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形象的构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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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形象的建构过程
——明清萧山湘湖史上的“何御史父子事件”
钱杭
[摘要]明清两代湘湖水利的维护者为维护“共同体”既有的利益格局,利用各种手段,把何御史舜宾父子塑造成道德楷模、历史传统的继承人和为维护湘湖公意而献身的“烈士”,从而构筑起了湘湖地方意识形态的基础。

然而当我们根据可信资料对之重作检查后,却可以发现,这个逐步累积而成、且在几百年间相当牢固地支撑着当地主流社会价值信念的烈士形象,竟然是一批“民间菁英”特意虚构和有意夸张的结果。

[关键词]明清萧山湘湖烈士形象地方意识形态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

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菁英们,通过对现状与历史所作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

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如格尔兹所说的宣泄型、道德型、团结型、辩护型解释①),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

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作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了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

近20年来,研究者基于中国社会史的“问题意识”,对官方文献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均能保持足够的警惕;在面对同一论题时,常常寻求且宁肯相信民间的解释。

而事实上,只要牵扯到对具体利害关系的判断,无论官方抑或民间,都不能避免陈见或偏见。

在很多情况下,官方记录者虽有盲点,却要受客观性、中立性等各种传统史学规范的制约,不会亦不便乱逞私意;民间菁英则较少此类约束。

为维护地方社会的所谓“公意”和某些集团的特殊利益,他们往往会无所顾忌,走得更远。

①参见克利福德·格尔兹著《文化的解释》第四编之八《作为文化体系的意识形态》,陈小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浙江省萧山县城以西,有一座依凭自然地形增庳补陿而建成的人工湖,名曰“湘湖”。

湘湖由萧山县部分居民创议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经北宋徽宗大观年间(1107~1110)的再议,最终完成于徽宗政和二年(1112)著名理学家杨时(号龟山,谥文靖)出任萧山县令时。

全盛时期的湘湖长约19里,宽1至6里不等,方圆82.5里①,主要功能是在秋旱时通过18个放水闸口,根据统一的规则(放水顺序、放水时间、闸口尺寸等),灌溉沿湖崇化、昭明、来苏、安养、许贤、长兴、新义、夏孝、由化9乡的14.68余万亩水田。

作为代价,被湖水淹没的3.7万亩湖底农田原缴税粮、日常维护堤闸所需之工费,概由9乡得利田亩平均分摊,此制史称“均包湖米”。

受这一基本利益关系的维系,9乡沿湖居民逐渐形成了一个得失相关的区域共同体,和以捍卫既有水利体制为最高目标的湘湖地方意识形态。

北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距湘湖建成仅7年,萧山就有一些所谓的“豪民”向朝廷提出“罢湖复田”的请求,说明湖区居民因居住位置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很早就出现了利益上的冲突。

而绝大部分持批评态度的人对这些请求中的一些合理性诉求根本不加体谅,认为主张“罢湖复田”者缺乏起码的公德心,应该严加整肃②。

府、县主政者的态度倒还算开明,决定召集各有关方面开会合议,希望能够照顾各方利益,达致双赢之局。

然而结果却不理想。

清初萧山籍著名学者毛奇龄(1623~1716)《湘湖水利志》(以下简称《毛志》③)卷1“宣和年议罢湖不许”记此事经过:
宣和改元,豪民即有请罢湖复田者,下本县会议。

时梅雨初过,湖岸淫溢,守者皆撤防待涸,而议不画一,且议罢者少,议筑者多。

主客不敌,遂迟久未决。

“迟久未决”,意味着“罢湖复田”的建议虽未被明确指斥为不合理,但却
①宋时1里约合民国时0.83里,故实为68.5里。

②如两宋名臣李光于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分析浙东明、越二州相当普遍的“盗湖为田”行为如何发生发展的过程时说:“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

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

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

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

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

”详见《宋史》卷173《食货志》上。

将“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断为“废湖为田”的结果,显然为夸张之词。

③《毛志》3卷收入毛氏《西河合集》第76、77册。

齐鲁书社1996年据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刻《西河合集》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4册,第612~640页。

遭到湘湖受益者的群起反对,地方官不能也不愿裁定,于是就被暂时搁置。

民国二十四年(1935)彭延庆等编《萧山县志稿》(以下简称《民志》)①卷3“水利门·湖沼”,说得比《毛志》清楚:“宣和初年,有淤湖复田之议,民咸不可,遂寝。


向朝廷公开奏请“罢(淤)湖复田”的“豪民”此时尚在走体制内正路,由于诉求被“寝”,后来又进一步遭到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于是继起的“豪民”只得将公了变私了。

虽然有关的水利规则屡经调整完善,但由于共同体内外利益关系的极端复杂,一个本可加以疏导约束、且终究为个体性或局部性的“罢(淤)湖复田”行为,渐趋失控,最终演变成体制外的“盗湖为田”、“占湖为田”,随后即出现严禁——松弛——再严禁——再松弛的恶性循环,事变频生,两败俱伤,直至湘湖终告淤塞,方才了局。

湘湖地方意识形态即形成于这样一个保湖、罢湖此消彼长、争斗不休的过程中。

其基本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由“均包湖米”奠定的湘湖为“九乡共有”②意识;由“均水之法”确立的排他性秩序规则;由“英宗敕谕”标志的历史合法性授权;由“御史父子”象征的道德信念。

此结构之能够形成,除了9乡沿湖居民确实存在的共同利益,以及以退休乡官为代表的地方菁英群体对湘湖公意和公利的刻意营造、反复论证之外,还在于因湘湖水利共同体内外部长期的不整合而产生的社会紧张和社会摩擦。

换言之,它是为了有效地应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因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均平”原则与各“利户”实际得水量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共同体内部冲突。

二,建立在湘湖为“九乡共有”基础上的排他性使用规则,导致于共同体形成后才迁居萧山的居民在养家活口的巨大压力下,对湘湖的合法性不断提出质疑,并将此质疑付诸行动。

然而,当我们根据可信资料对之重作检查③,却可以发现,这个逐步累积而成、且在几百年间相当牢固地支撑着该共同体价值信念的“公意”体系,其基础①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3年据民国二十四年(1935)铅印本影印,《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1册。

该志为稿本,共33卷。

卷3《水利门·湖沼》述湘湖沿革。

②民国十四年(1925)周易藻著《萧山湘湖志》续志第7页:“湘湖为旧九乡承粮之共有产,非私有产,尤非官有产”。

民国十六年(1927)周氏铅印本。

③参见拙作《均包湖米:湘湖水利不了之局的开端》,载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第98~111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真实与虚构之间的历史授权——关于萧山湘湖史上的〈英宗敕谕〉》,上海社科院历史所《史林》2004年第6期。

竟然大多是经民间菁英特意虚构和有意夸张的传说、记忆。

本文着重讨论可使我们重新解读作为湘湖地方社会公意体系之道德象征的“御史父子”事件真实意义的几个关节点。

明孝宗弘治十一年至十四年(1498~1501)在浙江萧山发生的何舜宾、何竞父子事件,又称“何御史父子事件”,或“何孝子复仇事件”(以下简称“何案”),是明代一件著名的子报父仇案。

何案的主角共4人,即曾于明宪宗成化十年前后至成化二十二年间(1474~1486)任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的何舜宾、舜宾之子何竞,湘湖居民孙全,以及于弘治九年至十二年(1496~1499)出任萧山知县的邹鲁。

案子的具体过程相当复杂,称得上是一波三折,颇具戏剧性。

在《明孝宗实录》、明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明万历十七年《萧山县志》、陈洪谟《治世余闻》、徐象梅《两浙名贤录》、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明史》、清康熙三十二年《萧山县志》、乾隆元年《浙江通志》等多种公私文献中,有关于何案始末的详细记录。

此外,从明嘉靖年间开始,又陆续有人将何案中的几段惊险情节改编成传奇、戏文等文艺样式在民间广为流传①。

在湘湖民间文献中,何氏父子常略称为乡贤“二何”,享有较高的地位。

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被袝祀于湘湖德惠祠②;清康熙二十年(1681),何竞入祀乡贤祠;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何氏父子又被迎入为奉祀四名宦四乡贤而建的湘湖报功祠③(又称八贤祠④)中。

不仅何氏父子,其家人、亲戚也给湘湖湖区居民留下了深刻印象。

如张文瑞①韩邦奇《苑洛集》卷19《见闻考随录》二称“文士撰为戏文,今扮演盛行。

扮邹者,以铜为二目,纳之以灰,备诸丑态。

”毛奇龄《西河合集》卷58亦引《何孝子传奇》。

此外,清初还有丁鸣春所作《邹知县湘湖记》,全剧已佚,惟《南曲九宫正始》册录一支佚曲,另《风月锦囊》续编卷20选收两出。

②此祠为奉祀湘湖的开创者杨时(1053~1135,字中立,号龟山,谥文靖)和湘湖主要治理者之一魏骥(1373~1471,字仲房,号南斋,谥文靖)而设。

《毛志》卷1有“景泰年清占/有英宗皇帝敕禁谕文”:“成化八年……上乃敕,赐特祠名德惠祠,专祀龟山、文靖于其中。

……至正德末,袝祀何御史父子于侧。


③明富玹《萧山水利》续刻收录萧山乡绅来尔绳(字木臣)《募建湘湖报功祠疏》:“名宦如赵(萧山县丞赵善济)、顾(县令顾冲)、郭(县令郭源明)、张(明朝县令张懋),克践龟山之故辙;乡贤如二何、张(南京工部尚书张嵿)、富(福建分巡道按察司佥事富玹),并驱冢宰之后尘。

”《富志》初刻2卷,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来鸿雯重订;续刻1卷,清康熙五十八年张文瑞编,三刻3卷,雍正十三年(1735)张文瑞编,附录1卷,张文瑞之子张学懋编。

为行文方便,以下概称为《富志》。

齐鲁书社1996年据浙江大学图书馆藏清雍正十三年孝友堂刻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5册,第276~351页。

④《富志》续刻收录萧山县令赵善昌所撰《八贤祠记》:“八贤祠……所祀者名宦四,为赵、顾、郭、张,能继杨公者也;乡贤四,为二何、张、富,能述魏公者也。


在所编《富志》续刻的《萧山水利后叙》中咏叹:
原田每每,湖水悠悠。

御史饮恨,孝子复仇。

公婿志在,外孙书留。

“御史”指何舜宾,“孝子”指何竞,“公婿”之“婿”指何舜宾之婿富玹,前引四乡贤之一,也是何舜宾的乡试同年①,成化十七年(1481)进士②。

富玹不仅直接为何竞提供避难场所,还在何案平息的当年,“痛御史之死无所发泄,而又惧湖民之终不悛以重伤其志,乃为辑诸贤所著为一书,题曰《萧山水利志》,以嬗诸后来。

”③舜宾外孙有二,一指富玹之子富钦,所撰《御史何公父子复湘湖考备二条》,收入《富志》初刻卷下;二指富玹之侄富釪,他是《富志》初刻本的校刻者。

据人们事后的梳理,何案按以下线索逐步展开:何舜宾受邹鲁敌视——何舜宾继承魏骥遗志、揭发孙全侵湖——孙全贿赂邹鲁——邹鲁设计报复、唆凶谋杀——何竞避害、复仇——朝廷查处、结案,但官方和民间对案情细节的侧重、以及对全案意义的理解和阐发却各有不同。

官方偏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观察和评价何案的基本事实,处理全案的原则,是在不减损政府财政、不破坏法令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在刑律的把握分寸上体恤民意,平衡舆情,肯定“护湖”的合公意性。

而民间立场则偏重于区分案中各主角人品道德的高下和行为的是否“合历史性”。

在何氏父子的亲属、师友的主导下,将何氏父子按为湘湖而献身的“烈士”④定位,使湘湖地方社会的公意具备了足以引动人心的悲情色彩、怀旧情绪和不可或缺的道德基础。

由于利害关系的不同,在关于此案的各类文献中,官方所记录的何案较接近于原型;而民间文献则为情所系、为利所累,出现了太多的夸张,乃至虚构。


①万历《绍兴府志》卷32《选举志·举人》。

②同上引书卷32《选举志·进士》。

③《毛志》卷2“《萧山水利志》”。

④现存湘湖文献中并没有直接称何氏父子为“烈士”的记载,但毛奇龄在《何孝子传奇引》(收入《西河合集》卷58)一文中间接提到了这个词:“昔元词以十二科取士,原有忠臣、烈士、孝义、亷节诸条,不尽崔徽丽情也。

读《孝子传竒》而不知其有裨于世也,则请过勾栏而观之可已!”很显然,以毛奇龄为代表的湘湖地方菁英人士,认定何氏父子足可冠以“烈士孝义”之称。

何舜宾(1427~1498)①,字穆之,号醒庵,萧山城西崇化里何氏八世孙,明宪宗成化四年(1468)举人②,成化五年(1469)进士③。

在1498年遇害的近20年前,就已经成名,并得皇帝敕命。

《萧山何氏宗谱》④卷1“诰敕”录有明宪宗皇帝于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二十日发布的《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并妻敕命》,全文如下: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朝廷设监察御史,欲其振纲纪励风俗,以弼成国家之治也,非得廉慎之士不轻畀焉。

尔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发身贤科,擢任行人,迨进今官,益彰声誉,宜赐宠恩,以旌劳绩。

用进尔阶文林郎,赐之敕命,以为尔荣。

夫官以察为名,以言为责,贵乎略细故而存大体,扶君子而抑小人。

尔尚益正,乃心益洁,乃行毋私,于法毋挠,于势毋讦,以为直毋苛,以为能夙夜懋脩,用昭宠命,钦哉!初任行人司⑤行人,二任南京湖广道试监察御史,三任今职。

(以下是赐封何舜宾已故发妻郑氏、继妻朱氏“孺人”称号的敕命,略。


何舜宾的会试同年,后来为何竞复仇出了大力的直隶常熟人王鼎⑥(字元勋,曾任南京刑部刑曹郎、广东布政司参政),曾撰《何舜宾墓志铭》⑦和《御史穆之公传》,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何氏小传。

墓志铭已失传,《御史穆之公传》则由《萧山何氏宗谱》卷3“世传”收录。

全文如下:
穆之公,讳舜宾,号醒庵。

三岁而孤,事母至孝。

成化戊子(成化四年,1468年——引者),以《书经》领乡荐,己丑(成化五年,1469年——引者)成进士。

初授行人司行人,奉使典蜀邸丧,却餽仪,蜀王树《皇华清节亭》以表其介。

寻擢湖广道监察御史,遇事敢言,无少挠避。

有勋戚沐宣者,诬锺玘系狱,公立辨释之。

虎贲仓攒黄胜铭诬覃重为盗,公获真盗而释覃。

又断陈氏奸案,并治大使李让之赃,权贵敛迹,京师有“何静街”之称。

庚子(成化十六年,1480年——引者)监湖广科试,尽却应得供具,悉付典守,为后试者用。

淮扬
①据《实录》所记何氏临终遗言“枉生七十二岁”推知,舜宾应生于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

②万历《绍兴府志》卷32《选举志·举人》。

③据朱保炯、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册,何舜宾的科名是成化五年(1469)己丑科三甲第15名。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670页。

④清木活字本,6册,上海图书馆藏。

此谱刊刻时间不详,因其记事截至光绪初年,估计刊于光绪中期。

⑤行人司,官府名,掌传旨、册封等事务。

⑥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册,王鼎的科名是成化五年(1469)己丑科二甲第55名。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24页。

⑦《民志》卷9“古迹门·冢墓”:“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何舜宾墓,在西门外二都高田园,常熟王鼎志铭。


大水,奏请设法赈饥,奉敕挑金陵河道,甃南畿街衢,历有成绩,都人树《南台风宪碑》于白下,载公之德政甚详。

后修孝陵,当事者交工役剋银钜万,公覆实罚为修河。

用案牍皦皦,谳狱者憾公,文致其罪,遂落职。

戍广西庆远卫,居一年赦归。

遵师魏文靖公遗命,恢复湘湖水利。

奸民患之,贿结恶令邹鲁,诡以无遇赦牒,冒滥冠带,径解原卫廉理。

又以公他事语侵鲁,衔公刺骨,授意蒯役辈,谋杀于余干昌国寺。

后子竞复仇殴鲁几毙,朝廷韪之。

正鲁罪而泄公冤,事载孝庙《实录》。

公博学善属文,门下多名士。

所传有《南台奏议》、《家居集》、《宦游集》行世。

宪宗敕命与王撰小传未见他书著录,除个别细节可能与真实情况稍有出入外(见下节),总体上应无问题,可使我们大致了解何舜宾“遇事敢言无少挠避”的直率秉性,和以“振纲纪励风俗”为己任的从政心态。

邹鲁原籍直隶当涂,科名比何舜宾低,成化十一年(1475)进士①。

关于邹鲁的生平事迹,文献记载虽不多,但无一例外,都把他说是官场上的一个反面人物,如王鼎所说的“恶令”。

《孝宗实录》卷171“弘治十四年”条对邹鲁的述评就相当严苛,官声居然一塌糊涂:
初,监察御史邹鲁坐罪贬宁羌卫经历,稍迁萧山知县。

性贪暴狡悍,遇事风生,无所顾忌。

自为御史时,人皆侧目。

在萧山一切以击抟为治,大兴营缮,多所侵鱼,科率数倍常岁,而掊克无已。

少弗办,即击榜之,多死者。

乡民供役县中,岁满多至破家,一县不胜其毒,然慑其威严,无敢言者。

明弘治九年(1496)进士、嘉靖朝兵部侍郎陈洪谟(1474~1555)根据在任及退休后的“一时所闻”,著《治世余闻》,专记明孝宗弘治一朝见闻,虽为历史笔记,但基本代表官方立场。

该书下篇卷4对何案记载颇详。

其中对邹鲁的看法是:
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官县丞,升任知萧山,恃势妄为,自号“萧然逐客”,又改“牧爱堂”为“寄豸堂”,时常仍服豸绣。


①据前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册,邹鲁的科名是成化十一年(1475)乙未科三甲第118名。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929页。

②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4,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1~62页。

此一描写还见于毛奇龄《何孝子传》原注、民国《萧山县志稿》卷14“人物列传”《何舜宾传》引《纪录汇编》。

明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①卷45《人物志十·乡贤之六·孝义》“何竞传”云:
当涂邹鲁亦以御史谪萧山令,性鸷悍,无所顾忌。

《明史》卷297《孝义·何竞传》:
有邹鲁者,当涂人,亦以御史谪官。

稍迁萧山知县,贪暴狡悍。

根据以上资料,可知邹鲁信奉的是典型的酷吏式施政理念,由他主持的萧山县政,“一切以击抟为治”。

此人虽然也是两榜出身,却一点不讲温文尔雅,竟然将以劝谕教化为宗旨的“牧爱堂”(又称“牧民堂”),改为声色俱厉、狼嚎虎啸的“寄豸堂”,表明自己的铁腕就可代表法律,不允许下属对他的威严有丝毫冒犯。

《孝宗实录》所谓“遇事风生无所顾忌”,就生动刻画了邹鲁的行为特征,属于性格暴戾、自负冲动型人物。

与“暴”相比,邹鲁的“贪”似不太明显;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与湘湖水利曾发生过利益纠葛。

何舜宾遇赦回籍、成为萧山乡间“邑人”的时间是明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②,9年后的明孝宗弘治九年(1496),邹鲁就职萧山县令③。

从此,“遇事敢言无少挠避”的离职御史何舜宾,与“遇事风生无所顾忌”的在职县令邹鲁,因其不同的政治身份与类似的性格特征,开始蕴积起矛盾和冲突。

《孝宗实录》记:邑人何舜宾尝为监察御史,坐事广西庆远卫充军,后赦归为民。

乡里有讼事,舜宾辄与谋,数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前为令者皆惮焉。

鲁至辄抑之。

舜宾不得逞,乃求鲁阴事与人言,又毁鲁。

于是两人互相猜忌,待釁而发。

《明史》卷297《孝义·何竞传》:
舜宾……遇赦还,好持吏短长。

沈德符(1578~1642)《万历野获编》卷18“刑部·矐仇人目”条:
弘治间,故御史何舜宾,浙之萧山人也,坐事戍广西之庆远。

遇赦归里,所为多不法,适邑令邹鲁者,亦以前御史谪至,其人贪暴,迁客自命,诞傲无礼,与舜宾交恶,积久遂成深仇。

①明万历十五年《绍兴府志》50卷,齐鲁书社1996年据北京师范大学藏明万历刻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0~201册。

以下简称万历《府志》。

②萧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萧山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新志》)第1009页《何舜宾传》:“(舜宾)谪戍广西庆远卫,后遇赦还乡。

……(兵卒)劫何所备奏章和成化二十三年所给赦牒。


③毛奇龄《何孝子传》:“当涂邹鲁以御史谪宰萧山”,原注:“弘治九年,从宁羌卫经历迁此。


以上对何舜宾的评价,大致反映了官方对舜宾赦归后各类行为所持相当严厉的批评态度①。

陈洪谟在《治世余闻》中也有对何舜宾“遇宥回籍,颇事武断”的评语,用词分量虽不太重,批评倾向却很明显。

从中看出,何舜宾已经从一位曾经代表皇权、正色立朝的监察御史,下滑为“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所为多不法”的地方“刺头”,不仅给现任地方官正常的行政事务平添麻烦,而且明显地违反了自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以来明王朝对地方乡绅政治行为划定的各类“禁例”②。

对这位错位、越位且有地头蛇之嫌的好事者,邹鲁到任后稍加抑制,不许其添乱,总体上是符合朝廷对地方官与乡绅耆宿关系之明令的。

如《明会典》卷10“吏部九”所颁《授职到任须知》中的第22项,即明确规定了地方官与所谓“耆宿”的关系:
耆宿几何?贤否若干各开。

设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谙知土俗,习闻典故。

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难,皆可访问。

但中间多有年纪虽高,德行实缺,买求耆宿名色,交结官府,或蔽自已差徭,或说他人方便,蠧政害民。

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贤否,明注姓名,则善者知所劝,恶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


邹鲁如切实遵守此《授职到任须知》,对何舜宾的行为加以钳制,谁都不能说他有错,因为此时正式代表皇权保萧山一方平安的长官是邹鲁,而不是何舜宾。

即便如此,由于何舜宾本非等闲之辈,出于“不得罪于巨室”的政治常识,邹鲁对他还是很给面子。

邹鲁是何等样人?对一个敢惹事者能这样假以辞色,应该说已勉为其难。

两人之敌视结怨有其必然性:既在相当程度上与明中期以来官僚体制对乡绅干政的防范和抑制有关,又与同类性格者相处较易发生冲撞有关;至于推崇何种施政风格和信奉何种道德标准,则远非主因。

若追究责任,显然不①据毛奇龄说,《明史》卷297《何竞传》以毛撰《萧山三先生传》之二《何孝子传》为底本。

毛氏《萧山县志刊误》卷3:“予作《萧山三先生传》(今改名《三大人传》),一魏公文靖,一何孝子,一张尚书枫丘公,其文久行海内,即未入馆时已为馆中所采久矣。

及阄题分纂,王司成阮亭得《魏公传》,尤检讨悔庵得《孝子传》,袁编修杜少得《尚书传》,皆以予文为蓝本。

”然而只要对比《明史·何竞传》与《何孝子传》的异同,即可知所谓以毛文“为蓝本”,肯定只是用其资料,并不是认同毛氏的民间立场。

沈德符为万历四十六年(1618)举人,其祖父、父亲均以进士起家,长期在朝为官。

德符自幼随祖、父生活在北京,所编《万历野获编》20卷基本得自在北京时的所见所闻,应与官方立场不远。

②参见《太祖实录》洪武十五年八月辛巳“命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于天下”。

此禁例的对象虽主要是在校生员及其导师,但因其中第八条规范“在野贤人君子”行为,第九条规定民间冤抑的申诉程序,第十条禁止代人上诉等,故也可视为朝廷颁布的乡绅行为一般准则。

③《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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