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的100项安全距离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企业常见的100项安全距离,有数据有图有标准
我们都知道,人与人之间有安全距离那生产过程中也有安全距离你知道吗?今天整理了部分安全生产场景下的安全距离快来学习吧仓库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国家标准GB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2.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与八大场所的安全距离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储量≤5吨和>5吨的甲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分别为30米和40米;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③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油库50米。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①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②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共设施;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02)第4、14条规定:“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的上游建厂”;②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发布)。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①以上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包括居住区、国家铁路线、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均列出了距离规定。
重大危险源周边距离标准
重大危险源周边距离标准
重大危险源周边的距离标准是根据危险源的性质、风险等级以及周边环境的特点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周边应设立安全控制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危险源周边距离标准的示例:
1. 石油、化工厂等危险化学品企业:
- 厂区边界至最近不可拆除建筑物或人口聚集场所的最小距离一般为500米。
- 厂区边界至最近公路、铁路或河流的最小距离一般为300米。
- 厂区边界至最近易燃易爆物体的最小距离一般为100米。
2. 核电站:
- 核电站周围设置辐射防护区,一般至少为5至10公里。
- 除核电站外,设有特殊用途的区域或建筑物应与核电站安全区隔离一定距离。
3. 火山口、地震带等自然灾害区域:
- 根据当地地质环境和灾害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控制区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距离标准仅为示例,具体的距离标准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来确定,并结合现场环境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重大危险源周边的安全管理措施时,应考虑到特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要求。
GB50160 安全距离汇总
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电力施工作业140种安全距离
电力施工作业140种安全距离距离是作业安全的基本保证。
为了改变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票填写、现场安全管控等过程中,关于安全距离的表述模糊不严谨和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根据集体企业施工特点,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配电部分)、(电工制造)、(电网建设部分)等资料中,分类整理出140种安全距离,帮助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确保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可控、能控、在控。
一、涉电区域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作业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摘自变电安规表1、线路安规表1、配电安规表3-1、电工制造安规表1、建设安规表15)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3.10、20、35kV户外(内)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5m)、2.8m(2.5m)、2.9m (2.6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应装设护网。
4.户外1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摘自变电安规表2、配电安规表2-1、建设安规表16)表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围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5.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摘自线路安规表4、配电安规表5-1、建设安规表24)表3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6.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准小于表4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摘自变电安规表18、线路安规表19、配电安规表6-1、电工制造安规表3)表4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7.施工机械作业安全距离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和铲车等施工机械操作正常活动范围及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倍塔杆高度倍塔杆高度80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埋地输油管道中心)液化烃(管道中心)60 60 80 60 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 60 120 60 60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电力施工作业140种安全距离
前言距离是作业安全的基本保证。
为了改变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票填写、现场安全管控等过程中,关于安全距离的表述模糊不严谨和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根据集体企业施工特点,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配电部分)、(电工制造)、(电网建设部分)等资料中,分类整理出140种安全距离,帮助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确保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可控、能控、在控。
一涉电区域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作业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摘自变电安规表1、线路安规表1、配电安规表3-1、电工制造安规表1、建设安规表15)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3.10、20、35kV户外(内)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 m(2.5 m)、2.8 m(2.5 m)、2.9m(2.6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应装设护网。
4. 户外1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摘自变电安规表2、配电安规表2-1、建设安规表16)表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围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5.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摘自线路安规表4、配电安规表5-1、建设安规表24)表3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6.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准小于表4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摘自变电安规表18、线路安规表19、配电安规表6-1、电工制造安规表3)表4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7. 施工机械作业安全距离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和铲车等施工机械操作正常活动范围及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及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国家规范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地区埋地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GB50160安全距离(大全)
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安全生产—常见的项安全距离 (一)
安全生产—常见的项安全距离 (一)安全生产—常见的项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生产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安全规范,其中常见的一条就是要保持安全距离。
下面将对几个常见的项安全距离进行详细介绍。
1. 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高压电线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电源,它的电压一般都在10kV以上,而且很多时候不易看到、发现。
在接近高压电线时,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高压电线时,建议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 氧气瓶与易燃易爆品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和易燃易爆品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常见的物料,但是由于它们的特性不同,要求的安全距离也不同。
在处理氧气瓶时,需要注意避免磕碰或摩擦,保持与明火、电火花等易引发爆炸的物品的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
而在处理易燃易爆品时,则需要保持更远的安全距离,一般在10米以上。
3. 高处作业和施工安全距离在高处作业时,建议保持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在1.5米以上,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人员和物品掉落造成的伤害。
如果高度超过8米,则需要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网、固定住人员等。
在施工时,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机械设备和人员相互干扰,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 机械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距离在处理机械设备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人员与机械设备接近而产生的伤害事故。
在使用大型机械时,需要额外注意,一般建议与机器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异常情况。
总体来说,保持安全距离是一项常见的安全要求,也是预防事故的关键。
在生产、施工、机械操作等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保证自身的安全,避免造成事故或损失。
同时,还需要注意在特殊情况下,针对不同的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安全距离,以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场安全距离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场安全距离规定是为了确保矿场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
二、矿场安全距离的定义矿场安全距离是指矿场与周边居民区、公共设施、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的设定,旨在确保在矿场开采、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影响降至最低,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安全威胁。
三、矿场安全距离的规定1. 矿场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1)露天矿山:年产40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以下的,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年产40万吨以上、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以上的,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1000米以上。
(2)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 矿场与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1)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米以上。
(2)与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50米以上。
(3)与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米以上。
3. 矿场与生态环境的安全距离(1)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保护区域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500米以上。
(2)与重要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等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0米以上。
四、矿场安全距离的执行与监管1.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距离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距离规定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场安全距离的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矿场周边的安全距离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矿场安全距离的调整1.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现周边安全距离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调整安全距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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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100项安全距离-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企业常见的100项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米。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主要依据: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主要依据: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主要依据: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
R根据hi规定如下:
a)当2m≤hb≤5m时,R为3m;
b)当5m<hb≤15m时,R为4m;
c)当15m<hb≤30m时,R为5m;
d)hb>30m时,R为6m.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主要依据: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000 mm。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米。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
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
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主要依据: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2014)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高度不宜小于。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炸药、索类不应超过,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
主要依据: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米,室外不低于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主要依据: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要依据: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主要依
据: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图-20图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