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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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注:一式四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
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
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
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
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
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2、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照离退休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