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估算及现金流测算
答:住宅改商业用途,属于新用途基准地价高于原用途,按商业、 住宅基准地价在剩余年限内的差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其补交出让金 额视原住宅是否已办出让而有所不同。住宅未办出让,补交金额=商业 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住宅土地有偿使用费;住宅已办出让,补交 金额=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
四、房地产开发流程(续)
※申请购置土地、办理土地产权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续)
契税
土地交易主要包括新征耕地环节、土地出让环节、土地转让环节、土地使用 环节,其中土地使用环节又分自用、出租、投资几部分。
①新征耕地环节。
②出让土地环节,包括土地出让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土地出让契税为在我国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所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出让契税按成交金额的 3%缴纳,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土地出让契税。印花税按土地使用证数目征收, 每本贴花五元,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按合同金额的万分 之五缴纳。
三级
≥800万元 ≥2年
四级 暂定
≥100万 元
/
≥1年 /
3
房屋建筑累计竣工面积,或累计完 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近3年≥30万㎡
近3年≥15万㎡ 近3年≥15万㎡
/
/
4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
连续5年达100%00%
/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或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容面积的比例作为判定标准。如住宅面积≥70%,则视为住宅类项目; 如住宅面积<70%,则视为商业类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类
1、按资质分类
按资质分类可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各级资质的划分条件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
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温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28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因基准地价更新导致出让金收取标准大幅变动,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二)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收取。
二、涉及历史遗留和民生的特定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2005年12月31日前拆迁的安置房(含货币回购房)土地出让金标准继续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3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9号)规定执行。
(二)2000年前转让,已经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后仍保持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2000年基准地价收取,原已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可以抵扣出让金(多余不退),出让期限从首次转让立契时间开始计算。
(三)国有土地上的农村集体劳力安置房,不论分配对象是否为本村村民,统一按国有划拨性质办理登记。
分配后转办出让的,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1%计收。
(五)单位通过安置房屋取得的或原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6%计收。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在建工程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估价方:****估价人员:**** ****估价作业日期:***20日~***21日估价报告编号:****目录致委托方函 (4)抵押估价报告风险提示及使用说明 (5)抵押估价报告变现能力分析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9)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0)估价结果报告 (13)(一)委托方 (13)(二)估价方 (13)(三)估价对象概况 (13)(四)估价目的 (16)(五)估价时点 (16)(六)价格定义 (16)(七)估价依据 (16)(八)估价原则 (17)(九)估价方法 (19)(十)估价结果 (20)(十一)估价人员 (20)(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20)估价技术报告 (21)一、个别因素分析 (21)二、区域因素分析 (21)三、市场背景分析 (26)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37)五、估价方法 (38)六、计算过程 (39)七、估价结果 (46)附件 (47)1、《估价结果明细表》;2、估价对象照片资料;3、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4、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6)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6)****号)、《房屋面积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测字:****)、《关于建筑工程价款的询证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穗房预(网)字第****号)等复印件;5、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致委托方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贵司委托,本公司对贵司所有的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日,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2002年8月2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的,均可向我局申请收购或申请入市交易。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6日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津党发〔2013〕30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格节地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使用效率,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美丽天津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改革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围绕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制定和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制度、措施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增量,着力盘活存量,有序放活流量,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具体目标。
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在本轮土地利用规划期内(至2020年)每年分别减少10%和17%。
每年处置闲置土地面积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的比例必须大于1。
每年新发生违法用地总面积控制在3000亩以内,落实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0%。
近5年平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低于60%。
确保我市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十二五"期末达到3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穗府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四、办理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后,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及规划分局具体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由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由属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办理)。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土地出让金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出让金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方法、以及相关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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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1 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已被《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22 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6〕34号 已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清理,决定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4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已被《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废止。
15 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已被《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穗府〔2010〕17号)所替代。
9 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96号 已被《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所替代。
10 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穗府〔1999〕72号 即将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11 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3号 已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
19 转发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5〕76号 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穗府令〔2008〕2号)执行即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成办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143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第一条(目的意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为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
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房地产评估常用特殊事项说明
目录1、未发现门牌号码 (2)2、未进入内部 (4)3、设定使用性质 (4)4、设定出让年限 (4)5、出让金 (7)6、设定建筑面积 (9)7、部分产权的评估 (10)8、预售商品房的评估 (10)9.空臵率较高的房产 (11)10、不交吉定义 (11)11、安居房 (11)12、含现状装修价值 (12)13、付款情况 (12)14、欠费情况 (13)15、不列入评估范围(或有违章建筑). (13)16、车位评估 (14)17、宅基地评估 (15)18、委托方要求特定估价时点 (16)19、其他特殊情况 (16)1、未发现门牌号码经我司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未发现估价对象的地理标识及门牌号码,受客观因素限制,我司未能对提供的资料和勘查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本报告假设前提为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资料记载物业与实勘物业为同一物业,若两者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不成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我司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察时未发现估价对象可识别的门牌号码,仅是由现场人员领勘指认,本报告设定现场勘查物业与估价对象产权证记载的实际物业一致,若不一致,则本报告无效。
根据委托方相关人员介绍,估价对象现地址应为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A栋2116房,受客观因素限制,我司未能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特别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本报告假设前提为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记载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南综合商住楼 25座2116房与现场勘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577号(天隆花苑) A栋2116房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不成立。
经现场勘查,估价对象所在门牌号码显示为“文元西街五巷 8号”。
经委托方确认,上述地址建筑物即为委估对象所在物业。
本次评估设定现场实勘物业与委托方提供产权资料所记载物业为同一物业,若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无效。
【G-11207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时,并无“建中路 52-54 号”门牌,现场勘查时只显示有“建中路 52 号”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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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技术指标
(一)计价用途。
1.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的用途类别确定。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4.基准地价或土地纯收益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价格。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K=[1-1/(1+r)n]/1-1/(1+r)N],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出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其他
修正系数
0.7
普通住宅
容积率
r≤5.2
r>5.2
独立庭院式低密度(r≤1)住宅用地,其修正系数为3。
修正系数
0.8
注:带*号的容积率为商业部分容积率,不带*号的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
附件3
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系数表
楼层
首层
第二层或负一层
第三层或负二层
第三层以上或负二层以下
修正系数
1
0.5
(二)计价面积
1.商业、综合(办公)、住宅、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等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收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3.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分别计收。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附件1名词解释
附件2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附件3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系数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本通知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市场条件和设定土地开发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本通知所指基准地价为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布的最新时点的基准地价。
2.除工业项目外,新建项目计收土地出让金作容积率修正(附件2)。商业用途容积率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作楼层修正(附件3)。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作楼层修正。已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时,除商业作楼层修正外,其他用途均不作楼层或容积率修正。
2.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低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3.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按规定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0.4
0.35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增容不超过原产权面积5%(含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纯收益
土地纯收益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体现。除公开出让外,本通知所指土地纯收益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
三、经营性用途
本通知所指经营性用途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务(企业)办公、金融、商贸会展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及其它非经营性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用房,不包括工业和仓储用途。
四、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仓储
5.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第2项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原协议出让项目,经出让方同意,重新设定土地出让起始时间的,可按新设定起始时间时的土地纯收益重新计收土地出让金;但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延迟开发的期间之外,原已使用的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标准及本通知的年限修正系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一)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含容积率增减、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但用地单位自身要求减少项目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经营性基础设施是指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基础设施;经营性仓储是指除工业企业生产自用配套仓库以外的仓储项目。
附件2
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商业
*容积率
r≤0.4
0.4<r<2
r≥2
修正系数
1.0
0.58
综合(办公)
容积率
R≤8.0
r>8.0
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价的其他项目适用本修正系数。
4.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收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本通知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