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内政策规定,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需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科技发展战略方向,明确创新目标、组织机构和项目执行计划等相关内容。
(2)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算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2. 项目评审(1)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主要由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及预期成果等。
(2)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如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三、项目立项与合同签订1. 项目立项(1)经评审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将予以立项,并发布项目批准书。
(2)项目批准书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金额、执行期限、组织机构及责任单位等信息。
2. 合同签订(1)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与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签署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2)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工作内容、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1. 项目实施(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达到预期目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须及时向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备批准。
2. 项目管理(1)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确保透明、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五、项目结题与验收1.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结题报告,报送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2. 项目验收(1)项目结题报告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2)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步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梯土和坡面水系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四)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五)旱作农业、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沃土工程等生态农业建设。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是农民群众,应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并广泛吸引农村集体、个体和社会其他投资。
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要认真落实建后管护措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各市(地、州)和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一、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三项所列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除国家审批项目外的黑色有色冶金、化学制浆、制革毛皮鞣制、放射性设施及设备、放射性矿山开采、放射性制品、电磁辐射、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氰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由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改造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五、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和第四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由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左1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镇的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镇改造的建设;六、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七、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在可以开展建设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按以上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得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多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同一上述区域,应征求最高一级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八、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审批结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报请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消;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规审批的行为承担责任;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川环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川环发〔2012〕2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根据《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出预算及其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本省科研单位聘请海外高端人才专项支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本省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及本省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进行管理。
三、科技计划资金管理1、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计划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程序。
3、各级政府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实现计划资金的有效利用。
4、各级政府立即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制定科技计划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5、各级政府负责审查、审批、确认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各级政府应按本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管理1、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定期使用程序结算使用。
2、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专项计划的规定,由省级科技领域财政部门通过会议审定后统一安排支付,按政策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预算编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计划支出预算资金必须由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支出,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管理。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支出报销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为了确保本省科技计划资金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在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川科发计[200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发计〔2001〕1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川自然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1号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4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月30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申报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结题验收和成果应用第六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科研和标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立项的全额资助、配套补助项目以及其他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成果管理以及根据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科技项目推荐申报、科技奖励评选推荐、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加强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管理,严厉打击违背科技伦理原则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并终身追责。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背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发展水平。
二、项目管理机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申报方式: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四川省科技厅递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申报内容: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和预算等。
(3)申报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确保能够完成项目研究。
2. 项目评审(1)评审组成: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厅组织,并根据项目的不同领域和特点进行组合。
(2)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与资助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评审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1. 合同签订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与四川省科技厅签订相应的项目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与义务。
2. 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四川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并及时报销、结算。
3. 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研究与实施工作,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 项目监督与评估(1)监督管理:四川省科技厅将通过定期考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2)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将进行项目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与资金决算的依据。
五、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六、违约与处罚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四川省科技厅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资金拨付、责令停止项目实施等。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精)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支撑、应用基础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软科学等)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项目验收小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填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业务处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组织验收;(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五)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处,并上传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
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环保工程项目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采取一系列工艺措施以减少排放、治理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为了促进环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其有效实施,制定一套科学的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项目前期管理1. 项目策划阶段(1)制定项目研究方案,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质量、成本和风险等,明确环保工程项目的整体框架。
(2)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社会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等,旨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的实施提供指导。
2. 项目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确保项目管理机构的高效运作。
(2)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作任务、资源配置、工作计划和成本控制等,为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3)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方法和措施,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三、项目实施管理1. 招投标管理(1)制定招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投标须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2)评审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选取资质合适、经验丰富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义务和权益,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施工管理(1)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2)进行现场监测,定期检测施工现场的环境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频率和方式,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对环保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巡视、数据分析和效果评估等,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 绩效评估(1)制定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定期对环保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科计[2003]18号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科计〔2003〕18号)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技厅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主管处负责人在《科技计划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项目承担者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材料及电子文档送科技厅,厅项目主管处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注意见后,由厅发展计划处对验收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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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1‟16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与四川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直接面向四川省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需求,为四川环境管理服务,重点围绕四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等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着重推动解决四川环保工作中急需的重大科研问题。
主要包括:(一)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的战略性、前沿性研究项目;(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三)环境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与控制技术开发;(四)生态保护、建设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五)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六)环境保护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七)四川省地方环境标准研究;(八)环境监测监察技术、方法研究;(九)环境与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十)环境信息技术研究与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有关的项目,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实施和监督管理、支出与预算执行、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
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和规划财务处依据其职能,开展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和问责制度;(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七)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八)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九)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二)核批专项项目经费预算;(三)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生态省建设战略、民生工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程序、方式。
第十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特大或重大项目,可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七)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生态省建设战略、环保民生工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的需求,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间进行。
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经推荐部门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
项目推荐部门是: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或学会。
部属院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格式可在四川环保网()下载。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申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情况介绍;(二)立项的必要性及省内外、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技术路线;(四)主要技术关键及技术经济指标;(五)拟承担单位现有研究基础、技术优势和条件;(六)技术领域;(七)预期技术水平;(八)项目应用前景及预期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九)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十)预期成果形式;(十一)经费预算;(十二)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目标、性质、研究内容、范围等,分为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三类。
申请经费超过30万元的项目,一般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八)经费预算;(九)年度进度和目标;(十)预期成果;(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十二)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项目评审和立项第十七条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记录,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评审。
第十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成果;(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科技项目评审细则》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打分,提出评审建议意见和排序。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会审,安排经费预算。
根据经费预算,提出当年拟安排的项目,按程序审批,批准后列入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余下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进入下一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列入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甲方即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三)乙方即计划任务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验收考核指标;(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项目申报书、论证或评估意见如实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一式五份,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订手续。
计划任务合同书是对项目进行验收或鉴定,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格式可在四川环保网()下载。
第二十五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的科技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按照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保证按时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二)按规定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管理机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四)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填报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