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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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支持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区域。

实施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不包括住宅类土地上建筑物的分套交易情况。

实施区域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井陉矿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的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中,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住建部门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诚实、信用、自愿;(三)规范、便捷、安全。

第五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应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的归集、发布、数据管理、数据交互、资金监管等服务,按有关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第六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模式,设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服务窗口,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平地(G)〔x〕-17号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容积率:≥1.1,≤1.2;建筑密度:≥30%,≤40%;绿地率:≥15%,≤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挂牌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

出让宗地编号为X〔X〕1号,出让土地面积为1678.94平方米(折合2.5184亩),位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52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

2.出让年限:70年。

3.容积率:≤4.5。

4.建筑密度:≤40%。

5.绿地率:≥30%。

6.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28.6米高程为基准面,以118.6米高程为上界限,以20.5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98.1米。

(本条款高程为56年黄海高程基准)7.建筑限高:建筑高度≤90米(屋面最高檐口底部到室外地坪的高度)。

8.停车数量:(1)机动车:不小于1车位/户或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机动车:不小于2车位/户或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9.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52号文件。

二、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在《X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X)及本局网站(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刊登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且不低于底价)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出让竞买人范围(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厦府〔2024〕113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11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5号)、《关于2024P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15东山片区金泉路与浦滨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XP01)、湖里区湖边水库片区金湫路与金旺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P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
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 政〔X〕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为: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来源:发布人:发布时间:1990-05-19国务院令第55号颁布日期:19900519 实施日期:19900519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5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5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住建、市财政、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安置房建设计划等,建立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库,并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把握土地供应时序和节奏。

第四条对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类管理。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九府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九自然资文〔2024〕18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出让方案,请依法依规组织好宗地出让工作。

2024年6月13日附件1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一、九江职大原农校地块(一)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京九路以南、龙开河故道以东,宗地面积35782.27平方米(合53.6734亩)。

四至范围:东至九江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南至南海路、西至龙开河绿线、北至京九路。

(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

1.宗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1.3,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竖向设计要求、停车与地下空间利用要求、建筑设计要求、亮化要求、绿化景观市政设施设计要求和其他要求详见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审批表2024年第(ZB010)号。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关于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建设指标详见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条件核实》。

(2)该地块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或疑似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3)出让范围内地面建筑物由土地受让方自行拆除,相关费用由土地受让方自理。

(4)竞得人须严格执行九江市工改办《关于实施九江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江西省“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选取一家测绘单位,为建设单位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提供全套测绘服务。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清政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8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1.3853公顷,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尾矿坝东侧,龙岗桥北侧。

(三)规划设计条件面积:1.3853公顷;用地性质:城镇村道路用地。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一、宗地概况此次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共计11个地块,除一宗位于兴华乡高旧村外,其它10宗工业用地位于XX镇王岭村,其编号为A、A-1、B、D、E、H、F-1、J、K、L、兴华高旧。

基本概况和规划使用条件见附表一。

二、宗地出让方式、用途及年限11宗地块均拟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

如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起挂价及竞买保证金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XX市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市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XX市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6﹞48号),经集体研究确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各出让地块不同程度的优惠,除A-1、B、D、兴华高旧地块外,各地块均优惠至以5万元/亩扣除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后,再乘以实际面积得出的价款作为起始价,A-1、B、D、兴华高旧地块按评估价的50%确定起始价,当单价达不到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0元/㎡)时按最低价计算起始价(见附表一)。

各地块均按起始价全额收取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每次在总价上增加10万元或其整倍数。

不再设置保留价。

工业项目建成后,经土地核验,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应当追缴相应已优惠的地价款。

四、供地及动工竣工时间供地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十日内交付土地。

供地条件:地形地貌以现状为准。

动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竣工时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五、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交纳竞得人须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宗地出让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工作由XX县国土资源局组织,XX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眉府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眉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让土地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出让土地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宗地为单位明确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

(二)完成土地报批或收回。

出让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或国有土地收回。

(三)符合土地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未纳入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确需出让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

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

(五)满足“净地”标准。

出让土地未达到“净地”标准一律不得出让。

“净地”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上地下杆管线渠等相关设施全部拆除或迁改。

2.宗地周边道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应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六)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对《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疑似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一、前言。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出让收益的最大化,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三、出让方式。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具体出让方式根据出让地块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四、出让条件。

1.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地质等相关要求;3. 出让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能力;4. 出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程序。

1. 出让公告,出让方向社会公众发布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条件、出让方式等;2.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须提交相关资料,经出让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3. 报名确认,出让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4. 竞买登记,确认的报名人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5. 竞买活动,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确定最终竞得人;6. 签订合同,最终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出让收益分配。

出让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其中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公共事业。

七、监督管理。

出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出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出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让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八、结语。

本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要始终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The gentlema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 and the villai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7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经2020年11月19日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等可参照执行。

一、接收地块出让资料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从信息系统接收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拍挂办公室)提交的地块出让信息,并收取地块出让资料文件,对其类型、数量、内容进行查验、初审,若地块出让资料中基础文件缺失、有误、不符土地出让研判意见的,作退件处理,招拍挂办公室须收回地块出让资料,重新确认后,再行提交。

地块出让资料中的基础文件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批文、供地批文、出让方案批文(附出让方案)、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批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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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 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 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 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 , <1.2 ;
建筑密度:》30% , <40% ;
绿地率:》15% , <2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 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 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川。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川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增价幅度为Y 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按照《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x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的规定组织出让。

三、成交出让
竞买人在xxx 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出价高者取得的原则确认竞得人。

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x 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以上宗地出让须单独申请竞买。

2•公开出让总价款不含契税、评估费等其它规费。

3.以上宗地地下未知管线由竞得人自行迁移。

4•以上宗地竞得后一年以上不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发
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33%、投资额不足25%的,征收成交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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