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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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14.1 总则(1)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发生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建设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3)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公司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4)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

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5)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6)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4.2 火工品器材管理(1)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退库、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2)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施工单位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A.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所有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或物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火药、炸药、雷管、引信等。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工作,推动火工品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火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未经认证和检验的火工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单位,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确保生产过程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销售第十二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配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火工品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第十六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储存许可证。

第十七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安全的储存设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的火工品的数量、种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下面是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火工品的概念及分类火工品是指用于燃烧发生爆炸、冲击、闪光等现象的化学物质及其制品。

根据国家的管理规定,火工品被分为易制爆危险性高的一类、易制爆危险性一般的二类和未制成的火工品三类。

一类火工品是易制爆危险性高的火工品,如炸药、雷管等。

二类火工品是易制爆危险性一般的火工品,如烟火、爆竹、焰火等。

三类火工品是未制成的火工品,如化学原料、燃料、氧化剂、还原剂等。

二、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方法1. 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素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

其资格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管理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的工作思路、专业的风险意识和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

2. 生产场所的防火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法规,规定场所必须严格分区分层,分别存放危险等级不同的火工品。

生产、储存地点区分明确、标示清楚,并给予标准的防爆、防火处理。

3. 物流和运输安全管理从生产到储存和运输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运送火工品时,要求具有资质的负责人员全程看管,准确落实有关运输手续,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进水、不受撞击。

4. 技术规范的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研究开发新型火工品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检测认证方可进行使用。

同时,要在规范范围内定期进行检测。

5. 废弃火工品的处置处理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既不产生爆炸,也不产生火灾。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科学、环保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生产、经销和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生产单位应保证产品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技术规定,并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

经销单位应加强对所销售的火工品的质量管理和防控意识培训。

使用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若使用不当引起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

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火工品的定义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火工品是指能够燃烧、爆炸或发射火花、喷射烟雾、发声、产生光亮或其他能显著改变燃烧、爆炸情况的物质、装置和成品。

第二节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用途,可将火工品分为:1.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能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等;2. 烟火:用于庆祝活动和节日的燃放物品,包括鞭炮、焰火等;3. 烟花:用于舞台表演和室内庆典的燃放物品,包括烟团、烟雾等;4. 火灾自动报警器材:用于火灾报警的设备,包括火焰传感器、烟雾探测器等;5. 火箭发动机:用于推动火箭升空的发动机。

第三章火工品的生产与销售第一节火工品的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生产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车间;3. 配备专业化的生产人员;4.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的销售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销售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销售场所;3. 配备专业化的销售人员;4.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与运输第一节火工品的存储火工品的存储应满足以下条件:1.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仓库;2. 配备专业化的存储人员;3. 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第二节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2.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3.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第一节火工品的使用权限使用火工品需取得使用许可证,且仅限于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使用火工品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和时间;2. 配备专业化的操作人员;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4.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5.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失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和监督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根据《火工品管理办法》,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工品生产: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

2. 火工品销售:规定了火工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明确了火工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储存条件的要求,以及对储存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4. 火工品使用:规定了火工品使用的条件和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 火工品运输:对火工品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等。

6. 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火工品管理办法》通过对火工品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火工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性,有效防止了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火工品(即爆炸品)是指能够在适当条件下产生巨大能量释放的物质,具有潜在的爆炸危险性。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确保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2. 火工品分类与等级火工品根据其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可分为四类,分别为烈性、中性、轻性和微性。

每类火工品又可根据其危险性再细分为不同的等级,以指导其管理和使用。

3. 火工品生产管理3.1 生产许可证进行火工品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者需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现场检查。

3.2 生产场所火工品的生产场所应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物结构的防火防爆性能、通风与排放系统、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3.3 生产工艺控制火工品的生产需要严格控制各个生产环节,包括原材料选用、配方比例、混合过程、工艺参数控制等,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 火工品储存管理4.1 储存条件火工品的储存应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性能、温湿度控制、通风要求等,以确保火工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2 储存设备与器材储存火工品所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包括防火柜、防静电仓库、防爆仓库等,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4.3 储存管理制度储存火工品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储存登记、入库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同时,还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火工品使用管理5.1 使用许可证对于火工品的使用,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的发放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使用者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培训。

5.2 使用场所安全控制火工品的使用场所应具备特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场地防护、人员防护、警示标识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1、火工品管理办法2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73、岗位安全责任制度84、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95、火工品检查制度106、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27、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38、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49、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1610、放炮工工作制度1811、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2312、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113、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制度3214、奖罚制度33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8043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及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及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国庆节期间火工品管理办法

国庆节期间火工品管理办法

国庆节期间火工品管理办法根据公安局召开关于国庆节民爆物品管理的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火工品安全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使用,安监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具体部署国庆60周年大庆期间,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特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火工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火工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火工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二、具体办法:12、每个火工品库必须加强安保力量,并配备自卫器具。

3、矿、物供中心每旬由火工品领导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4、每旬火工品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5、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6、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7、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8、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10、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11、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13、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消防器材齐全。

14、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总公司、局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领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四大员(采购员、保管员、爆破员、监炮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设备物资部负责对“四大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

二、公安派出所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部范围内的火工品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和落实奖罚的有关事宜。

三、火工品的选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公安局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的手续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四、库房标准、安全防护设施达到总公司公安局、局公安处及当地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

五、火工品库房修建过程中,严格按土木工程标准施工,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六、火工品库房建好后,由职能部门牵头报经当地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性能可靠,机具材料到位。

八、火工品的购买由派出所、设备物资部负责,必须先向地方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火工品库房昼夜都要有人值班,切实保证施工队的领用及火工品的安全。

十、各队领取爆炸物品必须填写《领取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领取。

在装药前1小时内到炸药库凭《领取爆炸物品请表》领取火工品。

火工品领取人员必须办理采购员证。

装药完成后半小时内把剩余的火工品送回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

并把填好的《爆炸物品消耗登记表》一并送到炸药库。

提前领取或滞后退回的按私自存放火工品处理。

十一、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车运输,且必须采用专车专运,不可同其它物品混运,必须有专人押送,司机和押送人员禁止抽烟。

火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火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隐患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火工品储存、使用、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二条凡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及保卫科具体实施指导、监督各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每季度由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处长、火工品管理小组进行火工品安全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凡从事购买、运输、使用、保管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火工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以下简称民爆四员),必须将本人的证件或复印件及民爆四员登记表交处保卫科存档。

第七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处制定的“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执行,建立火工品管理档案,领取、发放火工品的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每周进行一次火工品储存、使用、领退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项目部经理严格按照火工品领退程序办理,严把审批关;库管员依据领料单、放炮员证(或卡)按规定发放火工品或退库,坚决做到“六不发放”。

(1) 证(或卡)不是本人的不发;(2) 不是专用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齐的不发;(3) 没有押运员陪同,或不是两人及以上领取火工品的不发;(4) 所领的型号与库存的型号不符不发;(5) 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6) 质量有问题的不发。

第九条设有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的单位,要建造单间房屋储存,雷管、炸药分别存放,并有专人看守和发放,外部距离与要害车间及职工宿舍和经常有人员施工的场所相距不低于50米,并要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使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XXX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项目部。

第二章火工品安全责任制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各外委施工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抓好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使用安全可靠,按照国家有关火工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山煤矿所属各部门、区队以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条我矿成立火工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

第三条我矿所属各外委施工单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区队、科室)为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凡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无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缺一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火工品领导小组是火工品日常管理的组织机构,对所辖范围的火工品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各外委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物资供应部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和保卫科全力配合;安健环部负责火工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供应部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发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部部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掘进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一把手”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随时对各施工单位的火工品管理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矿安健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我矿火工品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公安机构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期限检证换证。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涉爆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1、火工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各项操作必须按照产品说明和作业规程执行。

3、火工品存放区域应设有标牌,严格严禁明火、吸烟,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严格火工品的领用签字手续,监理收存、发放、使用、回收管理台账,账目清除,帐物清楚。

5、火工品出入库管理采取双人双锁。

6、变质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7、火工品的发放应按其出场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对炸药、雷管等火工物品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

9、施工现场作业面及职工宿舍内严禁存放火工材料,当日使用当日领取,作业面未用完的火工材料退回,并进行登记。

10、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不得坐在装有火工材料的药箱上休息。

12、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其车箱底部应铺设缓冲材料。

13、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出入库登记本、值班记录、购买火工品单据等相关资料的档案)。

14、火工品的“两库'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出入库人员必须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15、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处置突发性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16、要进一步加大对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勤指导、勤检查、勤督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不得少于10次。

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必须签字,所有记载要留存备查。

17、严禁涉爆作业人员(爆破员、报关员、安全员、押运员)无证上岗,每次检查要与所有的涉爆作业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培训海鸥与的力度,使培训教育工作日常化、正规化和制度化以全面提高涉爆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18、切实落实到检查政治的各项工作措施,对出现问题久整不改、屡改屡犯的绝不姑息,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不执行,不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一下的罚款。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集通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审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通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201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 (1)第三章火工品器材储存 (3)第四章火工品器材仓库 (4)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 (5)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 (6)第七章火工品器材使用 (7)第八章火工品器材加工 (8)第九章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8)第十章考核办法 (8)第十一章火工品管理制度 (10)第十二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4)(一)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15)(二)入库须知 (15)(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6)(四)爆破器材爆破员职责 (16)(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 (17)(六)爆破器材看守员职责 (17)(七)押运员职责 (17)第十三章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8)(一)、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8)(二)、安全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8)(三)、仓管员的操作规程 (19)(四)、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 (19)(五)、风钻工操作规程 (20)(六)、空压机岗位操作规程 (21)(七)、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21)(八)、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22)(九)、施工现场“十不准” (22)(十)、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23)(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24)(十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5)第十四章预控措施 (26)(一)、爆破作业基本规定 (26)(二)、禁止爆破作业的规定 (26)(三)、装药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定 (27)(四)、填塞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定 (27)(五)、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28)(六)、爆破警戒与信号 (28)(七)、盲炮处理 (29)(八)、露天爆破 (30)(九)、拆除爆破 (31)第十五章爆破施工安全措施 (31)(一)、安全管理制度 (31)(二)、“三对帐” (32)(三)、“四勤” (32)(四)、“五有” (32)(五)、“六定” (32)(六)、“七禁” (33)(七)、“八不准” (33)(八)、“九检查” (33)(九)、安全措施 (34)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通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j 集通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火工品国家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国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设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监督检查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对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五)指导、协调、监督地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火工品安全法律法规;(二)具备火工品安全专业知识;(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八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火工品生产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火工品销售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仓储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火工品;(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火工品;(三)不得销售未取得《火工品生产许可证》的火工品;(四)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火工品。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内所有使用、贮存、运输和销售火工品的活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项目部应建立火工品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五条火工品管理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火工品的存放、使用、运输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火工品使用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设立专用的火工品使用场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火工品使用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和防火防爆设备,并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火工品使用场所应明确标识,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第十条火工品使用场所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确保环境整洁、无积尘。

第十一条火工品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经过专业培训,并熟知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使用、混合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火工品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服和防护用具,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眼镜等。

第十四条火工品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留指定的安全通道,不得堵塞通道或放置阻挡物。

第十五条火工品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随时保持机器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火工品使用后应立即清理和整理场所,保持环境整洁。

同时,使用人员应检查火工品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章火工品贮存管理第十七条项目部应设立专用的火工品贮存场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火工品贮存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和易燃物品等,严禁存放有机溶剂、酸碱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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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化爆破物品管理制度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矿建第六项目部目录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1)爆破员操作规程 (5)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0)火工品安全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制 (11)火工品入井运输管理制度 (19)火工用品领取和清退制度 (19)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部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部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部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组长:何新海副组长:刘辉闫满良刘声远陈晓宇成员:李双喜李建国焦水成杨宏文张进宝办公室设在调度室,李双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1、每月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2、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3、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4、跟班队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跟班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5、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7、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8、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9、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0、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㈠、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各班组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

7、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

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爆破员操作规程1、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作业规程》作业,按说明书进行放炮。

2、运送火工品时必须将火药和雷管分别装箱运送,装配引药和放炮装药时,必须在顶板和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的需要为限。

放炮时火药雷管必需装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和冲击,并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绝缘层。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不得用手拉住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用手拉住管体硬拽脚线。

应将成束的雷管理顺,抓住前脚线将雷管拉出,抽出的单个雷管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4、雷管只许从药卷顶部插入,不许用雷管代替竹、木棒扎眼。

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入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雷管插入药卷后,应将脚线缠住药卷并扭结成短路。

5、装药前要将炮眼内煤粉掏净再装药,用炮泥充满捣实,对无封泥或用其它可燃材料封堵的炮眼严禁放炮。

6、严禁打眼与装药同时作业。

7、装药前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并悬挂,严禁雷管脚线与放炮母线和电器设备等导体接触。

8、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炮眼深度在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工作面有两个自由面时和施工中爆破大块煤时,其任何方向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9、放炮必须使用完好的放炮器,严禁用其它电源代替进行放炮。

10、严禁放明炮,放糊炮,不得用炮崩卡在上山内的煤和矸石。

11、爆破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打眼放炮,达到1.5%时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否则不准作业。

12、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时必须自联自放,严禁多人操作进行放炮,不到放炮时钥匙不得插入放炮器插孔内。

放炮后必须把钥匙拔出。

13、爆破前的脚线联接工作由受过专门培训的班长协助进行,放炮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确保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命令后,必须首先发出放炮信号,大喊三声“放炮了”,后方可放炮。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1)支护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有损坏,工作面有伞檐时。

2)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车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15、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雷管脚线和连接母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和任何物体相接触。

2、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3、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等导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必须分挂,如必须在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6、放炮器必须防爆,放炮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距离规定;平巷放炮为75米,上山放炮必须撤到平巷内的安全地点,拐弯巷道放炮为50米,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撤到进风巷内300米以上的安全地点。

17、所有明接头,脚线和脚线,脚线和母线,脚线和连接线之间的接头都要用胶布包好,同时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导体接触,坚决杜绝明火放炮。

18、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瓦斯员、放炮员、跟班班长共同配合进入工作地点检查顶板、瓦斯、煤尘、支架、瞎炮以及残爆等情况,进入工作地点时必须瓦斯员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如瓦斯大或未经检查任何人不得进入放炮地点,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19、通电后如放炮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可沿放炮线路查明原因,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连接重新放炮。

20、处理瞎炮必须由跟班班长亲自指挥,瓦斯员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处理,不得用镐抛或用电钻套眼。

在距炮眼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重新放炮。

处理瞎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瞎炮处理完毕后,确无隐患后,方可作业。

瞎炮处理完否,必须与下班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21、处理瞎炮的原则:1)由于联线不良,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0.3米处,重新平行打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位置的引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或用打眼或用风管的方法往外掏药。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破落煤矸中的残管残药,下班后将收集的火药雷管和本班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一同交接清楚,并遵守矿有关规定。

5)在处理瞎炮时,严禁在该地点做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2、跟班班长瓦斯员必须随身携带瓦斯器。

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等,在主管安全副经理(技术主管)指导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主管安全副经理(技术主管)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

3、参加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向班、组逐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4、做好现场安全日常检查,监督安全设施的合理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三违”人员有权予以制裁和教育帮助,同时应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5、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做好详细的记录,利用班前会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6、协助施工员搞好安全生产、同时配合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工作。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一、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安全操作细则、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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