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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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支规定
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厦财文[2001]85号印发,
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
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
出差地区标准
省外地区每天30元
省内地区每天20元
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
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1月8日厦财事[1996]72号印发,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厦财文[2001]85号部分调整)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处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五)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总和在189.5元以上(含189.5元),出差已享受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
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含会议)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二)副市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出差地区标准
省外地区每天六元
省内地区每天三元
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
(四)下列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空调费用不计人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车列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
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补帖。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编者注:略,厦财文[2001]85号已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含社教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
地区经济特区、北京市省外省内
补贴标准(元)1074
(三)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伙食补贴标准:
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即到同安、集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