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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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主持:于政策动向门NONGCUN DIANGONG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本刊讯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J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J10号)进行合并修订,以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新合并修订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总则中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监督管理对象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明确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为准入与条件保持、变更延续与退出、并网与交易注册,明确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负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不需待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建设后申请。

明确了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情形,同时明确,未经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方式及违反该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种类和管理范围: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包括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和售电许可证等,以及规定了每种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2.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估、公示和听证等环节,以及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3. 电力企业的资格要求:规定了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和变更:规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续展程序,以及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5.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报告、经营行为监督、安全检查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履行供电责任、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7.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处罚和奖励:规定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等,以及对履行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措施。

以上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年度自查报告书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年度自查报告书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公用电厂;(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编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年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盖章)填表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说明1.本报告为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自查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时使用。

2.报告人需如实填写自查材料(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及所有附件),确保自查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3.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自查报告,文字内容的填写字型为小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

除特殊要求外,有关数字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报告中带有“□”的项目,报告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内划“√”即可。

报告中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在该栏目空白处划“/”。

在填写格式文本时,如内容较多请按格式要求自行附页。

4. 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报告书后打印,打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

5.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若复印不清晰,可用数码拍照,并打印装订。

一、基本信息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是否有变动指自上一报告期以来是否有变动。

*是否有变动指自上一报告期以来是否有变动。

*是否有变动指自上一报告期以来是否有变动。

*是否有变动指自上一报告期以来是否有变动。

三、近三年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四、发电机组情况(一)基本情况五、发电机组变更情况*填写本报告期内发电机组变更情况。

六、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一)财务情况(二)人员情况(三)发电机组合规性(四)环保及节能情况(五)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七、履行许可证规定义务情况(一)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二)证照管理(三)材料报送(四)重大事项报告(五)社会信用情况(六)其他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八、其他九、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与期限。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第三十一条 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具有下列情形 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者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延续的;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 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 能力实施监督管理。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 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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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 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 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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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 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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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输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 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电力监管 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注销手 续: (一)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或者供电企业不再具 有供电营业区的; (二)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三)输供电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 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五)经核查,输供电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流程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流程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流程一、申请1.申请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证明、电力业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等。

2.申请企业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和申请表提交给当地电力监管部门。

二、审批1.电力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企业的合法性。

2.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电力监管部门会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解释,并进行核实。

3.电力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复审环节。

4.复审环节主要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对经营场所、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5.根据初审和复审的结果,电力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初步决策。

6.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电力监管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终审。

三、发放1.经过评估和终审后,电力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2.如决定发放,电力监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3.电力监管部门将电力业务许可证备案并公示。

四、监管1.电力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安全运行。

2.定期检查包括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接受部门组织的场地检查和技术评估等。

3.不定期检查是根据监管部门的需要,对持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隐患。

4.如发现问题,电力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要求申请企业限期整改。

5.电力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的监管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推动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的持续改进。

以上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的主要流程,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可以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同时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许可证的种类和管理机构1.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以及综合许可证四种。

2. 国家能源管理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各省级能源管理机构具体执行。

三、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就地能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电力业务的详细情况、技术能力、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

2.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补正。

3. 审查合格的申请资料,由就地能源管理机构提交给国家能源管理局,国家能源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许可证的撤销与变更1.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国家能源管理局可以撤销其许可证:(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2)违反国家电力法、电力市场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3)经营不善导致电力供应中断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应当提前30天向就地能源管理机构申请,提交变更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许可证的监督与检查1. 国家能源管理局及其委托的能源管理机构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方式。

2.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要求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

附件6: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
年度自查报告书(格式文本)
报送单位:
南京电监办:
20XX年X月X日,我公司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京电监办许可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XXXXX。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9号令)的要求,现将本企业年度情况自查结果报告如下(企业经营情况、运营的发电设施情况和机组变更情况按自然会计年度统计,负责人员变化情况按本自查报告书提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一、基本情况:
登记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企业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万KWH
三、运营的发电设施情况
四、机组变更情况
五、负责人员变化情况:
六、安全生产情况(提交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是政府授权企业从事电力生产、传输、销售等相关业务的准入证明。

在我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作用1.法律准入许可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凭证,只有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2.市场准入管理通过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政府能够对电力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3.监督管理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接受政府监督,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类型1.发电许可证发电许可证是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必备证件,主要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等各类发电企业。

2.输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是从事电力输送的企业需具备的许可证件,主要面向各级电网公司和输电运营企业。

3.配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是从事电力配送的企业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主要针对各级供配电企业。

4.售电许可证售电许可证是从事电力销售的企业必备许可证,主要面向各类售电公司和电力销售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申请资格审查企业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方可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2.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证明、环保验收等相关文件。

3.审核审批能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批准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驳回。

4.日常监管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政府监督管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电力供应质量和安全。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重要性1.市场秩序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可以有效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产业发展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电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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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检查
年度自查报告书(格式文本)
报送单位:
南京电监办:
20XX年X月X日,我公司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京电监办许可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XXXXX。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9号令)的要求,现将本企业年度情况自查结果报告如下(企业经营情况、运营的发电设施情况和机组变更情况按自然会计年度统计,负责人员变化情况按本自查报告书提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一、基本情况:
登记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企业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万KWH
三、运营的发电设施情况
四、机组变更情况
五、负责人员变化情况:
六、安全生产情况(提交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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