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XX市印制书面审查五送一帮资料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备采购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管理;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的,应当对资金申请、拨付环节加强管理。
第五条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综合平衡、协调使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设计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三)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投资评审价格,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印刷复印五项制度
印刷复印五项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四、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常见问题解答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有哪几类?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共5个资质类别。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乙级资质的区别是什么?答:第一,承担集成业务的涉密等级不同。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可以从事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第二,承担涉密业务的范围不同。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密业务,乙级可以在注册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密业务。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应当向哪些部门申请?答: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一般流程是什么?答:一般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面审查、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资质授予等。
5.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能否提交网上申请?答:考虑到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中的业务合同、项目内容等多数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目前未开展网上预受理、预审查。
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收取费用吗?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7.国家保密资质管理部门及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答:重庆市国家保密局检查处电话:023-********,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邮编400015。
8.如何了解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相关政策?答:重庆市国家保密局会在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及时更新公示,供申请单位了解相关政策(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
9.如何下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有关规范性文本?答:申请书、审查表、清单等规范性文本在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供申请单位下载。
10.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如何借阅国家保密标准?答:资质单位可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联系,提交借阅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借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精品管理资料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发布时间: 2016—10-21第11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主任:李斌2016年10月12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是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
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相关工作.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协助推动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七条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鲁水政字[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9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填写说明(2016)【精选资料】
附件3《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填写说明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准确填报,对表中的内容做如下说明: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如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分别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
2.注册机关:企业单位应填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填写人事局机构编委;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应填写民政部门;外地驻温办事机构应填写相应的经济协作办;3.行业划分依据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二、劳动用工情况1.年末劳动者总人数应为2013年度12月份的在册人数;2.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员;3.其他人员:①离退休人员:指返聘的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②实习生:指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未毕业的学生;③其他:与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 1 -三、劳动合同情况1.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是指2013年度12月份在册人数中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2.已办录用备案人数:指已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员工人数。
四、工资支付情况月工资支付情况:是指当月工资当月发、次月发或其他时间发。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1.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的工作制;2.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六、职业培训情况从事技术工种总人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 2 -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职工总人数,具体可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七、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参保人数:指截止2013年度12月31日的实际参保人数。
山东省2016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交底培训资料
目录编制概况 (1)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7)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22)第三章桩基础工程 (31)第四章砌筑工程 (40)第五章钢筋及混凝土工程 (47)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58)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65)第八章门窗工程 (69)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73)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83)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92)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105)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114)第十四章油漆、涂料及裱糊工程 (123)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132)第十六章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139)第十七章脚手架工程 (145)第十八章模板工程 (157)第十九章施工运输工程 (166)第二十章建筑施工增加 (179)附录:砂浆配合比表 (187)编制概况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 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统一的计价规则。
2003 年发布实施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03 定额)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不断出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已全面更新,不能满足现阶段工程计价的需要,需进行全面修订。
本次修编工作按照简明适用、传承和扬弃相结合的原则对定额进行全面修编,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紧密衔接,构建统一完整的工程计价体系。
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定额管理职能,具体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全面修订工作。
自2012年11月启动编制工作以来,在各位编制人员共同努力下,历经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发布五个阶段,《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16 定额)于2016年11月11日,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
一、编制指导思想定额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有利于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推动建筑安装行业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兼顾我省计价依据、计价模式的有效衔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津教委〔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
经市教委201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6年1月18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主任办公会是市教委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题的范围主任办公会议题按类型分为审议、研究、部署、通报、学习传达等事项。
(一)审议类事项审议"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除"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提请审议的事项应是:1.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2.对市教委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3.对行政相对人处理、处罚决定;4.内容比较综合,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研究,并需要委主要领导签批的事项;5.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研究类事项研究类事项是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事项正处于研究阶段,对焦点、难点问题提请讨论。
提交研究事项应从严控制,会前须经充分调研讨论,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部署类事项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事项。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20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2016年5月5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1日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四)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书刊印刷五项制度范本
书刊印刷五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书刊印刷经营行为,提高书刊印刷质量,保障读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书刊印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书刊印刷经营者。
第三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书刊印刷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四条书刊印刷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应当对委托方的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确认其合法性。
委托方证明文件包括:(一)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委托印刷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三)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书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出版单位的出版要求。
第六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承印档案,保存委托方证明文件、审核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七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书刊印刷登记制度,对印刷的书刊品种、数量、规格、印刷时间、印刷成本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在印刷前对书刊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其与委托方的要求一致。
第九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在印刷完成后对书刊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印刷质量标准。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确保印刷品的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印刷品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存放于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
第十二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印刷品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第十三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印刷任务,并按时交付印刷品。
第十四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保证印刷品的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印刷品。
第十五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包装,确保印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刷五项制度范文(4篇)
印刷五项制度范文承印验证制度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包装、制版事件,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本公司设立承印验证员,负责各种印刷包装产品的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
并归档保存____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流程。
登记—验证—审核—填写书面报告—营销负责人签字—交付生产安排印刷包装。
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时,承印方必须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
其中特殊包装(如药品、涉及商标印刷)印刷时需要承印方提供专项证明文件。
审核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审核提交书面材料有效期、合法性等,如不符、过期、超范围均不得签收,也不得暂时收受,告知承印方必须提供有效并且充足证明材料方可。
填制书面报告后,报营销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安排设计、生产,同时设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书面材料,以便查证,做到件件有落实、样样有据查。
在印刷包装完成后,由仓库管理员登记入库,发货时必须由仓库管理员签字,客户签收时需在发货单上签字,同时将出库单交财务一份,并填制承印业务报告表,收回承印书面材料只做印刷档案。
承印登记制度本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
《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____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____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
第三条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并记录是单页或宣传册等形式,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包装任务完工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条第二条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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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用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各用工单位: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少数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仍存在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问题更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究其原因,除了部分企业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原因外,多数存在着企业招工、用工环节衔接不紧密,而自身又无力优化招用工环节,致使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的客观因素。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示:
一.做好职工信息登记工作。
部分小企业并不重视对职工的信息登记工作,对应聘人员的了解仅局限于口头,且内容也欠全面性。
一旦发生劳资矛盾纠纷,容易在谋求企业自身权益时无法找到目标,更与合法规范的要求不相一致。
因此要提高对职工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视程度,合法规范地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清晰掌握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职工花名册,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二.把握签订劳动合同时机。
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在部分小微企业严重存在,导致已产生了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而不自知;而个别劳动者也从故意追求二倍工资的目的出发,利用企业招工急切的心理,恶意拖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要提高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把握签订劳动合同时机的能力,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
单位可在劳动者应聘登记完成确定录用关系后,通过协商即时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三.加强劳动用工自律意识。
严重超时加班、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在部分小微企业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提高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自觉依法用工,加强规范管理,减少因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用工成本,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小微企业现状,我们设计制作了简易劳动合同和部分专用表格,帮助企业优化招用工环节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以利于促进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祝:企业管理和谐稳定!生产经营兴旺发达!
劳动保障监察
尊敬的用人单位负责人:
为帮助您了解、掌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因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用工成本,促进用工管理的和谐稳定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向你如下提示:
1、违法行为:招用人员时扣押有关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风险: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法律风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法律风险: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
法律风险: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一月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后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违法行为: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风险:责令改正,并处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法律风险:责令限期支付、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违法行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法律风险:责令限期支付、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违法行为: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风险:处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风险: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简易劳动合同书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岗位)或地点。
乙方应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元/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甲方有关物件等无法直接送达乙方时,乙方确认应聘登记所填写的现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有效地址;如乙方的现通信地址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有关物件寄送至原地址时,乙方同意视作收到。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企业职工花名册
单位:第页,共页
序号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
用工
方式
岗位
工种
合同
期限
用工起始
时间
联系方式
注:①户籍地址—市(县)即可;②现住址—书信可以送达的地方;③合同期限—指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务;④用工方式—是本单位招用或劳务派遣。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核准人或负责人:核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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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年月工资支付表(参考)
单位:第页,共页
序号姓名出勤
天数
岗位
工资
绩效
工资
加班时间
加班
工资
应发
工资
代扣代缴项目
实发
工资
领款人
签名加点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社会保险公积金其它
制表人:核发人:签发人:发放日期:年月日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