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江苏省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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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一、前言自古以来,水灾一直是人类面临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水灾,江苏省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能力。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在水灾发生时,通过有效的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确保人民生命得到及时保护和救助。

2. 保护公共安全设施。

加强对江河堤防、水库大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减少因洪水引发的设施损坏,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减少财产损失。

通过高效、协调的灾后恢复工作,降低洪灾对农田和基础设施的破坏程度,促进经济的快速恢复发展。

三、预警措施1. 水文预警。

通过对江河水位、输沙量、降水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布水位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区域居民做好防汛准备。

2. 气象预警。

利用气象雷达、卫星云图等技术手段,预测出降雨量、降水时程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引导人民群众采取有效的防汛措施。

3. 江河涨水预警。

根据天气、水文等信息,结合历史水位数据,制定出适当的警戒水位,一旦超出警戒水位,立即发布江河涨水预警,提醒居民疏散和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急响应1. 即时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接收到水灾预警信息,江苏省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级防汛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 人员疏散和安置。

根据灾情和危险程度,有序疏散居民,将其安置到安全地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物资调配和储备。

根据灾情,调派足够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到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准备,并及时储备物资,以备不时之需。

4. 河道清淤和防守工程。

通过河道清淤和加固堤坝等工程措施,减少洪水对河道的阻塞和扩大,加强防洪能力,保护周边居民和农田安全。

五、灾后恢复和重建1. 评估损失和影响。

在水灾过后,对受灾区域进行详细的损失和影响评估,科学统计各项数据,为灾后恢复和重建提供依据。

2. 快速恢复生产。

通过组织农田灌溉、基础设施修复等工作,尽快使受影响的农田和工业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促进生产的快速恢复。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省份,位于长江下游,具有丰富的水资源和发达的水网。

然而,由于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江苏省经常受到洪水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应对洪水灾害,江苏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防汛应急预案。

一、灾害情报与监测体系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第一步是建立灾害情报与监测体系。

这个系统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多个部门,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对可能引发洪水的因素进行预警和监测。

同时,江苏省还利用航空遥感技术,对洪水灾害影响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二、防汛物资储备与装备采购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防汛物资储备与装备采购。

根据历史洪水灾害的经验,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多个防汛物资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生器材、食品、药品、防水工具等各类物品。

此外,江苏省还通过招标和采购等方式,更新和升级抢险救援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预警与疏散措施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中的重要一环是预警与疏散措施。

当灾害情报和监测系统发现可能引发洪水的迹象时,相关部门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江苏省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等多种媒体渠道,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区域的居民,以及对洪水有关责任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启动疏散计划,对受到威胁的区域进行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

四、抢险救援与灾后恢复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最后一环是抢险救援与灾后恢复。

一旦洪水发生,相关部门会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投入到救援工作中。

这些队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组成,装备有先进的救援工具和设备。

他们会快速行动,进行灾区的搜救、疏散和提供急救。

同时,江苏省还制定了详细的灾后恢复计划,包括安置受灾群众、修复重建基础设施等措施,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建立这套完善的防汛应急预案,江苏省大大提高了应对洪水灾害的能力。

这套预案不仅仅关注抗洪抢险救灾的方面,还重视预警和灾后恢复等环节,综合应对洪水灾害所带来的多种挑战。

江苏防汛预案

江苏防汛预案

江苏防汛预案一、总则1.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防汛抗洪能力,减少洪水灾害损失。

2. 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3.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全境,包括城市、乡村及重要设施区域。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省级防汛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全省的防汛工作。

2. 各地市、县(区)设立相应的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3. 建立军民融合的防汛救援队伍,提升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效率。

三、预警机制1. 建立健全水文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2. 根据洪水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

3. 加强与上下游省份的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流域性洪水的防范工作。

四、防御措施1. 加强河堤、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低洼易涝区域进行排水系统改造,提升城市排水能力。

3. 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减少山洪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

五、应急响应1. 一旦发生洪水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2. 开放应急避难所,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3. 调动各类救援资源,开展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六、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防汛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 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举办防汛演练,增强群众的应急自救能力。

3. 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防汛避险知识,提升全民防灾水平。

七、物资保障1. 建立防汛物资储备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2. 制定物资调配计划,优化物资配送流程,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汛物资捐赠,拓宽物资来源渠道。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九、附则1. 本预案由江苏省防汛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下一次修订发布。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一、前言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旨在有效应对江苏省内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涝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科学、系统、高效的防汛措施,提高江苏省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预警与监测体系1. 预警体系建设江苏省将建立定量、动态、覆盖全省的洪涝预警体系,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提高预警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敏感区域和敏感部位的实时监测与报警。

2. 监测体系建设江苏省将加强水文、气象、地质等各类监测设施的配备和更新,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精确度。

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实现对江苏省内水情、气象等情况的全面监控。

三、防御体系建设1. 防御工程建设江苏省将加强河道整治、堤防加固、蓄滞洪区建设等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重点地区的抗洪能力。

重点加强乡村、城市地区的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城市内涝。

2. 应急物资准备江苏省将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救援器械、生活物资等,确保在防汛应急情况下迅速进行救援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

四、应急救援预案1. 投入救援力量江苏省将组织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消防、医疗等力量,根据灾情迅速投入救援工作。

2. 组织避险转移江苏省将合理规划避险场所,组织受灾地区人员有序转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 救援措施江苏省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组织力量进行营救、抢险、救助,及时处理险情,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宣传与预案评估1. 宣传教育工作江苏省将加强对防汛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评估与演练江苏省将定期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与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和应对措施,提高响应能力和处置效率。

六、结语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江苏省抵御洪涝灾害的关键措施。

通过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强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和应对能力,有效减少洪涝灾害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活正常运转。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众多的河流和湖泊,水系发达。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洪涝灾害在江苏省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江苏省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

二、预案内容1. 指挥体系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明确了预案的指挥体系,包括省级指挥部、地级指挥部和县级指挥部。

省级指挥部负责全省的防汛指挥,地级指挥部负责各地区的防汛指挥,县级指挥部负责各县市的防汛指挥。

预案明确了各级指挥部的职责及指挥链条,确保指挥体系的有效运作。

2. 预警与监测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重点关注气象预警与水情监测,通过建设气象预警系统和水情监测网络,实时掌握气象变化和水情情况。

一旦发现可能引发洪水的预警信号或水位超警戒值,预案规定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响应措施。

3. 应急调度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各级指挥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预案中明确了人员、物资、装备等的调度程序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快速集结、高效行动。

4. 疏散与避险预案强调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至上,提出了疏散与避险的指导原则。

根据灾情等级和危险程度,预案规定了疏散的时机、方法和路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 救援与抢险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明确了救援与抢险的组织原则和工作流程。

预案要求各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抗洪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加强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三、预案实施与评估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明确了预案的实施程序和控制指标。

预案要求各级指挥部要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防汛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预案强调了预案的评估与改进,通过定期演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和应对措施。

四、总结回顾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预案明确了指挥体系、预警与监测、应急调度、疏散与避险、救援与抢险等内容,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2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参考Word)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参考Word)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届:10次:12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经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

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爆破等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长江堤顶是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防洪抢险的专用通道,与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检查、防洪抢险等无关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不得上堤行驶。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三次修正本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三次修正本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
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
第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6-03【生效时间】2017-07-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 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长江防洪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

江苏省启动防洪应急预案

江苏省启动防洪应急预案

江苏省启动防洪应急预案江苏省启动防洪应急预案1. 引言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洪水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自然灾害。

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地势平坦,水系众多,洪涝灾害常年存在且具有一定的风险。

为了应对洪水灾害,江苏省政府制定了防洪应急预案,以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防洪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2. 预案背景江苏省防洪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和省级灾害防治法规要求,结合江苏省的地理特点和历史洪水经验制定的。

预案的目标是及时掌握洪水形势、快速响应、积极应对,最大限度降低洪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3. 预案目标江苏省防洪应急预案的目标包括:-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减少洪水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重要经济设施的破坏;-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迅速组织抢险救灾;- 大力宣传防洪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4. 预案内容江苏省防洪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预警管理预警管理是防洪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预警管理涉及到洪水监测、预警发布、信息传递等方面。

预警管理的要点包括:- 建立洪水监测预警网络,实施24小时实时监测;- 提前发现洪水可能形成的迹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标准,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及时传达到各级部门和公众。

4.2 抢险救援抢险救援是在洪水来临或发生时,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抢救和救援的行动。

抢险救援的要点包括:- 制定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救援行动的物资供应。

4.3 疏散安置在洪水来临时,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可能需要进行疏散和安置的行动。

疏散安置的要点包括:- 制定疏散安置方案,包括疏散路线、疏散场所等;- 确保疏散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引导;- 组织好被疏散人员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食品、水和医疗服务等。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水利》
【年(卷),期】1999(000)007
【总页数】1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7
【相关文献】
1.贯彻《江苏省防洪条例》促进防洪事业的发展 [J], 黄孟复
2.浅议<<江苏省防洪条例>>的特色 [J], 曹东平
3.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纪念《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 [J], 李小敏
4.数措并举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建设——全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江苏省三级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 [J], 刘俊;陈华
5.宣传、学习、贯彻《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推动南京经纪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纪念《江苏省经纪人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 [J], 余启华;王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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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海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正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
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二)施工中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的

(三)地震时因设计和施工质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幅度为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30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10000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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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展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展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海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河段、湖泊或者区域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防洪规划的重点是:加固海堤和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堤防、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水障碍,疏浚河道,整治河口,扩大入江入海行洪通道,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完善非工程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第九条沿江、沿海地区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

沿江、沿河、沿湖、沿海等因洪(潮)致涝地区,平原、洼地、水网圩区等易涝地区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

第十条除长江、淮河的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外,本省流域性或者区域性的骨干河道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河道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十一条本省境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以及省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

省确定的重要河道以及市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河道、湖泊等防洪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管的河道、湖泊等防洪工程,除省属单位管理的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的审查,工程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对防汛岁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经费补助;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具体管理,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重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或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中明确。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作业方式开采,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

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采砂活动,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滩涂,包括岸线、荡滩、水面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涉及入海河口的还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管理的权限,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

已经圈圩的,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施退地、平圩还湖或者合理调整利用。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长江、淮河、太湖集水区域范围内,应当保护和扩大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性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

河道、湖泊、海堤、涵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宜植树造林地段营造护堤林、护岸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采伐。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本省防洪区分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

本省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根据本省防洪要求,设立行洪区。

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

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

对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条防洪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转包。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兼顾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同时对开发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泵站等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具有防洪功能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河道及其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城市河道倾倒垃圾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第五章防汛抗洪第二十四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措施;(二)建立健全本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三)按照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建设;(四)部署和组织本地区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等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五)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防汛调度命令,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六)负责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同级军事机关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市区防汛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淮河下游、骆马湖、秦淮河、太湖等区域可以设立防汛联防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第二十七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

有防汛抗洪自保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二十八条防御洪水方案实行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执行经批准的汛期水情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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