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7A版】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6篇
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及面积: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位于[具体位置],土地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2. 土地用途及规划:该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
3. 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已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为[证书编号]。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转让价格]元人民币。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将全部转让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1. 权利归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拥有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权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2. 权益保护: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如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 规划调整: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如需进行规划调整或变更用途,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项,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事项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五章期限届满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九章附则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代表)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或个人)鉴于甲方系国有土地合法所有者,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有意受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益、责任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依据及原则本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
第二章出让地块基本情况一、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出让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四至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地块面积及用途出让地块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
三、地面现状出让地块地面现状为____________________(如:空地、建筑用地等)。
第三章出让条件及要求一、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二、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土地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______。
四、土地开发条件及时限要求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和规划指标进行土地开发,并确保在______年内完成开发任务。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甲方应确保出让地块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篇2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地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给乙方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土地基本情况1. 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2. 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 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等。
4. 土地条件:地面现状为__________(如土地平整、未开发等)。
1. 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2. 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出让价款的______%作为定金,余款在______个月内付清。
四、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建设和规划手续。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开发建设和利用任务。
1.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如需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土地使用权期满处理1. 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甲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照约定处理。
2. 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应在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重新协商土地出让条件及出让年限。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书
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书甲方(出让方): [甲方全称]乙方(受让方): [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具体地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愿意受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建设用地描述1. 建设用地位置:[具体地址]。
2. 建设用地面积:[具体面积]平方米。
3. 建设用地用途:[具体用途]。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条出让条件1. 甲方保证其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争议,且未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
2. 甲方应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具体金额]。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价格。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建设用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相关证明文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出让价格,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双方可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双方可在此条中约定其他事项,如保密协议、附加条款等。
]第九条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文本,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由专业法律顾问审核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模板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模板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地块位置:__________。
地块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地块用途:__________(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地块四至、规划条件等。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年限甲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向乙方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 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2. 在______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四、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2. 乙方需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建设;3. 乙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有权依法利用该地块进行商业、住宅等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经营活动;4.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需对该地块进行复垦或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甲方应保证出让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利用该地块进行开发经营活动;(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地块或提供地块权属存在争议,应赔偿乙方损失;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擅自更改规划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
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自行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
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月9日前受理,至4月9日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行。
2018年3月9日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范本出让方甲方和受让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平等、有偿地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拥有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其他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的方式出让位于某地的宗地,宗地编号为XX,面积为XX平方米,具体情况见附图,附图已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XX年,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该宗地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建设XX项目。
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得到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照《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XX元人民币,总额为XX元人民币。
第八条:本合同签字后XX日内,乙方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XX%共计XX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XX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XX日内,需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和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必须在期满前提交续期申请书,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土地流转合同范本2018
土地流转合同范本2018甲方(土地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土地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乙方有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流转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1.1 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土地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土地流转方式2.1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流转方式为转让,甲方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土地流转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剩余款项乙方应于甲方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过户4.1 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4.2 土地使用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保证对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5.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5.3 甲方应保证土地在过户前无抵押、无债务纠纷。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在支付完土地流转款项后,依法使用土地。
6.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款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1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国(第39(((〕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或(5)。
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查勘;(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5(6(7(855.1(1(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
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综合分析当地土地市场近三年交易实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交易实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模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模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签订日期:(日期)
一、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为了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该建设用地。
二、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甲方将其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转让费用;
2. 乙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该建设用地,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
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手续和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三、保密事项
双方应对本合同及相关商业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五、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寻乌县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342200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 。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或工业)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地上无建(构)筑物;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路”;(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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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五章期限届满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九章附则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