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本课程是一门关于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的实践性课程。
该课程特点:1.是一门职业法学学科,具有专门性和职业性。
2.是一门应用法学学科,具有目的性和实践性。
3.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内容广泛。
因而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会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注重实践中律师职业的相关问题。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2)雏形:罗马时代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制度比较接近。
“保护人”(Patronus)是陪被告出庭的人,他们在庭上为被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
最初,保护人被憎侣、贵族等显赫公民所垄断,后来,这种垄断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也可以作为代理出庭。
到公元5世纪末,对充当辩护的人,要求必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
这些人逐渐形成一个行业,建立起辩护人团体。
(3)中世纪西方律师制度的停滞中世纪时期,西方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于实行以行刑逼供为主要特征的纠问式诉讼,使律师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有的国家,如法国,虽然保留了律师制度,但规定只有憎侣才能执行律师职务,而且主要是在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直到12至13世纪,随着国王势力的上升和教会势力的下降,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和发展,各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律师组织。
(4)西方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纷纷建立了本国的律师制度。
英国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二元主义律师制度。
一种律师叫巴(巴瑞斯特)律师,即辩护律师、法庭律师或大律师,另一种叫沙律师(沙利西特),即事务律师、庭外律师或小律师。
美国在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
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也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各自的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与实务
律师制度与实务
1. 律师制度啊,那可真是像一把保护伞!比如说,当你遇到麻烦,感觉天都要塌了的时候,律师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出现,为你排忧解难。
你想想,要是没有律师制度,那得多无助啊!
2. 律师实务可不简单,就像走迷宫一样!你看那些律师们在复杂的案件中寻找线索,不就跟在迷宫里找出口似的吗?难道你不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吗?
3. 律师制度不就是为了保障公平嘛!就好比一场比赛,有了规则才能保证大家都能公平竞争呀。
要是没了这个制度,那不乱套了?
4. 律师实务那可是充满挑战的!就像攀登高峰,每一步都不容易,但登顶后的成就感也是无与伦比的。
你能想象律师们成功后的那种喜悦吗?
5. 律师制度对我们多重要啊!这就像是黑夜里的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路。
没有它,我们在法律的黑暗中该如何找到方向呢?
6. 律师实务可不只是嘴上说说,那是要真刀真枪干的!好比战场上的战士,得勇敢地冲锋陷阵。
你见过那些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律师吗?
7. 律师制度是维护正义的基石啊!就像大厦的根基,没有它,整个法律体系都会摇摇欲坠。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
8. 律师实务是个技术活,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干的!就像做手术的医生,得精准无误。
你说要是律师不专业,那后果得多严重啊?
9. 律师制度给了我们安全感呀!仿佛是一个坚固的城堡,让我们能安心地躲在里面。
难道你不希望有这样一个城堡保护自己吗?
10. 律师实务是充满智慧的较量!如同下棋一样,每一步都要深思熟虑。
你不想知道律师们是怎么下好这盘棋的吗?
结论:律师制度与实务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它们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应该重视和支持律师行业的发展。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
律师资格和执业
3、取得途径 (1)国家司法考试 (2)考核授予 程序: 二、律师执业 1、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2、执业证书的申领
律师资格和执业
(1)领取条件 A、具有律师资格 B、在律事务所实习1年 C、品行良好,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颁发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c)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2)统一收费。 (3)不得扰乱律师管理制度。 (4)律师不得诋毁其他律师。 (5)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6)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作了规定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一、职业道德 1、内涵 2、使用对象 (1)律师 (2)律师外的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人,在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五、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者故意)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 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律师无法工作。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的义务 1 对律师的执业限制 2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附(2) 3 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附(3) 4 律师的其他义务 附(4)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 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陷瞒事实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
律师制度与实务试题2(含答案)
一、律师制度实务分析题1.案例题1刘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天,某单位领导李某找到刘律师,说明本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想起诉另一家公司,但对于能否胜诉没有把握,因此对是否向法院起诉很犹豫。
刘律师让其简单介绍了一下该经济纠纷的情况,听完介绍后,对李某说,胜诉的把握很大。
李某还是很犹豫,刘律师就说,如果起诉,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是他的一个老同学,关系很好;同时还许诺愿将该案所得的律师代理费1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李某,于是李某决定委托刘律师作其所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另一家公司。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关系找到承办此案的法官,请他吃饭、娱乐,借此机会沟通案件情况,打探法官对此案的意见。
这时,此案的被告得知刘律师代理此案,找到刘律师提出也请他来代理此案,并给他很高的报酬,希望他尽力促成该案和解。
刘律师见有利可图,一口答应下来。
但案件情况显然对被告不利,刘某拿到了高额报酬,于是为被告出主意,为了能够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以利压制原告逼迫其和解,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要给办案法官送礼求得支持,一方面在合同上作些手脚,在一个关键的问题上作一点修改,原告的合同原件就在自己手上,自己可以提供方便。
不久,李某找到刘律师说他们公司又有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听说某律师承办此类案件很有经验,希望刘律师帮忙介绍。
刘律师告诉李某,某律师只是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
问题:请指出刘律师的哪些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简要说明理由。
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刘律师应受到何种处分?1.案例1(1)刘律师告诉李某法院院长是他同学关系不错,利用与法院的关系来承揽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
(2)许诺愿将代理费的1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李某,属于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
(3)刘律师请法官吃饭和娱乐,是属于向法官请客送礼、变相行贿的违纪行为。
(4)刘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又接受被告的委托属于双方代理的违纪行为。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案例1.执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案情]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
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
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问题]1.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2.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2.律师接受委托应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王律师1000元代理费。
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
[问题]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5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
律师制度与实务1
第一节复习思考题
• 1.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 2.我国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3.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
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引子
•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
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 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 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 杨某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后1997年参加律 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 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 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1998 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 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 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9年9月 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 杨某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 请?为什么?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 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1
•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 • • • •
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 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的“辩护士” 公元三世纪以后,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 代人办案,出现了“辩护士”群体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缓解 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 于是法学家、法律顾问、律师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 立,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的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受到了法律的尊重,职业律师正式诞生 了。
律师制度与实务课件
46条的规定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管理制度比较: 1、欧美各国的管理体制 2、日本的单一行业管理制度 3、我国的双层管理体制
讨论:哪种体制更加合理,更有利于律师行 业的规范和发展?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 素质
业务 素质
心理 素质
作风 素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概述 2、合伙律师事务所 3、个人律师事务所 4、国资律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本章教学设计:讲授 本章教学课时:1课时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的演变: 1、建国后:律师事务所 2、1980年——1984年:法律顾问处 3、1984年以后: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 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三、律师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律师 的组织法和保障法, 是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法的作用
(2)按照级别,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 二级为高级律师,三级为中级律师,四级为初级律师。 这个也就是律师的行业职称。
(3)其他分类:例如专家学者型、准专家学者型、商人 型、讼师型、地痞、流氓加无赖型。
二、律师执业条件比较 1、学历条件 2、实习经历 3、参加统一考试 4、品行要求 5、年龄限制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的权利 2、律师的义务
律师管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违规代理、虚假宣传、私自收案等。
本文将以某律师违规代理案件为例,分析律师管理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律师甲在接受当事人乙委托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私自收案:甲律师在接受乙委托后,未按照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也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取乙支付的律师费。
2. 违规代理:甲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未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未充分了解当事人乙的诉求,导致案件败诉。
3. 虚假宣传:甲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夸大自身能力和案件胜诉可能性,误导当事人乙,造成乙对案件结果的过度期待。
4. 未按时报告案件进展:甲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向当事人乙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导致乙对案件处理产生误解。
三、律师管理法律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定性根据《律师法》第47条的规定,律师私自收案、违规代理、虚假宣传等行为,属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甲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1)根据《律师法》第47条的规定,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根据《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1)律师协会对甲律师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执业六个月。
(2)甲律师因违规代理导致当事人乙遭受损失,依法向乙支付赔偿金。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1 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权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近亲属:民法上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法上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诉讼法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 律师制度:指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权利义务、资格取得、业务范围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家法律认可(2)业务活动的服务性(3)各事项的明确性。
律师实务:律师执业活动的实际操作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的领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
4 律师职业资格:条件(1)国籍:中国公民(2)政治条件:拥护共产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3)身体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专业条件:取得律师资格(5)道德条件:品行良好,没受过训诫以上处理。
5 律师执业资格:条件(1)拥护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证书(3)实习期1年(4)品行良好。
6 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7 律师执业分类:社会律师(专职,兼职);军队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
8 律师的权力?(1)人身权(2)执业权,分为调查取证权和拒绝权。
9 拒绝权:(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4)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
10 律师从事职业活动时的义务:律师执业限制?(1)律师不得单独接受案件和收费(2)不得诋毁其他律师(3)拦业务不得以“介绍费”为借口收取提成(4)有义务停工法律援助。
对委托人:接受委托后,无正当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委托。
(1)在同一代理中,不得担任双方代理(2)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隐私。
对法院与仲裁机构(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仲裁员(2)不得行贿或指使他人行贿(3)不得扰乱法庭秩序(4)不得停工虚假证据或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5)其他。
律师制度与实务复习思考题
律师制度与实务复习思考题第一编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一、名词解释1.律师(P3)二、简答或选择1.律师有哪些特征?(P3-4,3点)2.古罗马的C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A.雄辩家B.讼师C.保护人D.辩护士三、填空或判断1.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立法是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2.新中国建国后首次颁布《律师法》是在1996 年。
第二章一、简答或选择题1.简述律师的活动原则。
(P18-20)2.执业律师因为哪些情形被取消律师资格?(P23)3.律师执业的范围有哪些?(P26-27)4.律师事务所有哪几种组织形式?(P28-29)5.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包括哪些?(P35-37)6.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代理或辩护?(P37)7.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哪些?(P41)8.我国实行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CA.取得律师资格,可以以律师的名义执业B.取得律师资格,不等于担任律师职务C.取得律师资格,还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才能执业D.取得律师资格,可以以律师名义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9.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ABC。
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10.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种情况下B。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11.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二、名词解释:法律援助(P39)三、判断或填空:1.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对)(P44)2.在我国,律师协会是自愿性组织,可以申请加入也可以不加入。
师安宁律师:十年一剑,中国当代青年律师成长、成功之路之典范
师安宁律师:十年一剑,中国当代青年律师成长、成功之路之典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师安宁律师基本信息师安宁,男,汉族,民革党员,生于1975年11月,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2001年开始执业,2007年加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辨手奖”获得者师安宁律师参加过“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并获得优异的成绩。
2001年元月,在陕西西安市举办的“陕西赛区”的比赛中,师安宁律师以初赛、复赛全省第一名的成绩获陕西省“最佳辩手奖”。
2001年3月,又获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辨手奖”。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方网址“中国律师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推荐的著名的司法实务与理论专家。
自2006年8月始,师安宁律师于2007及2008连续两个年度一直受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邀,担任该报“疑难点睛”专栏专家撰稿人,专门负责对全国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解析论证。
2009年元月起继续受该报特邀,担任“民商法案例法律诊所”专栏的特邀主持人和专家撰稿人。
2010 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受邀担任该报“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律师是自《人民法院报》创刊以来在中国律师界被该报特聘并允许开设律师个人专栏的第一人,是人民法院报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推荐的著名的司法实务与理论专家。
2009年8月4日,受司法部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的特邀开办了“师安宁律师专栏”。
这是中国律师界目前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在中国律师界的中央官方网站开办律师个人业务专栏的律师。
师安宁系中国律师界典型的学者型与实务型相结合的律师代表之一,主要专业集中在“物权与股权制度纠纷解决实务”和“公司系统性法律问题解决实务”两个专业。
涉及专业领域主要辐射中国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矿业权法等涉及投资与公司治理等主要法域。
律师实务答案
《律师实务》作业讲评责任教师:何岩2005.06.13【案例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律师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极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执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以规定律师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责、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且在法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高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执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准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保护人制度:古罗马——“保护人”制度被认为律师制度的起源。
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被保护人的亲属朋友(僧侣贵族)陪同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的制度.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的业务活动。
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诉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律师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一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参加诉讼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实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篇1律师调查令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收集证据、调查事实而向法院申请发出的一种调查文书。
在中国,律师调查令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制度,许多地方法院根据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探索发展出了这一制度。
该制度对于促进律师调查取证、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具有积极的作用。
《律师调查令制度与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系统研究中国特色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专著,作者张燕博士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学术功底,为读者呈现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构造和实务操作指引。
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律师调查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 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效率。
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律师可以获得法院的授权,更容易地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从而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
2.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审判效率。
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法院更快地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造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主体。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主体是律师,律师应当在受委托人委托后,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2. 申请条件。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受委托的律师;申请事项属于诉讼证据的收集范围;申请事项与案件有关联性;申请事项不属于法院已经调查的范围。
3. 申请程序。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程序包括: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法院决定是否发出律师调查令。
律师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录
律师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录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拥有维护法律和公正的职责,但有时候也会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律师违法违规案例,作为警示录:
1. 滥用职权收取高额费用:有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夸大案件的复杂性,滥用职权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违反了律师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
2. 泄露案件信息: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然而,某些不法律师会泄露案件信息给他人或组织,从中获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客户权益。
3. 向对手泄露案件策略:在许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需要制定战略来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
然而,有些律师会向对手泄露自己的策略,导致客户在案件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4. 接受双方委托代理:律师在一起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但也有一些律师会接受双方委托代理,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5. 参与洗钱活动:有些律师会参与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提供合法化渠道。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这些违法违规案例警示了律师们要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和
公正。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本着客户利益优先、保护隐私和保密原则的原则,切忌违法违规行为,为客户提供合法、公正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与律师实务
二、辩护律师制度的特征
依据性 地位性 时间性
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制度中 的作用
(一)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1、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 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 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庭审上的把握 (1)制订缜密的辩护纲要 (2)运用举证技巧: A、顺进举证法; B、逆境举证法; C、交叉举证法; D、情景再现法。
(3)注重论证技巧: A、依法论证; B、敢于论证; C、善于开头; D、以攻为守; E、论据准确; F、引证恰当; G、信息反馈; H、随即应变; I、语言表达书面精准与庭审陈述口语化。
5、协助或代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 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 两个方面独立承担辩护职能
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 五大辩护权利: (1)会见、通信权; (2)阅卷权; (3)调查取证权; (4)庭审发问权; (5)发表意见和辩论权。
1、律师辩护实践困惑 (1)会见难; (2)阅卷难; (3)调查取证难; (4)起诉阶段进行辩护难; (5)举证、质证难;
(6)辩论发言难; (7)辩护意见被采纳难; (8)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难; (9)得到控方证据和法律文书难; (10)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音频下载)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频下载)《律师实务》是法律专业的⼀门选修课程。
它是随着我国对律师⼈员的需求不断增⼤⽽逐步建⽴起来的⼀门法律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
通过《律师实务》的学习,掌握我国现⾏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作机构和律师的基本任务及业务;熟练地掌握代理、辩护、咨询、代书,以及任法律顾问时律师的具体的⼯作技巧和⽅法;能够正确、熟练地书写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及各种诉讼状和其它法律⽂书。
内容简介律师实务简单地讲,就是指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
律师职业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根据律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律师与国家改⾰开放、经济建设风⾬同⾏,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须臾不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脉搏息息相通。
律师在现今社会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它的发展状况是⼀个国家⽂明程度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民主观念⽇益增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益增强,法律服务的领域⽇渐拓展,法律保障的领域更加⼴泛,律师业务由恢复初期单纯的刑事辩护,发展到民事、⾏政、涉外经济、⾦融、房地产、证券、⾼科技、知识产权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的⽅⽅⾯⾯。
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体融⼊社会,律师职业也成为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种职业。
因此,这必然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的要求。
由于律师的⼯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有较⾼的法学知识、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博的知识储备。
所以,为了满⾜即将跨⼈或已经跨⼈律师这⼀⾏业⼈员的需求及有关律师实务研究⼈员参考的需要,我们精⼼编写了这本《律师实务》。
该书⾸先介绍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律师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对律师实务的阐述,其中包括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政诉讼的律师实务、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仲裁案件的律师实务、涉外案件的律师实务、法律顾问的律师实务、咨询和代书律师实务,《律师实务》为了提⾼⼴⼤专业律师的基本操作技能,⽤⼤量篇幅介绍了专业法律服务领域内的业务知识,还附录了最新的关于律师实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后向读者介绍了律师常⽤法律⽂书的格式。
律师制度与实务
律师制度与实务引言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
在实践中,律师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的建立。
本文将讨论律师制度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实务中的应用。
律师制度的定义律师制度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律师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律师资格考试是评估律师专业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合格的考生可以通过注册成为律师,并获得执业资格。
2.律师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和维护律师的权益。
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可以在事务所中独立或合作开展业务。
3.律师职责与职业道德:律师应当履行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如保守客户秘密、忠诚于客户利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等。
4.律师监督与纪律:律师的行为应当受到监督,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的违规行为。
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国家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古代法律专业人士:在古代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群体,而是由统治者或地方官员担任的。
2.律师协会的建立:17世纪末,英国在伦敦建立了第一个律师协会,律师开始形成独立的职业群体。
3.律师资格考试与执业制度的确立:19世纪,各个国家开始建立律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制度,确保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4.律师职业的国际化: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律师职业逐渐国际化,律师可以跨国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律师制度在实务中有多方面的应用,下面将分别进行探讨。
法律咨询与顾问服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在这方面,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并能够根据客户需求给出合理的建议。
诉讼代理与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代表客户提出诉讼请求或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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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案例 1.执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案情]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
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
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问题]1.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2.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4 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律师法》第46 条第 2 款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 2.律师接受委托应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王律师1000 元代理费。
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
[问题]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5 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
本案中王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 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案例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
[案情]赵某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某律师在接受了赵某的辩护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了解到赵某杀人手段残忍,证据确凿,没有从轻情节,该律师便要求解除委托,赵某不同意,该律师便拒绝为其辩护。
[问题]该律师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29 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事由只有:(1)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2)委托人隐瞒事实。
本题中律师拒绝辩护不是正当的法定理由,因而该律师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 4.律师应在受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
在上诉期间, 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答案与分析]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66 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27 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案例 5.辩护律师也要守法。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
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
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
丁某当场给了卢某 1 万元现金作为酬劳。
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
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
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
[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答案与分析](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
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
(2) 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
《律师法》第35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
(3) 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
《律师法》第35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
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4) 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 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
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非法的。
案例 6. 从法院离任 2 年内不得代理诉讼。
[案情]甲于199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
1997 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从何时起甲有资格代理诉讼?[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甲1996 年辞去法院的工作,到1997 年10 月虽已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但距离任法院工作不够两年,因而他最早要等到1998 年9 月份才能有资格代理诉讼。
案例7.造谣中伤争案源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与朋友王晓闲聊中得知王晓所在的公司正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标的额为300 万元,公司经理欲聘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张正为将业务揽到自己名下,就煞有介事地向王晓编了几个正阳律师事务所的“败笔”并向王晓许诺,若能帮助自己将官司揽到手,官司了结后,支付给王晓5000 元介绍费。
[问题]张正的行为合法吗?[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24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本题中,张正见此合同纠纷标的额巨大,在收费上将有利可图, 于是不择手段,故意造谣中伤正阳所的名誉,并许诺支付中介人介绍费,企图让王晓所在公司到正兴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将官司揽到自己名下。
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8.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刘律师、张律师和赵律师合伙开办了环中律师事务所,由于业务少,房子租金高, 累积债务十万元,将办公设施抵债后仍有四万元的债务。
[问题]1.假如债权人因找不到刘律师和张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律师偿还四万元,法院应否支持?2.三位合伙律师的家庭财产是否可以用来还债?[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8 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赵律师应该偿还四万元,对于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再向其他两位追偿。
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律师法》第18 条,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就是不以投入合伙的资金为限,不以合伙所有的全部共有资产为限。
三位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中属于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可以用来还债。
案例9.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
[案情]白律师接受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为70 多岁的张大伯代理请求不孝的儿女支付赌养费。
在开庭当天,白律师因要会见另一客户便没有为张大伯出庭。
后张大伯找到白律师,白律师说: “本来就是免费的,已经给你写了诉状,我的援助义务已完成,出不出庭都由我。
”[问题]白律师说得对吗?[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42 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法》第44 条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本题中,白律师为会见另一客户而不为张大伯出庭,没有做到尽职尽责。
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不是出不出庭可以由律师说了算的。
因此,白律师的说法不对。
案例10.律师提供假证据或干扰对方合法取得证据,应受制裁。
[案情]张甲的儿子张乙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张甲找到洪川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王某, 委托其做张乙的辩护人。
王某在对案情调查了解后,面对张乙杀人的事实,王某决定挺而走险, 经与张甲、张乙密谋,让张乙的女友提供案发时张乙不在现场的伪证,并让张甲恐吓本案知情人: “敢说话,小心狗命!”[问题]律师的行为触犯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应受到何种惩处?[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45 条规定:律师提供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王某让张乙女友提供张乙案发时不在现场的伪证,让张甲恐吓知情人的事实说明王某已触犯《律师法》第35 条,应按《律师法》第45 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