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黔食药监食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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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的许可、餐饮服务人员的许可等。

其中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场所的面积、照明、通风等条件进行核实,确保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资料、现场审查等环节。

在受理申请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的租用协议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资料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场所的平面图等进行认真审核。

在现场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场所的装修、设施、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在1年或5年之间。

在许可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质量。

四、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监督抽检、法律制裁、行政调解等方式。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总体来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为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餐饮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餐饮许可证的管理1.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资质等条件进行经营。

3.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餐饮服务许可证》。

4.餐饮经营单位应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餐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的,应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食品安全管理1.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4.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5.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6.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留样食品进行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食品安全检查1.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餐饮经营单位应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餐饮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违法责任1.餐饮经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餐饮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餐饮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由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日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标注。

申请酒类销售,应在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项目后标注。

申请自酿酒制售,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标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明(复印件);(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孙志刚2015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行政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权力清单管理。

经过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部分清理结果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18项行政服务项目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中5项行政服务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即行下放),14项行政服务项目合并后转为5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行政服务项目并入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后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并入原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贵州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附件1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后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附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并入原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备注:行政服务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及省级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核”、“贵州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初审、管理”并入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贵州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实施意见(试行)

贵州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实施意见(试行)

贵州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工作责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的要求,省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

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除白酒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申请受理、许可证送达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除白酒以外的其他食品申请人的审查组织部门。

行政审核中心是白酒申请人的审查组织部门,并接收所有食品申请资料,负责补正告知文书和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的打印和送达。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核查现场中基本符合项整改后的审查确认,以及产品抽样工作。

二、工作程序要求(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受理申请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告知申请人。

不得要求申请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决定或者发放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书。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本文将探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证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卫生、优质和健康发展。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3.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餐饮服务项目时必须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法定手续和证明材料,经正常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并承诺在其企业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更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应当申请更新,证明其符合许可证持有条件,更新后应当再次颁发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更新时不得超过有效期届满2个月。

3.3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备案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案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当向餐饮服务许可机关备案。

许可机关收到备案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备案记录在许可证上。

如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

3.4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和监督许可机关应当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持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5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交换和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的许可证信息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和交换。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并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或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被限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黔食安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1〕14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现将《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各地、各部门请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食安委办公室。

附件:贵州省2011年食品重点工作安排。

联系人:顾华兰文跃联系电话:************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贵州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促进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按照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食用农产品环节。

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省局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五章信用等级确定第六章信用分类管理第七章信用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信用信息修复、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黔食药监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7〕1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

现予印发,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小餐饮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午托及家庭托餐纳入小餐饮登记管理。

小餐饮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局将继续组织对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为严肃考核纪律、提升考核质效,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省局决定在通报前对全省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制定了《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4日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核工作方案为严肃食品流通监管考核纪律,进一步提升考核质效,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复核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复核目标通过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复核工作,进一步规范考核数据报送流程,确保考核评价公平公正。

二、复核内容(一)核查重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的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数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报送,是否存在瞒报、故意虚报数据等行为。

(二)核查指标1.必查指标(3项):本级快检任务数、食品无证经营户数、查办案件数。

2.自选指标(2项):复核组在《办法》明确的15小项考核指标中选取2项考核指标进行复核。

三、复核程序各地考核评价数据上报后,省局组成复核组赴各地开展复核,复核工作结束后,各复核组就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复核结论,形成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试行)正文:----------------------------------------------------------------------------------------------------------------------------------------------------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

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公示期内,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书面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核对无误后,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制作的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七月一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贵阳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阳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阳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所有餐馆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餐馆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对社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餐馆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供应商选择标准、采购流程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保存要求,妥善存放食品,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一条餐馆经营者不得采购、使用下列食品:(一)无合法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二)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加工工具、设备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餐馆经营者不得使用下列方法加工食品:(一)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食品加工方法。

第五章食品安全销售与服务第十五条餐馆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服务规范和食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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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食药监食发[2010]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

现予印发,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贵州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并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或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被限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8.加工操作管理;9.餐厨垃圾管理;10.消费者投诉管理;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九)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3.卫生检查计划;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管理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

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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