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课国际法第4章第五节 公海(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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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础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领陆: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达。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法概论》课件

《国际法概论》课件

《国际法概论》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来自《国际法概论》的第五章,主要讲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和渊源,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2.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提高学生对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和基本原则。

难点: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国际法相关的新闻报道或案例视频,引发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和思考。

2. 知识讲解:详细讲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3. 例题讲解:分析典型例题,让学生了解国际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随堂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国际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 布置作业:布置相关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主体。

(2)列举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解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4)分析一个国际法案例,阐述国际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2. 答案:(1)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个人。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共同利益原则。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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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课件(完整的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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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规定了对外国军舰 的批准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它还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 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 良好秩序。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 毗连区制度的历史比较久远,其产生的主要原 因是沿海国为了自己实际利益的需要,希望将 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 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这些事项包括: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 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 有的国家还对安全、污染等实行管制。
第一节 概况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对人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 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种海域的 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2)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进行的合作 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方 法等(海上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属于战 争和武装冲突法,不包括在作为平时法 的国际海洋法范围中。)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和编纂
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界限 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但沿海国不应妨 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 沿海国还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 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公布。 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4条中规定, 所有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对于该 条款有三种解释: 1. “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包 括军舰; 2. “所有船舶”仅指商舰,因为如果军舰也享 有这种权利,应有明确规定; 3.《公约》对此问题未做规定,因此是习惯法 的问题。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沿用了 1958年公约的规定。反对国可保留或做解释性 声明。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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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海洋 法的编纂取得了很大成就。
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 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和9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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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海上的管辖
(一) 船旗国管辖 (二) 普遍管辖 (三) 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 (四)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五) 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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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三、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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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 位
海底区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又称“区 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 底土。
“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 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 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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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 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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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二、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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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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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 内水 二、 领海 三、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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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水
(一)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海湾 (三) 港口

国际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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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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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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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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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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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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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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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公海的概念、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

公海的概念、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

公海的概念、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公海一般是与海上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定了一定的区域为公海。

公海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供所有国家平等、共同使用;任何国家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海的概念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鱼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一)航行制度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

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

船舶在上航行,只要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

因此,确定船旗国的国际很重要的。

识别船舶国际是根据其国籍证书和悬挂的国籍。

给予船舶国籍和登记的条件以及船舶悬挂某国国旗航行的权利,通常是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定,国际法兵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联系”。

(91条);“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国旗”。

(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国旗的船舶进行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权”(第94条第1款)。

此外,军舰和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不受船旗国意外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

(二)制止海盗的行为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外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兵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也属于海盗行为。

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传播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给予审判和惩罚。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涵盖了海洋的各个方面,包括海域的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自由的领域,各国对海洋的利用相对较少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海洋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对海洋规则的需求日益迫切。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洋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开始形成。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分别涉及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海洋的各个领域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法律文件。

二、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等。

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

1.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原则——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一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方便旗航行的船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3)捕鱼制度——各国均有权在公海捕鱼,但应遵守本国根据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铺设。

如果因铺设而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及科学研究自由——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符合国际法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又称专属管辖):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有权行使管辖。

船舶的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并适用船旗国法律。

公约的三项规定:①公海上的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刑事或纪律责任的,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由颁发国家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持证人的国籍。

③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指所有国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

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答案:ABD.解析:依据国际法规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不能悬挂方便旗,也不能随意更换旗帜。

公海——精选推荐

公海——精选推荐

公海公海是在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基本信息中文名:公海拼音:gōng hǎi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在内水、领海、邻接海域、专属经济区、公海内水、领海、邻接海域、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定义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正在加载公海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1]。

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但随着海洋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进展,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缩小了公海的面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含义和地位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正在加载公海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

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主要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所确立的。

以下是UNCLOS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几个重要原则:领海(Territorial Sea):每个沿海国家都有权在其领土边界以外设立12海里宽的领海。

在领海范围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主权,并对该区域内的航行、飞越、渔业等活动施加管辖。

排他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每个沿海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陆地领土确定200海里宽的排他经济区。

在EEZ内,沿海国家享有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专属权利,包括渔业、油气开采、能源开发等。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每个沿海国家根据大陆边缘确定其大陆架的边界。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到陆坡或者大陆边缘外延的海底地质构造,其上的天然资源归沿海国家所有。

国际公海(High Seas):UNCLOS将未被任何国家主张主权的海域划为国际公海。

国际公海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飞越、科研和渔业等活动。

大洋资源开发区(Area):UNCLOS设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负责管理大洋资源开发区,包括深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索、开采和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UNCLOS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划界原则,例如邻接国之间的划界、河口、群岛等。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存在争议或未解决的海洋边界问题,需要通过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来解决。

海洋水域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具体的划界问题和原则会因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 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 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之下;对所有国家 开放,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享 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三பைடு நூலகம்专属经济区
第73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
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 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 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 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 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 应诉诸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 处理。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即指连接两
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在用于 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这并 不影响这些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海 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 主权或管辖权。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二)群岛水域 1、群岛水域的概念。即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
(一)大陆架的概念 1、地理上的大陆架概念。即指从沿海岸
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 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和底土。 2、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即指沿海国包 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 海床和底土。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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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在公海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时,有权行使 登临权 (the right of visit) 和检查权: (1)从事海盗行为。 海盗:是指出于掠夺财物等个人目的,对海上人员或 财物实施暴力的海上强盗,海盗行为是各国公认的国际罪 行之一,海盗是人类的公敌,应受到各国的惩罚。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船舶无国籍。 (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 国籍。 (6)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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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底电缆:是用绝缘材料包裹的导线,铺 设在海底,用于电信传输。现代的海底电缆都 是使用光纤作为材料,传输电话和互联网信号。
全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是1850年在英国和法国之 间铺设。 中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共有两 条,一是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沪尾(淡水)之间,长177 海里 ;另一条由台南安平通往澎湖,长53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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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舰护航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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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劫货船——德新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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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有多国军舰巡航,商船还会被 劫持? 2、为何中国军方在“德新海”号被劫持 后经过几百海里的追击之后又停止追击, 等待进一步指示? 3、在公海上,海盗问题为何如此严重? 4、在公海上各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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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上的普遍管辖
公海不属于特定国家的专属管辖权 范围,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程序, 各国对于被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 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均具有普遍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 种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 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它们在公海上代 表国家行使管辖权。为此目的,它们在 公海上享有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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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人工岛 棕榈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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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学研究的自由
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 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专为和平目的; 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 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 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 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范。
2、海底管道:在海底铺设输送石油和天然气 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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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 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 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 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 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 地带。但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有可能有干扰的 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 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 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 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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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行自由
每个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 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 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 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 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但 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准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悬 挂其旗帜。有些外国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 或其他强制措施,往往回悬挂这类国家的旗帜, 即方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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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 海
一、公海的概念 (二)公海上的管辖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船旗国管辖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2、普遍性管辖 (一)公海自由 * 登临权 1、航行自由 * 海盗 2、飞越自由 3、保护性管辖 3、捕鱼自由 * 紧追权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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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岸警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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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域成了海盗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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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14日,中国 天津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 “天裕8号”被索马里海盗 劫持,船上共有25名渔民, 其中16名来自中国大陆,1 名来自台湾。 * 台湾“庆丰华168”号渔 船被索马里海盗劫持,船 上共有15名船员,其中10 名来自中国大陆(有1名被 撕票),2名来自台湾。
《国际法》
第六章 海洋法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
王小玲
Email: wxlj 海洋法
领海 内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公海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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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分
1海里=1.852公里(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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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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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捕鱼自由
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 指所有国家都有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 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 全不受限制的。在公海上,所有人都可 以绝对自由地捕鱼。但这项自由现在受 到了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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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 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 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 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 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 章,对这种罪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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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 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它属于管辖范围以外的 海域。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将公海的任何 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据为己 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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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海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一)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 《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 1航行自由;2 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 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 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自由并不是说公海可以处于无法律状态。 限制:A.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B.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 C.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 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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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 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 际罪行”。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要惩治和 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 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 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约第100条) *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2008年6月、10月通过第 1816号、1838号决议,两次呼吁打击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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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悬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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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越自由
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 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对这 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害。 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循的国际规则,有 的使用航空法中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写观, 有的则适用与公海航行相同事项的同样规则。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 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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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 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 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可对该外 国船舶进行紧追。 紧追应遵守下列规则: (1)紧追权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 毗连区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 毗连区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 甚至击毁。 (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 追应立即终止。 (3)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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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海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 1.船旗国管辖 每个国家应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 2.普遍性管辖 (1)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等 行为者。 (2)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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