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良种投资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为进一步规范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确保放流苗种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67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于近期组织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对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已取得人工驯养繁殖成功,具有一定的苗种储量,且苗种质量符合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亲体来源合法,具备完整的亲体及苗种档案;(四)有适宜的驯养繁殖场所和必要的硬件条件;(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填写《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工繁殖成功相关证明、亲体来源相关证明、亲体及苗种档案等材料复印件。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2009年度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请于7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联系人:王丹,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2•【文号】财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必要性(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
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与合规操作指南
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与合规操作指南近年来,渔业养殖行业正迅速发展,但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及合规操作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渔业养殖领域的政策法规和合规操作指南,以帮助养殖业者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一、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1. 水产品养殖管理办法水产品养殖管理办法是我国渔业行业的基本管理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养殖水域的保护与规划、饲养管理、投放与转移、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养殖业者应严格按照该法规要求,确保养殖过程合法合规。
2. 水产良种繁育管理办法水产良种繁育管理办法是针对水产良种繁育的管理法规,旨在提高水产品品质和产量。
该法规规定了良种繁育机构的资质要求、良种选育与配种、繁育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养殖业者在进行良种繁育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良种的质量和数量。
3. 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和减少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
该法规对养殖业者的养殖排污行为、环境治理设施、监测与评估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养殖业者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保护水环境的稳定与健康。
4. 水产防疫法水产防疫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水产养殖中的疫病。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健康管理、疫病防控措施、检疫与监测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养殖业者应遵循该法规,加强养殖动物的防疫工作,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规操作指南1. 合理规划养殖区域在进行渔业养殖前,应该进行合理规划养殖区域。
首先,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确保选择合法合规的养殖区域;其次,要考虑周边环境,养殖区域水质、水流等因素对养殖效果的影响;最后,要根据养殖的规模和养殖品种进行适宜的规划,确保充足的养殖空间。
2. 定期监测水质和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要定期监测水质和养殖环境,确保水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养殖业者应及时排查和处理污染源,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持水体清洁,以防止疫病的发生。
3. 遵循科学饲养管理原则科学饲养管理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农业项目申报与扶持补贴政策
池州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系 胡文海
二○一三年十一月
主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容
一、有哪些农业项目 (一)国家农业项目类型 (二)安徽农业项目类型 二、项目申报时需注意的问题 三、如何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有哪些农业项目 (一)国家农业项目类型 1、农业部 种植、养殖类项目申报: (1)畜禽良种基地项目申报 (2)商品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目 (3)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5)蔬菜(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6)茶叶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7)花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 注:以上项目另外均可以申报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承担省农业科技服务标志性活动的县。 2、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县。 三、申报范围 合肥市、淮北市各1个县按照条件第1条申报;亳州 市1个县、六安市2个县、芜湖市1个县按照条件第2 条申报。 四、申报要求 各市统一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标准文 本和相关材料分别报送省农委科教处、财务处各1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经费及农产品 进社区直供直销试点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二)创建示范县和扶持省级示范社资金(1400万元),按 有关条件申报、审核、论证,经审批后下拨(另文通知) 1.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1300万元; 2.扶持本年度省级示范社100万元。 (三)省本级留用资金(200万元) 1.用于示范社理事长、信息员、财会人员、试点家庭农场负 责人和农经辅导员培训以及示范社考核等100万元; 2.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监测(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季 度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及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 导小组会议、文印等公务开支100万元。
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
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单位。
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
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
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在了解到全省首个农 民主导 的研究 湖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联社 挂牌成立 、 养 殖户刘玉财今 年有 望获 得又一个 丰收年
调研 现代渔业 建设 。 汤建 鸣局 长一行实 所 “ 长江水 系中华绒螯蟹研究所 ” 在固城
后, 汤建鸣局长高兴地指出: 螃蟹 是高淳 农业乃至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 为高
广、 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 ~ 7 人
验收小组, 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 法进行综合考评。
4 . 验收小 组全体成 员根据 《 国家级
各 项内容 分项考评 打分 , 考评平均得 分
4 . 水产原、 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 水产原 、 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 附件2 ) 的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技术和 管理人员培训证 明、 用户反馈信息、 场区 平面图、 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 其他 符合 《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的相 关材料等。
四、 验收 程 序
年, 符合国家水产原、 良种场规划布局, 自
愿 要求 升格 的水 产 原 、 良种场 。
漓 繁致富指南 2 0 1 7 - 1 9
—3~
南京市开展 渔业专题走访调研 活动
9 月7 E l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汤建 鸣
业 工作 。
局长一行到南京市高淳 区和浦 口区走访
地 调研了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 社 、 刘玉财 家庭渔场 、 丽铭农 庄、 通威公 司浦 口养殖 基地 、 赵学山稻鳖养殖示范基地 、 省淡水
5 . 对 验收不合 格的场家 , 农业 部渔
业渔政管理局将根 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 改 意见 , 责令 限期改 进 。 到期仍 不合 格 者, 不再进行 国家级水 产原 、 良种场的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20•【文号】农办渔〔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相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五大行动”重要意义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是支撑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加快补齐水产养殖业发展短板的重要抓手,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和水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渔业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对“五大行动”的支持力度,逐步推动水产养殖主产区“五大行动”全覆盖。
到“十四五”末,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量大幅下降,配合饲料替代率显著提升,水产优良品种覆盖率明显提高,助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得到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正文:
----------------------------------------------------------------------------------------------------------------------------------------------------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分局:
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提出的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意见,经研究确定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资源品种,不作为捕捞对象的不列入本名录。
二、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捕捞品种确定为:大黄鱼、小黄鱼、石斑鱼、真鲷、对虾、龙虾、鹰爪虾、管鞭虾。
今后,随着资源变动和市场需求情况可适时增减。
三、内陆水域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报我部备案。
大型江河水域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应注意毗邻省(区、市)地区间的衔接统一,做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工作。
——结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农办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为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护区调整条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委托专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保护区面积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实,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对于与保护区公告面积范围有较大出入的,要进行实地勘查。
有关核实结果经我部备案后,我部将予以重新公布。
二、严格保护区调整管理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生存繁衍所需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7年第19期为加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挂牌,获得省级资格满两年,符合国家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验收内容1.生产基本条件,包括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2.生产技术条件,包括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3.原、良种产品质量;4.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8.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四、验收程序1.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5.12•【文号】农办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农渔养函〔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养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申报指南
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原创版)目录一、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概述二、申报指南的主要内容三、申报要求与注意事项四、项目的评审与立项五、项目实施与成果转化六、总结正文一、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概述为了推动我国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出了“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该专项旨在支持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指南的主要内容1.申报领域:申报项目需围绕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领域,包括海洋养殖、淡水渔业、水产加工与质量安全等方向。
2.申报对象: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3.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要求,具备明确的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4.申报时间:申报指南发布后,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与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2.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发展战略。
3.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申报项目应避免与已立项的同类项目重复,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四、项目的评审与立项1.项目评审:申报项目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行政审批等程序,择优立项。
2.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正式立项,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
3.项目实施:立项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五、项目实施与成果转化1.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期间,立项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积极推广应用,为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3.成果评价:项目实施结束后,立项单位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价和验收。
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申报指南
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摘要:一、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概述二、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三、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四、申报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流程五、申报项目的时间安排与联系方式正文:一、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概述为了推动我国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提高农业产量和渔业资源利用效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设立了“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以指导各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本次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洋农业新品种选育与繁育技术研究;2.淡水渔业新品种选育与繁育技术研究;3.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种质资源挖掘与创新利用;4.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病害防控技术研究;5.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6.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养殖设施与装备研发;7.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研究。
三、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业绩和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2.项目申报单位应围绕上述重点领域,结合自身优势与需求,明确研究目标和任务;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4.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申报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流程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初审环节;2.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后,进入复审环节;3.复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需与有关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4.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五、申报项目的时间安排与联系方式1.项目申报时间: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2.项目评审时间:2024 年1 月至2024 年2 月;3.项目立项时间:2024 年3 月;4.联系方式:有关申报问题可咨询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农业部公告第631号--“新吉富”罗非鱼等5个品种获农业部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农业部公告第631号--“新吉富”罗非鱼等5个品种获农业部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31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31号)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审定,“新吉富”罗非鱼为适宜推广的养殖品种,“蓬莱红”扇贝为适宜推广的杂交品种,乌克兰鳞鲤、高白鲑和小体鲟为适宜推广的从境外引进的品种。
“新吉富”罗非鱼、“蓬莱红”扇贝、乌克兰鳞鲤、高白鲑和小体鲟5个品种应严格控制在人工可控的水体中养殖。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审定通过品种简介一、品种命名登记号说明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命名登记号说明如下:(一)“G”为“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以示国家级品种。
(二)“S”为“审”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以示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为命名方便,将品种、杂交种和引进种统称为品种,“01”、“02”、“03”分别表示品种(品系)、杂交种和引进种。
(四)“001”、“002”、…为品种顺序号。
(五)年代为审定通过的时间。
如:“GS01-001-2005”为“新吉富”罗非鱼的命名登记号。
(六)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审定通过了5个品种。
二、品种简介(一)品种名称:“新吉富”罗非鱼品种登记号:GS-01-001-2005亲本来源:1994年引进的吉富品系罗非鱼选育单位:上海水产大学、青岛罗非鱼良种场、广东罗非鱼良种场品种简介:在1994年从菲律宾引进的经过3代选育的吉富品系罗非鱼的基础上,从1996年起,通过选择体形标准、健康的吉富品系罗非鱼建立选育基础群体,采取群体选育方法,经过连续9代选育而成。
该品种生长快,规格齐,体形好,主要表现在体高、尾鳍条纹典型的个体比例高,初次性成熟月龄推迟以及出肉率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8•【文号】农办渔[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
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一)基本要求。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
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
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
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
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8•【文号】农渔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农渔发[2013]37号)第四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任期已满。
根据《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经研究,现批准成立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任期五年。
附件: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农业部2013年10月28日附件:第五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主任委员赵兴武农业部渔业局局长副主任委员李彦亮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魏宝振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桂建芳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王清印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委员(按姓氏笔划)丁晓明农业部渔业局处长于秀娟农业部渔业局处长孔杰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王志勇集美大学教授王爱民海南大学教授邓伟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石连玉水科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包振民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白俊杰水科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江世贵水科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刘洪军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研究员刘涛中国海洋大学副教授刘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中央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研究员严兴洪上海海洋大学教授李传武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家乐上海海洋大学教授杨国梁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研究员邹桂伟水科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陆勤勤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员柯才焕厦门大学教授胡超群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逄少军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常亚青大连水产学院教授董在杰水科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傅洪拓水科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研究员秘书长邓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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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良种投资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
根据《全国水产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良种二期》),重点加强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建设。
优势区域内各省(区)限报各类水产良种工程项目总计4个,各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各省(区、市)限报3个,对已通过我部评审未安排的项目纳入各省申报数额(储备项目清单见附表),所有此类上报项目须按建设重要性依次排序。
储备项目如建设条件未发生变化拟继续申报立项,可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并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影印件。
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须重新申报。
1.水产原种场。
选择需要保护且养殖生产利用价值比较大的水生动植物种建设原种场;根据种质资源分布特点,水产原种场必须建在水生动植物种的原产地,并要求原则上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以在现有省级或条件较好的地市级原种场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为主,不搞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影印件),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行政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原种场不能以苗种生产经营为主;申报前必须已经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区域品种布局:主要以《良种二期》确定的区域布局为主,东北地区,主要包括野鲤、梭子蟹、牡蛎、扇贝、蛤、皱纹盘鲍、海胆等;西北地区,主要包括丁鱼岁、额尔齐斯鲫、黄河鲶等;华北地区,主要包括鲈、红鳍东方魨、牙鲆、梭子蟹、牡蛎、扇贝等;华东地区,主要包括大黄鱼、舌鳎、鲷、鲈、石斑鱼、翘嘴鱼白、团头鲂、花 、中国对虾、锯缘青蟹、中华绒毛蟹、蛤、淡水珍珠蚌、中华鳖、紫菜等;华南地区,主要包括石斑鱼、军曹鱼、条纹鲈、斑节对虾、马氏珠母贝、大珠母贝、九孔鲍等;华中地区,主要包括青虾、乌龟、淡水珍珠蚌等;西南地区,主要包括胭脂鱼、倒刺鲃等。
黄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藻类等品种原种场。
对于区域布局之外的品种,如确实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好带动作用,各省可视情况申报1-2个,并说明理由。
建设内容:建设各类培育池、天然种质库以及生产管理用房、实验室等,配备实验用仪器设备、水电路配套设施和生产用车船等。
投资规模:水产原种场每个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西部地区每个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
2.水产良种场:选择当前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量大并具有发展潜力的水产养殖品种建设良种场;根据种质资源分布特点,水产良种场应建在该品种养殖重点地区,原则上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以在现有省级或条件较好的地市级良种场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为主,不搞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影印件),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行政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单位;申报前必须已经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区域品种布局:东北地区,主要包括德国镜鲤、鲑鳟、中国对虾、梭子蟹、牡蛎、扇贝、蛤、皱纹盘鲍、裙带菜等;西北地区,主要包括四大家鱼、鲤鱼、虹鳟、黄河鲶等;华北地区,主要包括罗非鱼、鲤鱼、鲟鱼、观赏鱼、中国对虾、梭子蟹、牡蛎、扇贝等;华东地区,主要包括大黄鱼、石斑鱼、异育银鲫、团头鲂、翘嘴鱼白、倒刺鱼巴、中国对虾、青虾、罗氏沼虾、河蟹、扇贝、魁蚶、淡水珍珠蚌等;华南地区,主要包括军曹鱼、美国红鱼、斑点叉尾鮰、胡子鲶、罗非鱼、观赏鱼、南美白对虾、九孔鲍等;华中地区,主要包括鲟鱼、斑点叉尾鮰、鳜鱼、青虾、淡水珍珠蚌等;西南地区,主要包括四大家鱼、鲟鱼、斑点叉尾鮰等。
黄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藻类等品种良种场。
对于区域布局之外的品种,如确实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好带动作用,各省可视情况申报1-2个,并说明理由。
建设内容:建设各类培育池、产孵车间以及生产管理用房、实验室,配备实验用仪器设备、水电路配套设施和生产用车等。
投资规模:水产良种场原则上每个总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西部地区每个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
附:
水产良种项目通过评审的储备项目
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产名优品种良种场
2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加州鲈良种场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无为县河蟹良种场扩建项目
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抚州市池蝶蚌良种场扩建项目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玉林市胡子鲶原种场
6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虹鳟鱼良种场建设项目
7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科院长江流域鱼类遗传育种中心
8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科院热带亚热带鱼类遗传育种中心
9河北省水产局河北康态中华鳖良种场扩建项目
10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翘嘴红鲌(大白鱼)良种场
11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泰州斑点叉尾鮰良种场项目
12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广饶县国家级黄河口鳖原种场
1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罗非鱼良种场改扩建工程
14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随州细鳞斜颌鲴原种场
15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三角帆蚌原种场建设项目
16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国家级(广东饶平)石鲈科鱼类良种场17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鳜鱼良种场
18青海省农牧厅青海国家级青海湖裸鲤原种场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