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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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8—2020年)》(鄂政办发〔2018〕28号),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5号)相关规定,现认定松滋市等10个县(市区)为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湖北华中生态铝示范产业园等25个园区为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湖北炳章科技有限公司等80个项目为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附后)。

“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省累计新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6万人、带动就业58万人,超额完成了全省三年新增返乡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的目标任务,“我兴楚乡·创在湖北”氛围进一步浓厚。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创业服务,落实补贴政策,强化示范带动,加大宣传引导,不断优化返乡创业环境,带动更多人员返乡创业,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湖北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1.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2.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3.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9日附件1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10个)1.松滋市2.罗田县3.随县4.通山县5.孝昌县6.当阳市7.阳新县8.枣阳市9.咸丰县10.丹江口市附件2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25个)1.湖北华中生态铝示范产业园2.蕲春县刘河镇返乡创业园3.襄阳国邦车世界产业园4.大冶市灵成工业园5.宜城市农新科技产业园6.通城坪山返乡创业园7.京山市金瑞物流产业园8.郧阳区水源区循环生态农业示范园9.枝江市创新创业中心10.云梦县皮草产业园11.武汉紫薇文旅集团有限公司12.大悟新农商市场有限公司13.洪湖市闽洪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14.麻城市城归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15.恩施华硒批发市场返乡创业园16.湖北小池滨江新区城市综合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7.湖北宣恩工业园区18.宜昌憨农院示范园19.咸宁启迪之星科技企业孵化器20.湖北科技之光大学生创业集团21.公安县吉泰返乡创业园22.利川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园23.随州市曾都工业孵化园24.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25.湖北潜网生态小龙虾产业园附件32020年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80个)一、企业类(26个)1.湖北炳彰科技有限公司2.湖北春阳环保装备有限公司3.湖北森锋铝模科技有限公司4.麻城市龙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5.大悟县中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武穴市宏森优行运输有限公司7.大悟众富电子有限公司8.湖北省天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9.秭归屈橙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湖北兰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11.十堰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12.湖北维民硒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3.湖北微笑就业服务有限公司14.湖北南桂铝业集团有限公司15.恩施州龙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6.湖北松日新材料有限公司17.湖北龙信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18.湖北忆荷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十堰中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森永湖北乘用车配件有限公司21.长阳斗底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2.湖北绿锦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3.丹江口市习氏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4.湖北梁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松滋市蓝玉玻璃有限公司26.湖北远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28个)27.老河口市助康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28.咸宁市咸安区致远种植专业合作社29.竹山县胜雾绿茶专业合作社30.宜城供销新特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31.安陆市友诚种养专业合作社32.当阳市林桥蓝莓专业合作社33.鹤峰县下坪供销合作社34.兴山县雨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35.湖北兴建虾稻共作专业合作社36.松滋市南五场粮棉油专业合作社37.竹山县邻陕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38.五峰董哥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39.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0.天门市三军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41.随县忠东养殖专业合作社42.五峰代和茶叶专业合作社43.公安县小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4.襄阳市襄州区汇吉兴农机专业合作社45.远安县慧丰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46.石首市山水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47.罗田县金桥现代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8.安陆市丰源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49.巴东县海宇紫玉淮山专业合作社50.阳新县洋港镇华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1.长阳博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52.襄阳市襄州区金色麦浪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53.湖北好周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54.广水市华家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家庭农场类(12个)55.孝昌县昌隆家庭农场56.来凤县农园家庭农场57.孝感市熊家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58.安陆市小巧家庭农场59.咸宁市利多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宜昌市夷陵区坝前家庭农场61.建始县廖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2.云梦县亚升家庭农场63.湖北房陵红家庭农场有限公司64.江陵县淑勤家庭农场65.秭归县九畹溪宏志生态种植家庭农场66.巴东县万流二龙行家庭农场四、乡村旅游类(14个)67.随县慈云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8.湖北省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9.宣恩县恩航富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70.湖北省沁心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1.竹山县官渡河农业观光旅游专业合作社72.湖北土司匠人古建筑有限公司73.英山铭先红色文化有限公司74.宜昌太清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75.建始县信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6.湖北山口铺田园综合体农业有限公司77.湖北省沁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8.湖北花涧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79.荆州市中夏祥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80.湖北乡秀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精神,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三乡工程”,支持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实现到2020年全市新增返乡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的目标,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积极扶持返乡创业园区建设,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平台支撑。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返乡创业园区建设,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等设施,吸引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创业孵化团队和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返乡创业孵化平台,完善园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每年择优认定5个左右的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并推荐申报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支持和引导50家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业服务。

在全市设立100个“创业之家”,就近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智力支持、能力提升和资源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

鼓励返乡人员参与智慧休闲农业园区建设,继续在黄陂区推进互联网乡游小镇建设,在蔡甸区推进互联网商旅小镇建设,重点打造300家特色农家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武政办〔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日武汉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推进规划(2019—2023年)》(鄂乡建组发〔2019〕1号)和《武汉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武发〔2019〕6号)精神,按照《国家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要求,借鉴浙江、上海持续建设美丽乡村的做法,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加大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力度,挖掘乡村发展动能,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水平、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构建精致农业产业体系、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和多元乡村发展体系,全面巩固农村小康社会成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分类推进。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各新城区要结合村庄规划体系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指导美丽乡村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民持续增收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确保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确保力度不减弱。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启动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在县市层面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二)落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

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

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二、提升创业培训(三)扩大培训规模。

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

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提升培训质量。

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性培训课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武政〔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武政〔2016〕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5 万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当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鄂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就业结构,着力提高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配置就业、技能就业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调查失业率在国家控制目标以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扩大就业规模(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

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 提供财政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提供小额贷款、创业补贴、技能培训等,帮助他们开展创业项目。

2. 提供创业培训:建立培训机构,提供创业培训课程,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经营管理等内容,帮助农民工等人员提升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3. 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团队,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可以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合作等,帮助他们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业项目的竞争力。

4. 提供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土地资源供农民工等人员创业使用。

可以在农村或乡镇设立创业园区,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帮助他们开展农业、养殖等创业项目。

5.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政府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鼓励更多的农民工选择返乡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6. 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申报、政策咨询等服务,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便捷的创业支持。

7. 建立产业合作联盟: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自发组建产业合作联盟,共同开展农业、加工业等项目。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8.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政府可以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优惠贷款政策,降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财务风险。

9.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鼓励他们敢于返乡创业。

10.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示范引导,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武政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市就业,经研究,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一)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与高质量就业良性互动。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经济中高速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着力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以“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目标,今后5年,在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和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每年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着力实现就业质量“五个显著提升”:显著提升新动能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每年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产生的就业岗位占新增就业岗位的50%以上;显著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重,每年大学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20万人以上;显著提升创业带就业效能,每年扶持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10万人;显著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每年开展各类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显著提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每年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200万人次的劳动者求职择业和流动服务,将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人社部发〔2008〕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一)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3万人,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再就业转岗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其中,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1.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武政办[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武汉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

为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创业的积极性,形成人人谋发展、上下齐创业的生动局面,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的方针,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把武汉建设成为创业之城。

(二)工作目标。

通过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大政策扶持,提供创业平台,加强创业服务,每年新创一批充满活力的企业,新引进一批带动型的境内外企业和项目,突破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明显提高,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2008年,全市新增个体、私营企业4.4万户,其中企业1万户;促进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新增就业13.2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万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武政办〔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武汉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称“双创”),加快培育市场主体,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圈,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化创新创业,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到210万户,冲刺230万户(企业占比达到45%),在全省占比持续提高。

(一)招引一批优质项目与人才。

精准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打造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吸引优质市场主体,集聚创新创业资源。

(二)培育一批市场主体。

大学生、职工、青年、妇女、退役军人等创新创业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创新创业载体增量提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创新创业主体规模显著壮大。

(三)形成一套政策保障体系。

通过强化政策供给,推行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提供补贴、贷款、减税降费等全方位金融政策支持,让市场主体“想经营、敢经营、能经营、经营好”。

(四)建立一套评价考核机制。

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的督办考核,推动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提质增速。

二、主要任务(一)聚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集聚优质市场主体1.聚力招商引资,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武政办[2002]127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二○○二年六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我市扩大《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对象及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惠证》发放对象(一)个人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并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单位对象招(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优惠证》申领程序(一)个人申领程序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个人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按个人户口所在地或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二)单位申领程序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单位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单位所招(聘)用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再就业优惠政策:(一)劳动保障部门1.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2.免费提供一次培训;3.免收档案管理费;4.免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登记和成交服务费;5.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6.免收职业介绍成交服务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4•【字号】武政办[1998]176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武政办〔1998〕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过市、区共同努力,今年7月1日前各区集中性的劳动力市场业已建成开业。

为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这些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经营分离。

市劳动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力市场,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监察,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繁荣。

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市场内部管理细则和服务规范,对进场的求职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功能。

市、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

市、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承担劳动力市场管理职能,应与其他职介机构平等竞争,享受同等政策。

市、区劳动部门应鼓励所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将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发展为兼职信息员,并对提供真实岗位信息的兼职信息员酌情予以补偿。

要不断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创造条件,支持其逐渐能在劳动力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引导职业介绍机构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集中管理。

市、区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于1998年11月10日前,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重新登记,换发新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对新形势下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打造国家创业人才高地,建设创业创新之城,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培育创业主体(一)大力扶持初次创业。

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进行自主创业。

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者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鼓励和扶助大学生创业。

鼓励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对毕业后3年内在汉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凭纳税证明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市、区各承担50%。

每年组织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对评选的前100名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支持科研人员创办实业。

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中鼓励创业的政策适用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全市,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湖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湖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湖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优惠政策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起到2021年,实施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七大计划涉及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整合创业园区、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完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创业培训、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等方面。

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即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平台。

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即以市、县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

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就是将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挖掘、升级、品牌化。

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包括支持电信企业加快提速降费,加大交通运输及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等。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即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发展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创业培训行动计划,即组织实施湖北创业培训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训计划、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等创业培训工程,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可享受培训补贴。

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即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发挥重点龙头企业、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哪些返乡农民工获支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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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6]9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6〕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依托精准扶贫战略推进返乡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武发〔2015〕8号)精神,扶持生产和就业创业发展,到2018年,实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导返乡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围绕特色种养业及其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特色生态旅游业、农村旅游服务、“互联网+扶贫”等产业开展创业。

利用互联网、电商公司的信息平台,出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的支持政策。

(二)依托产业转移升级带动返乡创业。

充分利用现有的开发区、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等设施,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市场需求,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宣传返乡创业政策,推介投资项目,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抱团回归返乡投资创业。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区域经济,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农产品加
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积极发挥能人效应,引导当地种植、养殖、物流、加工等致富带头人、经纪人与返乡人员开展合作,帮助返乡人员与当地能人强强联合、兴业创业。

(五)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和扶持返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等农村服务业,促进地方传统产业实现电子商务化,带动本地电子商务生态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发挥熟悉输入地市场、输出地资源的双重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特色农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和品牌化,拓宽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实现特色农产品与外地市场有效对接。

(六)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返乡创业。

1.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区、街道(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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