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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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如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的住房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与期限1.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购房者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如购房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可按规定提取其他付款方式补齐差额。

2.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具体期限根据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1.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一年期、五年期、十年期等不同档次。

2.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与审核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经过单位的审核,并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限制1.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符合规定要求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1.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方式。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时间原则上每月固定日,逾期还款的将按照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与监督1.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协调。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法、合规、合理。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偿1. 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未按期还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罚息计算、上报征信等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月20日起可開始繳存《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昨日(11月30日)正式出臺(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歷經18年住房公積金的空白,深圳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即將拉開序幕。

本月20日開始,深圳全市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可通過三家歸集專戶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

為了更好地解讀深圳住房公積金,記者日前就外界最為關注“繳存比例”、“貸款額度”等老百姓關心的內容採訪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有關專家。

只有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方能繳存《暫行辦法》指出,“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繳存。

”對於繳存主體,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指幼稚園、醫院等,但個體工商戶、待業者、已退休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和自由職業者並不在列。

異地公司可為其派駐在深圳的人員按規定繳存公積金。

根據《暫行辦法》,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提要:本月20日開始,深圳全市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可通過三家歸集專戶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

《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也不得高於月平均工資的20%。

繳存基數包括6項工資收入按照《暫行辦法》,“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並且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對於工資的界定,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在特殊情況下發放的工資。

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暫行辦法》規定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编标准 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编标准 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二)分配方案;(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从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是怎样体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以及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属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此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提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困难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的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使用范围、向市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纳入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范畴等方面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属性。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模式的特点是什么?为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和普惠化:一是为适应信息化发展,实现便民服务,公积金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将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效率。

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三是以民为本,《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在职职工应当选定同一缴存比例,注重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编者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很多网友表示对这些暂行规定始终是摸不着头脑,在理解方面也有难度。

以下,将为网友提供该暂行条例的详细解读!一、我市设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的考虑因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中提取情形及条件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其他需求。

做到不分户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体覆盖面更广。

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清贷款的、正在还房贷的、租房并准备按揭购房的、租房并无计划在本地购房的、无购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都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合理设置提取情形,积累资金,通过低息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从《提取规定》条文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宽松。

如占我市人口总量较大比例的外来人口中,租房占多数,考虑到此种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启动之初的特点,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另外也考虑到部分群体在深圳无自住住房消费支出的现状,为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性,将此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中去,缴存累计满12个月后,每年度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这些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实践来看,是特色之处。

二、提取规定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正式发布稿对于职工提出的提高租房提取额度,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限制力度,关注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降低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每月租房消费提取额1000元的限制,将留存额从3个月降低至1个月,降低了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限制力度,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先政策提取,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二条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详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贷款方式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形式。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参照贷款协议。

第四条贷款额度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购买住房总价的80%。

具体额度参照贷款协议。

第五条贷款利率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应签订贷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贷款机构的监督,确保贷款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除贷款机构的违规所得、暂停贷款机构的贷款业务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所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护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希望贷款借款人和贷款机构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做出贡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11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11
二、缴存
(十二)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二、缴存
(十三)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以免缴。
二、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住房;(购房提取,异地房产可取) (2)支付房租;(租房提取)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还贷提取)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10)户籍迁出本市; (1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
(二)缴存的强制性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取
(三)提出提取申请的时间要求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的两年内提出。
三、提取
(四)账户留存额 取消。 另外,住房公积金提取为报销制,所有情形的提取额度均不能超过职工的消费总额。
三、提取
(五)为什么职工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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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10359 次
来源: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时间:2010-11-30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从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是怎样体现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以及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属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此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提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困难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的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使用范围、向市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纳入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范畴等方面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属性。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为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和普惠化:
一是为适应信息化发展,实现便民服务,公积金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将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效率。

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三是以民为本,《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在职职工应当选定同一缴存比例,注重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均须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三家归集专户银行近100个网点将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普惠化和均衡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订既考虑了我市经济发展和近年房价涨幅较大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相对公平性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在5%至20%间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缴存基数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是怎样安排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用于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

九、住房公积金能否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贷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十、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此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新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形可以提取?
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四)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户籍迁出本市的;(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十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什么时候开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职工及其配偶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时间,以2011年上半年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十三、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能否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重新申请。

十四、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处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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