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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精神,全面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重庆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就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质量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的重大作用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
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振兴重庆工业经济的重大举措,是提升重庆城市综合实力的强力支撑,是建设质量强市的必由之路。
推进新型工业化,核心要解决可持续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三大关键问题。
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通过耗能特种设备升级改造,强化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制定实施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等手段,切实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动重庆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名牌企业,以名牌企业为龙头,充分发挥其标杆示范作用,积极引导优势资源向品牌企业集聚,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和壮大产业集群;通过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业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强化过程质量监管,加强质量成本控制,以高品质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等措施,提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渝质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3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月3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结果、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信息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二章信息分类第四条监督抽查信息分为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风险评价、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等。
第六条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品名称等。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8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8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中心、市培训中心,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为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31日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1-2009),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安全技术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安装、使用除外。
二、关于施工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过程监督检验问题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简称新《规则》)已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新《规则》明确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的主要责任,并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验。
新《规则》的执行,能及时发现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督促生产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整改,保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质量。
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办理起重机械开工告知时,应将新《规则》有关规定一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前,应按新《规则》第十条要求持有关资料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后,及时指派检验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发改环〔2015〕143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1435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发布以来,我市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对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我市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认证产业体系,助推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鼓励我市相关产业优势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低碳产品目录,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争取一批重点企业的优势产品通过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近期重点开展铝合金建筑型材、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的低碳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低碳产品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低碳相关补助资金,市质监局在评选名牌产品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将通过认证的低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二、积极参与低碳产品标准制定支持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国家现有低碳产品目录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及时组织上报,争取纳入国家低碳产品目录,近期将国家委托我市制定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上报。
组建重庆市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低碳产品标准的归口管理。
加强衔接汇报,积极承担国家低碳产品标准制定任务,为我市争取绿色标准权益。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各区域检测中心,各煤矿授权站,市局执法总队:经市局同意,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强化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对煤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但我市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计量器具量传秩序较为混乱,相关责任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生产企业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落实煤矿企业主、检定机构和区县质监局各自的责任,建立完善监管体系,理顺量传秩序,市质监局决定从现在起,用三个月时间,对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大讨论为契机,通过加强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切实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量传体系,落实责任,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二、成立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质监局成立了以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渝志同志为组长,驻局监察室主任王正才、计量处处长姜铭同志为副组长,市局计量处范小平、徐全、胡宪等同志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专项整治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产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12]1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10.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质监发〔2012〕150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日市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3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指导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所实行的综合监管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管理和指导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我市企业分类原则和监管制度,负责对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渝质监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104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经市局2017年12月22日第1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2月27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涉案物品处置,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质监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包括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处置及其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罚没物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所涉及的物品。
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没收的物品,包括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包括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账和处置程序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对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承办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离制度。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2〕3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措施;(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市局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局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家负责监管质量、质量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作为重庆市的行政管理部门,质监局在国家级质检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质监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推进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制定和实施重大产品和安全等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制定市级重点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将监督结果以合理的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完成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修订、编写等工作;实施产品质量检验、追溯和审核等各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开展技术支撑、质量研究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业工作,促进质量技术创新及企业质量提升。
在日常工作中,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理念,不断加强职能建设和内部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智慧质监,提高监管效能,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同时,质监局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沟通合作,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打造重庆市安全稳定、开放创新、依法治理的现代化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篇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水平和质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加强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质监局在质量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质监局深入推进“净水行动”、“安标行动”、“大气净化行动”、“五水共治行动”等各项专项行动,全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质监局大力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观念。
在质量技术监督方面,质监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关键产品和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截至目前,质监局已经对市场上销售的一批次商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准化建设是质监局的重要职责之一,质监局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行标准化创新模式,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渝质监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53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区)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两种。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按照《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进行,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或者专项检查的需要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各法定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接受市质监局安排,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并负责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渝质监发[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261号)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员,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个机动车安检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过规划批准设置,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管理和监督的统称。
管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监督是指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原则,有效监督管理原则和依法监督管理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机动车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资格考核合格,取得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质监发〔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检查、检验、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渝质监办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2〕248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域计量质检中心:为切实提高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儿童健康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2〕712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结合“双打”行动和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集中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提出的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用品等重点产品监督检查的要求,把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全系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动员全系统力量,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有力打击儿童用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大案要案,修订完善儿童用品产品标准,广泛宣传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常识,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解决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以童装、童鞋、童车、玩具等与儿童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为重点产品;以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以及有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为重点企业;以无证生产、假冒伪劣、标识不符、“三无”标注等质量违法行为和制假黑窝点为重点查处对象;以儿童用品生产企业集中区、质量问题多发区为重点区域。
(一)全面清查儿童用品强制性认证情况。
对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童车等儿童用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童车是否全部获得认证,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是否仍符合发证要求,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标识标注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任小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任小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号】渝质监发[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任小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1〕149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经2011年6月22日市局第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任命
任小平为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主任;
熊治为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副主任;
魏昭明为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副主任;
秦勇为重庆市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以上同志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3]155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3〕155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质监局(分局),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各相关单位:根据《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3〕462号)精神,经市局同意,现就重庆市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注册条件(一)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2.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二)无相关《计量检定员证》的初始注册人员需向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提出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并通过后取得相关证明方可进行注册。
(三)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 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3.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4.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6.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的条件和需提交资料根据《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执行。
二、注册程序(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
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11号)。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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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渝质监办发〔2017〕 169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特检院: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燃煤锅炉的整治力度。
根据质检总局《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7)以及市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28号)要求,经市局同意,现就今年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主城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自治县)建成区禁止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一)各区县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市政府以及市局的有关规定,一是凡属于上述情形的新装燃煤锅炉,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二是凡自2013年9月11日以来,在上述区域范围安装的属于禁止安装的燃煤锅炉,均责令停止使用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市局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已经关闭了燃煤锅炉的告知功能,安装单位只能采用纸质件书面提交告知书。
区县局收到告知书后,应对告知的事项进行现场确认;对禁止安装燃煤锅炉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安装单位。
二、积极推进淘汰燃煤锅炉工作主城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其他区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自治县)建成区基本淘汰4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渝质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10〕22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经市局同意,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综治委的统一要求,根据市委《关于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渝综治办〔2010〕10号)要求,全市将于3月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活动。
为扎实开展全市质监系统宣传月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2010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宣传重点本次宣传活动由市局宣传处统筹组织实施。
重点开展“五个一”活动:(一)开展一次“平安重庆在质监”主题宣传活动。
精心策划,加强协调,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介,集中宣传全市质监系统开展平安重庆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大局稳定,公正廉洁执法,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弘扬质监精神,丰富质监文化,充分展示重庆质监助推“平安重庆”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二)举办一次“质量安全邀您行”现场观摩活动。
邀请市平安办、市综治办和重庆主流媒体及企业、群众代表,现场观看渝北区电梯安全监控系统、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流程,亲身体验质量安全,集中展示重庆质监“科技兴安”工作成果和保障人民群众质量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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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重庆市质监局重庆日报
过去5年,北碚区圆满完成区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为下一步预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过去5年,全区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2个,新增耕地面积545.33公顷;
过去5年,全区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率连续5年实现100%,完成闲置土地清理294公顷,全区土地市场全面好转;
过去5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继续保持零伤亡。
特别是在“十一五”收官之年的2010年,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坚持科学发展与民生导向的道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市国土房管局的安排,根据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提出的“把北碚建设成为都市花园、人文福地、宜居之城、两江新秀”的总体要求,把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用地观结合起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千方百计强化土地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保障了北碚经济建设发展。
保用地促发展
全力保障北碚经济快速发展
北碚区位于重庆主城西北部,随着北碚城市化、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
近年来,北碚区国土分局以保障发展
为支撑,采取
“多管齐下”的战略,积极争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了东阳黄桷老街、尖嘴片区危旧
改项目、蔡家公租房、天府煤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轻轨六号线、龙凤溪车辆基地等一大批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北碚区国土分局不断探索集约用地新途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标准,对工业项目供地划定了投资强度等多项硬指标。
并大力推进闲置土地清理以及存量土地、低效用地的盘活利
用工作,去年共清理闲置土地48宗。
同兴工业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更新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指标成绩优异。
加强土地储备。
北碚区国土分局积极配合城投、地产等市级储备机构完成在北碚的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进了市级轨道交通、北环收费站外移等项目的建设,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为畅通重庆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助推两江新区建设。
北碚区国土分局在两江新区范围内率先启动并第一个完成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争取两江新区“征转分离”政策,有效保障了重点项目用地。
激发农村土地活力。
北碚区国土分局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继续推进静观镇斜石村、双塘村、集真村、和睦村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当年完成农民新村建设5万平方米,新建社区服务中心4500平方米、道路7公里、农贸市场9000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同时,起草拟定了《北碚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保耕地惠民生一切为了老百姓的利益
2010年,北碚区地区生产总值是“十五”末的2.7倍,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分别是“十五”末的3.1
倍和3.4倍;“十一五”时期,北碚新城基本建成,
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到34.33平方公里。
北碚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每一个项目都涉及到土地。
北碚区长龙华说:“北碚发展的任务和保护国土资源的任务都非常重。
然而,土地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是一项政治使命,容不得半点马虎。
我们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好耕地,严把土地这道‘闸门’,打开经济这道‘富裕之门’,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北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
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北碚区落实耕地红线保护制度,积极推进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各镇街年终目标考核。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北碚区坚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
2010年,全区共完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个,总规模1078公顷,投资1602万元,新增耕地179.93公顷,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推进金刀峡镇、天府镇等镇街农村居民点复垦,现已完成项目10个,新增耕地41.57公顷,有效保证了耕地占补平衡。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北碚区积极开展并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去年对涉及的图斑逐一进行了核实,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置。
在卫片执法中,北碚区国土分局创新的“四图叠合”工作法,在全市国土系统内获得广泛推广。
据北碚区副区长成肇兴介绍,近年来全区大
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仅去年北碚区国土分局完成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40.48公顷,完成危旧改安置房供地1.84公顷,为北碚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方便老百姓进行房地产权的登记,北碚区国土分局扎实开展登记发证便捷化服务工作,压缩时限达50%以上。
全年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数15729本,办结率为99%;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共办理农房登记38788户。
优化矿山环境,改善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
北碚区编制的《重庆市海底沟国家矿山公园2010-2020年总体规划》通过市专家组审查,使海底沟矿山公园获得国土资源部国家级矿山公园资格批复,成为我市第一个国家级矿山公园。
恢复矿山植被,打造绿水青山。
2010年北碚区加快实施矿山绿化,落实资金100余万元,圆满完成全年50亩矿山植被恢复任务。
北碚区国土分局自主开发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数据采集系统和地质灾害公众服务系在主城九区范围内率先投入使用,并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地质灾害相关数据服务。
北碚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人员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去年全区有12名群测群防人员受市政府表彰,1名人员获国土资源部表彰。
“金土工程”扎实推进,完成柳荫镇等6个地灾隐患点的搬迁避让任务,确保了192名群众的安全,实现了连续10年地质灾害防治零伤亡的工作目标。
抓党建强队伍
北碚国土工作勇于创先争优
近年来,北碚区国土分局以党建为引擎,加强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在“保发展保红线”工程的各项工作中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该局以“立足岗比作为,创先争优当先锋”为
主题,积极推进
“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开展“五好科室”、“国土业务标兵”以及“党员示范岗”等创建活动,其经验做法多次受上级表彰,被市国土房管局评为“好班子”。
同时,北碚区国土分局强化
“三项活动”。
一是“大下访,化民怨”。
由该局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包案,全局共深入基层30余次。
二是“结穷亲,暖民心”。
该局与澄江镇缙云村、蔡家岗镇太平村及汪家堡社区的困难党员群众结成一帮一的“帮扶对子”,着力解决他们的困难。
三是“下基层,体民情”。
该局领导干部与农户同吃同住同劳动,解决了太平村发展资金短缺等多个实际问题。
近年来,北碚区国土分局通过狠抓“作风建设”、中干轮岗、人才培养等,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起“我是公仆,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政务、党务公开和执法责任制得到不断深化,实现了阳光行政、透明监管;开展“廉政风险排查”,进一步筑牢干部职工“反腐”防线,树立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文/陈隆新蔡丹苟峰
———北碚区国土分局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
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调研蔡家组团用地工作。
北碚区长龙华在生态农业园区调研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北碚区国土分局领导班子在研究工作。
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2011年CHONGQING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