宜、经充分论证,并与各方研究确认合理后,可有适当灵活性。

但重大改动,必须通过主审部门同意。

设计单位对执行标准负有主要责任。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国家负责和为业主服务,既要满足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又要尽量节约投资。

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应成熟可靠。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内部审计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水监[2004]496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的通知(水监[2004]496号 2004年12月1日)部直属各单位:现将《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

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

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审计第七条预算组织管理审计。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规定颁布⽇期:1983-07-12执⾏⽇期:1983-07-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按照中央确定的改⾰⽅向,有领导,有步骤地对勘察设计⽅⾯的⼯作进⾏改⾰,是开创勘察设计⼯作新局⾯的重要保证。

当前的改⾰⼯作,主要是试⾏技术经济责任制,全⾯推⾏低收费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的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实⾏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的,是为了更好地把国家、集体、个⼈三者利益结合起来,调动勘察设计单位和⼴⼤职⼯的积极性,⾼质量、⾼⽔平、⾼效益、按计划要求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勘察设计任务,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实⾏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到:⼀、站在国家⽴场上,认真贯彻执⾏党的⽅针政策,树⽴全局观点,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把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放在⾸位,努⼒提⾼⼯作效率,保证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勘察设计任务和上级核定的⼯作量指标;三、积极采⽤先进技术,加强质量管理,努⼒做出更多质量⾼、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

⼆、主要内容1.原来实⾏事业费制度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实⾏按⼈头拨给事业费的办法,⽽改为按承担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2.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双⽅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认真实⾏技术经济责任制,把职⼯的经济利益与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挂起钩来。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包括勘察设计能⼒(即应完成⼯作量)、质量要求、采⽤先进技术、收⼊指标、⽀出控制额等,要保证完成本部门下达的、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的勘察设计任务。

5.实⾏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性质,仍按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和职⼯劳保福利待遇实⾏,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商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三、收费标准1.⼯程勘察收费。

暂按原国家建委⼀九⼋○年⼗⼆⽉⼗⼀⽇建发设字第6号⽂颁发的《⼯程勘察取费标准》(试⾏)执⾏。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7.05.20•【字号】首规办设字[1987]64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7年5月20日首规办设字[1987]64号)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并允许对外收取勘察设计费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

没有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核算分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10%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改为上交主管区、县、局(总公司)2%,其余8%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代收。

代收部分的50%由勘察设计管理处交市财政,另50%作为勘察设计技术开发基金按京政发〔1986〕97号文件精神办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

上交10%的部分,均应按1022号文件及本补充通知的精神管理使用。

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于每年1月将上年这部分费用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单位的上交办法采取按季预交,年终决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其中由市设计管理处代收的8%部分,请各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天内,直接交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账号:8902574四、各勘察设计单位于6月底前填写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1987年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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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
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稿)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87]水电水规字第2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6.10
【实施日期】1987.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
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稿)
(1987年6月10日(87)水电水规字第27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经济技术责任制的通知》,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部(84)水电水建字第20号《关于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和(83)水电水建字第19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以来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院技术经济责任
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勘测设计单位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勘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活力,做出更多质量优、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勘测设计。

因此,勘测设计改革必须围绕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

要坚决制止那种只注意完成实物数量和单位经济收入,忽视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各勘测设计单位首先要充分发挥自已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的专业优势,高质量地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在此基础上,再承担力所能及的其它任务,做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二、性质和任务
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费的分配改为按承担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测设计费用。

必须遵循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把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勘测设计指令性任务放在首位。

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站在国家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坚持原则,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设计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三、加强项目管理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现一般分为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四个阶段,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三册)》和《(水电)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编制项目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大纲,提出控制工作量和所需经费概算,经审定后,按进度分年安排。

各单位要深化项目的技术经济责任制,使各级人员的技术责任与经济责任挂钩,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特别要加强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责权,使其能对该项目的力量安排和经
费使用,有必要的权利,保证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各单位要加强按项目管理,计划要求要明确,安排要具体;统计检查要有重点,有分析;计划、统计、成本核算要口径一致,摊销合理。

重要项目需编制网络计划,对计划实行追踪,随时检查和预测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按原计划执行。

对于没有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图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的,以及设计质量差的项目,要追究责任并认真严处。

要逐步打破按地区分配项目勘测设计任务的作法,通过试点,推行择优选择勘测或设计单位。

四、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和目前情况,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在建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均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三册)》和水电部(83)水电水建字第19号文关于《部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办法》编制项目概算,经审查核定后,列入工程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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