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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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01审查范围(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

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02审查权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1.国家和省级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

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资料等)。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编制、审批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批准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实现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控制的目标。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设计变更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核准后编制的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从技术和经济上应满足建设工程技术方案顺利实施和建设投资合理控制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由国家审批项目核准报告或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将审批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和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的编制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依据符合实际的重要边界条件,认真做好项目方案的优化和确定量准价实的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二、审查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汇总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依据: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2、建设规模:审查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市场需求。

3、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包括建筑布局、结构选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4、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投资估算等。

5、环境保护: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

6、消防安全: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7、节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用了节能技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1、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等。

2、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凡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工程概算等。

3、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4、工程概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5、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组织和程序(一)审查组织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等专业。

(二)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3、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设计单位的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第一篇: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设计会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会审,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初会审抄告单,待7个主要协办单位(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人防办)全部在抄告单上签收后出具受理单。

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规划设计控制文本及选址意见书;3、建设条件论证会议纪要;4、立项批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500或1:1000用地红线图;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7、规划会审纪要;8、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进入扩初设计的规划审批总平面图;9、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绒线、资金来源证明等;(二)初步设计文件;(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堆积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前言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3. 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由合格的审查人员组成。

4.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初步设计说明书- 结构设计计算书- 施工图纸- 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5. 审查流程(1)受理与分派: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材料是否齐全,如需补充材料,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

完成初步审查后,将申请分派给具体的审查人员。

(2)技术评审:审查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3)专家评审: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需要特殊技术支持的情况,审查机构可组织专家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决策。

6.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 通过: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初步设计继续进行后续工作,但仍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继续审查。

- 不通过:建设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并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7. 保密与公开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资料进行保密。

审查结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8. 后续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仅为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审查机构还需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后续的工程实施、监督等工作,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9. 处罚与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审核,以保证初步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一种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力、通信、智能化、暖通等工程专业。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构造安全、工程成本、工程进度、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递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2. 审查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专家评审:确定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由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

4. 审查意见反馈: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要求做出相应修改或调整。

5. 再次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再次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四、审查要求1. 法律法规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规划法等。

2. 技术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行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3. 经济要求:初步设计应以合理的成本控制为基础,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4. 环境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或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与管理1. 规定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方按规定履行责任。

2. 随机抽查:审查机构可以随机抽查已审查通过的项目,确保初步设计符合审查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事后评估:对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与借鉴。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办法也逐渐变得越发重要。

初步设计是工程建设的起点,它承载了对于工程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初步评估。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初步设计的重要性初步设计是在项目开展之初就确定工程设计的基本方案,它包括了工程的总体布局、建筑形态、结构体系和施工工艺等内容。

初步设计的好坏对于后期施工、运维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首先,初步设计决定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使用功能。

在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对于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确保合理的预算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初步设计也决定了工程的使用功能,一个合理的初步设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其次,初步设计对工程的可行性评估至关重要。

初步设计要考虑到土地、环保、用地、规划、市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保证工程的可行性。

如果初步设计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工程建设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最后,初步设计还对工程的施工和运维带来影响。

通过合理的初步设计,可以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缺陷和浪费。

同时,对于后期的运维,合理的初步设计可以减少工程维护的成本,并提高设施的耐久性和寿命。

二、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差异,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存在不相适应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初步设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查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缺乏统一标准。

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初步设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些地方在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时,存在一些随意性和难以操作性,导致实施效果不佳。

其次,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初步设计需要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要求审查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定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定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组织与职责成立初步设计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协调各方意见,汇总审查结果,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初步设计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工艺流程的可行性等。

经济管理人员负责对初步设计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投资估算的准确性、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等。

三、审查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项目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审查内容总体设计方案,包括项目的功能布局、工艺流程、交通组织等。

建筑结构设计,包括建筑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

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包括系统的合理性、设备选型的正确性等。

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专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投资估算,包括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审查程序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审查小组召开审查会议,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会议,对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审查意见表,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反馈给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审查小组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确认修改内容符合要求。

六、审查时间要求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后,审查小组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审查会议应在初步审核完成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召开。

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图审查规定的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图审查规定的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质量标准 | 建筑、建材/其他未分类来源:建设部浏览: 2010-10-20摘要: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依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审查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的功能、规模、技术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和优化。

(五)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括了必要的图纸、说明和计算书等。

(六)工程概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环保、节能、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八)是否考虑了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向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审查部门。

(六)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继续修改。

(七)审查部门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五、审查组织(一)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责任分工。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导言】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审查流程,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2.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法规。

【二、审查机构】1. 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 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专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客观、严谨的审查能力。

3.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三、审查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2. 审查机构应在接收初步设计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技术参数等必要的文件材料,以便审查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4. 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具体修改要求。

5. 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及时沟通,解答设计方案中的疑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审查进度。

【四、审查内容】1. 审查机构应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构造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和功能性;(3)材料和设备选用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5)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 审查机构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审查。

【五、审查报告】1. 审查机构应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明确审核结果和相关意见。

2. 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应详细列明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和修改要求,并注明审核日期和审查机构的签章。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不断发展,初步设计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并实施审查管理办法成为必要举措。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等;2.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设计人员的专业背景;3. 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查程序1.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须将设计文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给审查机构,并注明提交时间及设计单位信息。

2. 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目的是确保文件的齐全性和格式正确性。

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3.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审查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设计理念、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方面。

4. 审查意见反馈审查机构将评审结果整理成反馈意见,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

设计单位应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

5. 最终审查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

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四、审查要求1. 合规性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技术可行性要求设计方案应基于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预期的工程目标,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

3. 安全性要求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损害。

4. 经济效益要求初步设计应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设计方案应注重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五、审查机构的职责1. 制定审查标准和要求,确保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2. 组织专家评审,对初步设计进行全面评估;3. 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查意见和反馈,并要求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4. 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并及时向设计单位发放审查通过证明。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审查设计文件的环境影响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并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如有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估。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审查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详细审查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四章审查结果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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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 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 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 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 有关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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