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浙江省律协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4篇
浙江省律协刑事案件委托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浙江省律协刑事案件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乙方: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律协”)鉴于委托人因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特向浙江省律协申请委托。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人此次刑事案件委托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委托人授权浙江省律协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代理,并将具体案情告知律师,律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委托人应如实向律师提供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举证工作。
三、委托人应根据浙江省律协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四、律师代理期间,委托人不得与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就委托案件进行私下协商,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委托人与律师的代理关系,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五、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律师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如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六、委托人应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和建议,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双方对于律师的代理服务及法律事宜的保密工作,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八、委托人与律师因此次代理事务产生的法律纠纷,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至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浙江省律师协会(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结案之日终止,任何变更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如有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造成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双方能够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处理。
篇2浙江省律协刑事案件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乙方:(受托方)浙江省律协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特签订本合同:一、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不是想当然的办理,也是具有⼿续流程的,很多⼈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的,这样对于律师以及当事⼈来说才是公平的。
本⽂刑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1、接受当事⼈(犯罪嫌疑⼈)亲友咨询,办理委托⼿续。
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办理委托⼿续所⽤的⽂书是不同的。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员及联系⽅式。
此阶段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机关,有的案件由派出所经办,有的由刑事重案中队侦办,有的由治安⼤队侦办,有的系边防派出所侦办,有的还是检察院⾃侦案件,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事倍功半,找起经办来跑断腿。
3、办理会见当事⼈的有关⼿续。
此阶段要注意,各地看守所办理会见的⼿续不⼀定⼀样,律师能提前了解最好,不能提前了解的那就准备越多越好4、会见当事⼈,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此阶段要注意没有侦查⼈员时应尽量详细了解案情,有侦查⼈员在场切忌打破沙锅问到底。
5、和经办⼈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此阶段要注意,和经办⼈员交流案件情况是个相当有技巧的⼯作,⾃⼰在实践中应多注意说话的技巧。
引诱法,旁敲侧击法,摸罗拐法,不同的⼈⽤不同的⽅法,尽可能多的获取案件信息,但⾃⼰记得事前多准备,你对案件准备得越多,分析得越透,经办⼈员也越愿意同你交流,甚⾄被你说服。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这是⼀个基本⼯作,虽不⼀定达成,但⾄少要让当事⼈你有在努⼒。
7、了解案件进展这是⼀个贯穿刑事辩护始终的⼀项⼯作,有的时候虽然对案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但⼀定要记住隔⼀段时间去询问⼀下案件进展情况,不要连案件有没有退补都不知道。
7、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续。
提交⼿续后意味着公诉机关要将你提交的辩护⼿续交到法院,可以让案件到法院后第⼀时间通知你,但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诉⼈都会将你的辩护⼿续交到法院,因此,你仍要时不时的去法院了解⼀下案件进展,千万别误了开庭时间。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为标题,本文将从刑事案件办理的流程、律师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案件办理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在每个环节中,律师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和职责。
1. 立案阶段:在刑事案件开始阶段,律师应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还需要与当事人一起协商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2.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应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律师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并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还需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
4.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参与庭前调查、庭审准备和庭审辩护等环节。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 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判决结果,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律师还需与当事人一起制定执行方案,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二、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具有以下职责: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声誉权益等。
律师需要积极采取行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和代理等服务。
2.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3. 参与案件调查和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
律师还需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对案件进行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意见和策略。
4. 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庭形象:律师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维护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纪律。
新版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学习学习课件.doc
采购成本控制方案商务部田烨采购成本控制对于企业的发展经营始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采购资金节约不仅直接体现在采购成本下降,同时更是能体现产品利润增加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竞争力的提升。
商务部作为公司的采购职能部门,在全年的工作中始终将成本控制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但是如何能将成本控制取得很好的效果,商务部也在不断的摸索和分析,以下几点为商务部在工作中总结的成本控制方式方法。
一、通过付款条款的选择降低采购成本。
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商务部要求各采购负责人延长付款账期时间,同时压缩预付款和到货款的比例,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因双方还没有建立合作信任,可适当的放宽付款条件,若双方合作磨合期过后彼此还追求加深合作的情况下,采购负责人要争取更有利的付款条件。
通过付款条件的控制,从而压缩公司资金的支出比例,同时降低采购过程中不确定的风险,提高对供应商的把控能力。
二、把握原材料成本及行业价格走势。
商务部要求采购负责人了解并掌握各自负责的产品原材料组成,并了解原材料在成品价格构成中的合理性,同时要了解产品在行业中的价格浮动趋势,通过以上信息的掌握,可作为价格谈判的有力依据。
三、产品结构优化。
商务部采购负责人不仅要做好日常工作中的采购执行等商务性质工作,还要时刻与供应商探讨和沟通产品优化,性能提升等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并要求各采购负责人要具有信息扑捉的敏感性,一旦了解到供应商在其产品的结构、材料选型以及新材料试用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告知技术类相关部门,以便与供应商共同研讨,从而在技术方面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成本。
四、合理选择价格谈判方式。
对于核心产品的战略型合作伙伴供应商,因此类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方方面面均有很深入的了解,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了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
对于此类供应商因考虑到合作关系的维护,宜采用协商议价的谈判形式,双方可站在共同开发市场份额、提供市场竞争力角度谈判,同时也可依据全年产品供货情况,产品成本结构组成等角度分析产品价格,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争取最有利的价格。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浙司[2014]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1月20日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委托三、会见与通信四、阅卷五、调查取证六、辩护活动七、申诉控告与法律责任八、附则第一条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与阻扰。
辩护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等权利,不得阻碍和限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遵守以下操作指引:一、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我们需要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具体表现为:1.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2.不得与案件、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交往。
3.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牟取私利等行为。
4.不得利用任何手段为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
法律是我们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
具体表现为:1.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2.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妥善地处理案件。
2.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和有效的建议,避免当事人损失,维护公正、公正和正义。
四、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具体表现为:1.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职业形象。
2.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3.继续完善自己的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情商和人际交往能力。
总结来说,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和公正,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51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 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谈案、收案与结案第一节谈案第二节收案第三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员。
下⽂,店铺⼩编为您整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的焦灼情绪,给与⼼理安慰。
2、律师会见犯罪嫌⼈,可以为犯罪嫌疑⼈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可以从犯罪嫌疑⼈处了解到其⽆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些固定有⼒证据的⼯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可以最⼤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可以帮助犯罪嫌疑⼈正确地认识⾃⼰的⾏为,便于争取⽴功的机会,从⽽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申请,从⽽很好的化解危机。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1、会见犯罪嫌疑⼈,为犯罪嫌疑⼈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被提前⽆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段律师的作⽤:1、会见犯罪嫌疑⼈,了解犯罪嫌疑⼈(这个阶段叫被告⼈)罪轻或者⽆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收集罪轻或者⽆罪的证据;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有罪的案卷材料;3、会见被告⼈,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交换意见;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
5、精⼼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尽最⼤努⼒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6、精⼼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以合法的⽅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7、领取⼀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告知判决书对被告⼈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8、若被告⼈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上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第三⼗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被告⼈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提供,不得擅⾃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只禁⽌了向(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向犯罪嫌疑⼈和被告⼈本⼈提供。
第⼆⼗五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第⼆⼗六条: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被告⼈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提供与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
解释:对于第25条规范的内容,此次并不是突破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早有相同的规定。
实践中主要对“核实”的⽅式和范围存在分歧,当然作为律师肯定是认为应当将案卷材料都给犯罪嫌疑⼈或者被告⼈看,否则难以核实。
但公权⼒机关认为“核实”证据不是⼀定要提供案卷材料才能核实,也不是要核实全部证据。
甚⾄会认为案卷在审判之前,有些材料涉密。
⽐如河南省沁阳市⼈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最⾼⼈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本案中上诉⼈于萍(律师)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观点认为,根据第26条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实际上已经明确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了。
我们这⾥要提⽰⼆点,第⼀点是第26条仍然⽐较模糊,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全部案卷材料。
第⼆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是司法解释,对公权⼒机关没有任何的约束⼒,还需要看今后的其他规定出台。
综合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并未明确禁⽌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被告⼈查阅,因此不能得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将案卷材料交给嫌疑⼈、被告⼈查阅”的结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积极履行辩护职责,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
一、案件收集阶段1.法学理论积累律师应具备坚实的法学基础,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深入理解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变能力和判断力。
2.案件信息收集律师应全面、准确地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发经过、现场勘查报告、证据材料等,并与被告和其亲属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分析律师要细致地审查起诉书、法院传票、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案件争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策划阶段1.辩护策略的制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事实,律师要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收集、证人传唤以及法律条文的引用等。
2.与被告和其亲属的充分沟通律师要与被告及其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帮助他们理解案件的法律环境和可能的后果,并根据个案情况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辩护阶段1.案件申请和调查阶段律师要准备并提交相关法律申请,如取保候审申请、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申请等,并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材料,为案件的后续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2.庭前准备工作律师在庭前阶段要准备辩护意见书、审查证据材料、选拔并传唤有利证人等,并与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庭审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按照法庭程序进程,有序发表辩护词,引用法律条文、证据材料,驳斥控方观点,为被告提供有力支持和保护。
四、案件结案阶段1.判决书的审查和分析律师要细致地审查判决书,核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与被告和其亲属沟通,解释判决结果。
2.案件上诉或申诉如被告或其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律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有上诉或申诉的可能性,并帮助被告和其亲属进行相关申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操作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并讨论其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方面的作用。
一、背景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境内律师组织的最高代表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管理律师职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律师队伍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
二、操作指引的制定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操作指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保障律师执业的公正、诚信和独立。
操作指引的制定旨在促进律师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良性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道德规范: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守律师执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利益、拒绝非法指示等。
2. 专业能力要求:操作指引提出了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包括学识水平、法律研究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
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3. 律师执业管理:操作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包括律师执业注册、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执业管理制度等。
这些管理要求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执业行为的规范。
4. 司法保障:操作指引关注律师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包括律师代理诉讼的程序和规范、律师出庭辩护的技巧和注意事项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影响力和专业能力。
四、操作指引的意义和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操作指引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保障了律师执业的公正、正义和诚信,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其次,操作指引提升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水平,促进了律师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浙司〔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24〕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司法厅2024年1月16日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行为。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以维护受援人合法利益为核心,综合考虑案情与服务对象,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专业特长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受援人意愿和便利度,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保证质量、节约成本的原则。
(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实行法律援助机构选派和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
选派可以采用法律服务机构轮候、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轮候、系统随机等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法律服务资源、法律援助案件量、本机构人员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指派方式。
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公职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送达《指派通知书》。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及参加“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项目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受理案件第一节咨询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取证????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出庭准备????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私。
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七)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八)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被害方来咨询的,应着重向其讲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最新详细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一、接受委托 (2)二、委托手续 (2)三、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3)(一)侦查阶段 (3)(二)审查起诉阶段 (4)(三)审判阶段 (5)四、会见 (5)(一)会见一般规范 (5)(二)侦查阶段会见 (7)(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7)(四)审判阶段会见 (7)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8)(一)申请取保候审 (8)(二)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9)(三)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10)(四)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1)六、阅卷 (12)(一)一般规范 (12)(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15)(三)一审阶段的阅卷 (15)(四)二审阶段的阅卷 (15)(五)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6)七、调查取证 (16)(一)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6)(二)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8)(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8)(四)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9)八、庭审辩护 (20)(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20)(二)庭前会议 (22)(三)一审辩护 (24)(四)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 (37)(五)二审辩护 (40)(六)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41)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一、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二、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1.1.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1.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1.3.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三、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一)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三)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四、会见(一)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二)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四)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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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受理案件第一节咨询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六节接待当事人第七节其他工作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取证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
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咨询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七)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八)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被害方来咨询的,应着重向其讲明:(一)被害人方的权利及其实现权利的途径;(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及其诉讼限期的规定;(三)刑事法律服务方案;(四)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取得的结果;(五)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咨询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所用时间,协商收费。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具体委托手续如下:(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个阶段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呈交办案机关。
在公函上应当注明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律师的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指定的人的委托。
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法律援助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告知委托人,记录在卷,并报律师协会备案。
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函。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十八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报侦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案件可能的结果,告知侦查阶段律师所获悉的案情不可以向委托人泄漏,请委托人理解。
必要时,可将告知过程制作成笔录备案。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
递交手续后,方可进行会见活动。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事实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规定操作。
如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书面提出会见申请,等待安排;如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则可直接赴羁押场所进行会见。
侦查人员提出陪同的,可以同意其陪同。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未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二)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三)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四)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五)进行串供;(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委托人的情况,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方得离开会见场所。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不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确需侦查机关配合的,商请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十二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律师经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家属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直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五)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要求,且根据工作认为案件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控告要求,且律师根据工作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第三十六条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只接待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无关人员,律师可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