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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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

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光荣院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落实投资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军人抚恤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科学管理建设项目,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九条光荣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孤老优抚对象数量达到50人以上,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新建光荣院设施。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少于50人的地方,应在综合福利院中分设光荣部。

(二)在现有光荣院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扩建光荣院设施。

(三)在现有光荣院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改建光荣院设施。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光荣院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光荣院:

第Ⅰ类:标准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张左右;

第Ⅱ类:标准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100张左右;

第Ⅲ类:标准建设面积675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第Ⅳ类:标准建设面积86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第十三条光荣院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光荣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政治学习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五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察室、总值班室。提供孤老优抚对象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察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日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政治学习用房及设施功能:政治学习用房包括教学室、放映室、荣誉室、报告厅。为孤老优抚对象对象提供政治学习、交流讨论和了解时事的条件。

(六)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光荣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新建和迁建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四)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八条光荣院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办理,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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