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202101242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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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集团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集团内部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借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集团资金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依法保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集团内部借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内部借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内部借款应实事求是、审慎合理、风险可控。

第六条集团内部借款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借款条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七条集团内部借款应建立健全内部借款档案,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集团董事会负责对集团内部借款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集团内部借款的基本原则第九条集团内部借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第十条自愿原则:借款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各单位不得强制他单位进行借款。

第十一条公平原则:各单位之间的借款应平等互利,不能损害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各单位之间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信息。

第十三条协商一致原则:借款双方应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内部借款应明确借款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集团内部借款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六条集团内部借款的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集团内部借款的还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确保及时还款。

第十八条集团内部借款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

第三章集团内部借款的程序规定第十九条集团内部借款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署、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借款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审批应采取集体讨论或董事会决策的方式,确保审批程序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借款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执行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确保资金到位和用途符合协议规定。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控制借款风险,优化资金配置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出资企业(含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是指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借款”是指所属出资企业向申请借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和偿还借款等方面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资企业是指拥有100%股权控制权的出资企业;控股企业是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低于100%的出资企业。

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比例大于50%(不含)的出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不高于50%(含)的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不具有控制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出资企业。

第五条内部借款原则。

(一)“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原则上只对二级出资企业提供内部单位借款,各级次出资企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所属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实施分级管理,承担内部借款相关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主体各股东方原则上应权责利对等,共同按股比提供内部单位借款,不得扩大借款责任和风险。

(三)“主业突出,控制规模”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投向应符合出资企业战略和主业定位,并与出资企业实际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还款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内部单位借款管理职责第六条财务部为内部单位借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

(二)根据资金情况及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定期不定期检查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出资企业为资金借贷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合规使用资金。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工作和及时清理内部员工借款,督促员工及时报账,有利于财务部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维护公司利益,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员工因公借款及报销。

(一)内部员工因公借款指员工因履行公务而需要的借款。

(二)员工因公借款的借出和清收由各企业、部门负责人负责,财务部往来会计按月提交清收单给各企业、各部门负责人。

(三)员工因公借款要在办理完公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帐,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人员,应在三日内通知会计管理部给予登记,报帐时根据其借款额多退少补。

具体审批程序执行《亿利资源集团公司财务审批办法》。

(四)员工借款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履行报帐手续或不还清借款,财务部门要加收7.47%的借款利息;借款期超出三个月无故不还者,各企业、部门责令其停职清还。

(五)财务部门要每月负责向各企业、部门负责人提供清收单,,企业、部门负责人根据清收单及时督促其报帐或还款,若因审批不当或未及时清收而形成呆死帐,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部门负责人全额承担,财务部未及时提供清收单形成呆死账,承担企业、部门负责人相同的额度。

(六)财务部门要在每月发放工资、通讯费补贴及职工分红等各1种款项时,应首先扣除借款人在财务上所有的借款后发放。

(七)在财务部门的原有借款未清理完毕的,不得再有新的借款发生,即“此次不清,下次不借”(误了工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八)领取财务账内应付款的人员,必须先由往来会计核实其往来并签字,分管领导方可签批领取。

二、员工因私借款及清收。

(一)内部员工因私借款指员工因生活困难、公伤借款或一些意外情况确需各企业、部门帮助而在财务部门的借款。

(二)内部员工因私借款的借出和清收由第一签字人和财务部负责。

(三)员工因私借款必需由各企业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借款人和第一签字人工资担保,并约定还款时间,未在约定还款时间内还款的,借款员工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管理,规范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确保集团内部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之间的资金借款行为。

第三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自愿的原则,借款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以真实的业务需求为前提,严禁虚假借款、借壳融资等行为。

第五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单位应向贷款单位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借款单位应对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贷款单位应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第八条借款申请经贷款单位审核同意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贷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资金。

第三章借款管理与还款第十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用、滥用借款资金。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确保按时还款、足额还款。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在借款期间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还款的,应及时告知贷款单位,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单位借款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借款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第十五条集团应加强对内部单位借款的监督,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合法。

第十六条借款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借款双方违反借款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借款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集团财务管理部申请协调解决。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单位借款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公司法》《借款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借款申请1. 单位借款申请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2. 借款申请需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于借款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财务部门。

3. 借款申请需提供借款单位盖章的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4.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借款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借款发放1. 财务部门在收到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并将借款资金划拨至借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2. 借款单位收到借款资金后,需尽快用于相关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借款管理1. 借款单位应保证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2.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如有变更需提前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并经批准。

3. 借款单位应履行相关财务、税收报告等义务,确保借款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还款能力。

4. 财务部门有权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五章违约处理1. 借款单位未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借款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还款的,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还款。

3. 财务部门有权对借款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借款资格、要求提供担保、采取法律措施等。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内部借款行为,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内部借款的范围1. 内部借款是指公司员工、部门或者子公司之间为了工作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调度。

2. 内部借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借款、部门之间借款、子公司之间借款等。

第三章内部借款的管理1. 借款申请:公司员工、部门或子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借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等相关情况。

2. 借款审批:财务部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

根据借款申请的具体情况,财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3. 借款合同:经过财务部门审批的借款申请,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借款双方应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并保存好相关文件。

4. 借款账户:财务部门为借款人建立借款账户,将借款金额划入该账户。

借款人在借款账户取款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用途。

第四章内部借款的管理1. 借款利率:内部借款的利率应由财务部门根据市场利率和公司内部资金情况进行测算,并提出建议利率。

公司内部借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市场利率,且应满足公司内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的盈利能力。

2. 借款期限:内部借款的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借款用途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时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款期限,须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延期还款,以确保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内部借款的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内部借款进行监督,确保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对于未按时还款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借款用途的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追踪和处理。

3. 借款人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确保借款资金用于正当用途。

第六章内部借款的违约与处罚1. 对于未按时还款或者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立即还款、暂停借款资格、要求支付罚金等。

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内部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借款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款申请1.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紧急情况,需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2. 借款申请应详细说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及还款计划。

第五条借款审批1. 借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用途合理、金额合规。

3. 经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出具借款通知单。

第三章借款流程第六条借款发放1. 财务部门根据借款通知单,将借款金额支付给借款人。

2. 借款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借款。

第七条借款归还1.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或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归还借款。

2. 借款人可采取现金、转账或支票等方式归还借款。

第四章借款管理第八条借款记录1. 财务部门应建立借款台账,详细记录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信息。

2. 借款台账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借款利息1. 公司对借款人按年利率计算利息,具体利率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借款期限确定。

2. 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支付。

第十条借款违规处理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归还,并按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

2. 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公司有权追回借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员工借款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借款行为,强化货币资金的安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公司)。

第二条内部借款含临时性借款、备用金和其他类内部借款。

临时性借款指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临时需向公司借支的、不能长期占用的借款。

备用金指因重复性的工作需要向公司借支的、长期占用的借款。

其他类内部借款指除临时性借款、备用金借款外的员工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借款管理包括借款管理、还款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借款管理
第四条员工内部借款,借款人应通过“NC集团应用系统”填写“借款单据”,详细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最迟还款日。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应作出专项说明。

若属备用金借款,需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备用金事项。

员工不得代替他人发起借款流程。

第五条集团本部内部借款审批权限规定:借款金额5000元以下
2。

公司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员工借款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借款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原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章借款条件与额度第四条员工借款需具备以下条件:1. 员工在公司的在职期间;2. 借款用途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 借款人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第五条借款额度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 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50%以内;2. 借款用途为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可适当提高借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月工资收入的80%;3. 借款用途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审批。

第三章借款程序第六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员工借款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借款用途合理,符合公司规定。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借款额度。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的借款,财务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员工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借款人持《员工借款合同》及身份证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借款。

第四章借款还款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如需延长还款期限,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财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通知借款人及时还款;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3. 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借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员工借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借款行为,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借款是指员工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包括普通员工、管理层以及高级管理层。

第三条借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支付、旅费预支、购房、购车、家庭支出等方面。

第四条公司内部借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进行,所有借款方需签署借款合同并承诺按时还款。

第五条公司将严格审核内部借款申请,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管理层和高级管理层借款需提供特殊的审批流程。

第二章借款条件和额度第七条普通员工的借款条件和额度如下:1.借款人需为公司正式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2.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收入的30%;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公司内部借款规定;4.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管理层的借款条件和额度如下:1.借款人需为公司管理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能力;2.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收入的50%;3.借款用途必须经过公司审批;4.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的借款条件和额度如下:1.借款人需为公司高级管理层,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能力;2.借款额度不设上限,但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3.借款用途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4.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第十条借款人在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3.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4.借款用途说明;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借款审批流程如下:1.借款申请书初审:由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核实,确认资料齐全;2.部门主管审批: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报送给财务总监;3.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审核申请,判断借款合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追加额度限制;4.公司董事会审批:高级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借款需报送公司董事会,经过董事会审批决定是否批准;5.签署借款合同:经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和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确认还款义务;6.放款和还款: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放款,并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收取还款。

集团公司暂借款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暂借款管理制度

XXX集团暂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乱用滥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主要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购物借款和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二章暂借款管理第三条因公出差者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随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最后到财务部领款。

财务部应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因零星购物借款者,应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最后到财务部领。

财务部应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负责人拟订,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

但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后,经各级主管签批,最后带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六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集团担保人。

第七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一)出差人员,在返回集团5天内报销差旅费;(二)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应在当日业务处理完后办清手续;(三)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四)个人借款,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八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

对逾期未换、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0 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业务的管理,本着“合理调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

2 引用标准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3.1 借款:分为生产经营用的短期借款和投标保证金借款。

3.1.1 投标保证金借款:指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要集团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款项。

4 职责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内部借款的管理,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偿还能力等方面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5.1 借款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5.1.1 生产经营用借款5.1.1.1 借款申请。

5.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1.1.3 借款协议(见附表)。

5.1.2 投标保证金借款5.1.2.1 借款申请。

5.1.2.2 借款协议。

5.2 审批程序5.2.1 借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两份)上报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2 生产经营用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2.3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5.2.4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3 还款原则5.3.1 各单位原则上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

5.3.2 如果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的,应于到期前10日内向集团公司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偿还。

5.3.3 如果借款到期未得到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而又不能及时偿还的,除加收占用费外,一年内不再办理借款。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集团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有效防范借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某控股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控 [2002]34 号)和《内部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控 [2002]6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是指建设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等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借款”是指以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等,需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垫资等,因资金不足,而向建设集团借贷(或申请开具保函等)而形成的借款。

第二章借款的原则第四条扶优限劣、控制风险原则。

即向内部单位发放贷款,要对项目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贷前考察,应充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把握风险。

第五条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原则。

合理收取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以便资金的正常调度。

第六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需借用建设集团资金的,以适当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来实现借款人、建设集团投入资金相配比的原则。

第七条加强资金计划管理。

各单位均须根据建设集团审批的年度资金计划,财务预算于每月 28 日前向建设集团报送《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附件 1),将本单位月度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按本《规定》因项目承接确需向集团借款的金额,一并填列于表中,该表经建设集团进行综合平衡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内部单位向集团借款实行计划额度管理。

各内部单位的借款额度以建设集团批准的各内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的借款额度为准。

第九条额度外借款,也应纳入《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同时上报增加借款计划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办理借款手续时,除向建设集团报送第十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批准增加借款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

第十条借款资料的报送。

公司内部项目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项目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项目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项目借款行为,保护公司资金安全,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内部项目借款行为。

第三条项目借款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项目借款应当遵循“经营为本、风险控制、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内部项目借款管理条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规定进行制定。

第六条公司项目借款管理应当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七条公司项目借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公司项目借款管理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保护借款人权益。

第九条公司项目借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有关人员职责。

第十条公司项目借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违约责任机制,惩罚恶意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借款申请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向公司申请内部项目借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借款申请书;(二)项目借款计划;(三)项目解决方案;(四)担保措施;(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审核项目借款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根据项目借款申请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借款。

第三章项目借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借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五条项目借款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项目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无法按时还款,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展期申请并支付展期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借款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项目借款人还款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还款证明,确认借款已还清。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内部项目借款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项目借款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借款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

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中国某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WORD6页)

中国某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WORD6页)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

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借款管理,多渠道筹集集团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降低借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借款除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外,还包括各单位为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所开展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等各项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借款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坚持“总对总”合作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统筹安排各项融资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与各主要银行总行签订总的综合授信协议,并将银行授信额度根据需要在系统内分配、调剂使用。

各单位在总授信协议范围内根据集团公司所分配的额度与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各单位在未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前不得与金融机构另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

第五条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

集团公司系统的借款工作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组织、协调、批准。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本单位年度预算,落实融资缺口,编制融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与各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的开展情况,综合平衡后予以批复。

第六条坚持降低成本、保证安全的原则。

各单位应与各金融机构建立并深化银企合作关系,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探索创新,拓宽筹资渠道,保障资金供应,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资金监管,调整借款结构,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章借款管理的方式第七条对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管理,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自行借款。

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要随年度预算上报融资需求,由集团公司审核后负责筹措。

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安排资金的借入、拨付和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由使用借款单位承担。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资金用途将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

分支机构和内部核算单位不再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分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落实和新业务的开展同时结合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述借款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即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新业务的开展不能用于对外投资含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公司报表合并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借款方式采用借款单位从总公司直接获取货币资金的方式。

第二章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类型额度内借款、专用项目借款第六条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可根据资金需要确定借款期限期限不够可说明原因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展期。

专用项目借款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对于专用项目借款因特殊原因需展期的则应根据要求向公司财务审计部上报展期原因、以及相应业务的分析经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借款利率借款基准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日计算。

信用等级优秀的单位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等级良好的单位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信用等级较差的单位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逾期借款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3第八条借款限额额度内借款限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及上年度经营状况进行确认。

对于以项目形式开展的或发展前景非常良好的业务可申请专用项目借款借款限额根据项目大小及项目周期经相应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第三章借款流程第九条信用评估总经理室和公司财务审计部负债制定信用评估标准和确定信用评估结果工作。

信用评估标准包括财务指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业务及管理水平、历史交易记录等方面。

信用评估结果根据设定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公司根据每年的内部审计及年度审计对各分子公司做出信用等级评价不同信用等级的分子公司借款将适用不同的审批流程如果单笔借款逾期三次自动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并相应调整分子公司信用政策。

集团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集团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借款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员工借款行为,包括在职员工、退休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借款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款申请1. 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2. 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计划等内容。

3. 借款申请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报销单等。

第五条借款审批1. 财务部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借款申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2. 财务部门将借款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批人,审批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等。

3. 审批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通知财务部门。

第三章借款发放与归还第六条借款发放1. 经审批通过的借款,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借款金额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财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收据,作为借款发放的凭证。

第七条借款归还1.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或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归还借款本息。

2. 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人同意。

3. 延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第四章借款管理职责第八条财务部门职责1. 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核、审批、发放及归还管理。

2. 负责借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3. 负责对借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统计分析。

第九条借款人职责1. 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2. 如有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有借款使用不当或发生争议,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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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0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业务的管理,本着“合理
调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

2引用标准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3术语与缩写
3.1 借款:分为生产经营用的短期借款和投标保证金借款。

3.1.1 投标保证金借款:指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要集团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款项。

4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内部借款的管理,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偿还能力等方面情况,并根据集团
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5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5.1 借款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
5.1.1 生产经营用借款
5.1.1.1 借款申请。

5.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1.1.3 借款协议(见附表)。

5.1.2 投标保证金借款
5.1.2.1 借款申请。

5.1.2.2 借款协议。

5.2 审批程序
5.2.1 借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两份)上报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2 生产经营用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2.3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授权委托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5.2.4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3 还款原则
5.3.1 各单位原则上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

5.3.2 如果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的,应于到期前10日内向集团公司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偿还。

5.3.3 如果借款到期未得到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而又不能及时偿
还的,除加收占用费外,一年内不再办理借款。

5.3.4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工作由经营开发中心财务负责追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定期督促。

5.4 收费原则
5.4.1 内部借款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5.4.1.1 借款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4.1.2 借款单位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逾期加收50%的资金占用费。

5.4.2 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于每季度末计算各借款单位资金占用费,并通知其现款上交。

5.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形成的文件附表
6.1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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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协议
注: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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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内部借款管理通知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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