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企业颁发证书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第一届残联及村残协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第一届残联及村残协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第一届残联及村残协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参与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届残疾人联合会和村级残疾人协会的换届工作正在有序地开展中。

二、工作目标1. 充分调动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力量,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残疾人工作。

2. 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建立健全残疾人联合会和村级残疾人协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步骤1. 筹备阶段(1)召开筹备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

(2)广泛宣传工作,吸引更多人员参与换届工作。

(3)制定选举计划和选举办法,明确选举程序和时间安排。

2. 推荐候选人阶段(1)通过社会征求和自荐推荐两种方式,选出候选人名单。

(2)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和考察,确保候选人具有合格的知识、能力和道德品质。

(3)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选举阶段(1)选民资格审核。

对选民资格进行核查,确保选民的身份和资格合法有效。

(2)开展选举活动。

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时间表开展选举活动,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选举结果公示。

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送上级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4. 颁发证书和交接工作(1)颁发选举证书。

依据选举结果颁发选举证书,明确当选人的职责和权益。

(2)交接工作。

原任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工作交接给新当选人员,并全面介绍工作内容、情况和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残联和乡村委员会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做好工作统筹和协调。

2. 推动广泛参与。

通过广泛宣传,吸引更多单位和群众参与残疾人换届工作,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3. 加强管理监督。

严格执行选举制度和选举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字第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

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8.19•【文号】残联厅函[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残疾人专职委员综合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推动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实现由“有”向“好”的转变,中国残联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调动和整合社会力量的资金、智力和技术资源,建立便捷、高效、实用的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平台,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网络在线学习培训工作,并于2013年6月专门下发《关于组织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6号)。

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精神,中国残联决定2013年首批在24个“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见附件1)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网络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时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市、县,征得中国残联组联部同意后,亦可报名先行开展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1.24个“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所辖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有条件的农村行政村(农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2.报名先行开展培训工作的省、市、县级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报名时间2013年9月1日开始。

三、报名方式各地以县(市、区)残联为单位组织报名,各县(市、区)残联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管理员,负责本地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登录“残疾人阅读与培训在线”()注册使用管理员账号,并负责培训教材和证书的接收、发放工作。

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各县(市、区)残联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同时上传学员电子照片,照片用于确定学员身份、生成证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重要阵地和技术资源中心。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重视、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努力下,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21年底,全国残联系统已建成康复机构2554家,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四五”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提出“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为指导各地做好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引导、带动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加强业务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残联组织编制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为做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康复为导向,建立健全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体系和机制,引导、带动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树立科学康复理念,加强业务规范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总结和报送中国残联五代会地方代表和委员人选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总结和报送中国残联五代会地方代表和委员人选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总结和报送中国残联五代会地方代表和委员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总结和报送中国残联五代会地方代表和委员人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国残联章程规定和中国残联的整体部署,地方各级残联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陆续开展换届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市、县、乡三级残联基本完成了换届任务,三分之二的省级残联召开了换届大会,预计地方残联换届工作将于2008年5月全部结束。

此次换届工作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总结回顾残疾人事业发展20年宝贵经验的形势下进行的,对于全面加强残联组织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掌握地方残联换届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换届工作总结各省要高度重视,全面总结,查找薄弱环节,针对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落实改进。

换届工作总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级残联换届概况(见附表)(二)基本经验--如何结合换届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

--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的具体措施(如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具体措施,加强对下级残联换届指导的具体做法,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宣传、选举特色经验等)。

--各级残联在换届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履行协管职责,加强班子建设和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有何鲜活、典型事例和经验。

--乡镇、街道残联换届情况:基本概况,是否开展了地方直选,有何经验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1.16•【文号】残联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残联发[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中国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残联系统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残联机关统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经征求地方残联意见后,印发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残疾人事业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和残联系统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领导运筹决策和残联系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由: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基础统计台账制度、专项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组成。

第四条各级残联应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及时,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和统计数据的社会共享与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残联厅[2006]1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残联厅[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增加网站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政务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能力。

更好地发挥网站发布政务信息,提供便民服务,接收群众意见的作用。

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各省的意见后,制定本指标体系,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残联系统网站建设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一、前言为规范全国各级残联门户网站建设,提升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总体建设、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在开展的“全国残联系统电子政务应用调查”基础上,通过广泛征询调查中聘请的各权威部门专家和各省残联专家的意见,本着突出政务服务、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特色信息服务和特殊功能建设的原则,制定出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

二、主要内容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网站内容、网站功能、网站建设、网站运营等4个一级指标,并逐一细化为27个二级指标。

其中,网站内容指标:体现残联系统门户网站信息的丰富程度;网站功能指标:体现残联系统门户网站对公众的服务能力;网站建设指标:反映残联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的技术水平;网站运营指标:反映残联系统对门户网站的管理水平。

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网站内容指标为28%、网站功能指标为23%、网站建设指标为25%、网站运营指标为24%。

三、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表)中国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细项│├──────┼────────┼────────────────────────┤│网站内容指标│本地残疾人事业概│历史沿革、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大事记等│││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残联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6月28日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推进志愿助残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助残志愿者(以下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在残联组织或在残联组织授权的单位注册登记、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第三条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接受残联组织或者志愿助残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招募和注册第四条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以下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一)县级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含副省级)、市级残联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负责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部门和单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残联厅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6〕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各级残联的高度重视,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和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施一批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近千万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提高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选择地方重视、定位准确、工作突出、有服务特色、制度环境良好、辐射能力强的省级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培育、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进而发挥其指导、示范和辐射等作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本区域以及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残联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12月31日《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5.28•【文号】残联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04.08•【文号】人社部函[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3年第三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

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奋力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范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争先,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别残疾人。

2024年度残疾人证管理维护项目服务合同3篇

2024年度残疾人证管理维护项目服务合同3篇

2024年度残疾人证管理维护项目服务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或政府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及邮箱]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服务提供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及邮箱]鉴于甲方需要对残疾人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乙方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服务合同:一、服务内容1. 残疾人证的制作、发放与更新。

2. 残疾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归档。

3. 残疾人证的查验、年检与注销。

4. 提供残疾人证相关的咨询服务。

5. 其他与残疾人证管理维护相关的辅助工作。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若双方继续合作,则另行签订合同。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在服务期限开始后的每个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3.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额外的服务,双方应另行商定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展,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残疾人证实施方案

残疾人证实施方案

残疾人证实施方案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部分,需要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关爱。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残疾人证实施方案,以便残疾人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以下是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证实范围。

残疾人证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各类残疾人群体。

二、证实程序。

1. 申请资格,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提出证实申请。

2. 提供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实申请表、残疾人医疗鉴定证明、社区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审核程序,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 结果公示,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 颁发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将颁发残疾人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证实标准。

残疾人证实标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型和程度进行评定。

四、证实效力。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就业、教育、医疗、交通、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五、证实监督。

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残疾人证实施方案进行监督,确保证实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六、证实宣传。

政府部门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残疾人证实施方案,提高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认识和关注度。

七、证实评估。

政府部门将定期对残疾人证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总之,残疾人证实施方案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该方案,让残疾人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福利,实现全面融入社会的目标。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大残联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残联:为依法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在审核缴纳保障金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障金征缴范围及征缴地1、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到纳税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也可对所属用人单位集中审核缴纳,但应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地税部门集中缴纳)。

2、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3、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

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王治江等5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王治江等5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王治江等5名
同志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0.11.19
•【文号】司办函〔2020〕1254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王治江等5名同志颁
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
司办函〔2020〕125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残联厅函〔2020〕210号)收悉。

我部经审查,同意向王治江、窦维、顾明飞、许玲、张瑶5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司法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企业颁发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大残联发[1997]第1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97.05.22
【实施日期】199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企业颁发证书的通知
(大残联发[1997]第16号1997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属各分局、稽查大队、残联:
为了加强残联兴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起,对县(市)区以上残联为安排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生产型企业颁发《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凭此证书可按照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先征后退)照顾。

《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颁发,每年都要经税务部门审验。

为了加强对残联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和管理,从而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护残联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现就证书
颁发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凡县(市)区以上残联在我市境内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依照本规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大连市残联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