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PPT课件
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的主体:
(1)基本主体:自然人、法人
(2)特殊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研究主体的特殊角度:
1、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2、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外国法人的认许制 度
3、 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财产的豁免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2021/3/12 意思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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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一段时
A住所地法;
B居所地法
2021C/3/法12 院地法(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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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 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a. 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
b.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 籍优先
c.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
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a.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 b.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C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的住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2、消极冲突:
惯常居所或习惯居所;
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现在的所在地
2021/3/12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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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五、不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 以承认。 1976年,南非建立所谓“特兰斯凯独立国 家”;“伪满洲国”;1965年的“南罗的西 亚国”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 的承认。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 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 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二,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 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 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 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 实施条约的条件。
一、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 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 移给他国。 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 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 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 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 更。 (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 变更。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节:
1、国际法主体的定义 2、研究国际法主体的意义 3、探讨国际法主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第二节:
1、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s) 主权国家( States) 2、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Organizations) 3、其他非国家实体(Non-State Entities) 其他非国家实体(NonEntities)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是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是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 讨论 这个问题的意义就是要在纷繁复杂的国际交往中 澄清哪些实体(entities)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澄清哪些实体 ( entities) 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 从 而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及行为能力。 而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及行为能力 。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 , 原因在于 , 只有国际法的 主体才能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主体才能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 承 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al Law 第三节:国家(States) 第三节:国家(States)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国际法主体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 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谢谢观看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 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 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 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 行使管辖。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 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 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 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 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 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Biblioteka 的实体01 简介03 由来 05 相关资料
目录
02 范围 04 职能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 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 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缺一不可。当前国际 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合国网站: 国际法院的网站(含常设国际法院的案 例) : 联合国条约集网站(含国际联盟条约集): /English/access.asp
《联合国官方文件集》:UNODS
(1) 形成 (两大因素)
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 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 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 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 认
(2)判断 (证据)
A 官方声明
B
其他方式
2. 地位
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在19世纪和20
1.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0年。 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 人民出版社,1994年。 3. 朱晓青、黄列(主编):《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 4.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6年。 5.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1年。 6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2000年 7. V. D. Dega,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8. O.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必须是实体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 今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是国 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 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浅析国际法主体
论述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家法主体,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观点不一,我们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之一,但不是主要的主体。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直接、独立和全面地参加国际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关系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实体。
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绝大多数是与国家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家也因此当然是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
作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国家的国际求偿能力是毫无疑问的。
国家在国际法上具备四种要素:1、定居的人民(第一要素);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一国的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习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到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结构形式均为单一形势。
2、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
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邦联和联邦。
联邦是由两个成员邦构成的联合体,如:美国。
邦联是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家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如:白俄联盟。
英联邦既不是邦联也不是联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此后爆发的几次阿以战争反而洗去了分治决议中 划给阿拉伯人的大片领土,加上埃及、约旦等对 加沙和约旦河西岸的“瓜分”,拟议中的阿拉伯 国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1964年5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于耶路撒冷, 是领导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自己民族权利的组织。 巴解组织成立后,得到阿拉伯国家和世界许多国 家的广泛支持。巴解组织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 家和地区建立联系,向8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 驻了代表或观察员。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 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 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 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 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 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970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 (Res.2625[XXV])将自决权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 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 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 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 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 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复习资料】国际法律责任之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休的范围(⼀)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具有独⽴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是国际法主体的⾸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先必须能够完全⾃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
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
包括履⾏国际法⼀般义务的能⼒、履⾏条约的能⼒、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等。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在很长⼀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战以后,国际组织⼤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性的,其权利能⼒和⾏为能⼒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并且,随着全球⾮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较少。
4、关于个⼈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关于个⼈是否为国际法主体是⼀个存在争论的问题。
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种认为个⼈是国际法的主体;第⼆种认为个⼈是国际法的主体之⼀;第三种认为个⼈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现在⼤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
认为个⼈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
《国际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的特点: 具有全球性、多元 性、复杂性等特点, 其经营活动涉及多 个国家和地区,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政策、文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 位: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法主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独立地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争端的解决。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任: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社会的重要成 员,应该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遵守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促进可 持续发展。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护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概念和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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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的来源和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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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 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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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在国际法 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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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原 则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的历史发展 和现状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与国家豁免 权的区别和联系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
国际组织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政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其他实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件
人口:国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领土: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领土 政府:国家必须有一个中央政府 主权:国家必须拥有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
跨国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制定规则、采取行动等 国际组织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主体
目 录
•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 • 国际法主体的管辖和豁免 •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和国际不法行为
01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定义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 利和义务能力的法律人格者,即 在国际法上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
履行国际义务义务
国际法主体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不得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国际法主体应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03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 法律能力
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务的处理。
自保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国 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
对外部威胁和挑战。
发展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在国际社会中 寻求自身的发展,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义务
尊重国际法义务
不干涉内政义务
国际法主体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体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应尊 重他国主权和独立。
个人具有管辖权。
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履行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
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他国主权
任何国家或组织侵犯他国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都是国际不 法行为。
战争和武装冲突
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发 动战争或武装冲突,是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人权
国家或其他实体剥夺或侵犯人 权的行为,如种族歧视、任意 拘留、酷刑等,均被视为国际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回复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单位。
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规范。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权:国际法主体必须是主权实体,即拥有政治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主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没有主权的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 能力行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进行国际法律行为的能力,即拥有独立行动、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协商等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能力行为是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3. 相互承认:国际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承认其地位,并按照国际法原则与其平等相待。
相互承认是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建立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
4. 责任承担:国际法主体应当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并按照国际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国际法主体的责任承担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地位,国际法将其分为国家主体、国际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三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中最重要的成员,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在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实体,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是相对较弱的,其权利和义务通常是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来实现。
总的来说,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范了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单位的行为和地位,确保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1、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表现:1)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2)接受、派遣正式外交使节3)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出申诉4)享受国际法上的特权和管辖豁免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2、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权利的概念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1、独立与主权有着密切的关系2、独立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自主性和排他性;2)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自主性和排他性。
3、独立不仅包括政治独立、还包括经济独立等各方面。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
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1、自卫的前提:国家受到了实际武装攻击,原则上不包括以武力威胁。
国际法主体2022
国际法主体一、概述1、概念: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两种能力:(1)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范围(1)国家:基本主体(3个决定因素:特征、特殊重要性、基本属性);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4)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理论争议国际上,有学者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认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国家只是抽象的概念,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
也有学者主张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但是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是国际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国际法主体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王铁崖教授否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理由是个人没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周忠海教授认为,国际法不独增进国家的政治利益及需要,而且增进个人、国际组织及准国家实体的利益及需要,并且法律的功能最终是要谋求人类共同的幸福。
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伤的地位也会逐渐得到加强,会越来越重要,其国际法主体资格也会由现在的“次级、派生”逐渐走向“一级、基本”的地位。
二、国家(一)概念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它须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区别于任何政治实体的主要标志)(二)类型1、单一国:中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2、复合国:美国、俄罗斯、德国、加拿大、印度复合国是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
(1)联邦: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国际法主体——精选推荐
名词解释:1.联邦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国际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3.国家豁免权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或一国法院无权对外国国家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4.恶债旧政府为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向外国政府借的债务。
(恶债不予继承)5.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出现的国家或政府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6.不承认主义(又称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即对外国侵略势利占据之下炮制出来的傀儡国家,不应给予承认,即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
简答题:1.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和区别?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主体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区别:(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占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
是基本主要的国际法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主要靠国家实施。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性的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己具体分析)P63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自卫权管辖权平等权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物而不受外国干涉和控制的权利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事件,及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3.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你如何认识?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上关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个人创设的,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自愿承担国际法义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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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是国家、政府机构也可以是 一国内部的民间团体或个人成员。如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 盟,于1948年10月5日成立,它的成员非常广泛,主要由 国家、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组成。中国最初即是由中 国环境科学学会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在1979年加入,后于 1996年10月以国家的名义加入该组织。再如国际标准化组 织其成员既可以是各国的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有关政府机构 。
(五)在不同的利益冲突角色之间促成协调和妥 协。在许多国际事务中,当事各国政府往往由于 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 原因而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有时甚至兵戎相见 。在这样的场合,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民间的 身份,在当事国政府之间进行斡旋,缓和紧张气 氛,促进相互沟通与理解,打破僵局,推动问题 的解决。
一、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①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 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 定的: ③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 的措施予以保证; ④ 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 分; ⑤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 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三)参与执行国际组织的项目,协助政府间国际组织提 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一直在 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各发展项目的实施。联合国体系通过 分包合同等方式,将操作性的责任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 ,非政府组织通过缔结协议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承担提供特 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
(四)影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进入20 世纪90年代后,联合国体系在确立议程、制定政 策、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吸收非政府 组织参与。
一、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由: 1、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 形式,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 2、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 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 体。
是因为: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其成员国赋予的,并且国际组织不能像 国家那样能全面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 法上的全部的权利(领土主权)并承担国 际法上的全部义务(允许无害通过、维护 界标等)。
根据国家基本主体说,有人把进一步将国际法 主体划分为三类:国家为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为派 生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是过渡性主体。 根据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关系的法律能力的不 同,可以将国际法主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states ( 二)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 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民族解放组织 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s
一、民族解放组织的概念 民族解放组织的概念(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又称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指在摆脱殖 民统治的斗争过程中,已经实际上控制了一定的地 域,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 的代表的实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二、民族解放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on -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一种由个人或民间 团体也可以包括国家、政府基于一定社会宗旨以 非官方协议成立的跨越国界的民间联合体”。根 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任何国际组织,凡 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创立的,都被认为是为此种 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认定标准) 并不是所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对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 资格的认可,需要根据其影响力以及公众的认可 程度来判断。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 国际法主体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 ;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 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 位。” ——李浩培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多方面的 ,主要体现在:
(一)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在联合国的会议场所、特别 是会议的准备过程中,各国政府可以从非政府组织那里, 得到有关特定专业领域的、技术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 面的专门知识。 (二)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非政府 组织可以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承诺、计划和项目的 落实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促进各政府间国际机构所通过 的决议和条约的实施,促使各国政府遵守其在国际上所作 承诺,积极地行使监督职能。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对其应 如何分类?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归结起来可分为两 类学说: (一)唯一主体说 1、主张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法泰 尔、霍尔、李斯特以及奥本海) 2、主张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狄骥、 塞尔和波利蒂斯) (二)多重主体说 1、国家个人综合说 2、国家基本主体说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和主体资格。 根据成立的依据的不同,可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 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IGO)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政府为特 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是世界贸 易组织的一个特有的重要概念 .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 国际法的规则,开创了非主权国家地区成为国际条约 主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的先例 ,得到了国际社会 的广泛关注与认可。
首先是个人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 现代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直接赋予个人以 权利的例子有很多。 其次,现代国际法也直接规定了个人应当 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类的国际公约, 主要涉及战争罪、海盗罪、灭种罪、贩卖 毒品罪等。最有名的是二战后成立的纽纶 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 犯的审判。
民族解放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与完全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民族解放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 础。
确立民族解放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 础是民族自决权。被压迫民族虽然尚未取得独立和 建立主权国家,但仍拥有民族主权的属性,正是由 于这种属性,才决定了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民族解放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1)建立了代表本民族人民争取独立的政治组 织 (2)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国 际法对于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 义务和责任,”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 日通过了95(1)号决议,肯定了《国际军 事法庭宪章》及其判决体现的原则:个人 对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 个人责任的原则,这就是著名的“纽纶堡原 则”。
再次,个人享有直接在国际法庭上的出诉 权,是个人能够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突出例 证,典型的例子有1907年中美洲五国在华 盛顿缔结的设立中美洲法院的条约规定,缔 约国国民可以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 诉讼。 当然,个人只是部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这主要表现在个人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 际义务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有限的、过渡性的:因其不能像国家那样 具有全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没有 形成正式的国家(正在过渡之中)
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Βιβλιοθήκη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争议
历史上: 19世纪只承认国家,二十世纪初有人提出只有个 人才是唯一主体 当代: 赞成者:西方学者、我国少数学者 反对者:我国多数学者 趋势:承认个人在有限范围内的主体资格已经为 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民族解放组织 第六节 个人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 律关系参加者 。
二、由以上概念可得出国际法主体的共同组成 要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作为参加国际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 格,其参与国际关系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其他主体制约 或限制。 第二、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之权利并承担国际法 规定之义务的能力。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在国际关系中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 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 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无需“假借他人 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