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对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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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都 具有 重要 的意 义 。借鉴大 陆 法系对 合犯 的基
本 理论 ,有 助于 我 国刑法 理论 的探讨 和对 司法 实践 进行正 确 的指导 。
大陆法 系刑 法理 论 的通说 认为 对合 犯是 与多众
犯相 对应 的一 种共 同犯 罪形 式 ,两 者 均属 于必要 的
共 同犯罪 。但 是 , 得 注意 的是 , 值 在对 合犯 引入 我 国
许 多 属于对 合犯 的情形 都被 排 除在外 ,缩 小 了对合
犯 的内涵 , 响对刑 法 理论 的探讨 。笔者认 为 , 影 这种
二 人 以上 共 同实施 构 成 要 件这 一 主 体 复数 性 特 征 , 构 成要件 决定 必 须 由两个 以上行 为人 参与 ,并 不必 然 得 出两人 以上 都 成立犯 罪 的结论 。 因此 ,从 这个 意 义上说 , 必要 共犯 中主体 复数 是一 种行 为 自然意 “ 义 上 的主体 复数 ( 种概 念上 的应 然形 态 ) 一 而并 不是 犯 罪意 义上 的复数 ( 犯罪 成立 中的实然 形 态 ) 【 。”s 】 与大 陆法 系 的犯罪论 体 系不 同 ,我 国 的犯 罪构 成要件 是一 种 实质 意义 上 的评价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 符合 与犯 罪 的构 成 是相 对应 、 相一 致 的 。根据 《 刑法 典》 2 第 5条 “ 同犯 罪是 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意 犯罪 ” 共
对 向的行 为 的存 在 为其 成立 要件 的犯 罪 。 在这 种 ”
贿 , 自实 施 自己的犯 罪 为 , 一个 送与 , 各 如 一个 收
受 , 方 的对 向行为 互为 依存 , 双 如受 贿行 为 与行贿 行
为互 为依 存 ,一 方 构成犯 罪 ,另一 方 可能 不构成 犯
罪; 相婚 者不 知对 方 已有配偶 而 与其 结婚 时 , 对方 虽
构 成重婚 罪 , 但相 婚者 则不 构成犯 罪 【 。 4 之所 以会产 】
生如此争 议 ,主要 原 因是 大 陆法系 与我 国刑法 中犯 罪 论体 系存 在着 差异 。 我们 知 道 , 陆法 系犯 罪论 的 大 体系一 般采 用构 成要 件符 合性 、 法性 、 违 有责 性 的三
层次 递进 式结构 ,符合构 成 要件 的行 为并 不一定 是
议。 一则 认 为对合 犯作 为一 种犯 罪形 态 , 理论 上值 在
得 探讨 , 但作 为必 要共 犯 的形式 则未 必适 当【。 3 一则 】 认 为对 合犯 的特 点是 所犯 罪名 可能 不 同 , 如行 贿 、 受
罪 。关 于必要 共犯 一般 分 为两 大类 :其 一 为集 合共 犯, 又称 为集 团犯 、 众犯 、 众犯 , 是 以多数 人 向 合 多 它 同一方 向 的 目标 而共 同加 功 的众 多行 为为 成立 条件 的犯罪 , 如 日本《 法 》 16条 规 定 的“ 例 刑 第 0 多众 聚集 实 施暴 行或 者胁 迫 的是骚 乱 罪 。” 二是 相对 共犯 , 其 又 称对 合犯 或对 向犯 ,是指 两人 以上 的行为 者互 相 “
因此对作为一个前犯罪判断的概念从行为的自然意义上合犯罪并不一定在共犯一罪的基础上才能构成只对行为做出一种判断也就是说在最广义的层次要行为的性质决定了一个人不可能单独实施必须上共犯仅仅作为一个功能性的概念而并非是刑法借助一定相对人的对合行为相配合才能实现就构成学上的实体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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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中 , 如果缺 少 另一 方 的行 为 , 种犯 罪 就不 能成 该
立 。例 如行贿 与 受贿 , 没有 行贿 行 为 , 就不 可能 构成
受贿 罪 。也 正是 在此 意义 上 ,使得 对 合犯具 有 了独
收稿 日期:0 6一 9—2 20 o 6
构成 犯罪 的行 为 ,构成 要件 符合 性仅 仅是 构成 犯罪
他 对合行 为。对于对合犯 罪的处罚主要 有对合 双方行 为都是犯罪和仅 对合 一方行为构成犯罪两种模 式。
关键 词 : 犯 ;对合 犯 ; 合 犯 罪 共 对
中图分类号 : F 1 D 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7 3 82 0 )4一O0 0 10 —5 4 (0 6 0 O 9— 5
冯江菊
(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 0 5 ) 502
摘要 :对合 犯在 大陆刑法中属于共同犯 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 但在将此概念引入我 国刑法理论 时, 却与我 国的共 犯理论产 生了冲突。因此 , 有必要跣 出我 国刑 法中的共犯理论体 系, 包括对合犯在 内的具有对合关 系的一类特殊 将 的犯 罪即对合犯 罪单独 归类进行探讨 。在犯 罪构成上 , 对合犯 罪具有犯罪客体 同一性、 客观对合 性、 主体依存性及 主 观对 应性 等特征 。对合行为在我 国刑 法中主要表现 为买卖行为、渎职、 失职行为与一定违法行为 问的对合行为及 其



对 合 犯与 我 国共犯 理论 的 冲突 及对 合犯 罪
立分 类存 在 的价值 。 于其 构成上 的对合特 性 , 基 正确
地分 析 对合犯 , 于其 犯罪 构成 的认 定 、 罪形 态 的 对 犯
的提 出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刑 法理 论 中 ,共犯 一词 可 以在 最 广 义 、广义 和狭 义 的共犯 三个 层 次上 使用 。就最 广 义 的共 犯而 言 ,是指 二人 以上共 同实现构 成要 件 的情 况 ,分为 任 意 的共 犯 和必 要 的共犯 。所 谓 任意 的共 犯 ,是指 法 律上 预设 单独 行 为者 就能 实 现的构 成要 件 , 由二 人 以上 的行 为人 ( 同 ) 共 来加 功 实现 的
作者筒介: 菊(9 0一)女 , 冯江 18 , 河南安 阳人 , 河南 工业 大学法学 院助教 , 硕士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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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 个前 提 条件 。可见 , 大 陆法 系 中 , 合犯 是在 在 对
最 广义 的共犯 的涵义 的基 础 上存 在 的 ,仅 仅强 调 了
刑法 理论 时 ,却 对对合 犯 是不是 必要 共犯 产生 了争

情况 。例如 ,刑 法 》 《 规定 盗 窃罪 时 , 预 想 的是一 人 所
盗窃 , 当二 人 以上共 同实 行 盗窃 行为 时 , 则是 任意 的 共 犯 …。 谓必 要 的共犯 , 指刑 法 分则 或者 其他 刑 所 是 罚 法 规所 规 定 的 ,必 须 由二 人 以 上共 同 实 施 的犯
20 0 6年 4月
韶 关 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 社
J un lo h o u n Unv ri o ra fS a g a ie s y・ o il ce c t S ca S in e
Apr 2 06 .0
第2卷 第4 7 期
Vo. 7 N . 12 o 4
论刑 法 中的对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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