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条例
精神卫生法(第3章)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为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 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款
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送
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治
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 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本法第27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
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本法第40条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
罚精神障碍患者。 ★本法第4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
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 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 见探访者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精神卫生法ppt课件
– -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
事件简介
?
行凶者于2012年7月11日凌晨乘坐火车从原籍黑龙江省到
北京,下午15时20分即在案发地持刀将一外籍男子砍死,后
? 精神科医生们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认为自己并 非警察,而且根据英国的《精神卫生法》,那些有暴 力倾向、但医学上没有可治疗性的病人,精神病院没 有强行收治的权力,所以要为惨死在精神病患者手下 的无辜公民负责的应该是政府,是政府不肯出钱建立 一个健全的精神卫生医疗系统。
?
国外精神病医学家估计精神病患者占全部人口的近 1%,以
及监狱罪犯的 25%,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2007年的数字,中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 1亿人以上,大约 1600
万是重症患者,其中 1300万得不到救治。
? 为什么不就医?有的是没有意识,更多的是没有经济能力。 《精神卫生法》为什么难产?或许因为一旦立法,地方政府将 被要求承担起精神病人治疗的经济责任,同时,各个职能部门 之间也会面临权责到底如何界定的难题,所以《精神卫生法》 出台困难,而事实上根据世卫组织的数字,精神病问题的数量 已占中国健康问题数量的 20%,而全球平均水平为 10%;同时 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医治,有些成为被侵害对象,有些 则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
意识到情况不妙,杜庆玲和父母一起,把杜燕笛送到郑州市精神
病防治医院,在那里,医生给出明确诊断:重性精神分裂症合并智力
障碍。
精神病儿子被父囚禁铁笼5年 丧失语言能力
湘乡的李鹏林因患精神病他从12岁就被父亲关进阴暗的 铁笼中,直到今2010年3月18日,笼门才被记者和医护人员 打开。长时间的与人隔绝让他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言语能力 ,他不断朝周围的人群发出动物式的低吼,显得很愤怒。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医疗
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 者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 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 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 手术的;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 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经诊断复核未能确 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
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当泄露给第三者; 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危险行为要告 诉第三方、司法部门的需要);c、对 泄露隐私要加以处罚。 2、获取信息:a、自由而完整地获取临 床信息;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无自 知力或知情同意能力时。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患者的权益:3、知情同意:a、患者和/监护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四条:医疗机
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 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 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 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社区非自愿治疗:1、符合最少限制性环
境的原则;2、建立社区监管体系:a、
将患者纳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
理体系。b、对患者进行监管治疗;c、 签定医疗看护责任书。3、定期到社区。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约束与隔离:1、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师医嘱决
定(可以电话与医生联系,过后补医嘱);2、 避免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3、按照操作规 范执行;4、禁善住院条件;2、提
第十章 精神卫生法
(二)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又称为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是指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包括各种生 物学因素、社会心理学因素等)造 成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 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 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需要用医学 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精神疾病的分类
2001年4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 公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 标准第三版》(CCMD-3)把精神疾 病分为以下十类:
2000年 “健康体魄+健康心理=美好人 生”。这一年是我国大规模开展精神卫 生日宣传活动的第一年。 2001年 “精神卫生:消除偏见,勇于关 爱” 2002年 “精神健康:从了解开始” 2003年 “抑郁影响每个人” 2004年 “快乐心情,健康行为―关注儿 童青少年精神健康”
“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主题 精神卫生日”
抑郁症
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 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 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 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 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 念头和行为。
抑郁症
抑郁症是精神科自杀率最高的疾病。 抑郁症发病率很高,几乎每5个成年 人中就有1个抑郁症患者,因此它被 称为精神病学中的感冒。抑郁症目前 已成为全球疾病中给人类造成严重负 担的第二位重要疾病,对患者及其家 属造成的痛苦,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 其他疾病所无法比拟的。
老年性痴呆患者的数目预计今后会 在中国增加,这是因为国民健康水平 上升导致了长寿和中国人口结构发 生了变化。现在有便宜的和根据不 同文化特点设计的治疗方案能够帮 助病人家庭和社区更好地对老年性 痴呆症病人进行护理。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精神卫生协调组织 各地应当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卫 生、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 协调组或精神障碍防治领导小组, 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 程。 卫生部门所属 患者救治任务,提 高医疗与康复水平 民政部门所属 服役救治任务,收 容和治疗“三无”患者 公安机关 肇事肇祸患者 掌握、督 促、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 司法部门 监管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XXX、卫生部、XXX和XXX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XXX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肉体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肉体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肉体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肉体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肉体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肉体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肉体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肉体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二)设有司法肉体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三)有不少于名肉体疾病司法鉴定人;(四)至少有一位具有肉体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肉体疾病司法鉴定人;(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一、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类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解读《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我 个 人认 为 《 北京 市 精 神 病 患 者 ,就 算 是 在 西方 发 达 社 合 理 的 系统 去 保 证 这 个信 息汇
卫 生 条 例 》 制 定 的 非常 不 错 , 会 也 是 受 社 会 歧视 的 。广 泛 的 报 制 度 的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这
并且 在 有 些 方面 有 很 大 突 破 , 社 会 歧 视 是 肯 定存 在 的 。如 果 是 目前特 别需要 完善的地方 。
行 。 并 依 照 本 条 例 ,十 5 份 度 。 第 十 条 讲 的 是 总 则 , 第 患者 的 合 法权 益 ” ,我 认 为情 月 丌 始 启动 精 神 疾 病 信 息报 告 制 十一 条讲 的是 对 重 性 精神 疾 病 况 并非 如 此 ,实 际上 目前 的 制 度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要 对 患 患 者 建 立档 案 。在 实 际 执行 过 度 并不 严 密 ,至 少 患者 及 其 家 精 神 疾病 的人 员从 就 珍到康 复 程 中 存 在着 一 个 可 想 而 知 的 阻 属没 有 感 到 目前 的制 度 能保 证 的 过 程 向 疾 控 中 心 进 行 周 报 碍 ,就 是精 神 病 人 及 家 属 都 不 他 们 的信 息 不 被 泄漏 。一 方 面 告 , 旨在对 患者 形 成 完 整 的 管 愿 意 把 信 息 上报 。我 们 首 先 要 我 们 非 常 有 必 要 去 做 信 息 汇 理链 条 。 理 解 这 个 心情 , 作 为一 个 精 神 报 ,但 是 目前 又 没有 强有 力 的
比 如 第 三 十 三 条 关 于 监 护 人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没 有 跟 上 去 的
如 何进 一 步 完 善它 , 我认
职 责 的条 款 ,有 些 出乎 我 的意 话 ,这 种 歧 视 就会 被 进 一 步 放 为 需要 做 以下几 项工作 :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4.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
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
综合医院精神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病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2. 提高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3. 加强精神病患者的安全管理,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4. 提升医院精神病诊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医院精神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精神病管理工作。
2. 设立精神病科,负责精神病患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工作。
3. 设立精神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精神病患者的入院、出院、转诊、随访等工作。
四、入院管理1. 患者入院前,由精神病科医师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入院条件。
2. 患者入院时,需签订《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书》。
3. 患者入院后,精神病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五、诊疗管理1. 精神病科医师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2. 诊疗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定期组织专家会诊,提高诊疗水平。
六、护理管理1. 护理人员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
2. 定期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患者心理压力。
3. 加强对患者的生活照料,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七、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患者发生意外事件。
2. 加强对患者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患者安全。
八、出院管理1. 患者出院前,由精神病科医师进行评估,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出院条件。
2. 患者出院时,需办理出院手续,并签订《精神病患者出院协议书》。
3. 患者出院后,精神病科医师定期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变化。
九、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病诊疗、护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 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精神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5日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2005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市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对市民精神健康的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与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障碍。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广泛覆盖、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和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精神卫生事业进行捐赠。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下文是我收集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调理,欢迎阅读!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第一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
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p ,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
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法PPT课件
时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医治,有些成为被侵害对象,有
些则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地方立法:农村包围城市
• 地方立法
– 2002年04月0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6年04月01日,《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03月01日,《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03月01日,《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11月01日,《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10年09月01日,《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12年01月01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事责任。
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
• 2011年10月29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 征集 意见。
• 2012年8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 2012年10月23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 2012年10月26日 精神卫生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的精神卫生法,对精 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 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 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 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24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 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第一章 总 则
方针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 人身和 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 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 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 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 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
精神病相关法律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造成人群心理问题和精神疾患的因素不断增加,精神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加强精神病医院管理,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加强精神病医院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精神病医院医疗质量、服务水平。
二、各级精神病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各项诊疗规范,使精神病医院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三、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第10版(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修订版(CCMD—2R)”的规定,严格掌握收治标准,及时收治患者,认真办理住院相关手续。
正确诊治各类精神疾患,为每个病人建立内容规范、清晰、完整、准确的病历或病历卡及康复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慎重对待每一个精神病患者。
四、针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患问题,要加强病因、发病机制、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基础和临床研究。
把研究工作与防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五、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精神卫生工作。
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识,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门诊,缓解心理压力,做到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和指导康复治疗,促进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复。
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ОО一年月日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精神科各项规章制度
精神科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精神科工作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熟悉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是规范医护人员行为的准则,也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1. 《隐私保护法》精神科医生经常需要接触患者的隐私信息,因此隐私保护法在精神科工作中尤为重要。
医生必须认真遵守隐私保护法,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 《精神病防治法》精神病防治法在精神科工作中尤为重要。
该法规范了精神病患者的评估、诊断、治疗、康复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医生必须认真遵守该法,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正确指导家属和社会对病人的关心和帮助,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疗措施。
3.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执业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对于患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和责任。
精神科医生必须认真遵守该条例,处理好医患之间的关系,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防止医疗纠纷发生。
4. 《精神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该条例,医生必须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遵循严格的医疗标准,保障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建立健全假释、监管和康复制度,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救助和帮助。
5. 《精神病医疗和康复条例》精神病医疗和康复条例规定了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康复和社会重新适应的工作规范和制度。
医生必须根据该条例,制定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并对治疗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
此外,医生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康复和社会适应指导工作,以帮助患者早日融入社会。
6.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医生必须认真遵守该办法,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7.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临床路径是指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以患者的疾病为基础,依据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规范化地制定出相应的诊疗方案,实施严格管理并进行有效评估的一种医疗服务模式。
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lwy
任何根据第59M(1)条提出的监护申请进行聆讯后,以及在 考虑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后,监护委员会信纳该精神上无行 为能力的 人是一名需要监护人的人,则委员会可就该人 而作出委任监护人的命令。 监护委员尚须运用下述准则,即监护委员会信纳以下事项 ─
精神健康条例 - SECT 42B
有暴力倾向病人的有条件释放 (1)
凡 (a) 院长觉得,某名病人有刑事暴力病历,或有 使用刑事暴力的倾向;但 (b) 院长认为,在释放令所指明条件的规限下, 可安全地将该病人释放,则院长可作出释放令, 并可规定该名获得释放的病人(在本条及第43条 中称为“获有条件释放的病人”)须遵守若干条 件。
?收容治疗?羁留?释放?捕回?监护精神健康条例sect30自愿入院病人?申请者自己或父母或其监护人填具申请书向院长发出书面通知或给予口头通知满7天后院长可有绝对决定权在上述7天期内的任何时间释放该自愿入院病人出院?程序?离开?酌情精神健康条例sect31表格123接受观察病人的羁留1?基于下述理由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请将某名病人羁留以作观察的命令
精神健康条例 - SECT 36 (表格7) 实证病人的羁留
(a)某名可被羁留(但非根据本条被羁留)在精神病院 或可被羁留在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内的病人;或 (b)某名在精神病院内的自愿入院病人,已由2名注册 医生分别或 共同检查,而该2名注册医生均认为需要接 受治疗,则该2名医生可以订明表格填具一份证明书,并 将该份证明书送交区域法院法官。 (c)如区域法院法官没有理由拒绝收取该份证明书, 则法官须在该份证明书上加签,并须将证明书送交羁留 该病人的精神病院的院长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解读
北京回龙观医院 梁伟业
针对的范畴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2.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实施下列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二)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严重破坏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秩序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省外的精神病人在本省境内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把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列入治安管理内容,组织落实监护、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设立安康医院负责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
安康医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学治疗、管治结合、服务治安”的原则,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实行保护性管理和治疗。
第五条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义务,负责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就医,保护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生、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和治疗,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省、地级市(行署)设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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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2011年07月11日02:58京华时报李秋萌我要评论(7)字号:T|T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
视频: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获赔偿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在此期间,本报记者多方采访精神卫生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精神科医生、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听取他们对上述焦点问题的看法。
同时,我们选取华中地区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为样本,调查解析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之道。
——编者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相关各方暗战犹酣。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争议1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
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国际标准无“扰乱公共秩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
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这样的条款。
采用“危险性标准”存在隐患曾经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险性标准”,即只有当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时,才能强制收治。
其实精神病患者中有极端行为的并不多,我国现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险行为”,大部分是胡言乱语、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
现在的规定有可能导致这些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争议2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黄雪涛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
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
“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
黄雪涛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医生有时候无法认定监护人唐宏宇表示,虽然监护人在民法中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但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难点。
“患者被送过来,我们作为医生,有时无法确认送他来的就是监护人。
”唐宏宇说,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
一旦争议出现,就需要医生做出选择,这存在一定困难。
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争议3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
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大。
强制收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
”黄雪涛说,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黄雪涛建议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机构获得司法授权。
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唐宏宇认为,精神病作为一种疾病,不论是自愿收治还是非自愿收治,其鉴定结果都是由精神科医生做出的。
从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实行的是司法后置,即先治疗,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关卡:如果经过医院诊断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原来是谁送谁接,这是最大的亮点;如果是,经过治疗无需继续在院内进行治疗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离开;患者或者家属本人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专门处理异议,这个审核委员会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组成,其重点任务是审查执行收治的程序。
>>案例金店老板被妻强送精神病院45岁的福建人陈国明(化名)在南平经营一家金店,今年2月10日晚,他被妻子及岳父等四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
其妻向值班医生表示,陈国明“已经失眠两年了,总是怀疑有人要害他,很冲动,还伤过人,毁过物”。
4天后,姐姐打听到陈国明被送往精神病院,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介入后,妻子才允许给陈国明做精神病鉴定。
但直到56天后,陈国明才从精神病院离开,“出院小结”上写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症状。
”陈国明出院后发现,不仅金店里价值400多万的珠宝不翼而飞,自己股票账户上近80万元也都被人套了现。
昨天,陈国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目前已离开南平前往深圳,和妻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中,对于自己住院期间数百万元财产不翼而飞一事,当地警方至今没有立案。
陈国明说,和自己有利害冲突的妻子被认定为“监护人”、明明没病却被医院强行收治、事发后索赔无门,现行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中的种种问题,在他身上都有体现。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后,陈国明花了两周时间潜心研究,准备结合自身经历提出修改意见。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2011年07月11日02:58京华时报李秋萌我要评论(7)字号:T|T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也有专家认为“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
财政投入焦点一“列入财政预算”被指无执行力“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提及。
”唐宏宇说。
作为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间,他共参与研究论证了第11稿至第17稿。
“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
”唐宏宇说,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
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此次草案中,除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再无具体说明。
对此,医学和法学专家均认为,如无相关配套细则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则此条款基本“形同虚设,无执行力”。
>>观点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度过急性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完整救治体系并不健全,现在是发病后直接送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导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复发作。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急需纳入政府的财政保障中,因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终生服药,但他们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这部分人不能按时吃药和坚持治疗,肇事肇祸的风险也会加大。
——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患者权益焦点二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草案第51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但当下出于被歧视、病耻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多难以启齿,甚至宁愿自己支付药费,也不愿走公费报销,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对于草案中的该条文,不论是精神病患者、医务人员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正当就业权等功效表示质疑。
“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据此,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内容,如不安排的话就缴纳保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呢?”唐宏宇说,每个单位应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需要精神卫生法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