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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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黔价费[2010]227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
试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27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黔教函[2010]117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2010年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批复》(教基二函[200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黔教基发[2009]364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起,将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是普通高中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管理。

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13元。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科。

未开考的科目,不得收费。

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分配比例:县(市、区、特区)5元,用于组织考试、考籍管理、指导学校实施考查科目等考务工作,其中1元用于学校组织学生报名、造册等工作;市(州、地)2元,用于本地区学业水平考务培训、试卷领发等考务工作;省6元,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评卷培训、微机阅卷、成绩录入、试卷质量分析、巡视考场、考务管理等工作。

四、减免政策: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考生,各市(州、地)须按当年当次全市(州、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生人数的5%实行减免。

减免具体措施由各市(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各市(州、地)价格、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省直属高中按所在地减免政策执行。

五、收费管理:
(一)为方便考生,在校生在学校交费,社会考生就近到教育主管部门交费。

学校收取考试费时,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暂收;学校将收费收入上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时,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按比例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市(州、地)、县教育主管部门,除向考生收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和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1月起试行。

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教育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相关情况,试行期满后,由省教育厅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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