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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做细工作,摸清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土地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是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购买和使用假土地证书。

对2002年6月1日以来订购、使用土地权利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写出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附件1)。

二是省厅今年3月4日曾就土地证书订购、管理问题发函,明确由过去各类土地证书必须经省厅统一订购方式,改为各用证单位(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订购方式(附件3)。

请你们对2009年3月4日以后土地证书订购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严肃对待,并制定严格的责任体系,防范土地证书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2009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市(开发区)订购土地证书情况报省厅(附件2)。

三、两项检查内容的书面报告及自查表,请于7月24日以前报省厅。

联系人:崔健电话(传真):************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略)2、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自查表(略)3、订购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情况季报表(略)4、关于土地证书订购管理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各地要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

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

要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进行更新,逐步统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标志牌式样,设立新的标志牌。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需要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建立标志牌,有国家规定的标识内容。

全省要通过统一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的使用和标志牌的
建立,迅速掀起加强耕地保护宣传的热潮,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扎扎实实引向深入。

二○○八年五月七日。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3.05
•【字号】陕财办综【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提升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严格征收管理。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收。

在缴库时由征收机构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集中汇缴,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缴库时,列政府分支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对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5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各处、室、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川国土资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4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深刻领会《通知》内涵,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通知》对工业用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范围等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对政策措施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确保执行规定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尤其是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限定协议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要深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研究工业用地出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规范出让行为、完善出让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二、严格规范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工业项目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要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管理,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约定限制改变土地用途等条款。

对于采取招标方式以及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土资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厅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的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协议出让范围(一)探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1.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2.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涉及零星资源的;3.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已设采矿权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其毗邻区域的探矿权,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先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

(二)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仅限省政府批准文件);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仅限需要设立探矿权的矿种);4.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5.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6.因法规规定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必须迁移现有砂、石、粘土矿山的,迁入地矿山新设采矿权中除原采矿权的剩余资源量置换以外,因技术等原因新增的少量资源量。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 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快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或危险性中等的,建设单位应出具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大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采取避让等防治措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国务院令第240号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在用地审批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三、落实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内部会审制度,主动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责清单,落实会审科(处)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上会审机制建设。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各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提升产能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方式,对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对接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及新增产能的核定工作。

二、规范流程,明确分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由各部门各类资金共同开展建设,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核定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水田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等别和新增产能进行评定与核算。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成果由厅技术单位进行软件检查并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报备必要件。

项目验收后,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核,并填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核定工作表作为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认定、报部备案和上图入库的依据,并在上图入库时和其他材料同步汇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省国土资源厅是本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XXX管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二、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在厅门户网公开发布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

特别重要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并随时发布,必要时,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三、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资源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矿业权人在领取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意见书》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山东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附件2),有主管部门的,还应附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其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进行审查,并在每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一季度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

五、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生产勘探等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各市国土资源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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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
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厅公告通告加入时间:2007-07-24 9:20:18 lichengquan 点击:397 2007年6月19日,省厅以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并启动该项工作。

该《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省政府有关部门以黔国土资发【2007】23号转发此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项目和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项目,要同时编制报告书和填写报告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和由市、州、地审批的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二、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和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等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在申请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对专家论证结论进行审核并报经分管厅长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后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三、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评审及结论审核工作后作为用地申请的必备报件;对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评审并报省厅耕地保护处备案;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规定组织评审后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必备要件。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建设用地会审,采矿权登记发证审查流程中增加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环节,主要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按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对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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