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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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

该土地目前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补办出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出让给乙方使用。

2. 补办出让后,乙方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 乙方应支付给出甲方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______%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甲方应保证该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并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受让的土地;(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8、《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城规发[1999]388号)9、《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审批步骤: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出让合同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合同受让方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该宗地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

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

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规定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可由设计单位对各用途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出具设计说明。

五、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六、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

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格式】甲方:【甲方名称】,系国有土地使用者乙方:【乙方名称】,系受让方鉴于甲方拥有一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具体地址】2. 土地面积:【具体面积】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如住宅、商业等】4.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决定书号:【决定书号】二、补办出让的约定1. 甲方承诺该土地使用权为合法划拨取得,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权利。

2. 甲方同意就该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3. 出让期限:【出让期限,如50年】。

4. 出让金额:【出让金额】人民币。

5. 出让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若分期支付,应明确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登记1. 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甲方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土地使用权的约定1.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土地。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
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出售房地产时,根据所需的用途、规划、土地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确定的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具体是按照城区的不同,还根据土地价值、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所在区域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制定的。

以下是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城市新区住宅补地价款标准1、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土地,根据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和指南》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2.64万元/平方米,B类2.22万元/平方米。

2、普通住宅用地,根据其属地的区域、土地出让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补地价款,一般情况下是在2.5万元/平方米至3万元/平方米之间。

3、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补地价款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二、城区住宅补地价款标准1、非法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2.94万元/平方米,B类2.46万元/平方米。

2、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补地价款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3、在层高大于6层的高层住宅项目,标准以上土地补偿方案,为每平方米补偿价款2.48万元至2.76万元。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补地价款标准1、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便民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根据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和指南》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 类7万/平方米,B类5.88万元/平方米。

2、其他商业用地的补地价款标准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四、工业用地补地价款标准根据2006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补地价款标准为:A类1.2万元/平方米,B类1.02万元/平方米。

以上是北京市住宅补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详细介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如有需要,还需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乙方:(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姓名或单位名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1.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出让土地位于(具体地址),使用性质为(住宅/商业/综合等类别),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为(年),出让价格为(万元/平方米),总出让价格为(万元)。

2.出让土地的规划和设计要求(1)使用性质:本土地出让的使用性质限定为(住宅/商业/综合等类别),不得将土地用于其他用途。

(2)建筑规模:土地的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容积率为(%),建筑密度为(%)。

(3)建筑高度:土地建筑高度限制为(米)以内,如建筑高度超限需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4)绿化率:土地绿化率不得低于(%),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5)交通配套:乙方应当按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车位和垃圾处理设施。

(6)环保要求: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造环保型、节能型的建筑,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

第二条定金及款项支付1.定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缴纳(定金金额)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定金,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购买本土地的权利,定金不予退还。

2.款项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款项支付计划向甲方支付土地款项:(1)(首付款金额)元人民币作为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分期款金额)元人民币应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分期支付条件分批次支付至甲方账户。

第一次分期付款应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0天内支付,之后的每个季度末日前支付尚未支付的分期款项。

(3)(按揭贷款金额)元人民币由乙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自行支付。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7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土地基本情况1. 位置:本出让地块位于__________。

2. 面积: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为______。

4. 土地条件:土地条件良好,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

第二条出让方式及年限1. 出让方式:本协议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2. 出让年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甲方应保证出让土地的地类、规划指标等与实际情况相符。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4. 甲方应确保出让土地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出让土地,进行建设、经营等活动。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乙方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4.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进行建设,保护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3)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⑤钉桩成果通知单;(5)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6)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8)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9)其他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国土资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引言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该合同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经土地出让单位同意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求方以出租的合同。

通过该合同,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用途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

1.基本条款1.1合同概况本合同由出租方(以下简称“出让单位”)和承租方(以下简称“承租人”)双方签订。

承租人依法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同意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

1.2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土地出租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1.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止。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申请续租。

1.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月付或季付,并约定支付时间。

2.租赁条款2.1租赁用途经批准,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2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属于出让单位,承租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2.3土地租金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4租赁违约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合同解除等。

3.合同履行及终止3.1合同履行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2合同终止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将土地交还给出让单位,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3.3续租和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与出让单位协商续租事宜,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若出让单位决定出售土地,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4.1法律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纠纷解决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书一、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二、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三、转让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2. 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3.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4.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年5. 土地权属:国有土地四、转让条件1. 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2. 转让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期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第一期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第二期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第二期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第三期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第三期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具体分期支付时间及金额按双方协商确定。

五、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所转让土地的合法权属,并承诺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扣押等权利纠纷。

2. 甲方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件。

3.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关税费。

4.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合法开发和利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 甲方和乙方应在土地转让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

6. 甲方和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第11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第11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第11号令199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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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范本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合同双方:出让方:法定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方: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 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 出让方式:协议4. 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 。

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计算,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写)¥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年__月__日受让方:(盖章)____年__月__日房屋产权登记表收件号:字第号产别:登记种类:收件日期:年月日┌───┬───────┬─────┬────┬────────┬──────┬──────┐│座落│(新)_________区│地号│新旧│├───┤号楼(旧)│││││││││├───┼───┬───┼─────┼────┼────────┼─┬────┼──────┤│幢号│方向│间数│建筑面积m2│楼(幢号)│部位及房号│结│间数│建筑面积m2 ││││││││构│││├───┴───┴───┴─────┴────┼────────┴─┴────┴──────┤│平房│楼房│├───┬───┬───┬─────┬────┼────────┬─┬────┬──────┤││││││││││├───┼───┼───┼─────┼────┼────────┼─┼────┼──────┤││││││││││├───┼───┼───┼─────┼────┼────────┼─┼────┼──────┤││││││││││├───┼───┼───┼─────┼────┼────────┼─┼────┼──────┤││││││││││├───┼───┼───┼─────┼────┼────────┼─┴────┼──────┤│││││││合计││├───┼───┼───┼─────┼────┼────────┴─┬────┼──────┤││││││附记:另有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间数以内。

││合计││││├───┬───────┴─────┴────┴──────────┴────┴──────┤│交验│房产所有证件年月日继承证明件年月日共有执照件年月日││契证│委托书件年月日买契件年月日公证书件年月日│││建筑执照件年月日│├───┼──────────────────│产价││产权来源││├───┼───┬───┬─────┬────┼────────┼─────────────┤│登记人│盖章│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及电话││姓名│││││││├───┼───┼───┼─────┼────┼────────┼─────────────┤│现产权││││││││人│││││││├───┼───┼───┼─────┼────┼────────┼─────────────┤│原产权││││││││人│││││││├───┼───┼───┼─────┼────│代(理││││││││人现)(││││││││原) │││││││└───┴───┴───┴─────┴────┴────────┴─────────────┘┌──────────────────────────────────────────┐│查丈情况│├─────┬──────────────┬─┬───────────────────┤││(新)区号楼(旧) │地│新旧││││号││┼───────────────────┤│房屋状况│见房屋登记表│房│住宅(其中集体)工交商业教卫文娱办公│├─────┼─┬──┬──┬──────┤屋│其它││变动情况│添│翻│拆││用│││││建│除││途││││建││││( ││├─────┼─┼──┼──┼──────┤√│││间│间│间│间││) ││├─────┼─┴──┴──┴──────┴─┴───────────────────┤│查丈记事│查丈员:查丈日期:年月日│└─────┴────────────────────────────────────┘┌────────────────────────────────────────┐│审验意见│├──────┬─────────────────────────────────┤│初审│初审人:年月日│├──────┼─────────────────────────────────┤│复审│复审人:年月日│├──────┼─────────────────────────────────┤│审批│审批人:年月日│└──────┴─────────────────────────────────┘┌───────────────────────────────────────────┐│应收费用│├─┬───────────┬─────┬───────────┬───────────┤│款│登记费│工本费│勘测费│手续费││││││││项│││││├─┼─┬─┬─┬─┬─┬─┼─┬─┬─┼─┬─┬─┬─┬─┬─┼─┬─┬─┬─┬─┬─┤│金│万│千│百│十│元│角│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额││││││││││││││││││││││├─┼─┼─┼─┼─┼─┼─┼─┼─┼─┼─┼─┼─┼─┼─┼─┼─┼─┼─┼─┼─┼─┤│罚││││││││││││││││││││││││││││││││││││││││││││││款││││││││││││││││││││││├─┼─┼─┼─┼─┼─┼─┼─┼─┼─┼─┼─┼─┼─┼─┼─┼─┼─┼─┼─┼─┼─┤│合││││││││││││││││││││││││││││││││││││││││││││││计││││││││││││││││││││││├─┼─┼─┼─┼─┼─┼─┼─┼─┼─┼─┼─┼─┼─┼─┼─┼─┼─┼─┼─┼─┼─┤│││││││││││││││││││││││├─┴─┴─┴─┴─┴─┴─┴─┴─┴─┴─┴─┴─┴─┴─┴─┴─┴─┴─┴─┴─┴─┤│总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附记││├───┴───────────────────────────────────────┤│核算人:复核人:核算日期:年月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京朝房地出[缴]字()年第号┌──────────────────────────────────────────┐│购买方房屋土地基本情况│├───────┬────────────┬────────┬────────────┤│购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方工作单位││├───────┼────────────┬────────┬────────────┤│房屋坐落(区、││房产证号│││(县)街道、楼│││││号、层次、单元│││││号)││││├───────┼────────────┼────────┼────────────┤│房屋来源房(房││原房屋产权单位(│││改房或经济适用││原房改前或购买经│││房)││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交易建筑面积│││(出让或划拨)││权出让合│││││││同书││││├───────┼───────┼────┼────────┼───────┼────┤│交易立契手续编││成交总价││交易时间│││号││格││││├───────┼───────┴────┴────────┴───────┴────┤│购买方签字││├───────┴──────────────────────────────────┤│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土地使用性质││应交出让││应交出让金总额│││(出让或划拨)││金标准(││(万元人民币)│││││元/m2)││││├───────┼───────┴────┴────────┴───────┴────┤│土地使用权出让│本栋楼房(部分房屋)的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时间为年月日,││情况│出让合同号为京房地出[ ]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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