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问题解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2 登记方式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2。
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D 级锅炉。
3。
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1.问:什么叫特种设备?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 (一)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 (一)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工艺或用途中使用的一类工业设备,其安全使用对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列举了一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系列问答,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一、关于锅炉1. 锅炉发生什么事故会威胁生命安全?爆炸和燃烧是锅炉发生最严重事故的两种情况。
爆炸是指由于压力过高、缺乏对压力的控制等因素,致使锅炉管道破裂,导致蒸汽和热水喷出。
燃烧则是指锅炉所燃烧的燃料在含氧气体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或爆炸。
2. 锅炉如何才能避免危险?在正常使用锅炉的过程中,要及时清理炉灰、浓缩物等积存的污物,确保锅炉内部的通畅。
此外,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锅炉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锅炉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锅炉操作人员应具备哪些资质?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条例》的规定,锅炉操作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运行和维护锅炉,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关于压力容器1. 压力容器出现什么问题会引起安全隐患?压力容器存在问题会引起破裂或爆炸等严重后果。
主要问题包括材质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使用过程中的损伤等,需要及时维护和检查。
2. 如何判断压力容器的维修情况?通过外形检查、材质分析以及检测功能等方面来判断压力容器的维修情况。
如果有明显的损伤或气泄漏现象等,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3. 如何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在使用压力容器的过程中,需要着重加强检查和维护等工作。
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密的检查,如外观、安全减压装置、故障信号,确保安全使用。
三、关于危化品罐1. 使用危化品罐的使用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根据规定,使用危化品罐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危化品安全操作证书,并具有相关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做到熟悉劳动条件和环境,熟悉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危化品罐。
2. 如何保障危化品罐的安全使用?危化品罐包括散装和桶装等,要做好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等级制度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范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这些设备在生产、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这些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这些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表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主要文件,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性质、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等内容。
2. 证明文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特种设备的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能效证明文件等。
3.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4. 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使用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2. 审核: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使用登记证书。
3. 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书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4. 变更和注销: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变更或者停用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所谓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及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个种类设备。
近年来,特别是大型特种设备安全整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报停报废、限期整改了一大批问题设备,许多事故隐患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但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上还有许多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现就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作以简述。
1、存在的问题(1)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者中,还存在”设备是企业或个人的,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场(厂)内车辆在院内作业,不上公路,谁也管不着”等,不接受监督、依法使用的法律盲点。
(2)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无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不完整。
(3)雇佣非法安装团队,但没有安装资质,私自改造、安装特种设备,安装质量难以保证。
(4)购买无厂名、厂址、非法制造的特殊设备或不完整的程序、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旧设备。
(5)设备无使用证,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报检,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和技术检查,擅自使用的,造成设备本身或安装过程中留下了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6)设备使用中不按期报检,延期、甚至拒绝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致使设备带病运行,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7)使用未经培训、考核、无证无证人员违章操作,由于不按规程作业,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发生,给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2、结算条款(1)各级政府领导要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发展意识,营造一个依法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危险的舆论氛围,使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安全使用。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 S G08-2017)3.使用登记3.1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锅炉D级锅炉。
3.3.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1)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1)(接上期)8.什么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这项许可要求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待使用或者刚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履行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是使用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证明。
使用登记证在设备的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通过强制实施的使用登记制度,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可以防止安全管理与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情况、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创造了必备条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使用单位不履行使用登记义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
9.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5)使用者建立并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7)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8)具体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0.国家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有哪些?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执行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执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 08-2017)3.使用登记3.1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锅炉D级锅炉。
3.3.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办理的相关问题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办理的相关问题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大多部分公司都会用到,那么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理是否有疑问?立人机电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特种设备(以压力容器为例)使用登记证的办理流程,有疑问的小伙伴可留言咨询。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需要具有特种设备办理资质的企业申报、告知后,才能检验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资质的公司或者企业是不能自己办理申报的。
以下是立人机电公司可以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压力容器为例进行说明。
一、什么是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压力容器的用途压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广泛。
它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重要作用的设备。
压力容器一般由筒体、封头、法兰、密封元件、开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构成容器本体。
此外,还配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等内件。
三、压力容器的分类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
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错误认识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错误认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使用的十大常见误区误区1:电动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个别销售商家会误导购买叉车的企业,让企业以为只有柴油机(或汽油机)叉车才需要上牌登记,而电动(电瓶)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导致企业因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叉车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其实,凡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的叉车,简单来说,就是具备门架、货叉、自行式等三个重要特征且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三区”范围内使用的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包括符合定义的托盘堆垛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上牌)。
误区2:特种设备数量少于20台的企业不需要安全管理员虽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有关于设备总量20台以上应配备持证安管员的规定,但并不是少于20台设备就不需配备安全管理员了。
真实的情况为,凡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以单位任命文件作为依据并将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种设备台账资料之中,如设备总量在20台(含20 台)以上的,则应配备专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员。
误区3: 1立方以下的空气储罐不是特种设备这个说法应该是和简单压力容器混淆了,简单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特种设备,它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定期检验,只需要在罐体达到使用年限后主动报废即可。
辨识简单压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简单,通常其出厂铭牌上会标注有“简”或者“简单压力容器”的字样,更专业一点的方法就是看参数,设计压力WL6MPa、容积WIm3、压力X容积<1,介质主要以空气、水蒸气为主。
因此,空气储罐仅通过1立方的容积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而是要通过设备铭牌或者出厂资料来进行识别。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问题解答
属于起重机械,如无法确定是哪一类型,可按特殊类型和 15 装配式公路钢桥是否属于起重机械?
型式处理。
1)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 45 至 50
境外企业采用非中国标准,要征得国家质条、52 至 58 条要求;2)由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对
16
检总局 BPA 同意,如何操作?
照表;3)对有差异的,提出申明,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规
境外企业承压部件分包,如锅炉铸件及造
8
的铸件可以外协,但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铸
纸机上的烘箱等,分包商是否需取证?
件厂承担,即主机装配厂和外协厂须同时取得制造许可证。
9 关于设计技术负责人的说明?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十 五条二规定与《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格 式的通知》填写说明 3.1.26 规定的设计技术负责人概念 一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一规定中的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仍有要求,因 为设计单位资格印章中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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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元件按照我国的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
否需要取证?
方准使用。
境外持证企业除了要遵守《容规》第 85 如按中国标准制造则要 100%执行《容规》;如按境外技
7 条外,是否还要遵守第 86 条及其它规定 术规范或标准制造,则执行‘许可条件’第 52 条至 58 条要
的要求?
求即可。
针对铸件的特殊情况,决定铸铁锅炉和造纸机械烘干设备
查?
可约请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锅炉本体范围内的承压管件应由持证方制造。即,锅炉承 21 境外企业锅炉管件分包方是否需取证?
压管件分包方需取我国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22 营业执照如何确定?
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的常见问题解答
定期检查与维修
定期检查
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性能和安 全等方面。
预防性维修
根据设备的磨损规律和使用状况,提前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防止设备损坏。
维修记录
每次维修和检查都应详细记录,以便跟踪设备的维修历史和状态 。
保养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完整性
确保保养记录的完整性,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序列号等信息 。
总结词
安全意识薄弱是特种设备使用中的一大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详细描述
使用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不足,忽视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甚至 在危险情况下继续使用设备。这不仅会损坏设备,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使用者应加强 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02
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设备操作不规范
总结词
操作不规范是特种设备使用中常见的问 题之一,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
VS
详细描述
操作人员可能未经过专业培训,不了解设 备的正确操作方法,或者在操作过程中粗 心大意,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这 可能导致设备性能下降、零部件磨损加剧 ,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的常见 问题解答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0
• 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 • 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 常见问题解答
01
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
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电梯、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等。
如何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
建立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和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及安全操作问答
特种设备使用及安全操作问答1.钢丝绳在使用中应注意什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氏GB6067—85以下略》中规定:(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ll02—74 《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3)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4)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5)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懈倾向的钢丝绳。
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和措施。
(6)当吊钩处干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小于2圈。
(7)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2.如何判断钢丝绳是否应该报废?判断钢丝绳是继续使用还是报废,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
报废标准如下:(1)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
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
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
(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4)对于符合ISO2408 (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10)对照GB5972一86中钢丝绳可能出现的典型示例,与图中损坏相同者应报废。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常见问题1.问:什么叫特种设备?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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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境内企业600t履带式起重机安装和检测问题?
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规定,起重量大于100t的履带起重机首次使用前逐台进行型式试验,不需安装单位具备相应资格。型式试验由总局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承担,内容按照相应型式试验细则进行。型式试验可以与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同时进行.
划出的第二个工厂应单独申请取证,同时注销一分公司证书上的第二个工厂地址,二分公司原证书不变。
5
境外持证企业向德国某公司购买有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问德国某公司是否需要取证?
德国公司生产纵焊筒体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6
境内企业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进口厂家是否需要取证?
将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纳入管理,要求对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我国的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
空调器上的储液器属于非独立的承压部件,是否需要取证?
空调器上的储液器是一个单独的压力容器,不属于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应按194号文规定和22号令要求,取得制造许可。
4
集团公司下的的两个分公司均有证书,其中一分公司证书上有两个工厂地址,现一分公司证书上的第二个工厂整合到二分公司,能否直接在二分公司证书上加入一分公司的第二个工厂地址。
24
境内企业境内是否可心采用ASME标准设计、制造、和检验压力容器?
同意采用,但需满足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二至五十八条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验。
25
储气筒是容器还是气瓶?
符合《容规》第2条规定的按《容规》管理。
26
境内企业安全阀公称直径全部小于25mm,需要取证吗?
用于《条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上(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需取证;不用于上述设备,不需取证。
19
境外企业司委托国内企业代理申请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填写如何要求?
就按申请书的要求格式内容填写。现明确,境外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也可由中国代理机构申请。但境外企业申请时,必须在中国找代理机构。
20
境内企业原AR1级压力容器制造升级申请,是否应分别准备A1、A2级产品供审查?
只提供A1级中高压容器做受检产品即可;如未来超过原受理函有效期,可不必重新申请。现在如准备工作充分,可约请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问题解答
序号
提问
答复
1
与蓄能器相连接的同步接收器(Receiver Tank)及连接两者的管道区(Pipe block)是否需要型式许可?
管道区不需要型式许可。同步接受器随蓄能器取证,已取得蓄能器资格的企业可不再另取证。
2
企业标准是否需要报送全国容标委审查?
只需索取企业标准,不需要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全国容标委审查。
10
境外企业16Bar压力容器永久固定地安装在火车或卡车刹车系统中,是属于固定式还是移动式压力容器?
以25升为限,25升以上(含)属于固定式容器(D2),但安装在铁路机车上的除外。
11
油田分离或过滤用水处理设备参数为:0.1MPa≤工作压力<1.6 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2.5 MPaL,但盛装液体水的工作温度≤80℃。是否要取证?
9
关于设计技术负责人的说明?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十五条二规定与《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格式的通知》填写说明3.1.26规定的设计技术负责人概念一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十五条一规定中的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仍有要求,因为设计单位资格印章中有此要求。
17
境外企业纯Ti压力容器最高设计温度在《容规》与ASME中不一致,按哪个温度标准?
采用哪个标准,就采用那个标准下规定的温度,只要不超过那个标准下的温度,则不需要评审。
18
如何进行境外型式试验?
1)国内已公布型式试验机构的产品,应由外商送样到国内做,不用派人抽样;2)国内无型式试验机构的产品,由审查组在国外监督,由国外有相应资格的独立机构进行,并出具报告;3)已有中国标准的产品,按中国标准做。暂无中国标准的,可按国外标准执行。
7
境外持证企业除了要遵守《容规》第85条外,是否还要遵守第86条及其它规定的要求?
如按中国标准制造则要100%执行《容规》;如按境外技术规范或标准制造,则执行‘许可条件’第52条至58条要求即可。
8
境外企业承压部件分包,如锅炉铸件及造纸机上的烘箱等,分包商是否需取证?
针对铸件的特殊情况,决定铸铁锅炉和造纸机械烘干设备的铸件可以外协,但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铸件厂承担,即主机装配厂和外协厂须同时取得制造许可证。
21
境外企业锅炉管件分包方是否需取证?
锅炉本体范围内的承压管件应由持证方制造。即,锅炉承压管件分包方需取我国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22
营业执照如何确定?
有营业执照即可。
23
境外企业是否可以采用英国BS标准设计并制造锅炉?
必须承诺能够满足194号文中第四十五至五十条的要求。不被满足的,则作为不合格产品对待。这些规定和要求,应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做出规定。
13
境外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用于中国南海一作业平台上,是否需取证?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不适用的设备范围是由于国务院将这部分设备的安全授权其他部门负责。因此制造进口设备应遵循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是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法律、法规的授权到相应的部门办理,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办理。
15
装配式公路钢桥是否属于起重机械?
属于起重机械,如无法确定是哪一类型,可按特殊类型和型式处理。
16
境外企业采用非中国标准,要征得国家质检总局BPA同意,如何操作?
1)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45至50条、52至58条要求;2)由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对照表;3)对有差异的,提出申明,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保证按中国规定;4)对照表和申明用中文或英文表示。
14
境外企业储存罐的管子能否用DOT3AAX标准来取代ASME标准?
来函中提到的H2储存罐,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应采用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DOT3AAX标准是移动式大容积气瓶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容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条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51条的要求,该境外企业的请示,不能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