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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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七)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

(八)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被害方来咨询的,应着重向其讲明:

(一)被害人方的权利及其实现权利的途径;

(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及其诉讼限期的规定;

(三)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四)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取得的结果;

(五)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咨询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所用时间,协商收费。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委托手续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个阶段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呈交办案机关。在公函上应当注明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律师的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指定的人的委托。

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法律援助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告知委托人,记录在卷,并报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函。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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