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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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创造性判断方法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创造性判断方法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马库什权利要求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所列明的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它要求独立、新颖、有创造性以及工业上的实用性。
具体来说,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一项特点是独立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以自己独立的特点和构造为基础,不与其他发明或实用新型相重复或相依。
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包含了多个发明或实用新型,那么每个要求都应该是独立的。
2.新颖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二项特点是新颖性,即它不应该被先前已知的技术所包含,也不应该是公众所了解的。
专利申请人应该证明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全球都不存在、前所未有和无可比拟的。
3.创造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三项特点是创造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是对技术的突破,它不仅要有新的构造和新的途径,还要对技术做出重大的贡献。
这种贡献应该标志着引发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的开端。
4.工业实用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四项特点是工业实用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是一种理论就被拒绝或者不能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实现的想法。
相反、它必须是工业上有用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在现有的文化、技术和市场环境中得到使用和实现。
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在专利审判处理无效程序中,由于处于无效程序的基础上,使得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需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去提交证据和辩解,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专利的权利条件和限制范围等方面的修改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缩窄专利权利范围如果专利权不能满足新颖性或显而易见的测试,或者其权利要求不够独立,那么可以通过缩小专利权利范围来避免对应权利被撤销。
缩小范围的方式通常是删除权利要求中的依赖权利亦或合并权利要求,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现与其他现有专利权利的差异。
2.添加宽度限制如果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宽度不符合专利要求或者显而易见,那么可以通过加入限制,来减少权利要求的宽度。
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16卷 第2期2019年 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2Feb. 2019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陈文平毛琎张占江(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摘 要:无效程序中能否进行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
对马库什权利要求持整体技术方案论的一方认为删除式方式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而持并列技术方案论的一方认为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被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第41号判决中首先论述了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并在充分考虑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殊性及个案因素的基础上,对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采取了附条件接受的态度。
本文研究了最高院裁判结果的价值指引,分析了判决中指出的“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审查标准。
关键词: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宣告修改方式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前言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的权利要求[1]。
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高度概括的特点,一旦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权益即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而宽泛的保护范围也使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面临较大的挑战。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能否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进行删除式修改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在审查实践中,对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能否被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做法。
复审委在第16266号无效决定中不接受对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第(2012)高行终字第833号判决中认为可以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任一变量的任一选项进行删除。
复审委倾向于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概括的整体技术方案,将马库什通式权利要求中某个或某些取代基定义中的某个或某些选择项删除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所述的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这种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2]。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让我们来聊聊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吧。
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无效宣告程序。
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时候,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有问题,也可以进行修改。
那么,如何修改呢?1. 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修改这个方法最简单了,就是直接在权利要求书中修改文字即可。
比如说,原本的权利要求是“本发明涉及一种能够测量温度的方法”,你可以改成“本发明涉及一种能够测量温度和湿度的方法”。
这样一来,就更符合实际应用了。
2. 增加或减少权利要求项如果你觉得原来的权利要求不够全面或者过于冗长,也可以考虑增加或减少权利要求项。
比如说,原本有6个权利要求项,你可以只保留其中的3个或增加到7个。
这个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行。
3. 改变权利要求的形式除了文字修改和增加/减少权利要求项之外,还可以考虑改变权利要求的形式。
比如说,原本的权利要求是以“抽象”形式呈现的,你可以改为“具体”形式;或者将多个并列的权利要求合并为一个更大的权利要求。
这种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
4. 对已有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或限定如果你觉得原有的权利要求表述不够清晰或者存在歧义,也可以考虑对其进行解释或限定。
比如说,原本的权利要求是“本发明涉及一种能够自动清洁的机器人”,你可以加入“仅指代具有自动清洁功能的机器人”等限定语来明确表述。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消除争议和歧义。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通过合理地运用上述方法,我们可以使专利申请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希望大家都能够在专利申请中取得成功!。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跟咱们生活紧密相关,但又有点复杂的话题——那就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巧妙地对咱们的权利要求进行“微调”。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研发了一个新产品,结果发现市场上已经有类似的产品了。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这不就是‘撞车’了吗?我的产品岂不是要被‘秒杀’?”别急,这就涉及到咱们今天的主题——如何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巧妙修改权利要求。
咱们得明白什么是“无效宣告”程序。
简单来说,就是当咱们的专利或商标被别人恶意模仿或者抄袭,导致咱们的权益受损时,咱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
但是,如果对方只是稍微改改,比如换个包装或者换个名字,那咱们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咱们在权利要求中“留一手”,让它不至于那么容易被质疑。
那么,怎么在权利要求中“留一手”呢?咱们可以先看看那些成功维权的案例。
比如,有个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款手机,虽然外观和功能都差不多,但人家在宣传材料上做了手脚,说是采用了某种新技术。
于是,这家公司就拿着这个手机去找法院,要求侵权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了这家公司的诉求。
为什么呢?因为这家公司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了“采用的技术是……”,这就给法院提供了判断依据。
接下来,咱们再来说说“微调”这个概念。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咱们有时候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一些小修小补,以便更好地保护咱们的权益。
比如说,咱们可以增加一些技术参数,使得对手的产品在技术上难以达到咱们的要求;或者咱们可以调整一下权利要求的表述,使其更加具体、明确。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咱们就有了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咱们也不能太“任性”地修改权利要求。
毕竟,法律是有其严肃性的。
咱们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修改后的请求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咱们还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竞争对手的反应。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过于夸张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在德国的专利领域,专利无效程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其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更是具有关键意义。
理解和掌握这一环节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来说都十分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权利要求。
简单来说,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部分。
它清晰地规定了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进行修改。
那么,为什么会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呢?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在无效程序中,对方提出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晰、不完整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可以更准确地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应对无效请求,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在德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同时也要保持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修改权利要求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之一就是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
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内容必须能够从原始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推导出来。
否则,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修改,从而导致专利无效程序的不利结果。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还应当清晰、明确,并且具有单一性。
清晰明确是为了让其他人能够准确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避免产生歧义。
而单一性则是要求每个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整体。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呢?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删除式修改。
即删除原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或者权利要求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应对无效请求。
另一种方法是添加式修改。
但这种修改需要特别谨慎,因为必须确保添加的内容是基于原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并且不会超出原始的保护范围。
还有一种是替换式修改,用新的技术特征或表述来替换原有的部分。
这同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专利权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研究
未来,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将更加 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促进全 球创新和发展添加标题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权利要求 修改规则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 专利质量。
随着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权 利要求修改规则将更加注重专利 权人的教育和宣传。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在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IPO规定,权利要求修 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并且必须说明修改的内 容和理由。
IPO规定,权利要求修 改必须是在专利申请的 审查过程中进行的,并 且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 定。
IPO规定,权利要求修 改必须是在专利申请的 审查过程中进行的,并 且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 定。
各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欧洲专利局规定:权利要求修改需在专利申请日之后2个月内完成 美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修改需在专利申请日之后1个月内完成 中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修改需在专利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 日本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修改需在专利申请日之后3个月内完成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修改权利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
修改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的 相关规定
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实践应用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案例分析: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在典型案例中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案例结论: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在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案例启示:对未来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完善和发展的启示
通知无效宣告请 求人提供证据
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必要性
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 预测性
防止专利权滥用和阻碍技 术创新
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 益
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 展
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法律依据
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以下是 8 条关于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方法的内容:
1. 嘿,想过增加技术特征这个法子没?就像给房子添砖加瓦一样,让你的专利更牢固!比如说,你的专利是个神奇的小机器,那你在权利要求里加入一些独特的小细节,比如某个特殊的操作方式。
2. 调整权利要求的范围呀,这个很关键呢!别老抱着原来那一大块不放,就像裁剪衣服一样,该收紧就收紧嘛!比如一个发明是个智能手表,那把权利要求范围缩小到特定功能的智能手表,不就更精准了嘛。
3. 重新撰写权利要求的表述呀,你得让它更清楚明白呀!这好比说话,得让人一听就懂!比如一个专利是关于一种材料的,把原来模糊的表述改成清晰具体的描述,这样不是更容易理解了吗?
4. 有时候得学会合并权利要求呢!把几个相关的合到一起,就像把小珠子串成一串漂亮的项链!假设你的专利有几个类似的技术点,把它们合并起来描述,力量不是更大嘛!
5. 排序改变一下也有大作用呀!就像排队,换个顺序感觉都不一样了呢!如果原来的权利要求罗列有点乱,重新排一下,说不定就豁然开朗啦!
6. 去除不必要的权利要求呗,可别什么都舍不得呀!这就像整理房间,把没用的东西清理出去!就像一个发明里有些不那么重要的权利要求,果断去掉,让重点更突出不好吗?
7. 增加限定条件呀,这就像给车子加上安全带,更安全可靠呢!例如一个专利产品有某些特定的使用场景,在权利要求里加上这个限定,不是更准确了吗?
8. 优化语言表述呀,别那么生硬,得生动起来呀!这就像让文字跳舞一样!比如把枯燥的表述变得有趣些,这能吸引更多人关注你的专利呀,不是吗?
我的观点结论:在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合适的修改真的超级重要呀!可以通过这些方法让专利更强大更有竞争力,大家一定要好好利用呀!。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平行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当有两个或多个同样的专利权被授予时,其中一个可以被宣告为无效,因为它不符合专利局的授权标准。
权利要求修改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的备案过程中针对某些权利要求进行变更,以符合授权标准。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会对整个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下面我将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单独权利要求的修改单独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某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这样的修改可能会影响宣告程序的进行,因为它可能会更改专利权的主张范围。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某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该要求的权利范围可能会更窄,同时也可能不再与其它专利权的范围重叠。
这就可以导致对待审查专利的侵权责任的确定产生影响。
这也可能会改变其他专利权利范围,这样就需要重新考虑哪些专利权可能涉及侵权,哪些不会。
二、权利要求之间的修改权利要求的修改也可以影响其它专利权利要求的权利范围。
例如,如果专利申请人修改了某项权利要求,使其范围更狭窄,那么其他权利要求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这些权利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
如果专利申请人修改了一个权利要求,使其保证其它权利要求可以被保留,那么这些权利要求就可能无法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
三、修改的时机修改的时机也会对整个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产生影响。
例如,在一个庭审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可能会被看做早期宣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会优先考虑。
因此,在还没有庭审宣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修改应该被讨论,以避免它对庭审宣告产生影响。
四、权利要求的依赖性权利要求之间的依赖性是指权限范围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
这些关系包括指定权、引用权、依赖权和组合权。
修改这些权利要求可能会影响其它权利要求,因为这些权利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相互依赖性。
例如,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中引用另一个权利要求的内容,那么修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原来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并可能导致它被宣告为无效。
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先前未意识到的技术问题,或者希望扩大或缩小专利权的范围以适应市场需求或竞争态势的变化。
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申请人需要注意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比如新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引起对公众的误导。
此外,修改权利要求书可能需要经过专利局的批准,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依据。
专利局会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论据或者解释来支持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总之,修改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技术和程序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申请人需要谨慎对待,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法律规定,并能更好地保护其专利权益。
专利无效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专利无效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以下是 7 条关于专利无效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1. 增加限定条件呀!比如说你有个专利是关于一种杯子,那你可以加上“特定材质制成的”这样的限定,嘿,就像原本说有个宠物很可爱,你说“雪白的毛茸茸的宠物很可爱”是不是更具体了呢?
2. 重新定义术语哟!假设专利里有个术语容易引起歧义,那干脆重新给它下个明确的定义,就好比把“聪明”具体定义为“学习能力强、反应快”一样,这样不就清楚多啦?比如原来的专利说“一种工具”,咱给它重新定义成“用于木工的专用工具”。
3. 合并权利要求呗!把几个相关的权利要求合并成一个更全面的,这就像把好几个小块拼图拼成一个大的完整画面嘛!比如把“有轮子”和“能移动”合并成“带有轮子可自由移动”。
4. 澄清模糊表述呀!要是权利要求里有表述模糊的地方,赶紧澄清它呀!就好像把“有点远”变成“距离超过 100 米”那么明确,比如把“较好的
性能”变成“性能提升 30%以上”。
5. 限制范围呀!把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一点,好比从广阔的草原聚焦到一小片花丛,多精确呀!比如从“所有电子产品”限制到“家用小型电子产品”。
6. 补充细节哇!给权利要求加上更多细节,就跟给一幅画涂上更多色彩一样,会更生动呢!比如从“一种交通工具”到“有四个轮子、烧油的交通工具”。
7. 删除不必要内容咯!那些没用的就别留着啦,像扔掉家里多余的杂物一样,让专利更简洁有力!就如同把“带着一些不太重要装饰的物品”精简成“物品”。
总之啊,修改专利无效权利要求就得像雕琢一件艺术品一样,精心细致,让它更完美更稳固!。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权利要求的修改啊,就好比是给房子重新装修。
咱得精心设计,可不能随随便便乱来。
就像你装修房子,不能这儿敲一锤子,那儿砸一块砖,得有个整体的规划和布局吧!在德国那旮旯,这权利要求的修改可是有讲究的。
你得清楚啥能改,啥不能改。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改得不好,那不就跟那歪七扭八的装修一样,看着都别扭嘛!比如说,你不能把原本很关键的部分给改没了呀,那不等于把房子的大梁给拆了嘛!那还能撑得住吗?而且修改的时候还得注意,不能超出原来的范围太多,不然就像给房子加了个奇奇怪怪的屋顶,和整体风格都不搭了。
咱再打个比方,就好像你有个特别喜欢的玩具,你想给它改造一下,让它更酷。
但你总不能把它改成完全另外一个东西吧,那还是原来那个玩具吗?这权利要求的修改也是这个道理呀!还有啊,修改的时候得考虑周全了。
不能光想着自己怎么高兴怎么来,还得看看对别人有没有影响。
这就跟在小区里装修,你不能大半夜还叮叮当当的,吵得邻居都没法睡觉呀!而且,这修改可不是一次就能搞定的事儿。
就跟装修房子可能会有各种小问题需要调整一样,权利要求的修改也可能需要反复琢磨,不断完善。
咱可别小瞧了这权利要求的修改,它关系到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呢!要是改得好,那专利就更有保障,更有价值;要是改得不好,说不定就前功尽弃啦!你说这重要不重要?咱再想想,要是有人随随便便就改权利要求,那不乱套了吗?就像一个城市没有规划,到处乱建房子,那成啥样了?所以啊,在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都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保护大家的利益呀!总之呢,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不是小事一桩,得认真对待,仔细琢磨。
咱得像个老工匠一样,精心雕琢,才能让权利要求变得更加完美,更加可靠。
可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喽!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修改权利要求的内容
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修改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下是 8 条相关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在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可得小心点哦!比如说,就像给一件珍贵的艺术品精心雕琢一样,不能随意乱来。
咱得清楚啥能改啥不能改呀。
就像给房子装修,不能破坏了主体结构不是?
2. 哇塞,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可不能马虎呀!这不就好比驾驶一艘大船,得精准地调整航向才能抵达目的地嘛。
你想啊,如果乱改一气,那不就像在大海中迷失方向了?
3. 嘿呀,在这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时,可得好好把握分寸哟!好比是在走钢丝,得稳稳地走,稍不小心就掉下去啦。
绝对不能瞎改一通呀,那可要出大问题的!
4. 哎呀呀,你想想,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不就跟给菜谱改配方一样嘛!要是乱改了关键的调料,那这道菜的味道可就全变啦。
可得悠着点呀!
5. 哇哦,在欧洲专利无效程序里改权利要求,这可真是个技术活呀!就像给一个精密的仪器调试,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呢。
你说能不谨慎对待吗?
6. 嘿哟,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可大有讲究呢!类似在雕刻一件精美的雕塑,每一刀都得恰到好处。
一旦错了,那不就全毁了?
7. 哎,在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这事,可千万不能乱来啊!就像给病人治病开药,剂量不对可不行呀。
得精细着来呢!
8. 天啊,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真的是要万般小心!像走在一条充满挑战的道路上,每一步都得走好。
不然,可就前功尽弃啦!
结论:在欧洲专利无效程序中改权利要求绝对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得非常谨慎,把握好尺度和方法,不然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哟!。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刘国伟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一、概述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总页数】11页(P17-27)
【作者】刘国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合并若干问题思考 [J], 李越;任晓兰
2.浅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 [J], 姚丹;刘佳
3.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探析 [J], 路剑锋;李晴
4.论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最小单元 [J], 石必胜
5.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 [J], 陈文平;毛琎;张占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可以修改权利要求
A lonely person will always remember everyone who has appeared in his life attentively, so I always think of you unsatisfactorily, and count my loneliness over and over again on every night when the stars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导读: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可以修改权利要求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事不在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所谓当事人处置原则,包括请求人可以放弃无效宣告理由;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全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本案专利权人在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独立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魏征(笔名)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经作者授权在本网发布,未经作者明确许可,不得进行复制、转载等。
正文:一、概述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则。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由于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不允许申请人利用修改将申请日以后的技术内容补充进来。
在专利授权后,一旦进行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此时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且,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又规定了具体原则。
为什么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进行如此限制?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具体原则,业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旨在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求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这方面研究的争鸣和深入探索。
二、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原则的有关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条的第二款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只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则,其核心是:这种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这主要还得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说起。
专利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二是确保社会公众享有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两者不可偏废。
因此,需要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形式,为专利权划出明确的范围。
所以说,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批准授予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效案例-权利要求书的修改(1)
无效案例-权利要求书的修改(1)浅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雪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据此可知,专利权人能够在不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并且不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而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可见此时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此,笔者希望通过一个简单的示例,对上述规定的含义和立法寓意进行探讨。
假设一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撰写如下: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C。
现在由于某种特定原因,该专利权因当事人请求而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如果专利权人希望至少部分地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就必须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
此即符合了进行权利要求的合并的先决条件。
据此,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权利要求书进行合并修改如下:对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能否修改权利要求书
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能否修改权利要求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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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能否修改权利要求书1、可以修改专利要求书。
修改的规定如下:(1)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2)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图⽚、照⽚和简要说明。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九条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图⽚、照⽚和简要说明。
⼆、专利请求书的内容有哪些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件之⼀,⼀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填写。
主要项⽬有:⑴发明、实⽤新型或设计名称。
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⑵发明⼈或设计⼈姓名。
姓名—般要求⽤真实的全名,姓名后⾯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⑶申请⼈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为个⼈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简称。
如果专利申请是由⼏个⼈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个共同申请⼈或代理⼈为其代表⼈。
没有指定的以第⼀署名⼈为代表。
⑷申请⼈地址。
⼀般应写明申请⼈的永久性地址。
申请⼈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
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5)申请⽇。
申请⽇是申请专利的⽇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件之⽇来确定的;如果申请⽂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
浅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
浅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
姚丹;刘佳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7(014)008
【摘要】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修改前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根据修改前后专利审查指南的不同规定,结合专利无效的案件实例,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进行了讨论,以期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62-66)
【作者】姚丹;刘佳
【作者单位】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法修改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影响 [J], 李政
2.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 [J], 刘阳锋
3.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J], 吴贵明
4.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 [J], 陈贞健;
5.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理论基础——兼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J], 李学辉;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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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魏征(笔名)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经作者授权在本网发布,未经作者明确许可,不得进行复制、转载等。
正文:一、概述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则。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由于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不允许申请人利用修改将申请日以后的技术内容补充进来。
在专利授权后,一旦进行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此时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且,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又规定了具体原则。
为什么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进行如此限制?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具体原则,业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旨在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求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这方面研究的争鸣和深入探索。
二、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原则的有关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条的第二款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只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则,其核心是:这种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这主要还得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说起。
专利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二是确保社会公众享有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两者不可偏废。
因此,需要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形式,为专利权划出明确的范围。
所以说,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批准授予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书仅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多大范围的权利,但是,一旦专利授权,权利要求书表明的范围则是国家给予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范围里,通常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但是另一方面,经过授权的专利,必须采用法定形式即授权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授权公告日即专利生效日。
授权公告后的权利要求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即通过公告产生公信力,这种公信力要求权利要求书必须是稳定的、明确的。
基于这样的要求,必须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做出明确的限制,使得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也是公众能够预料到的,如果允许随意修改,很可能带来其他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在后面详细论述)三、关于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5.4规定了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原则:(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其中的“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是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
如果允许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就会涉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改变,则通常会导致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改变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样,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可能出现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形,例如将原来只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搬到权利要求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所以,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也就是把原说明书中技术特征搬到新权利要求中也是不允许的。
依上述的理解,如果能正确地界定“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所给出的原则,实质上就保留“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一条就行了。
实践中,恰恰是存在对“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各种不同的理解,给审查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其中比较典型的观点认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原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种理解背离了《审查指南》的本意,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笔者认为,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权利要求所决定的;所以,《审查指南》给出的必要前提是“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而不是仅仅以独立权利要求相比。
换句话说,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与独立权利要求不能直接划等号。
毋须讳言,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也是必须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落入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中。
因而,有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等于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也就是“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这种观点的逻辑错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可见从权利要求书的构成上,它必须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书中不是必须的,但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书中只有独立权利要求。
当权利要求书中只存在独立权利要求时,才能认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原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
既然通常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也含有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原权利要求书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换句话说,既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最宽,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落入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中,那么从属权利要求对“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何影响?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推下去,必然得出:从属权利要求被淹没在独立权利要求之中了,从属权利要求对“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既然如此,《审查指南》的表述就应该改成“与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是更加直截了当吗?通过对下图1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何谓“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得出准确地结论。
图1从图1可以看出,权利要求2、3都位于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由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大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如果认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原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就会出现新的问题,当独立权利要求1被无效掉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都位于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就会得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也必然被无效的结论,这个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的地带,才是独立权利要求1真正被无效掉的范围,也就是图上最大的圈不存在了,但是另外两个圈还存在。
这样,才能说明权利要求2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仍然存在。
由此可以推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正确结论,即: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项确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
进一步说,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确定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代表着一定的范围,“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每一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一组范围的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的集合。
而不是单单指的是独立权利要求所代表的最大的保护范围。
在正确界定“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进而真正理解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限制的道理。
从上面图1的分析看出,权利要求1所代表的范围似乎就是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的地带,也就是一个一个封闭的带状的圆的范围,但并没有反映出其代表的最大保护范围。
这显然是上图表达上的局限造成的。
根据上述分析,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确定的,我们不妨对图1加以改造,使之对应每一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范围,就不会出现误解了。
图2图2仅仅是为了本文叙述方便给出的权利要求的图示形式的一种表达,实际上这样的图示形式根据个案的不同,还可以有多种表达形式,但是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结论。
由图2可以看出,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范围,是其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确定的圆的集合,而独立权利要求对应这个集合中的最大的圆。
当独立权利要求1被无效掉后,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所在的圆仍存在,虽然这两个权利要求也要经受起无效的审查。
因此,在无效程序中,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使得其不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给出的比较基准是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也就是要考虑如图2所示的全部圆的集合,而不是单纯与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最大的圆相比。
图2给出的是由三个权利要求构成的权利要求书的图,在权利要求1所在圆和权利要求2之间所在圆之间,显然还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圆的可能,也就是理论上还存在若干介于两个权利要求之间的权利要求的可能。
在无效程序中,是否允许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找出这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小于权利要求1但是大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换句话说,这样的修改是否属于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正是本文的下面一节所要讨论的问题。
四、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具体方式的分析《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一般是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形式,并分别给出了三种形式的解释。
笔者认为,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一基本原则要贯穿到上述三种具体的修改方式中。
即按照上述具体修改的方式后得到的新的权利要求绝对不能违反修改的基本原则。
更进一步说,如果按照上述具体修改的方式进行修改,所得出的新的权利要求一定会符合上述关于修改的基本原则,那么,对上述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具体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总结出具有规律性的结论,就显得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笔者试图找出上述三种修改方式的一些规律。
(1)关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此时将所合并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 下面通过举例来分析具体的修改方式。
例如:权利要求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
根据上述关于合并的规定,所述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换句话说,合并是仅指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并且,从属权利要求都要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
本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权利要求2和3,合并后,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即应该包含了A、B、C、D。
(评注:这种合并后产生的技术方案,有可能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即使在原始说明书中有记载,也属于申请人在审查阶段放弃的权利要求,此时,通过无效程序又找回来了,这显然是对社会公众的不利益)上述的权利要求2和3分别直接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3两者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两个要合并的权利要求之间有从属关系,情况又会怎样?不妨继续上面的例子: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