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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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募集资金,以专业投资者为主要投资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一种基金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向特定投资者发起募集,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

风险投资基金是指向非上市公司投资,并通过增加股权、注入资金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创业阶段或成长阶段的企业,参与投资决策并提供战略性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风险投资为目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常通过并购、改组等方式获取回报。

三、管理机构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需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

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运作、投资和退出等一系列活动的主要管理机构。

其需要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基金托管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透明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是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会计核算、报告和审计的专业机构。

其需要对基金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和准确的监督和把关。

四、投资范围和方式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

其中,股权投资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对非上市企业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通过受托投资、订立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间接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参股、整合等方式实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投资形式,其管理办法一直受
到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管理办法》(证监管
发〔2004〕92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审慎管理的原则和合理投资的原则,健全投资
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法定权益制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严
格遵守投资者保护规定,准确及时有效地反馈信息,并尊重投资者的
投资决定。

三、财务管理与公开发布。

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及时实施财务审计,确保股权基金的财务合规性。

此外基金应当尽快
向财务业等公开发布财务信息,提供充足的投资信息。

四、合规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其所有投
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五、投资服务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投资类型和投资者需求,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服务管理体系,不断
提升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以上5点,便是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办法上的重点,既要确保合法性,也要确保投资者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时,应仔细研究其管理办法,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投资安全合法、有效可靠。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

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第五条投资区域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在区内的企业.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XX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明确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XX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审批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须按《XX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第四条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时,公司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批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第六条公司通过委派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形式,对公司出资设立的基金行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七条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基金规模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方案时,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须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第一时间报资本运营部,由资本运营部上报完成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决策流程。

所属企业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方案时,由其内部依据管理制度自行完成决策。

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上报至资本运营部,由其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九条投资分析报告及投资协议为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项目投资必备要件,投资分析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行业前景、项目公司核心竞争力、未来的成长潜力、主要风险点、发现的重大法律障碍和其他重大问题,包括投资金额及比例等内容的投资方案及对投资退出的收益和可行性分析。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我公司所管理或控制的所有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透明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私募基金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遵守会计核算标准和程序,及时、准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内控制度,规范与会计有关的业务流程,防范和发现各种可能引起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费用支出管理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各项费用,确保精简高效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各项支出进行严密审核,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杜绝虚增支出等不当行为。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基金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投资收益分配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应依据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协议等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投资收益的分配应当合理、公平,符合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同时不能损害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收益分配制度,清晰规定分配比例、时间及方式等要素。

同时也应贯彻促进激励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业务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素,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各方披露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应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检查、调查等各项监督。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公正、诚信原则,促进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直接投资等形式。

第七条股权投资的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编制相应的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遵循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三章投资流程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投资流程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流程包括:(一)寻觅优质项目;(二)尽职调查;(三)谈判、协议制定;(四)决策、审批;(五)股权转让交易;(六)后期管理、退出。

第十一条在投资流程中,股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出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出资、信贷融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注重长期、稳定、战略性的股权投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IPO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在退出过程中合法合规,维护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股权投资活动的管理文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已成为各类投资者的重要选择。

以下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一些基本要点的讨论。

一、基金的组建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通过政府批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组建。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并通过审查,获得基金业务的许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公众提供基金说明书等必要信息。

二、基金的管理在基金组建之后,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首先,对于基金基本信息的公告、基金合同的签订和基金账户的开立等都是必要的工作。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标准和制度,并积极组织投资决策和监督等相关活动。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基金投资方案,在按照方案进行投资后,按照规定进行投资组合的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的运作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分配收益等环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来源、募集期限、募集渠道等予以有效管理。

募集资金的运作需要满足基金说明书中的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工作的披露、群众宣传等。

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的可控范围。

在基金到期以及投资收益分配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履行必要的申报、税收缴纳等义务。

四、基金的监管基金监管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机构的资格审查、投资方案的检查、基金运作数据的披露、基金财务报表的提交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管标准进行自查和改善,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协调关系。

以上是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能够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投资选择。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管等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从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股权投资管理基本原则1. 风险管控:股权投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风险水平,制定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投资回报:股权投资应当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投资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

3. 信息透明:在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需保持信息透明,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

三、股权投资管理流程1. 项目筛选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筛选,评估其市场前景、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水平。

2. 尽职调查对确定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全面核查,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3. 投资协商在确定投资项目后,需要与被投资方协商股权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退出机制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协议。

4. 投资管理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和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确保投资项目正常运作,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和调整投资策略。

四、股权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需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市场风险对投资项目造成影响。

2. 资金风险:投资者需合理配置资金,分散投资风险,防范单一投资带来的资金风险。

3. 管理风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防范管理风险。

五、股权投资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2. 外部审计: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结语通过制定和执行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股权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回报。

希望各单位和投资者都能遵循本办法,科学规范地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

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股权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基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股权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境内外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股权基金管理活动,包括股权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市场规律,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股权基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进行。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第八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会应当由3-9名董事组成,包括不少于1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监事会应当由3-5名监事组成,其中不少于1名独立监事。

第十一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投资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股权基金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与投资第十四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投资者意愿等因素,确定募集规模、募集方式和募集目标。

第十五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基金募集阶段,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确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十六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风险管理规则,合理布局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核拟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精简版范文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精简版范文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准则1. 股权投资基金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 股权投资基金应保持财务独立性,遵循独立核算原则,将其财务状况与其他基金或公司相分离。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

2. 财务总监负责制定财务管理策略和计划,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3.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

4. 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

三、财务核算与报表编制1. 股权投资基金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准确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股权投资基金应按季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方披露。

3.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内容。

四、财务分析与决策1. 股权投资基金应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2. 财务分析应包括财务比率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3. 财务决策应综合考虑基金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1. 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2. 内部控制应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等,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内部控制应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六、公开披露与透明度1. 股权投资基金应及时披露投资信息、财务信息和业绩报告,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2. 披露内容应包括投资决策、投资组合、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3. 披露方式应采用公告、报告、网站等形式,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以上是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旨在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基金的健康发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09—1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股权基金投资是指通过以出资购买股份或股权的方式来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股权基金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高回报的机会。

为规范股权基金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目标1.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应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信息对称,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2. 提高股权基金运营效率。

投资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以提高股权基金的盈利水平和运营效率。

3. 促进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应加强对投资目标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的健康成长,同时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三、组织架构1. 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是股权基金的管理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其顶层设计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架构、业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等方面。

2. 董事会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和决策。

董事会应包括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是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审批投资项目和决策退出方案等工作。

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

四、投资管理流程1. 投资项目筛选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筛选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

筛选过程应考虑项目的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竞争优势等因素。

2. 投资尽职调查在决定投资项目前,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对项目的财务状况、管理团队、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

3. 投资决策投资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

决策结果应在投资决策会议上进行记录并正式批准。

4. 投后管理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等方面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现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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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

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

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

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

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

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

”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

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 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

《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 PE 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

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

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 568 支,总募集资金额为 3095 亿美元。

其中外资基金 324 支,募集总额为 2954 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 95%以上。

“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

”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

”邵秉仁表示。

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

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 PE 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

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

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

比如,关于 PE 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 50 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 50 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

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

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

何小锋指出,PE 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 PE 投资带来的好处。

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

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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