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
了解回拨机制。
熟悉发行准备工作中的询价和公开推介、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了解发行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上网发行手续费。
熟悉发行阶段后期工作中的股款缴纳、股份交收及股东登记、承销总结报告。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
掌握股票上市保荐人的一般规定、上市保荐人的义务;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
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
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保荐制度的一般规定。
掌握保荐工作规程。
掌握持续督导期间的计算、持续督导的内容、保荐人的权利、发行人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
第一节估值与询价1、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通常是每股净利润2、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通过市净率定价估值时,首先应根据审核后的净资产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净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发行人道德经营状况及其净资产收益率等发行市净率。
3、贴现现金流量法:估值时有困难,在于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收益呈周期性分布的公司;进行重组的公司;拥有某些特殊资产的公司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1)询价的介绍(2)询价对象:一般条件、机构投资者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3)投资价值研究报告(4)询价与定价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知识点:(1)基本原则(2)配售问题(3)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4)其他发行方式(5)超额配售权(6)回拨机制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经济原则2、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应注意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每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申购不实的视为无效申购。
3、对配售数量的限制,公开发行数量在四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的20%,四亿以上的不超过50%4、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项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的15%的股份。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
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6.12•【文号】证监上字[1993]43号•【施行日期】1993.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30日)废止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6月12日证监上字<19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在从事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工作时,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把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转告证监会。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
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股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2、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D.Ⅰ、Ⅲ【答案】 B3、需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事项()。
A.Ⅰ.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ⅣB.Ⅰ.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5、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下列关于网下投资者参与可转债承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ⅤB.Ⅰ、Ⅲ、ⅤC.Ⅰ、Ⅱ、ⅤD.Ⅰ、Ⅲ、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D6、某城投公司拟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下列符合《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规定是()。
A.Ⅰ、ⅡB.Ⅰ、ⅢC.Ⅳ、ⅤD.Ⅲ、Ⅳ、ⅤE.Ⅱ、Ⅲ、Ⅴ【答案】 B7、北交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北交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A.30个交易日B.60个交易日C.90个交易日D.120个交易日E.150个交易日【答案】 B8、下列要约收购的方式正确的有()。
A.收购人持股28%,发出了向特定股东收购3%股份的要约B.收购人持股28%,发出了向全体股东收购3%股份的要约C.收购人协议收购30%,要约收购3%D.收购人协议收购30%,要约收购5%【答案】 D9、下列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B10、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ⅢC.Ⅲ.ⅣD.Ⅱ.Ⅳ【答案】 A11、某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为10.25%,发行期为2年,债券价格1000元,其转换价格为20元,假设股票在到期前1个月为转换期,并且股价维持在30元,则转换成股票的收益与领取债券利息的金额分别是()元。
A股IPO审核的特点、流程与特殊事项(下)
A股IPO漫谈:A股IPO审核的特点、流程与特殊事项(下)三、A股IPO审核流程中的特殊事项1、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企业,证监会还要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2、静默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在反馈意见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能与审核人员进行主通。
静默期结束,即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3、“绿色通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审核时限。
但受历史上IPO停发等因素的影响,目前IPO排队企业仍然相对较多,还做不到“即报即审”。
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对于部分特殊情况下的发行人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可以不按通常排队顺序优先审核。
目前,适用这种待遇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西部企业优先政策。
按照证监会官方的说法,这是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
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从当前审核实践来看,西部优先政策的意义并不明显。
其二是贫困地区和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的企业贫困地区是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92个)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680个),合计共832个(680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2个)。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1.背景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是针对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规定,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本指引旨在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进行解读和适用指导,帮助企业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监管规定。
2.适用范围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于拟在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无论是A股市场、H股市场还是其他证券市场,只要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就需要遵守该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企业需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还需确保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企业信息。
(2)募集资金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募集的资金,确保所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发行程序,接受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说明和解释。
(4)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被暂停发行、撤回发行申请等严重后果。
4.针对企业的建议针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注重信息披露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word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定期报告相关要求审核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重要声明(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第八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题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应聘请具有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条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协议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应装订成册):(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申请,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情况、主营业务等介绍,并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二)辅导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简历以及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经公司盖章确认的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身份信息;(五)辅导协议;(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七)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一编制);(八)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九)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评估师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计机构无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请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十一)公司聘请的参与辅导的律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三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对于公司因未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更正。
如果公司未恰当更正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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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以下简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以下简称“抽签工作”),保证抽签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委托,依据本工作规程,组织开展抽签工作,发布抽签结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抽签工作是指,配合证监会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协会以抽签方式按比例抽取首发企业作为抽查对象的活动。
纳入抽取范围的首发企业名单由证监会提供。
第四条协会建立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机制,明确抽签方式、抽签时间、人员要求、资料留存、结果发布等内容,加强对抽签工作管理,确保抽签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条收到证监会提供的首发企业名单后,协会将立即启动包括联系抽签人员和见证人员、安排抽签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六条抽签工作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第七条抽签工作应当在交易日收市后进行。
第八条每次抽签人员1名,由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
第九条抽签现场见证人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证券公司代表、2名媒体代表、1名监管部门代表和1名自律组织代表,共同见证抽签过程,保证抽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抽签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协会将签字确认书归档留存。
第十一条协会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经签字确认的抽签结果,同时函告证监会。
第十二条抽签结果将作为确定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的公告(格式文本)
关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的公告
(第号)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年××月××日,我会组织了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次抽签工作。
经监管部门代表、自律组织代表、行业代表和媒体代表共同见证,抽签结果为××(一个或多个首发企业名称)。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