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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海洋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海洋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摘要: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其中,海洋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是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海洋污染的现状入手,介绍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洋污染的定义、防治原则和措施,以及海洋保护区划的设立和管理等相关内容,以期加深人们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了解和重视。
第一部分海洋污染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海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油污染、废水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等成为主要的污染源。
污染物的积累和扩散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繁殖和生存环境。
第二部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的定义和防治原则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对海洋污染的定义以及防治原则。
其中,海洋污染被定义为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水质、土壤、生物资源受到污染的现象。
防治原则主要包括综合防治、源头治理、加强监管、公众参与等。
第三部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的措施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一系列海洋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其中,注重重点海域和水域的保护,加强对海上工程施工和船舶排放的监管,限制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理等。
第四部分海洋保护区划的设立和管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重点强调了海洋保护区划的设立和管理。
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和保护需求,将海洋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结语: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海洋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是我国海洋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对海洋污染的定义、防治原则和措施的介绍,以及海洋保护区划的设立和管理的讲解,可以更好地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海洋生态保护法规
海洋生态保护法规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生态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海洋生态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是当前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为了减少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发生,各国陆续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加强海洋监测和执法等内容。
通过实施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
二、海洋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海洋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该法规规定了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事项,以及禁止在海洋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
通过建立海洋保护区,可以有效地保护珍稀物种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三、海洋渔业管理法海洋渔业是海洋资源的重要利用方式之一,但不合理的渔业开发活动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各国制定了海洋渔业管理法。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许可证制度、渔业保护区划定等内容。
通过实施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制定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捕捞、加强监测和执法等内容。
通过实施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五、海洋环境监测法海洋环境监测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及时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和污染情况,各国制定了海洋环境监测法。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海洋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等事项。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规名称】海洋污染防治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11-01【正文】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条为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确保国民健康及永续利用海洋资源,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民国管辖之潮间带、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上覆水域。
于前项所定范围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质,致造成前项范围内污染者,亦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3条本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有害物质:指依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所定国际海运危险品准则所指定之物质。
二海洋环境品质标准:指基于国家整体海洋环境保护目的所定之目标值。
三海洋环境管制标准:指为达成海洋环境品质标准所定分区、分阶段之目标值。
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条第一项所定范围内,从事之探勘、开采、输送、兴建、敷设、修缮、抽砂、浚渫、打捞、掩埋、填土、发电或其他工程。
五油:指原油、重油、润滑油、轻油、煤油、挥发油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六排泄:指排放、溢出、泄漏废(污)水、油、废弃物、有害物质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物质。
七海洋弃置:指海洋实验之投弃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设施或其他设施,运送物质至海上倾倒、排泄或处置。
八海洋设施:指海域工程所设置之固定人工结构物。
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设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质。
一。
污染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财产、天然资源或自然生态损害之行为。
一一污染行为人:指造成污染行为之自然人、公私场所之负责人、管理人及代表人;于船舶及航空器时为所有权人、承租人、经理人及营运人等。
第4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管辖范围,为领海海域范围内之行政辖区;海域行政辖区未划定前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内政部,于本法公告一年内划定完成。
第5条依本法执行取缔、搜证、移送等事项,由海岸巡防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释义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释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中国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了“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方共同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环境保护部分主要涉及了海洋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体系的建立,要求对海洋环境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修复。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禁止在海洋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的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海洋资源保护部分主要涉及了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法规定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非法捕捞、保护珊瑚礁和海洋保护区的建立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办法,要求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海洋污染防治部分主要涉及了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该法规定了对海洋污染源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监测,以及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海洋油污染的防治措施,要求加强对油轮和海上设施的监管,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
海洋生态保护部分主要涉及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该法规定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禁止破坏珊瑚礁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的措施,要求加强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保护和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涉及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停产停业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皓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实施16年来,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使得现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5年开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法作了较大修改,草拟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由现行法的8章48条,修改为10章102条,其中“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为新增加的内容。
现将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首先,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赤潮、溢油、病毒、违章倾倒以及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在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主要表现在:海域生态系统退化,局部生态系统失衡,向低质结构演变;近海海域污染程度日趋严重,污染区域不断向外扩展,污染范围日趋扩大;海岸及海岛自然景观环境破坏严重,海岸线环境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沿岸功能降低,部分海域功能丧失等等。
12第十二章 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
第十二章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第一节废弃物及倾倒废弃物的定义及污染现状一、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相关定义1、海上倾倒的行为界定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倾倒废弃物,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不属于此范围。
海洋倾废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排放。
2、废弃物的含义及分类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们身体健康,我国对海洋倾废作了严格规定。
我国也和《伦敦倾废公约》一样,按照废弃物有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把废弃物分为三类。
一类废弃物被列入“黑名单”中,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包括: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原油及其废弃物;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把这类物质向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惟一办法时,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类废弃物被列入“灰名单”,包括:含砷、铅、铜、锌、铍、铬、镍、钒及其他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氰化合物、氟化物等的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及某些杀虫剂等。
海洋环境保护法PPT课件(29页)
✓ 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在渤 海海域,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计划, 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建立大型港口废水、 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和渔业 船只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处理,达标排放。
➢农药
农业上大量使用含有汞、铜以及有机氯等成分的除草剂、灭虫剂,以 及工业上应用的多氯酸苯等。这类农药具有很强的毒性,进入海洋经 海洋生物体的富集作用,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人类所患的一些新
型的癌症与此有密切关系
➢ 有机物质和营养盐类
工业排出的纤维素、糖醛、油脂;生活污水的粪便、洗 涤剂和食物残渣,以及化肥的残液等,这些物质进入海 洋,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能促使某些生物急剧繁殖, 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氧气,易形成赤潮。
– 生物净化
降解、吸收、转移、储存、代谢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状
人为原因的污染,来源有三:陆地型污染源、 海上型污染源、大气型污染源
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主要表现
据《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称, 2009年,我国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 面积为14698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3%。严 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辽东湾、长江口、 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 油类。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
➢重金属
污染海洋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有汞、镉、铅、锌、铬、铜等。 海洋的重金属人为来源主要是工业污水、矿山废水的排放 及重金属农药的流失,煤和石油在燃烧中释放出的重金属 经大气的搬运而进入海洋。海洋中的重金属一般是通过食 用海产品的途径进入人体。汞(甲基汞)引起水俣病;镉、 铅、铬等能引起机体中毒,或有致癌、致畸等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6.22•【文号】国务院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法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概述在当今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以环境保护工作为重要议程,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于202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深入解读1.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是针对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而进行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的日益紧缺,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
进一步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2. 主要内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做了丰富和完善。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进行了明确定义,强调了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新增了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监管机制,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评估、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三、个人观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者,我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表示充分的认同和支持。
这一法律的修订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从事相关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我也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四、总结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回应了当前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0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051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20080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简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目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 1. 维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2. 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3. 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4.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提高海洋环境管理水平; 5. 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内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护目标,包括海洋水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 1.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评估体系; 2. 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方案,推广应用先进的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3. 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功能区; 4. 限制和控制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可持续的渔业和海洋养殖模式; 5. 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防治海洋污染,推动生态修复和环境恢复工作; 6. 加强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三、海洋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机制,包括: 1. 设立海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2. 加强对海洋资源利用的审批和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3.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侵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4. 设立海洋环境监察机构,加强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5. 推动建立海洋环境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
法律效力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海洋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解读: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中国管辖的海域,涵盖了海洋环境的保护、监测、评估、修复、管理等方面。
环境保护目标:该法律明确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恢复和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目标。
它强调了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海洋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倾倒等。
管理和监测措施:该法律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该法律规定了对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监管和管理海洋污染源、制定和执行海洋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溢油事故应急响应等。
法律责任和处罚:该法律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
这些解读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参考实际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