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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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苏府[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在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尚未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之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退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构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改制单位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为组员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退管工作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人员较多的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组可根据退休人员所在居住地,就近划分,成立若干自我管理小组,并确定联络员,协助退管工作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细化服务工作退管工作组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以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方位、人性化的提供退管服务,为构建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原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自管小组和退休人员开展学习或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切实将各项退管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

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
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
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粤人发[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

为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人事计划管理,统一使用“增人计划卡”。

“增人计划卡”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时配发。

各市、县尚未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使用增人计划卡的,要尽快建立人事计划管理机制,确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尽快建立招聘计划申报、核准的工作程序。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每年两次申报增人计划时一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扎实做好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审核工作。

为加强财政统发工资工作各关键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的规定,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照用人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每月人员变动有关材料,政府人事计划部门审核统发人员资格,政府人事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统发工资人员工资标准这一工作程序,扎实做好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相关环节的审核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防范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

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

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三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发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赋予通报批评,并每 3 次记旷工 1 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时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赋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者赋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赋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㈠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者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㈡工作中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㈢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者超过规定时限办结;㈣工作日中餐饮酒;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㈥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㈦酒后驾车;㈧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组织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22 〕17 号),结合具体情况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定等。

第三章请休假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㈠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请病假在 1 周以上(含1 周)至 1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 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至 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 nbsp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1.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向,全⾯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机制,整合⼈才资源,凝聚优秀⼈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建设⼩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才保障。

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部路线⽅针政策,坚持党管⼲部和党管⼈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2.基本原则。

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作⼈员的合法权益。

3.⽬标任务。

⽬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总体要求,以转换⽤⼈机制和搞活⽤⼈制度为核⼼,以健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才成长规律的⼈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向合同⽤⼈转变,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到2015年,全⾯建⽴聘⽤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不同的⼈事管理制度。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朝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完善《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7〕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委办发〔2007〕27号)等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人员范围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工资、保险、补贴的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二)总体原则。

遵循“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按需核定、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

二、关于政府雇员管理问题(一)招录。

原则上对市直现有政府雇员数量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出现的空岗,只减不增。

确需增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征集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实施公开招聘。

(二)续聘。

合同到期需要续聘的政府雇员,由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人员信息,经市财政局核准预算后方可续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管理。

政府雇员由原来的定级管理调整为层级化管理,政府雇员分为五个层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至五级。

高级雇员为一至二级,普通雇员为三至五级。

建立层级晋升、降低和辞退制度。

1.晋升管理。

(1)审批权限。

政府雇员晋升岗位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为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1.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

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

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

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10%(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

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人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面清理、重新核定、严控总量、只减不增、渠道不变、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注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逐步减少编外用人数量,着力压缩财政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促发展、保民生上。

二、从严从紧,进一步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一)规范编外用人岗位。

要合理设置用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保安、保洁、绿化等后勤服务类岗位,要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

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

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巴府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58号市级各部门:《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5〕45号)、《巴中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15〕5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以购买服务为主、编外辅助性岗位为辅,坚持总量控制、按需使用、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杜绝私招乱聘。

切实控制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是指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编外核定的从事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岗位,是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依据。

机关行政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财务等关键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严管总量、一事一议。

凡是能通过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不核定编制,不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

确需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编委审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鲁人社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和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9〕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把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 基本原则。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和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 目标任务。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奖惩等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 __”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

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

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 __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 __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关于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简篇)

关于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简篇)

关于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1号、中编密发6号和省编办字17号、黔委厅字35号及省编督查字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管理,确保文件规定的五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拟定如下管理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根据省编办字17号文件关于乡镇行政机构和编制以2001年核定的为基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2004年底前核定的为基数,从2016年起,实行全省总量控制,五年内不得突破;今后,乡镇机构及人员编制总量的调整,必须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规定,近四年内(除中小学外)不再新增乡镇机构及人员编制。

按省编办《关于乡镇新增人员能否列编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70号)文件未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或未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任务的县(市、区),乡镇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列编的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乡镇新增人员,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列入编制管理。

二、严格执行增员审批制度,严禁超编进人。

增员审批是控制超编进人的第一道闸门。

近年来,随着人事管理程序的逐步规范,乡镇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还需加大管理力度。

从今年起要严格按照省编督查字1号和省编委领导关于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有关问题的批示精神,对各乡镇的增员审批重点要把握好总体与局部的关系。

一是凡已超编的乡镇行政机关不允许新进人员;二是乡镇事业单位总编制已满,但部分事业单位还缺编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缺编单位的增员审批;三是乡镇事业单位总编制未满,而部分事业单位已超编的,暂不办理增员审批,先在乡镇内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余缺调剂,调整后仍缺编的,再办理增员审批手续;四是所有缺编的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编制结构进人(即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只能按工勤人员身份进有工勤编制的岗位),包括安置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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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简报
(第704 期)
惠农区育才路街道办事处2013年8月27日签发人:哈占明育才路街道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育才路街道对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通知下发后,街道通过在党工委会议进行学习,又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传达学习,使干部职工能够全面了解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是严格要求,提高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运行,育才路街道进一步修订、完善、出台了街道党工委会议制度、干部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等共计23项制度。

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以狠抓干部纪律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实行上下班签到,将每月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由各社区主任、各业务站所工作人员在每周一例会对上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然后由各分管领导进行点评,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实行了重点工作跟踪督查落实制度,为此,街道组成了重点工作督
查组,每两个月对各社区开展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将检查与督查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形成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是深刻学习,认真自查。

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报《惠农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调查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梳理上报。

(信息员:马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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