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ISO认证中常见的资质以及许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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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ISO认证中常见的资质以及许可要求申请ISO认证中常见的资质以及许可要求

一、企业资质要求1.建筑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这些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2个类别,专业承包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60个类别,劳务分包分为木工作业等13个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以及劳

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厅局审批。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

一、

二、

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由省级建设厅局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建设厅局制定。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省、自治区建设厅局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4.电力企业资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由电监会派出机构核发。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经营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申请受理机关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货运经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印刷企业资质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专门印刷名片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7.特种行业行政许可从事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行业许可证。

二、了解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的必要性首先,考察了解组织的资质情况是受理认证申请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对申请认证的组织,如果它的产品/服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活动,就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许可或相应的资质。

这些要求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

广州誉杰一直认为,这是对申请认证的组织的一个基本要求。

不能设想,对于一个不具备规定条件,未能取得许可或资质的组织,认证机构却能够“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次,各种资质、许可的实施规则都对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生产流程和必备条件、检验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

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审核人员审核组织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控制无疑会有很大帮助。

因此,不论是市场开发人员、认证项目管理人员还是审核人员,了解一些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方面的

知识都是必要的。

下面主要对认证工作中经常涉及的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做出的资质、许可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除了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由省局发证外,其他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76类104种。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已发布实施细则的有94种。

2003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认联[2003]46号文决定对以下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低压电器、广播电视接收机、家用音响、通讯设备、轮胎、电熨斗、荧光灯、消防器材、防盗报警器、安全玻璃、空调器、防爆照明灯具、微机系统、矿灯、煤电钻、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同时决定,对以下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 食品电烤炉类家用电烤箱产品(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产品);

2. 内燃机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3. 电线电缆类“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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