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推进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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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了推动国企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增强内生动力、提高竞争力和执行力,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未来三年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清晰的方向和指导。

一、目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了未来三年国企改革的目标,即:坚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扭转企业发展不足,要素配置不合理的状况。

要推动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为方向,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1.优化国企治理结构。

完善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产权、经营权分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清晰界定。

2.深化国企改革。

以市场化为导向,把握关键节点,以改革推动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

3.完善国有资本监管。

优化国有资本监管、出资人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和监管。

4.优化国资布局。

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布局调整,加大优势领域和新兴领域的投资力度。

5.净化国企经营秩序。

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国企的市场化运作,促进企业补短板、增多元,加强业务创新。

6.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三、措施1.健全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2.推动国有企业混改。

确定年度任务和目标,优先支持绩优混改项目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混改工作。

3.优化重组整合。

加大国资整合力度,推进企业集权,优化无效资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4.提高国有企业效益。

推进营改增试点,优化企业税费负担,鼓励国企加强市场化经营,提高国资效益。

5.创新国有企业形态。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转型,提高企业竞争力。

总之,《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推进国企改革提供了全面的方向和指导,明确了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国有企业要积极贯彻落实,并通过改革激发内生动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深化、加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外资的关键因素。

为此,需要制定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作方案,以统筹推进各项措施的实施,从而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下面是一份最新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1.加强政府服务,进一步减少政府干预,营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活力;3.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1.政府服务优化(1)建立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推行“一网通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问题和纠纷;(3)研究制定企业服务标准,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倡导“互联网+政务”模式,提供在线服务。

2.降低企业成本(1)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负担;(2)简化税收程序,推行营改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3)深化金融,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3.保护知识产权(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3)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4.推进经济转型升级(1)加大科技创新支持,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2)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业链配套,提高产业集群效应;(3)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的数量和质量。

三、工作措施1.审批制度,推行“放管服”,减少行政干预;2.成立营商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措施的实施;3.加强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营商环境的认识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保障2.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措施的顺利实施;3.配备足够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4.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浏览(106)2016-07-23 作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收藏分享到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实务中政策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

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课程背景】: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在2016年两会反复讲到要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

那么;对涉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如何理解“营改增”政策,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向“营改增”平稳过渡?➢“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如何评估“营改增”对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如何掌营改增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特殊增值税业务处理?➢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石斌老师常年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根据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涉税政策的要求,。

【主讲嘉宾】:石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讲师、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财专家委员会成员、凯恩斯(中国)微观经济研究院首席财税研究员,荣膺中华讲师协会中国财务管理十强讲师。

为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国家电网公司、中海油、中石油、中粮集团、上海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内蒙古商业银行、中国一汽、中国重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丰田汽车、北京汉能集团、福建紫金矿业、河南三全食品、云南白药、四川长虹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培训,并深受学员好评。

【课题大纲】:模块一:“营改增”过渡政策解析与增值税原理“营改增”后对建安、房地产税负变化影响建安、房地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认定可抵扣与不得抵的扣进项税额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解读与分享⏹2016年4月30日开发不动产政策⏹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应该增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如何申请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模块二:“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与涉税风险管理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营改增需要设置的二级会计科目⏹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如何进行增值税的认证、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增值税发票初始领购的规定和领购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增值税的发票处理和保管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管理模块三:营改增对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经营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流程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影响与处理⏹取得土地政府事业性收据的账务处理与抵扣⏹与建安企业分包合同的签订、进度确认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涉及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合同管理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合作开发模式合同管理与增值税税收管理营改增对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预售环节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促销、打折、赠予等增值税的处理⏹混合销售转化为混业销售的启示营改增对现行建安企业的影响:分包与转包的合同签订与增值税发票处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劳务的扣除方法、建筑项目预清算规定BT、BOT、BOOT、PPP模式下的建安税政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化解术、省内、外汇算清缴所得税政策、核定征收与预警率的两难处境模块四:房地产并购重组操作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动因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种类型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十二种基本方式房地产并购重组的程序与要点房地产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六大法律风险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五大特点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大模式房地产并购重组案例解析(1)房地产开发中项目收购案例(2)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收购(3)信达地产收购ST天桥(4)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案例。

国家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国家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国家机构改革最新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机构改革已经成为日益迫切的任务。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我国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在逐步实施。

这一方案旨在提高国家治理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职能,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升效能。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新的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首先,通过整合类似职能的机构,实现机构数量的减少和职能的统一。

其次,通过调整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

此外,还将加强机构的内部改革,优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响应能力。

在最新方案中,对于行政体制改革颇有关注。

首先,将进一步简化层级和职能,压缩一级行政许可事项。

其次,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监管模式。

另外,还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除了行政体制改革,最新方案还涉及到财税体制改革。

方案中提出,将深化税费改革,推进营改增、增值税改革等措施,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另外,还将加强财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划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最新方案着重强调了法治建设。

方案中提出,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还将推进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化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化,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力。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最新方案还对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改革进行了规划。

方案中强调,要加强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

在医疗卫生领域,将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国家机构改革最新方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通过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升效能,将改善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简、减、便、宽”税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适用增值税,涉及纳税人范围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第五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原适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二类是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执行。

三类是原适用扣缴义务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期为3年。

第三章试点纳税人的资格和申请第七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八条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由于变更业务或经济形态等原因,需要转为适用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四)申请参加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在本人参加试点期间没有发生并将来不会发生跨省(区、市)并参加试点的情况。

第九条纳税人在申请参加试点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第四章纳税人的试点安排第十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参加试点的材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批准纳税人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公告,并将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指导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等税务手续。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锡政办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8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7日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积极向国家、省争取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掌握工作主动权,确保试点对我有利,为我所用。

二、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市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稳妥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2012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实现10月份顺利开票,11月份正常申报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一)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全面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市成立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为:全面部署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统筹把握试点改革工作进度,强化各成员单位的分工与配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负责对部、省等上级部门政策申请和联络。

工作方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

工作方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降成本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与激发内生活力相结合,重点降低税负、用电、融资、社会保险、资源使用、行政费用、物流费用、企业通关、中介费用、检验检测等十大领域成本,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其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力争经过1—2年努力,降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显下降,企业税费负担合理减轻,融资成本降到全国平均水平,资源使用成本进一步下降,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企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政策措施(一)降低税负成本。

1.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2.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简并申报纳税次数,自X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自X年5月1日起至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X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

【2016】9号文(营改增过渡办法)

【2016】9号文(营改增过渡办法)

【2016】9号⽂(营改增过渡办法)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税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电⼒⼯程计价中实现平稳过渡,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结合电⼒⼯程计价依据的特点,经反复研究与测算,并与有关各⽅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

附件: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16年4⽉18⽇附件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过渡实施⽅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案。

⼆、本实施⽅案的编制依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电⼒⼯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计算规定、⼯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案的适⽤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的各套现⾏电⼒⼯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20kV及以下配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程预算定额-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架空线路⼯程、电缆⼯程、调试⼯程、通信及⾃动化⼯程》(国能电⼒【2009】123号);(⼆)《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发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建设⼯程概算定额-建筑⼯程、热⼒设备安装⼯程、电⽓设备安装⼯程、调试⼯程、通信⼯程》以及《电⼒建设⼯程预算定额-建筑⼯程、热⼒设备安装⼯程、电⽓设备安装⼯程、输电线路⼯程、调试⼯程、通信⼯程、加⼯配置品》(国能电⼒【2013】289号);(三)《西藏地区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通信⼯程》、《西藏地区电⽹⼯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输电线路⼯程、调试⼯程、通信⼯程》(国能电⼒【2013】331号)。

有色定额营改增

有色定额营改增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中色工定字〔2016〕2号关于发布有色行业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及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的准备工程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有色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对现行2013年版计价依据做相应调整。

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保持现有计价依据和计价程序不变,将材料、机械、费用定额中含有进项税的项目在计算税前造价时予以扣除。

二、调整内容及方法(一)为简化计算,定额除税采用调整系数综合调整,即定额基价或费率×调整系数(二)材料费:调整系数为。

预算或结算报表中增加材料增值税计算表,按不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与定额基价除税价格调整价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方法同材料费。

(四)井巷工程辅助费:辅助费第一类费用调整系数为,动力费调整系数。

(五)施工组织措施费:(六)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

(七)税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

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三、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1 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的,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月 30日前的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推进方案范文5篇

推进方案范文5篇

推进方案范文5篇推进方案范文5篇一是与创业促就业相结合。

为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细化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措施,市人社局决定将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作为今年人社工作的重点。

并纳入目标管理。

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

与此同时,市直人社系统近期将选派19名县级干部和104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4批次赴庆城县土桥乡西掌村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技能、送效劳”系列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在脱贫致富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表达“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致富困难群众、锻炼人社干部的要求。

二是与城乡根本养老医疗保险相结合。

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覆盖为契机。

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作用。

扎实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以实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立和“万人创业促就业工程”为抓手。

健全扶持帮扶村妇女、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工作机制。

确保带动和扶持一批困难群众走上新的就业岗位。

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确保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偿、失有所助。

重点推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稳步提高各项保险待遇水平。

三是与人才队伍建立相结合。

着力将人才的选拔、培养和效劳工作向基层倾斜。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等人才评价机制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发挥人才优势,培养一批“田秀才”土专家”把国外引智工程向根底性工农业倾斜。

切实提升人才素质。

确保各类人才投身基层、效劳基层、干事创业。

四是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

针对困难群众致富缺门路、脱贫缺技术的实际情况。

确保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和水平实现新的提升。

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对群众急需的实用技术进展培训指导。

五是与全市人社系统正在开展的优化政风行风推动效能建立”活动相结合。

切实转变作风。

确保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效劳。

密切联系群众。

提升人社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面向基层、效劳基层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与推动人社工作相结合。

统筹安排工作。

以所帮村为基点。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基础信息, 包含: 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署协议、工程进度情况等, 掌握现在在施项目整体情况, 为选择什么样计价方法,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业主信息, 包含: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搜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扫描件和复印件, 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经过此次全方面梳理, 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协议信息, 包含: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时间等, 形成一套完整老项目协议信息表, 为判定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标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署协议, 估计在“营改增”后完工工程项目或“营改增”前未签署协议, 但已经实际开工工程项目。

依据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协议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以上老项目标界定, 集团企业存在老项目依据工程进度划分关键有四类: 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然将按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4月30日前全部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工程承包协议中开工日期进行梳理, 确定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 应立即和业主签署明确开工日期补充协议, 并注意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老项目, 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 假如根据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赔偿, 将可能造成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部分成本费用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取得抵扣, 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沈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原则。

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地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

在保持现有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

适当提高各地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

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各地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省对各地区4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市对相关地区6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契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相关地区向省、市上解财力。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解读【标 签】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一、为什么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 核心提示: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在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大部分行业课征营业税。

改革就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使税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其一,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制度框架,并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一制度在有效组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突出。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使整个税制更趋完善。

其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营改增,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利于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从产业层面看,强调和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其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困境。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面临新难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豫政〔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

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

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

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

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土地整治工程计价依据。

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部。

2017年4月6日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战略部署,根据土地整治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投资预算中工程施工费编制;其他投资或其他阶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编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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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推进工作方案
“营改增”推进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省、市相关部门对“营改增”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试点各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自XX年5月1日起,在我区实现“营改增”行业全面覆盖,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换,并于XX年6月1日顺利开展申报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决定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区“营改增”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导“营改增”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吴坤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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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数据清分、调查核实和管户交接工作;
(二)4月1日至4月28日完成“营改增”纳税人培训和内部干部培训工作;
(三)4月8日至4月15日完成“营改增”相关宣传工作;
(四)4月8日至4月28日完成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系统发行工作;
(五)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营改增”纳税人申报前软硬件环境的搭建,纳税人申报软件的辅导工作;
(六)7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营改增”效应分析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按照国家“营改增”政策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分析工作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密切沟通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上报我区试点行业动态,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负责制定“营改增”工作的宣传报道方案,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涉及“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舆情进行动态监测,制定舆情应对方案,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工商联、各行业协会等对推行过程中接到的问题反映后,及时取得与问题反映方的对接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统筹协调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支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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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好营改增工作。

积极与网络运营商和供电部门加强联系,确保网络畅通和电力保障。

统筹协调,加强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负责“营改增”前后税收效应分析,测算“营改增”对区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区国税局:充分发挥“营改增”主战场的作用,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宣传辅导、管户接收、调查核实、发票发售、后续管理等重点工作,要建立反馈机制,尤其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要统筹好信息化硬件设备资源,调整、优化软件系统,做好各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为改革做好充分的技术支持保障。

要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涉税咨询、辅导和帮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环境和条件。

(三)区地税局:体现大局意识,梳理纳税人档案,清理造册,移交数据要完整、准确,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信息资料不再返工。

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的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数据迁移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要积极配合国税局做好调查核实、宣传培训及过渡期间的相关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营改增”期间突发事件治安处置,打击利用“营改增”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对纳税企业、商户的摸底,以及协助国、地税申报纳税大厅秩序维护,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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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三证合一”工作,做到信息互通,配合做好“营改增”过渡期间的宣传工作,形成合力,挖掘潜在税源。

(六)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营改增”相关行业纳税人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七)区发改局: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营改增”宣传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八)区投促局:对已引入的企业所签订的各类协议进行梳理,对涉及“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政策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涉及各工作单位要结合“营改增”工作,分别制定各自工作子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要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部门协作,将“营改增”工作当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抓早、抓实、抓好,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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