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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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高新区新材料孵化器建设协议书

甲方: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华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菏泽市委全委会精神,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启动新材料孵化器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用乙方厂区内在建办公楼作为新材料孵化器建设选址。具体条款如下:

一、孵化器名称:

高新区新材料孵化器。

二、管理机构:

菏泽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三、孵化器选址:

甲方首期支付乙方1500万元,租赁乙方办公楼地下楼层、地上一层至六层及至南围墙的绿化停车区,由甲方用作新材料孵化器建设场所。

四、孵化器租赁及运营:

1、乙方负责将现有办公楼改造成为菏泽高新区新材料孵化器用房,并整理、装修具备新材料孵化器使用条件;

2、新材料孵化器大楼总体安排为:地下一层安装大型实验设备、装置或实验场地;地上一层为企业样品及成果展示区;地上二至六层为办公、试验区;地上约为13000平米,

地下约为2000平米,具体以房产部门的测量为准。甲方按照地上建筑0.7元/平方米.天,地下建筑0.3元/平方米.天计算(此价格为乙方房屋租金,其他与此地块相关的政府性收费由甲方的运营中心承担),每年租金在当年1月底前支付给乙方。

3、装修时间:乙方承诺在装修图纸确定后的开始装修施工,施工时间控制半年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装修,乙方减免相应的租金。

4、预付款冲抵:甲方预付款中800万用于冲抵初期租金,冲抵完成后自动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其余700万在本合同的最后几年冲抵;冲抵年限根据租金确定。

5、项目阶段性目标:

1)、孵化器建设完成后,乙方负责介绍引进宝钢集团、北汽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的战略投资引入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孵化器开始运营后,乙方负责把国内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的科研单位像宝钢中央研究院、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国家镁合金工程中心、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一批院校的研发引入到孵化中心,积极推进相关成果转化并申报省级轻量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在以上基础上增加科研设备及科技人员的引进,再申报国家级轻量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使用期限:

1、本新材料孵化器甲方的使用年限为10年;

2、新材料孵化器使用到期后,双方协商使用事宜,如不使用,其孵化器相关物权移交乙方所有。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协商后续签合同。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省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山东华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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