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及皮革类商品退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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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及皮革商品退换货操作流程
一、鞋类商品
1、鞋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者不准进货和销售。

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

2、赠是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3、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卡或一票,
4、三包期限: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

三包期从售了之日算起,不含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修复。

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高档鞋(售价在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4)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价的10%到30%退款给消费者;
(5)三包期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如因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颜色等不同应给予退换。

6、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8、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概念:
皮服商品:是指以天然皮革、裘皮为原料的服装商品或者以天然皮革为主要成份的合成革服装商品。

皮服商品以外的其它皮革、裘皮制品,比照本规定招待三包责任。

2、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皮服商品。

3、需具有省级以上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合格报告。

销售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必须有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

4、生产和销售皮服商品,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用中文标示厂名、厂址、品名、规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未用中文标示厂名、厂
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皮服商品严禁出厂,销售者不得进货和销售。

5、皮服商品零售实行信誉卡制度,做到一件一卡。

销售者必须信誉卡上全面、如实填写所售皮服商品的产地、商标、质料、价格、售出日期和销售者名称等主要项目。

所销售的皮服商品没有商标的,销售者应在信誉卡“商标”一栏中填写“无”。

6、皮服商品三包期限为1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三包期不含修理和待修所占的时间。

做好修理记录并及时请消费者阅知和签字。

皮服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依照不同的情况承担三包责任:
1、皮革类服装商品:
(1)在三包期内出现衣里脱丝、开线;拉链咬口不吻合、掉齿;四合扣不牢、不严、脱落;装饰扣及配件的镀层、喷漆有斑点、锈斑、脱落等质量问题,属经过修理能够达到质量标准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复。

一次修复的期限,本埠产品不得超大型过7日,外埠产品不得超过20日。

不能修复的,或者修复时间超过期限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退货。

(2)在三包期内出现皮革面薄厚不匀;皮革面浮色多、涂层不牢;皮革面染色不匀,颜色不一;皮革面裂浆、裂面或主要部位胡伤残;皮革面起泡、起层;皮革面泛硝;皮革相接处缝制不牢、针距过稀或过密;皮革有严重异味;皮革衣裤主要部位有明显针眼;皮衣贴边领面接头过多等质量问题的,销售者
应按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

2、裘皮类服装商品
(1)在三包期内出现缝制不牢、开线、花纹拼接错位;衣里脱丝、开线;拉链的咬口不吻合、不光滑;四合扣不牢、不严、脱落;装饰扣及配件的镀层、喷漆有斑点、锈蚀、脱落等质量问题,属经过修理能够达到质量标准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复。

一次修复期限,不埠产品不超7日,外埠不超20日,不能修复的,或者修复时间超过期限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退货。

(2)在三包期内出现染色不匀、颜色不一、掉色、掉毛、皮板糟、秃板、皮板缝制针距过稀或过密、裘皮有严重异味等质量问题之一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退货。

3、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出一次性折价退款处理,折价退款的金额不低于原销售价的20%。

4、由于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只要保持原样,在购买后7日内,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更换。

5、型号标志不符合国家型号标准或尺码标志与实际尺码不符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退货。

6、如因质量问题做降价处理,经营者必须做出“处理品”的醒目标示;非因质量问题做价格变更销售的皮服商品不属于“处理品”,不得作为处理品销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提供不出信誉卡或者发票的;
2、因消费者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因质量存在问题,在销售和开具信誉卡时已醒目标明是“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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