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湘律协[2013]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9.05【实施日期】2013.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3〕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9月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一)主持选举;(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党委(组):现将《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10年4月开始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利用2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紧紧围绕“一化三基”、“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全省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努力达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
一是推动科学发展。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省委深入推进“一化三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为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
全省律师行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不断探索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湖南富民强省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全省律师行业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律师队伍政治思想素质;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着力抓好律师的维权、奖惩和执业监督,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律师培训和交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努力推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1、组织、指导市州律协和广大律师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今后一段时期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好市州律协和广大律师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并在《湖南律师》杂志上开辟专栏,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的理论研究和心得交流。
2、指导建立学习督促机制。
将全行业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并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3、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动律师业发展。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经2009年2月25日湖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授权七届理事会作相应修改。
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省律协七届理事会于2009年7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八月三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2009年2月25日全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原则通过,2009年7月31日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南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直属会员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市、州律师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湖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省市、州律师协会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全称:中文名称:湖南省律师协会;简称:湖南省律协;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等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等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湘律协通知[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等项工作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2〕34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为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女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展示女律师良好职业风范,全国律协决定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和编辑《中国女律师》风采录两项活动。
根据全国律协的部署,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一)调研内容就女律师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学历、专业领域;女律师工作成绩、发展前景和面临的的问题;各市州律师协会女律师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对全国律协、省律协女律师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等方面调研。
(二)时间安排2012年11月15日前,各市州律师协会完成调研工作,形成本地区“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报省律协。
(三)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依据调研情况,用事实、数据阐明观点,揭示出本地区女律师执业状况等规律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容包括:1、本地区女律师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包括女律师人数、受教育程度、年龄结构等自然情况以及女律师组织的情况。
2、女律师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本地区女律师工作的特点,总结经验及成绩(需要用具体数据加以说明)。
3、女律师队伍建设及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编辑《中国女律师》(一)主要内容为展现女律师良好的职业风范,现面向全省女律师征集先进事迹,从中择优选送全国律协。
本次征集女律师有如下一项或多项先进事迹的,各市州律协和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可推荐:1、在执业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不良执业记录。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经2012年2月29日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律师协会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七届湖南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本会违规违纪会员的惩戒程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当予以惩戒的,依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违纪会员调查、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会员部)是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惩戒委员会对律师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委员会查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二章受理与初查第五条本会惩戒委员会受理下列会员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二)本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三)市(州)律师协会请求本会查处且本会认为有必要由本会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四)省司法厅转交处理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五)本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民商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暨举办《不动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民商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暨举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论坛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律协通知[2015]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民商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暨举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论坛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5〕8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省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为了加强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促进各位委员研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提升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平,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际,省律协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拟召开本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时举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论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省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参加,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向活动联系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全省执业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二、时间、地点时间:2015年4月18日(星期六)8:30至12:00地点:长沙通程麓山大酒店(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19号)三、会议发言1、专家主题发言拟邀请下列专家作主题发言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民商法博士导师屈茂辉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监察处处长欧阳志军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彭亚东2、民商委副主任罗峥发言3、省、市律协民商委成员及其他与会律师自由发言4、提问、研讨四、其他事项1、住宿自行安排,会议统一安排中餐;2、本次会场容纳人数有限(150人),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已报名人员,请全省律师按要求报名参加;3、请参会人员于4月18日8:00到会议厅门口签到;。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09年5月15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5月15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调研、总结、交流活动,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的业务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业务工作质量,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省律协业务培训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提高,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开展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三)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五)起草律师业务操作规范、指引和标准;(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八)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九)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十)开展其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活动。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3.06【实施日期】200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整个评优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市州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杨翔副厅长任组长,成员有:厅政治部副主任张湘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向新林、厅政治部警务处处长李梓楠、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春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任办公室主任,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办公室成员。
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参加。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通过湖南省司法厅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风、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湘司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风、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司发〔2013〕30号)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风、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6月7日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风、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专项活动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转作风、解难题、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律师行风,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律师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律师行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优行风、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
一、活动主题紧扣科学发展主题主线,突出服务大局,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找准律师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过程中,不断深化依法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发展模式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两个转型”,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推动全省律师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作用,促进县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任务专项活动坚持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与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发展有机结合,重点推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政治思想教育方面。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各理事:经研究,决定于7月30日、31日在长沙市华悦大酒店召开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名称日期时间地点会长办公会7月30日19∶30-20∶0016楼会议室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00-22∶00理事会第二次会议7月31日8∶30-11∶303楼多功能厅会议报到时间:7月30日下午14∶30-18∶30;会议报到地点:长沙市华悦大酒店大厅(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2号伍家岭西南角,电话*************)。
二、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议题(会长办公会议议题同):1、讨论《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稿);2、审议《关于省律协2009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3、研究增补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议题:1、审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稿);2、增补一名七届省律协副会长;3、通报省律协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4、其他事项。
会议重要,请勿缺席。
附件: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理事会通知稿)(略)湖南省律师协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结束——。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理事会第三
次会议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各市州律协、省律协各常务理事、理事:
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兹决定于3月4日召开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3月4日上午8:30召开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3月4日下午2:30召开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报到时间为3月3日全天。
二、会议地点:韶山市韶山宾馆故园3号楼(毛主席铜像广场后面)
三、会议的主要议题:审议和讨论省律协六届常务理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省律协2005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律协2006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的评选等事项。
会议重要,请各常务理事、理事准时参加,同时各市州律协秘书长列席本次会议,并请各市州律协组织好本地的省律协常务理事、理事参加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填写会议回执,并请于3月2日上午之前书面报省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鲁纪文130****5110罗瑞辉130****7590
电话:0731―2240012(传真)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结束——。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为了迎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召开,丰富律师文化生活,经研究,决定于6月下旬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运动会设立组委会,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协调,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任组委会主任,省律协会长熊龙元、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省律协秘书长蒋春林任组委会副主任,厅律管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协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运动会各项比赛的组织安排和后勤保障,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兼办公室主任。
二、比赛项目本次运动会设立2个团体项目和2个单项,团体项目为羽毛球、乒乓球,单项为男子篮球、围棋。
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设男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比赛时间比赛定于6月下旬,时间3天。
四、参赛代表队每个项目各市州可组织1个代表队参赛,省直所组织1个代表队参赛。
代表队人数限制为:总领队1人,篮球教练、羽毛球教练、乒乓球教练各1人,篮球队员不超过10人,羽毛球、乒乓球队员不超过7人,围棋队员不超过2人。
羽毛球、乒乓球项目男女队员均可兼项。
五、报名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应于5月30日前将参赛代表队报名表(附后)报省律协。
本次运动会参赛队员限律师事务所律师(含行政管理人员),严禁雇佣非律师事务所人员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六、奖项本次运动会设组织奖6名,篮球、羽毛球、乒乓球三个项目前3名颁发冠亚季军奖,围棋项目前5名颁奖。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名家讲坛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名家讲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名家讲坛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22日,湖南大学、吉林大学在长沙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经与湖大法学院研究,决定本次研讨会将与2010年全省律师培训计划中的“名家讲坛”相结合,并组织全省律师参加,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培训时间5月22日上午8:30-11:30内容:研讨会开幕式、专家主题发言5月22日下午13:30-17:00内容:名家讲坛二、会议、培训地点湖南大学法学院多功能报告厅和模拟法庭三、培训内容及主讲人名家讲坛一主题:法律思维中的事实主讲:XXX光法学博士,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名家讲坛二主题:当前的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问题主讲:贾宇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四、报名方式全省律师可自愿报名参加。
省律协不接收律师单独报名,请各位律师先将报名表报至所在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协统一汇总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于5月21日前发送至省律协邮箱****************,省直会员所将本所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直接发送至省律协邮箱****************。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湘律协[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湘律协〔2014〕6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省青年律师大幅度增加,已成为我省律师队伍的重要力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青年律师。
为更好的引导我省青年律师的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办公室,在省律协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负责我省“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工作。
由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万传友任评选委员会主任,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包括厅律管处负责人、省律协党委部分成员、省律协部分负责人和部分执业律师。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任办公室主任。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但2011年已被评为湖南省首届十佳(优秀)青年律师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诚信尽职执业。
2、年龄4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湘律协[2014]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湘律协〔2014〕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为更好地引导我省律师投身公益、回馈社会,大力弘扬我省律师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公益精神,省律师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评选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办公室,在省律协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负责我省“公益律师之星”的评选工作。
由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万传友任评选委员会主任,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包括厅律管处负责人、省律协党委部分成员、省律协部分负责人和部分执业律师。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任办公室主任。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湖南省公益律师之星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诚信尽职执业。
3、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注重法制宣传,义务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和法律培训等活动;扶弱助困,积极认真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湖南省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关于召开省律协女律师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湖南省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关于召开省律协女律师专门
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6.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关于召开省律协女律师专门委员会
会议的通知
各位委员:
为了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省律协决定3月2日上午8:30在省律协会议室召开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内容:回顾总结2005年工作情况,研究2006年工作设想。
下午3:00在烈士公园举行女律师拔河比赛,欢迎省直所全体女律师积极参加,凡参加活动的每位女律师都可领取精美纪念品一份。
湖南省女律师专门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召开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召开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召开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月23至25日在长沙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09年2月23―25日。
地点: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二段81号华雅国际大酒店二、参会人员:司法厅领导;各市(州)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律管科长;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省律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市(州)律协秘书长;律师代表、特邀代表。
三、会议日程安排23日报到、预备会议,24、25日召开代表大会会议,会期2天。
23日9:00-17:00在华雅国际大酒店报到。
下午17:00-18:00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19:30-21:00召开预备会议,全体代表参加;21:00-22:00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四、注意事项1、请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尽快落实参会人员,并于20日前将因故缺席代表名单传真至省律协。
2、请各代表团团长(市、州司法局局长或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准时参加代表团团长会议,全体代表准时参加预备会议;3、各市州可带车辆1台,大会安排1名司机的食宿。
4、会议代表着正装参加会议。
联系人:鲁纪文电话:0731―4586327手机:130****5110传真:0731―4586321湖南省司法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发展状况调研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发展状况调研活动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发展状况调研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及时了解全省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发现和解决市、州律师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律师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省律协定于4月中下旬到各市州开展律师行业调研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主题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式方法和对策建议。
二、调研安排
4月中旬至下旬,由省律协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赴各市、州进行实地调研。
三、调研内容
1、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律师执业的环境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律师开展“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省”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4、律师行业税收和社会保障情况;
5、律师行业党建情况;
6、对省律师协会改进工作的期望和建议。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市、州律师协会充分认识开展调研活动的重要性,积极组织配合调研组的工作;
2、请各市、州律师协会针对调研主题和内容向调研组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3、调研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八日
——结束——。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湘律协[2013]9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湘律协〔2013〕9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律发〔2013〕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级律师协会以律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强化执业监管,全面推进律师行业行风建设,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服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律师行风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影响队伍健康发展的诚信意识薄弱、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当事人诚信方面,部分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不尽职尽责服务,不负责任地乱许诺、包打官司;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的优势,规避、玩忽律师服务的责任义务,甚至牟取当事人利益;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滥用风险代理。
二是对司法机关诚信方面,少数律师办关系案、金钱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等影响公正司法,在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代理服务中,利用网络挑动、激化矛盾冲突进行施压。
三是对律师同行方面,与同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进行虚假宣传,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管理方面,少数律师协会管理意识不到位,执纪不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内部管理随意性和功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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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
为了迎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召开,丰富律师文化生活,经研究,决定于6月下旬举办“迎奥运”律师运动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运动会设立组委会,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协调,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任组委会主任,省律协会长熊龙元、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省律协秘书长蒋春林任组委会副主任,厅律管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协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运动会各项比赛的组织安排和后勤保障,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兼办公室主任。
二、比赛项目
本次运动会设立2个团体项目和2个单项,团体项目为羽毛球、乒乓球,单项为男子篮球、围棋。
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设男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比赛时间
比赛定于6月下旬,时间3天。
四、参赛代表队
每个项目各市州可组织1个代表队参赛,省直所组织1个代表队参赛。
代表队人数限制为:总领队1人,篮球教练、羽毛球教练、乒乓球教练各1人,篮球队员不超过10人,羽毛球、乒乓球队员不超过7人,围棋队员不超过2人。
羽毛球、乒乓球项目男女队员均可兼项。
五、报名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应于5月30日前将参赛代表队报名表(附后)报省律协。
本次运动会参赛队员限律师事务所律师(含行政管理人员),严禁雇佣非律师事务所人员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六、奖项
本次运动会设组织奖6名,篮球、羽毛球、乒乓球三个项目前3名颁发冠亚季军奖,围棋项目前5名颁奖。
七、其他事项
1.各代表队的食宿由组委会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省律协给领队、教练、运动员每人补助50元/天。
2.本次运动会各项比赛均可由律师事务所冠名赞助,赞助费不低于5000元。
本次运动会是我省第一次律师运动会,也是展现律师风采,打造律师团队精神的重要活动,请各市州律协予以重视,做好发动组织工作,希望全省律师踊跃参加,确保运动
会顺利圆满举办。
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迎奥运”律师运动会报名表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
“迎奥运”律师运动会报名表 报名单位: 领 队: 项 目:羽毛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