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新劳社函字[2008]282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8]2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促进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办评估申办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申办技师学院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申办技工学校、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实行定期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招生工作(一)技工院校可根据培养目标调整学制。
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中级技能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二年,招收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一年。
对技术含量低和技能单一的专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实际,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学制可适当缩短。
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一年以内(不含一年)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期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可以开设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学制班。
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在认定的专业开设高级工学制班,并面向社会、企业开展高级工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新人专字[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新人专字〔1999〕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及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为积极配合自治区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的独特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含分流、转移)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功立业,现就由机关调动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将机关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学历、资历要求如下:1.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一步到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在取得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13年以上者;其它学历者,按现行政策规定评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者;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者;其它学历者,按现行政策规定评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新交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新交发〔202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交投公司,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现将《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对照工作要点,认真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分解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本盘平稳,推动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1年2月5日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1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平安中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委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三件大事”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化和完善安全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扎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逐步形成安全监管的刚性约束,为庆祝建党100周年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1.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新交体法[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交体法〔2007〕23号)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为加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建设实际,交通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结合新疆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和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设计变更。
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设计变更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新人社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为适应我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在国家全面实施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前,开展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通信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向单位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申报。
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应按照新人发〔2002〕25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委会组织自治区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评审日常工作,委托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承担,具体负责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并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批准。
各地、州、市、县,该专业的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地区人事(职称)部门批准组建。
自治区级单位的该专业初、中级评审委员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组建。
以上各级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人数、评委条件均按照新人发〔2002〕25文精神执行。
四、任职资格的审批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通信管局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审批;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通信工程专业中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厅、局审批;该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主管厅(局)研究确定。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的一项规章。
目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5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为切实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2011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确保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事、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把继续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予以安排。
要认真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同时强化约束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位。
二、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今年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新一轮的实施阶段,自治区将围绕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局、运管局、交通执法局,交投公司,厅机关相关处室: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1〕2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要求,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18日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深刻汲取2020年浙江台州“6·13”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及自治区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人员“无证上岗”、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和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等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强大整治合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培干发[1991]11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1991年12月20日人培干发(19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依据《纲要》精神安排好“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
请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并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科技、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实现这一战略目标,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要进一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需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
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依据全国人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原则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推动“八·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及需求分析(一)继续教育工作现状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教育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新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起草的《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努力杜绝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承担自治区道路交通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负责,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doc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文号:新人培字[1995]87号发布日期:1995-4-25执行日期:1995-2-1生效日期:190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决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厅、局、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是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行业批准建立的培训基地是各类专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培训单位。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已取得经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评聘了各级职务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列为登记对象)。
正高职称可不列为登记对象。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是登记对象所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
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及其项目的内容、实施形式、时间、结果、学时量等,主要包括:1、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各部门委托或联合举办的全国高研班颁发的”全国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2、自治区人事厅委托或联合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部门、行业举办的自治区级高研班颁发的:”自治区级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3、由自治区人事厅批准、自治区教委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专业讲习班、进修班、函授班所发的”自治区继续教育结业证”。
4、其它经批准登记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管理和验证。
1、继续教育登记使用《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登记保存,并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办法”统一入档管理。
新疆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0〕12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9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明确取消的交通规费管理职责。
(四)加强有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区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政综合管理。
拟订自治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旨在为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继续教育课程,帮助他们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课程设置1. 交通运输工程基础:介绍交通运输工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包括交通流理论、道路通行能力分析、交通规划基础等方面的内容。
2. 交通工程设计:深入探讨交通工程设计的原则、方法和流程,涉及道路设计、交叉口设计、交通信号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3. 智能交通系统:介绍智能交通系统的基本原理、技术及应用,包括交通监控与诱导、智能交通信号控制、车联网等方面的内容。
4. 绿色交通与可持续发展:探讨绿色交通的内涵、原则和实现途径,包括节能减排技术、低碳交通发展等方面的知识。
5. 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介绍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包括交通安全评价、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6. 交通运输政策与法规:深入了解交通运输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包括道路运输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教学方式1. 理论授课: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系统地传授交通运输工程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和解决问题,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实验室实践:通过实验室实践,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 在线学习:利用在线学习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学习课程内容,方便快捷地获取知识。
5. 小组讨论: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鼓励学生交流心得、分享经验,促进彼此之间的学习和成长。
三、教学要求1. 掌握交通运输工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前沿技术。
2.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交通问题,具备交通工程设计和智能交通系统开发的能力。
3. 了解绿色交通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措施,掌握节能减排和低碳交通发展的相关技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厅属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1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2020年7月15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立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新疆立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新疆目前审议通过人事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依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介绍,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与现实需要已不适应,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高新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严重缺失。
此外,还存在部分单位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教育培训市场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
为此,新疆迫切需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近年来,新疆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面向全区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累计培训43万人次,有效提高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共27条,分别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继续教育的原则、人事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表彰奖励和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与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相衔接,涉及面较为广泛。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资格培训及继续教育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资格培训及继续教育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资格培训及继续教育的通知(2014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客运统管办、市客货运输管理中心、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既是其上岗执业的资格证书,也是交通运输企业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交发[2013]7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继续教育考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机构: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三、报名及培训时间:即日起接受报名。
初学四天,继续教育两天(已持证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四、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实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全形势与任务分析、应急知识和案例剖析等。
五、培训费用: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相关文件,初学每人每期430元,继续教育每人每期200元。
培训费用自理。
六、其他事项:1、报到地点:北郊客运站配楼三楼(东八家户)。
2、报到时请携带以下材料:(1)《安全资格证培训登记表》(2)参加初学安全资格证培训的学员请带学历证书(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请带原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交投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吉林松原“10·4”交通事故的警示通报》(交安委明电〔2020〕25号)《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20〕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20〕27号),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加强我区交通运输系统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重要批示2020年10月4日,吉林松原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10月4日,吉林长春市发生一起货车与轿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0月5日,甘肃定西珉县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冲进附近农贸市场,造成6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及交通运输部杨传堂书记、李小鹏部长等同志强调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举一反三,减少一般事故,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要结合近期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再检查、再安排、再部署”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冬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3.06【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数值,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5]17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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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交职办[2014]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1.02
【实施日期】2013.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
育工作的通知
(新交职办〔20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近年来,人社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搭建共需科目的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工作,现已经实施并规定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转发给你们, 2014年参评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还要参加共需科目的继续
教育并考试合格,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日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总体部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年)》相关要求,为稳步推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丰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有效解决工学矛盾,切实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我厅委托专门机构开发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组织有关专家开发了公需科目网络教学教程,并决定自2014年起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远程教育的学习方式开展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区各系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的中央驻疆单位、内地驻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